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集团企业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探究
集团企业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探究集团企业资金池是指企业通过建立一个中央资金池来管理和调度各个子公司的资金,以实现整个集团的资金优化配置和风险管理。
资金池内部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调拨等方面。
首先是资金的筹集,集团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融资、发行债券、吸收外部投资等方式来筹集资金,然后将这些资金集中到一个中央账户中。
其次是资金的分配,资金池负责根据各个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经营状况,将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是资金的调拨,当某个子公司出现资金紧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资金池可以进行资金调拨,以满足其资金需求。
在资金池内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税务风险。
首先是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税务规避的问题。
企业可能通过虚构交易、设置虚假成本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偷税行为来降低税负,这将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性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是在资金的分配和调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
将资金从一个子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子公司时,可能会涉及到跨国转移定价的问题,如果定价不合理或者无合理依据,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和调查。
为了应对这些税务风险,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内部管理。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调拨等环节。
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资金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和核查,减少资金流动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其次是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和培训,提高他们对税务法规和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确保企业的资金池经营活动符合税务法规要求。
企业还可以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合作,以降低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资金池的运营情况,与其进行定期的沟通和交流,并尽可能地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以证明资金的分配和调拨过程是合理和符合税务法规的。
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的税务顾问或者律师来提供税务咨询和支持,帮助企业合理规划和管理资金池的税务风险。
集团企业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是密不可分的。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池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和培训,并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和合作,以降低税务风险,确保资金池的正常运营和稳定发展。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涉税问题分析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2资金集中管理对于集团整体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方面,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强化对集团内部整体资金的管控,在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规避各类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能够有效调节成员企业间的资金余缺,避免资金出现闲置或缺口,让资金发挥最大经济效益。
许多集团企业通过成立资金池,利用资金统筹管理的方式,将下属成员企业闲置资金汇入资金池中,采取借贷的方式为有资金需求却在短期内无法得到资金支持的成员企业配置资金,收取相应的资金使用费用交予资金闲置成员企业。
如此一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将涉及相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方面的问题,若集团企业处理不当,将有可能出现税务风险。
为此,本文针对集团资金管理形式,探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中的涉税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涉税问题的处理策略。
希望通过文中的论述,为集团企业加强资金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一、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形式概述资金管理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时间价值性。
风险性在于,部分企业由于投融资决策失误导致其整体资金管理不善,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间价值性在于,无论是资金出现闲置还是缺口问题,都将造成资金成本增加。
鉴于此,提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理念。
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一般包括备用金模式、统收统支模式、结算中心模式、财务公司模式。
(一)备用金模式备用金模式类似于企业为使业务人员日常经济业务开展方便而为其拨付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在额度内随用随借、及时核销。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下,集团企业为了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并实现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有效运行,为其核定相应额度的款项支付权限。
集团成员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自由支配备用金。
备用金模式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的集团企业。
由于成员企业对于额度内备用金有着较高的使用权,有可能导致集团对于下属企业的备用金管理失控,不利于集团资金管理。
(二)统收统支模式统收统支模式即成员企业本身没有资金自主收支的权力,其一切涉及资金收支的事务,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资金池利息收入账务处理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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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
【财税答疑】集团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的涉税问题问题描述我公司下属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采用集团化资金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池运作。
为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交易原则,每月都会根据各个法人企业资金相互使用情况,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
请问:1、增值税:我公司母子公司资金池运作且每月计息结算,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若能免征增值税,怎样开发票?2、企业所得税:该文件仅针对集团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资金免征增值税,这样岂不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独立交易原则?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仍需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各方资金相互占用的收益和支出(支出方没有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这样的结果是只调增了收入方,支出方却因为没有发票而无法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1、根据您的描述,母子公司资金相互使用,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自动结息,相互结算,其资金不是无偿使用,因而不能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如果集团企业间无偿借贷资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开具发票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2、关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否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因此,从整个集团角度看,境内集团内成员企业之间实际税负相同这种资金无偿使用没有导致国家税收的减税,原则上不做纳税调整。
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及管控
2016月(下)行政事业资产财务与和税务部门展开良性的沟通,获取最佳的经营环境。
国家在税务方面的法规中详细的指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税收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所得的金额可以扣除其实际制度与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部分。
这对于一些跨国的大型的集团公司而言,需要积极的去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通过沟通实现税前扣除。
(2)选取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集团公司使用统借统还的税收政策时,必须同时满足资金借贷双方是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资金池是资金集中化管理模式的一种,其主要是指由不同计算体系账户以及管辖层次银行账户,凭借账户中的收付规律以及记账规则所形成的一套资金管理体系。
【税务实务培训】-资金池的增值税处理-铂略财税
一、资金池、增值税与“贷款服务”贷款 :这里面包括的信息是非常多的,比如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费、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到的利息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和转贷等等,只要是取得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都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资金池的处理过程中有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举例进行说明。
例如现在项目公司账上有一个亿,已上拨集团公司,相当于集团公司占用了一个亿资金。
这个时候按照刚才讲的银行操作模式里面的委托贷款,就要计息,因此就要交增值税。
首先有一个亿的资金上拨给集团,要计息一个亿本金,然后集团再把这一个亿下拨到各个项目公司去,可能给三个项目公司,每个公司3000万。
那么这个时候这一个亿又要计一次息。
所以整个过程中只要资金流动一次,就需要交一次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因此资金池处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增值税的重复纳税。
为什么会重复纳税?因为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进项税,即利息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重复纳税。
在实务中做规范资金池、委托贷款以后,怎么规避重复纳税的问题?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主账户A10资金划拨二、目标(零)余额总的委托贷款量=20+15=35这个委托贷款的量就是本金量,有三个账户,第一个是主账户A ,账户A 里面有10元,子账户B 有20元,子账户C 有-15元。
这个时候进行资金归集,将子账户所有的资金都归为零, 那怎么归为零?首先子账户B 上拨20元资金给主账户,主账户下拨15元给C 账户填平透支金额。
这个时候做了两个动作,一个是上拨,一个是下拨。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及管控研究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及管控研究集团公司资金池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资金管理不当等问题,引发税务风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资金池是集团公司为满足不同需求将企业资金汇集于同一空间的管理模式,在该种管理模式下,资金流动能够得到统一的管理,如若不能对其实施切实有效的管理活动,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税务风险,对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恶劣影响。
想要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的发展,并不断扩大集团公司规模,就必须要做好相应的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规避一切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模式概述(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下属公司,在集团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其主要职责为管理集团内部的资金周转,并对贷款的风险以及融资活动进行调控,规避集团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1]。
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公司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可以由财务公司自由支配,在使用时,则需要下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根据具体需求,发送用款申请,财务公司审批后,便可自由支配相应的存款。
在该种模式下,能够让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分布更为广泛,业务结构较为复杂的集团公司也能够拥有较为高效的管理模式,以规避各类税务风险以及金融风险。
(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该种管理模式缺少专门的独立法人,在资金池产生资金交易或者资金流动时,没有专门的法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团工资结算中心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财务部门[2]。
该种模式主要是通过线上结算模式,对产生的资金流动以及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以及结算,该种模式需要集团公司同某银行签订资金池业务相关合同,为自己的下属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集团公司资金池的税务风险(一)资金池往来借款涉税问题集团公司的资金池成员实施借入资金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资金拆借行为,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都属于资金贷与他人的行为,在营改增前,需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增值税[3]。
企业资金池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资金池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资金池是指企业将各个子公司或部门的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集中管理的资金总账户。
通过资金池的运作,企业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风险的分散和资金的高效利用。
然而,在资金池的运作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不正确的税务处理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税收风险和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在设置和运作资金池时,应注意以下税务处理方法:1. 税务登记和备案在设立资金池之前,企业应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具体而言,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等相关手续,并确保在资金池设立后的纳税义务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履行。
2. 资金池的税务管理企业在资金池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税务管理。
首先,建议将资金池设立为一个独立纳税主体,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掌握纳税义务。
此外,应建立完善的税务制度和流程,对资金池相关的税收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
3. 资金池内部税务事务处理在日常运作中,资金池内部涉及到的税务事务处理应遵循税法的规定,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税务策略。
例如,在资金划转或资金调拨时,应结合税法规定,合理处理纳税义务,避免涉及税收避税或滥用税收优惠的行为。
4. 资金池外部税务申报和处理资金池外部的税收事务,如子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交易等,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处理。
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并在纳税申报上保持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合规运营。
5. 注重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企业在实施资金池税务处理方法时,需注重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建议企业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或委托专业税务机构进行税务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和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在设置和运作资金池时,应当注重税法规定的合规性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进行处理。
合理规划税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池内外税务的申报和处理,保持良好的纳税记录和信息披露,同时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将有助于企业有效管理资金池,实现税务合规和风险控制的良好效果。
集团资金池账务处理
集团资金池账务处理
集团资金池是由多个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共同组成的一个共享资金池,
目的是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
为了使资金池的运作更加顺畅,
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步骤如下:
1.收集数据:每个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每日都会有一系列的资金流动,
需要将这些数据进行收集,包括每日的收入、支出、转账、存款等。
2.核对数据:对于收集来的数据进行核对,比对是否与日常处理一致。
3.汇总数据:将收集来的数据进行汇总,包括每日总收入、总支出、
总转账、总存款等。
4.制定计划:根据汇总的数据,制定资金流向计划,包括向哪些分支
机构或子公司转账等。
5.执行计划:根据资金流向计划,将资金进行调拨、存储、转账等操作。
6.结算账户:根据执行计划,将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账户进行结算,并及时记录流水账。
7.报告汇总:每月定期汇总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资金流向及账务情况,形成报告,供公司高层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资金池账务处理需要精细、准确,对于财务岗位是否
熟练,数据采集是否快速有效,对信息的分析处理能力是否足够,以及对
整个流程是否熟练掌握有很高的要求。
有些大型的公司,还会引入资金池
管理软件,以提高资金池的管理效率及准确性。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摘要:大部分集团公司在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过程中,通常包含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两种,另外,在进行资金池管理过程中,如果资金采用非保本投资管理方式进行资金往来,根据相关标准无需对其征收增值税,集团公司应根据具体项目上的资金协议约定来充分识别和判断,不同业务开展模式导致税务风险比较多[2],要想减少税务风险,集团公司应结合各种资金运用的具体运营情况,及时和税务部门交流,实现对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提高集团公司资金池管理水平,推动集团公司稳定发展付新宇摘要:本篇文章首先对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进行阐述,从成本列支税务风险、增值税管理税务风险、合同签订税务风险三个方面,对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类型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税务风险;风险管理大部分集团公司在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过程中,通常包含了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两种。
从本质角度来说,财务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公司管理中,一般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工作内容包含了投融资管理及资金信贷风险管理,实现了集团公司内部各企业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统筹安排使用;但由于财务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经营资质,具有较高门槛。
和财务公司管理模式不同,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模式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在大多数企业集团中更具有代表性。
不管采用哪种资金池管理模式,做好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从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探讨存在的风险和管理措施。
一、集团公司结算资金池管理模式(一)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模式财务公司作为以独立法人身份形成的子公司,负责的工作职责在于管理集团内部公司资金,实现信贷风险防范和公司内部融资管理,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保存在财务公司的各项资金可以自由支配,在資金应用过程中只要提交用款申请即可。
集团资金池税务处理
你所提到的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
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
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
集团公司资金归集管理涉税问题探讨作者:李新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9期在集团公司当中,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对资金池进行管理,一种是由内部结算中心统一管理,另一种是由内部财务公司进行管理,这种资金管理形式能够有效避免集团公司内部因结算或借贷造成利息借贷风险,由于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较大的资金流动量,会出现短期借贷、贷款发放以及吸纳对内存款的业务,在此过程中税收问题就会显现出来,因此需要对相关涉税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
一、集团资金池的主要运营模式( 一) 结算中心管理情况对于集团企业而言,其结算中心主要是利用银行的活期利率对相关利息进行支付的,而对于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会根据同期贷款利率对利息进行征收。
通常情况下,集团结算中心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由子公司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构成,所以在对增值税进行计算时,可以在其中对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全额计入,一般按照银行协议,一些集团企业会将此类税务事项直接交给银行处理,而剩余部分由集团公司自行完成计算,并对相关增值税务进行缴纳。
但部分集团认为自身应属于非金融机构范畴,在利息发票方面的使用较为困难,所以,在子公司资金方面,并不会将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入增值税额当中。
( 二) 企业财务管理情况集团财务公司在经营模式方面与商业银行较为相似,因为集团公司在资金信贷服务以及内部融资等方面具有相对自由和便捷的操作,子公司方面的资金都是各自归入账户的,所以款项应用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且存款还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在进行支付时,子公司只需要借助内部系统将用款指令发布给财务公司,便可以实现账户存款的自主支配,子公司在需要贷款时,可以直接向财务公司申请,在财务公司审批通过以后,便可以对资金池当中的资金进行调用。
在此期间,财务公司方面的收入具体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资金池当中产生的存款利息差;二是借贷给子公司的贷款利息;三是通过资金池资金投资获得的收入。
对于其中的贷款收入和投资收入,都需要财务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而票据方面则需要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备案的票据,并不使用税务发票[1]。
集团企业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探究
集团企业资金池内部管理和税务风险探究资金池的管理与税务风险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对资金池的管理和税务风险进行探究和研究。
首先,资金池内部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企业集团应对资金池设立必须进行周密的规划和设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池的规模和运作方式,明确资金流向和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流动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建立健全资金池内部的审批、管理和监控制度,确保资金池的安全运营。
2. 资金池的账务管理:集团企业应统一规范资金池内的账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明细准确,及时核对资金支出和收入,避免出现账务错误和漏洞,以防止潜在的财务纠纷和税务风险。
3. 资金池的风险控制:资金池是一个集中管理资金的机制,需要公司风险控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和应对资金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以确保资金池的安全和资金利用效率。
4. 资金池的税务筹划:资金池有助于企业利用内部信用,最大程度减少银行借贷成本,并通过资金池的管理和监控,减少或避免税务风险。
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例如调整资金流向,优化资金利用方式,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尽可能减少税务负担。
5. 资金池的合规性:集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池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和罚款等问题。
其次,资金池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备金的税务处理:集团企业为资金池设立的垫支准备金,应根据税务法规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金。
若未按规定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行为,面临税务处罚和罚款。
2. 资金池内部往来款项的税务处理:资金池内部的往来款项应当及时核对和纳税申报,如未按照国家税务规定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有违法行为,面临税务稽查和罚款等风险。
3. 跨境资金池涉及的税务处理:跨境资金池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法规和税率等差异,涉及到贸易条约、转移定价和外汇管制等法律法规,若未按规定处理,可能会面临多种税务风险。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及涉税事项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及涉税事项作者:于双静来源:《商场现代化》2018年第24期摘要:目前,我国企业集团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下属企业的资金质量及其运行状况实施有效及时监管,全面掌控下属企业的担保、抵押等经济行为,很多采用的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本文探讨的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涉及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税务一、相关概念首先了解一下在集团企业中经常会出现的融资方式——委托贷款、统借统还:1.委托贷款:概念解释:如甲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给A公司,A公司支付甲公司利息,甲公司支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手续费。
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不交印花税,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都要受到限制。
2.统借统还:概念解释:(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委托贷款和统借统还在以下的具体模式下,会穿插运用,在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各种管理模式,提前进行税收筹划。
下面,介绍资金集中管理的三种具体模式。
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概述本文对于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分类是从企业集团内部管理的机构,或者组织形式上来划分,包括三种模式:1.企业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该种模式下,企业集团不为资金集中管理单独另行成立机构,而由集团财务部兼有资金管理的职能。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分析
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为了更好地管理资金,降低成本,使用资金池业务管理资金,但资金池业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对企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基于此,本文分析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类型,为集团资金池业务规避税务风险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字:资金池;集团公司;税务风险引言:资金池是一种资金管理模式,可以将集团所属的所有公司资金集合,进行统一使用。
通常集团公司的资金池涉及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集团内部管理,一种是财务公司管理。
这两种资金池管理会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集团公司要采取合理的策略应对资金池业务中的税务风险。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业务中税务风险类型(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风险在集团内部管理资金池时,集团获得收入的方式是获取利息,集团下属公司将资金存入集团内部资金池管理的结算中心中,可以获得利息,对于集团下属公司使用资金池中的资金时,需要按照银行利率缴纳利息,因此集团的资金池管理可以通过利息差获取收入。
集团下属公司从资金池取得利息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集团的资金池管理部门在收取下属公司贷款的利息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法规定占用资金、通过拆借资金获取的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集团资金池业务属于贷款业务。
在集团内部资金池管理时,上缴利息和拨发利息时程序复杂,需要逐层审批,容易出现增值税方面的税收风险。
(二)印花税方面的税收风险通过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业务时,获取存款利息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要在财务公司获取利息时缴纳增值税,避免了增值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财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金融组织,金融组织与公司之间的借款需要缴纳印花税,因为财务公司和集团内部其他公司在资金池业务往来中,只要发生借款就需要签订合同,财务公司和集团内其他公司都需要根据借款签订的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
但有时财务公司与集团内部公司发生了借款活动,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因此就需要根据借款时产生的相关单据缴纳印花税,这种方式容易出现少缴漏缴印花税方面的税收风险。
集团资金池账务处理
集团资金池账务处理
集团资金池是指将多个子公司的现金汇集起来,由母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的财务模式。
在集团资金池账务处理中,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每个子公司每天将当天现金收支情况填写好各自的收支单,并于当天汇总提交至母公司财务部门。
2. 母公司财务部门需要对每个子公司的收支单进行审核并录入到总账中,同时计算集团资金总额。
3. 在每个一定期限内,母公司财务部门需要根据集团现金需求和各子公司现金余额,制定资金调配计划,并将其通知各子公司。
4. 子公司在接到母公司的通知后,按照要求将相应金额的资金划拨至母公司设立的专用账户。
5. 每个子公司需对自己的资金池进行定期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以及结余资金及时汇报给母公司财务部门。
6. 母公司财务部门需对集团资金池进行定期核对和调整,确保资金运作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集团资金池账务处理需要母公司财务部门和各子公司之间的高度配合和沟通,确保资金的有效运作。
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控韩寿云(临沂奥瑞金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山东临沂276017)摘要:在市场经济飞速进步的背景之下,我国的集团公司的发展速度也随之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也从根本上加大了对资金税务风险的管控,预估风险用合理的手段将风险降到最低,强化税收风险管理,以保证集团能够平稳运行。
本文主要是以分析关于集团资金池管理模式的分析,并对可能会存在的资金池税收管理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在这两方面基础上,根据各方面的因素进行了相关的实践后,提出了相关可以管控风险的措施,为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集团公司;资金池;税务风险所谓的资金池,我们就其本身字面意思进行理解的话就是对来源于不同地方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存放的一个空间,属于管理模式的一种,在资金池当中所涉及的业务有单位成员银行余额上划、下拨等。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一般分为两种:集团内部的资金结算中心运作模式和集团财务公司运营模式。
一、集团公司资金池风险分析(一)资金池的运作模式资金结算中心运作模式:集团设立资金管理部门利用网上银行对各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管理。
集团、子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分别开设收支银行账户,授权集团可以对子公司收款银行账户进行上划操作,子公司按资金需求计划向集团提出申请,集团将资金下拨到子公司支出账户。
集团根据约定利率对需求资金子公司收取利息,对提供资金的子公司支付利息。
集团财务公司运营模式:集团成立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集团子公司之一。
就服务方面来看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是差不多的,其主要是对集团内部当中所产生资金信贷、融资风险进行有效解决。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财务公司管理的时候依然采用的收支两条线的方式,但是和结算中心相比,操作层面的便捷性和自由性更强一些。
集团的子公司虽然能够对其在财务公司当中的存款进行自由支配,然而却需要通过集团公司系统提交一个申请用款的指令给财务公司,然后财务公司通过指定的账号向子公司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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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提到的资金划转营业税实际是隐含税务认为其间存在借贷关系。
而一般集团公司均会做资金池管理资金,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首选所谓集团公司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通过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这两种“集团资金池”的现金管理模式涉及哪些税?存在哪些税收风险?又如何管控这些风险?本文先分析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和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运营情况,然后对“资金池”管理中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控制策略。
(一)集团“资金池”的运行模式1、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集团母公司设立的结算中心是办理集团内部各成员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一般隶属于财务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
结算中心主要借助网上银行对资金池进行管理。
根据集团与银行之间就“资金池”业务签订的协议,集团及纳入“资金池”管理的下属企业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
集团结算中心对于上存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息,对使用资金的子公司,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这样,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子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
集团公司在计算营业税时,将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征了营业税。
根据与银行的协议,有些公司委托银行计算并代扣代缴,有些公司则自行计算缴纳。
有的集团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未使用地税发票。
如中煤能源集团,其向下属公司收取的利息收入未给对方开具正式发票,主要是由于集团公司认为自身为非金融机构,无法针对利息使用发票。
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总公司认为是子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所以子公司在取得收入时也未缴纳营业税。
2、财务公司管理资金池的具体情况与结算中心管理资金池不同,财务公司为集团子公司之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也类似于商业银行,主要功能是提供解决集团内部融资、资金信贷风险的平台。
在运作中,财务公司同样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操作层面比结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
简而言之,谁的钱入谁的帐,用款自由,存款有息。
在支付环节,成员单位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财务公司帐户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团公司系统中给财务公司一个申请用款指令,财务公司即会将款项随时划拨至成员单位的指定银行帐户。
在成员单位需要贷款时,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财务公司根据集团的长远规划,逐笔审批,将可动用资金池的资金贷予成员单位。
另外,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
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
作为财务公司,其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资金池在银行存款的利差收入。
二是向成员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
三是利用资金池资金做风险较小的一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收入。
由于财务公司的职能定位,投资收入只占一小部分。
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
(二)集团“资金池”管理中的涉税风险分析1、“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到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1)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结算中心资金池模式下,子公司收取“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①缴纳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集团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集团与各子公司之间又是不同的法律实体,“资金池”导致了不同法人账户间资金的转移,也就是说形成了公司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收到资金池账户的存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②不缴营业税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资金池”只是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它与一般的公司之间借贷性质上有所不同。
“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所以,“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目前,税法对“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从征税角度出发,税务机关大都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企业出于对税法的朴素理解并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认为缴税有些不应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大都未进行营业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而形成税企争议。
税企争议最终的处理结果往往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块很大的税收风险,再加上税企争议的最后自由裁量权在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资金池”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存款利息的问题一旦被发现,企业就面临缴纳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较大可能性。
(2)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是否缴纳营业税无论是结算中心模式,还是财务公司模式,只要是成员企业从“资金池”借入资金,都属于企业拆借行为,因此,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收取的“资金池”借(贷)款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另外,《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资金池”结算中心管理模式下,集团母公司向成员企业放贷违反贷款通则,存在较大的金融违法风险;财务公司由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向成员企业放贷符合贷款通则,不存在风险。
3、集团收取资金池借款利息能否在成员企业税前扣除(1)资金池的性质对扣除的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
而采用结算中心管理的资金池,成员单位的利息支出则只能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内准予扣除。
(2)关联关系对扣除的影响无论是财务公司还是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集团母公司与成员企业都会形成关联关系。
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为了减轻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集团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企业相互之间的存贷款,通过资金池设定不同的存贷利率水平调节公司利润。
为防止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转移利润,操纵整个集团所属企业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1,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息单据对扣除的影响从目前所接触的企业来看,无论是财务公司模式,还是结算中心模式,“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均未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财务公司开具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通常予以认可,各子公司可以凭此票据做税前扣除;而对结算中心开具的收据,税务机关通常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此时企业可到税务机关**的利息发票,但**利息发票时,税务机关则要求收取利息的企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收取利息为个人的,还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集团与资金池成员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为财务公司属于金融组织,所以,它和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而结算中心不是金融机构,它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三)集团“资金池”中税收风险的管控策略1、尽量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采用结算中心的模式,不仅存在违法放贷的金融风险,还存在子公司存款利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风险,支付的利息还要受到关联债资比例的约束,问题比较多,而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则可以绕开这些问题,所以对于资金池的管理运作,最好采用财务公司的运作模式。
当然,成立审批财务公司要比结算中心门槛高、程序复杂,但从规避金融和税收风险的角度看,还是合适的。
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1)“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子公司按集团资金管理办法将自己的资金上存结算中心,是一种归集资金的行为,而不是将资金贷与集团结算中心,况且资金结算中心与银行功能相似,不能套用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第十条的规定,更何况理论界和税务机关内部对此还存有争议。
对于子公司上存结算中心的存款利息收入,只要存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不充分。
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或内设税务部门应就这个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池”运作模式的实质和做出的税务判断,同时提供税收文件的支持,并采取有效的沟通方式,让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我们的税务判断。
为了减低企业税务风险,最好还要尽可能地拿到税务机关书面同意的证明资料,这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批复、往来函件、会谈纪要、以及电话记录等。
对于会谈纪要,应该注意让参与会谈的所有人员签名,对于电话记录,最好能保留电话录音。
(2)对“资金池”取得利息收入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发票在结算中心模式下,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收到的利息,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或到税务机关**发票,由于结算中心和各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发票的使用数量很大,需要就如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如何**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