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整改标准25条(完整资料).doc
工程项目停工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停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的停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停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
第三条停工管理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项目经理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工程项目停工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工程项目停工管理涉及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停工管理应当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项目经理有权对工程项目进行停工管理,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并积极执行。
第二章停工原因和流程第八条工程项目停工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施工方案变更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2.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3. 设备故障或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运行;4.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停工。
第九条停工流程如下:1. 项目经理发现停工原因后,应当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报告,并制定停工方案;2. 项目经理将停工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人员;3. 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工程施工,并按照停工方案进行整改或修复;4. 监理工程师对整改或修复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报给项目经理。
第三章停工管理措施第十条停工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停工方案,明确停工原因和整改要求;2. 安排专人负责停工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和汇报;3. 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整改或修复后符合要求;4. 定期开展停工复工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告给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停工管理措施的执行应当得到所有相关人员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工程停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有权对违反停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保证施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科学决策、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停工与复工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第五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风险、施工单位的管理能力和工人的身体健康等因素。
第六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示和报备手续,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停工与复工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工程停工管理第八条工程停工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程停止施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工程停工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情况进行处理,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和工程进度的可控性。
第十条工程停工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停止施工活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封堵、标识和警示。
第十一条工程停工应当进行原因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停工方案,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三条工程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工程停工解除后,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复工前需进行验收和清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复工管理第十五条工程复工是指停工后按照已经制定的方案和要求重新开展施工活动的过程。
第十六条工程复工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进行,并持有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工程复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前期准备和设备检验,并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工程复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施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5条停工令
25条停工令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工程停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规范工程停工管理,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施工秩序,保障相关方利益,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的停工管理,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并执行。
3. 工程停工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需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停泵行车、停电、封堵、安装禁入警示标志、限制施工范围等。
二、工程停工申请1. 申请条件(1)工程停工的决定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获得工程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各方签字盖章。
(2)工程停工申请书应明确停工事由、停工时间、停工措施等具体内容。
2. 申请程序(1)停工提出:监理工程师按制度要求提出。
(2)审核: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核、审批。
(3)备案:将停工申请表报建设单位备案。
3. 停工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后,书面停工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停工管理1. 执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停工管理记录,并在工程进度计划上标明停工原因、时间。
2. 停工执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停工决定,按照单位要求制定停工计划,并做好安全防护和交通、人员疏散的工作。
3. 工程移交:停工期间,施工方需将各部位清零,设施设备妥善安放。
未移交清零的,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关责任。
4.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需确保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等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1. 停工原因解决后,由工程项目经理提出恢复施工申请。
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恢复施工范围、时间及措施。
3. 恢复施工申请书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提供恢复施工措施,并进行记录备案。
4. 施工单位恢复施工后需复工报工。
五、工程停工责任1. 对于违反工程停工管理制度规定造成的后果,针对性地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2.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停工期间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自承担相关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对本制度的任何修改须经三个单位书面同意。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士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三篇)
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给予停止作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支护设计、支护形式违犯技术规程,造成重大隐患的。
2、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或作业规程对现场无指导意义的。
3、作业规程未向职工传达贯彻学习和考核签字不全的;现场无施工图牌板的。
4、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7、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掘进(巷修)迎头无计划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9、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1、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13、乘人设施不按规定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4、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5、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16、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17、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8、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预透老空、老巷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19、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面阻力抽查合格率低于____%的(抽测数量不低于10棵)。
20、支护材料及备用支护材料不足的。
21、特殊支护不全的。
22、上下出口高、宽度不符合规定的。
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二)摘要:为了提高施工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率,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正式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目的、具体内容以及预期效果,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全文共计____字。
第一部分:引言施工现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施工工作的效率,2024年,我们将推出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
该制度将能够使施工方、监理方、劳务方等各方面都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样本在集团公司的日常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以下任一违规情况,将立即勒令停止相关作业,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涉事责任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违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采掘工作面未依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或支护设计及形式违反技术规程,导致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二、当工作面状况发生变化时,未能及时更新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导致实际作业环境与规程规定不符或规程对现场作业缺乏有效的指导作用。
三、作业规程未向全体职工进行充分传达、学习,或职工考核签字不完整;施工现场缺少必要的施工图牌板。
四、进行未经授权的干打眼作业(煤粉监测眼作业除外)。
五、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超出限定标准,或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采掘工作面通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七、通风系统不符合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要求。
八、掘进(巷修)作业面迎头在无计划或未能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的情况下停风。
九、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同一时间段内存在多个工种、多个工序的平行交叉作业,且不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十、采煤工作面悬顶高度超过规定标准,且未按照规程要求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十一、采掘工作面的支护结构不稳定、不可靠。
十二、皮带机的综合保护装置未安装或功能不灵敏、不可靠。
十三、乘人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和维修。
十四、采掘工作面没有安监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五、提升钢丝绳出现断丝超限情况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标准。
十六、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的闸、信号设备不合格。
十七、存在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其疏排水系统不完善。
十八、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或预透老空、老巷等安全措施未能有效落实。
十九、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面阻力在抽查中的合格率未达到规定百分比(抽测数量不低于十棵)。
二十、支护材料及备用支护材料储备不足。
二十一、特殊支护措施不完整。
二十二、作业面的上下出口高度和宽度不符合安全规定标准。
2024年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样本(二)在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以下违规情况之一,将立即勒令停止相关作业,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液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 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停工整改准则25条
精心整理停工整改标准25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3.的;4.缺少25.6.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13.14.15.16.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25.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停工整改十条 1
(三)脚手架拆除作业未至上而下逐层进行的。
高支模支持体系搭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模板支设
第六部分
强化起重机械及吊 装作业管理
管控原则: 以下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其中(一)、(二)、(三 )条予以黄色警示,逾期未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 的,予以红色警示;(四)、(五)条直接予以红色警 示。
谢谢大家!
(五)悬挑式物料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制作、安装、验收的。
可移动升降式作业平台
成品铝合金作业平台
外架搭设作业人 员正确佩戴安全 帽系挂安全带
第八部分
强化施工用电管理
管控原则: 以下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黄色警示,逾 期未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给予红色警示 。
(一)未编制施工用电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未定期进行验收,电工未持证上岗的。 (二)外电与施工作业达不到安全距离,未按规范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总箱漏电开关失灵的;现场施工机具、施工设备未配备开关箱用电的。 (四)现场电箱内PE线进出未连接完善,用电机具和设备未接好PE保护线的。 (五)现场交流焊机未使用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的。
(三)基坑、暗挖工程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分层分级分段开挖,存在超挖的。
第五部分
强化模板脚手架管理
管控原则: 以下行为责令停工整改,并予以黄色警示,逾 期未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给予红色警示 。
(一)模板支架体系与经审批合格的专项方案不一致的(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抱柱措施、 水平及竖向剪刀撑的连贯性及间距、自由端及顶托伸出长度等)。
(一)安拆、顶升或附墙安装过程中,未落实拆装令制度的。
(二)施工电梯的防坠器超过标定期限或未定期进行防坠落试验的。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
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规范停工与复工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停工、复工管理。
第二章停工管理第三条工程项目需停工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停工计划,明确停工原因、时间和范围,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二)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人撤离工地并停止作业;(三)停工期间,应当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四)停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停工期满后,应当及时进行复工前的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复工要求。
第四条工程项目停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二)建设单位要求停工;(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工;(四)天气原因,无法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停工计划,其中应当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停工范围等内容,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
停工计划应当由专业人员编制,经相关技术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停工期间,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工地安全管理,对工地设施和设备进行有效保护,防止盗窃、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停工期间,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尘、防火、排污等措施,确保停工期间不发生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第八条停工期满后,项目部应当按照复工前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达到复工要求。
检查和整改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进行,检查结果应当报经项目经理批准。
第九条项目部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复工时间、地点和要求,确保工人及时返回工地并按照复工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章复工管理第十条工程项目复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复工计划,明确复工时间、范围和要求,并报经项目经理批准;(二)按照复工计划,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工人及时返回工地并按照要求进行作业;(三)复工期间,应当加强工地安全管理,保证工地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四)复工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完成复工后,应当进行复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样本(2篇)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样本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给予停止作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支护设计、支护形式违犯技术规程,造成重大隐患的。
2、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或作业规程对现场无指导意义的。
3、作业规程未向职工传达贯彻学习和考核签字不全的;现场无施工图牌板的。
4、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7、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掘进(巷修)迎头无计划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9、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1、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13、乘人设施不按规定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4、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5、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16、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17、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8、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预透老空、老巷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19、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面阻力抽查合格率低于____%的(抽测数量不低于10棵)。
20、支护材料及备用支护材料不足的。
21、特殊支护不全的。
22、上下出口高、宽度不符合规定的。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样本(2)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我们公司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
该制度在即时性、刚性和操作性上都非常严格,旨在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现场的风险和安全隐患。
以下是该制度的详细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施工现场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场所,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施工设备、材料和人员。
在这个环境下,任何一个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项目延误等。
因此,我们制定了该停止作业制度,以确保在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或风险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事故的发生。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停工整改整顿的方案格式范文
停工整改整顿的方案格式范文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工程质量不达标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决定进行停工整改整顿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范围整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安全教育培训等;2.工程质量管理:包括质量控制体系、关键工序控制、工程验收标准等;3.环境保护:包括工地周边环境治理、废物处理等。
三、整改措施1.安全管理制度(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并加强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责任到人;(2)制定及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4)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工程质量管理(1)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检测、质量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2)加强关键工序的控制,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岗位,对关键工序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3)制定严格的工程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环境保护(1)加强工地周边环境治理,严禁乱倒乱堆垃圾,保持工地周边整洁;(2)制定废物处理方案,合理处理产生的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3)建立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机制,根据当地环保要求开展环境排放监测,并及时整改不达标情况。
四、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为6个月,按照整改范围分阶段进行整改,每个月进行一次整改检查,确保整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五、整改措施落实1.建立整改工作组,明确整改工作的负责人和成员,形成整改工作制度;2.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每个阶段的整改内容、措施和负责人,并进行跟踪检查;3.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4.制定奖惩制度,对整改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整改工作不力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范文(二篇)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范文一、总则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规范和指导施工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或不安全因素时停止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等。
三、作业停止的条件和程序1.作业停止的条件1.1 出现紧急情况,如火灾、地震、爆炸等危险事件;1.2 出现险情或隐患,如塌方、倒塌、坍塌、漏电等;1.3 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或配备不全,无法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1.4 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等会对作业带来风险的天气;1.5 各类安全设备或工具失效,无法正常使用,会对施工带来安全隐患。
2.作业停止的程序2.1 发现上述条件的任一情况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负责人;2.2 负责人接到停止作业的通知后,应迅速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确保作业的安全;2.3 负责人应判断是否需进一步通知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并按要求做出相应报告;2.4 在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作业停止的责任分工1.施工人员责任1.1 发现不安全因素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负责人报告;1.2 配合负责人的核实工作,积极参与危险排查和处置工作。
2.负责人责任2.1 接到作业停止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核实情况,并判断是否需进一步通知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2.2 组织危险排查和处置工作,确保现场的安全;2.3 做好相关报告,并在确认无危险后,恢复作业。
3.主管部门责任3.1 接到工地作业停止通知后,应及时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3.2 针对紧急情况或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通知、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作业停止后的恢复与改进措施1.恢复作业1.1 在确认无危险因素后,负责人要及时通知施工人员恢复作业;1.2 恢复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潜在的风险;1.3 针对停工期间产生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总结,确保不再出现同类问题。
2.改进措施2.1 根据停工期间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2.2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处理紧急情况;2.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安全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停工整改标准25条(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停工整改标准25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3篇)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给予停止作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支护设计、支护形式违犯技术规程,造成重大隐患的。
2、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或作业规程对现场无指导意义的。
3、作业规程未向职工传达贯彻学习和考核签字不全的;现场无施工图牌板的。
4、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5、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7、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掘进(巷修)迎头无计划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9、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10、采煤工作面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1、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
1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13、乘人设施不按规定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4、采掘工作面无安监员盯头盯面的。
15、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16、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17、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18、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预透老空、老巷各项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19、支柱初撑力和工作面阻力抽查合格率低于____%的(抽测数量不低于10棵)。
20、支护材料及备用支护材料不足的。
21、特殊支护不全的。
22、上下出口高、宽度不符合规定的。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制度(2)是为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1. 安全监测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定期对施工环境进行检测,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超过安全标准的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2.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施工现场应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预案,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停工整改标准25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
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
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除以上情形以外,检查组认为责任主体管理缺失、施工现场
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可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