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10.19•【字号】浙水农电〔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1〕2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 号)要求,制定《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0月19日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和《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结合我省小水电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一)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监管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原则。
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定量、科学调度、分类监测、数字监控、人机复核、闭环管理”的原则。
二、合理核定生态流量(四)正确选取核定断面。
生态流量核定应以小水电站取水拦河坝(堰、闸)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分别计算核定。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浙水河[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浙水河〔2013〕9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财政局:财政部、水利部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工作,近期下发了《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通知》(办规计〔2013〕205号),对中小河流治理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确保顺利完成规划治理任务,现将该文转发,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前期工作我省列入《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项目有231个(不含宁波,下同),目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批119个,总体审批率52%,前期工作处于全国中下游,与水利部、财政部要求的年底前审批率达到80%以上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从全省情况来看,温州市、舟山市总体进展较好,完成了大部分项目的审批工作,丽水市、衢州市、嘉兴市及嵊州、江山、云和、青田等地前期工作进度滞后。
各地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项目前期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倒排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力量,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审查、修改、审核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方案》80%以上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全面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施《实施方案》中已下达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项目有98个,目前81个项目开工建设,完成河道综合治理226公里,总体进展良好;衢州市本级、黄岩区、嘉善县、武义县、青田县、泰顺县等地9个项目尚未按要求开工,进度严重滞后。
浙江省水利厅关印发《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浙水财〔2012〕36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2年8月17日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2年8月17日印发— 1 —浙江省水利厅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机关及厅内各事业单位除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以外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为依法保存并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2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2.财政预算审核机构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意见;(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或合同);2.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批复;3.*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4.*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5.*购买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6.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说明;7.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8.*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浙水人[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的意见(浙水人〔2010〕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0号),按照省扩权强县有关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厅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厅机关处室和相关事业单位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划分界定事权,提出以下职责分工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按照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建立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统筹考虑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厅机关处室与相关事业单位的事权划分,在职责明确细化中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政事分开原则。
厅机关处室负责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统筹协调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通过本次机构改革,厅行政职责主要由厅机关处室承担,原则上已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的,不再委托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上下对口原则。
为保障厅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上与水利部各司局的衔接更为顺畅,厅机关处室职责原则上对应水利部相关司局。
(三)职责总分原则。
按照工作相对综合和相对专业划分有关处室职责。
相对而言,对某项工作起到统筹协调的称为牵头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某一专业领域的称为业务处室。
牵头处室负责组织制定综合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综合性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监督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相关专业工作情况,主动做好与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衔接,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业务处室负责制定本专业规章制度,编制本专业规划和计划,负责本专业项目的审查、审批和监督工作,主动向牵头处室通报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情况。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07]13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水域,充分发挥水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与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全面科学规划水域,注重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以水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规划编制原则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和与相关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各地应根据本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水域现状与发展需要,提出规划编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二、主要任务水域保护规划工作应体现主体功能导向、注重维护和发挥水域功能、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有序利用,突出保护工作。
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是:1、分析规划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水域的需求;2、总结归纳水域调查成果,认真分析本地水域保护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3、进行水域现状评价,确定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4、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满足规划区域和不同区块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5、明确水域功能,确定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以及保护措施;6、编制水域恢复、扩大或新增的总体方案;7、制定本地水域保护、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和水域日常管理制度,满足水域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服务“千项万亿”工程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等工程,现就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通知如下:一、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单位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组织方案编制,加强方案编制质量审核,对方案内容真实性和结论可靠性负责。
方案编制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方案编制,切实提高编制能力和水平,建立质量内控机制,确保方案内容完整、客观,对编制的方案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
生产建设项目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水土保持工作应避免附件1所列情形。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与项目立项建设内容相匹配,重点提出取土、弃置和堆放土石渣方式,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措施,科学划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
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质量,生产建设单位可对照附件2质量自检清单开展自检,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自纠。
三、强化审批单位服务意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交通、能源、建设等部门加强联系,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求动态管理,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优化布设弃渣场(堆场)、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等。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1999.10.25•【字号】浙水办[1999]26号•【施行日期】1999.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水办〔1999〕26号)为确保浙江省水利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长碰头会、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市(地)水利局长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厅务会议厅务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一)会议内容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部署水利厅全年或阶段工作任务;通报厅的重要工作;各部门汇报交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各部门阶段和年度工作。
(二)出席范围厅务会议人员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等厅领导及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扩大至厅系统各单位负责人。
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
因故不能出席的厅领导向厅长请假,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请假。
(三)工作程序1、根据厅领导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地点、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定。
2、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落实会场安排。
3、会议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
并于会前7天一式50份送办公室,办公室将会议材料装封后,于会前3天送会议出席人员。
4、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审签后,连同会议材料一并移交档案室归档。
若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会议材料一并归档。
二、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
(一)会议内容研究全省水利改革和发展、建设和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包括研究需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水利部审定的法规、规章、议案、规划、重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请示事项;研究制定行业规范性文件;研究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大事;研究重要水利工程立项、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安排计划意见、厅机关年度财务支出预算;研究全省或厅系统重要会议主题、工作报告等事项;研究厅系统自身建设,厅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有关重要事项等。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
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浙水河湖〔202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有关规定,适应“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要求,现就浙江省有关水域管理职责通知如下: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编制修改工作水域保护规划原则上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编制单元,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审查,并分别征求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经批准的水域保护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设区市直管水域、设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的,水域保护规划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组织编制。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涉及水域的,应当与水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确需调整水域的,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关于区域水域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城市建成区改造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工业园区等建设,确需调整水域的,由其管理单位根据水域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浙水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水人〔2010〕37号)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浙人社发〔2010〕165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决定在厅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工作实施范围和原则1、实施范围。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厅属单位所属企业外的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2、实施原则。
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厅属单位根据省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厅岗位设置工作细则(附件1)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自主开展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
3、岗位总量。
厅属单位以省编委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
厅属学校可根据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岗位总量。
二、岗位设置工作程序1、编制岗位设置方案。
各单位根据省《实施办法》、《处理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结合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5)。
2、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浙水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4〕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局,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厅属各有关单位:深化招标投标改革,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纵深推进省委“一号改革工程”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要求,切实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受理招标项目、审核招标文件、监督开评标过程、接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级监管权限。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监管,各设区市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监管权限到县(市、区)。
跨设区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由省水利厅指导协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水利厅。
原浙江省围垦局并入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水利部门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河道采沙的管理职能,归省水利厅承担,采沙许可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河道管理部门核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浙水建〔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水建〔2021〕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质量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1年8月26日关于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号)精神,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1.强化项目法人质量首要责任。
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法人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严禁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降低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全面压实参建各方质量主体责任。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浙水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水保〔2012〕20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用水户的用水行为,促进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现将《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取水计划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取水户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获得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核定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级审批范围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受理、复核,以及全省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的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户取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取水户取水计划制定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留有余地,按年度编制核定后下达。
第二章取水计划及分类第五条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由年度计划取水总量、月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计划类别等内容组成。
第六条根据取水重要程度,取水户取水计划类别分指令性、指导性两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20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21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
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
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
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22 —中秋最美是思念。
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
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
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浙水政[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是取水许可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取水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附件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组成员名单表二○一○年二月二日附件1: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法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及项目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及监督管理。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水法[2008]6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浙水法〔2008〕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28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水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开发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已建小二型以上水库4000余座,总库容380亿立方米,大小水闸3000多座,各类堤防1万多公里,水电站2800多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保障。
近几年来,我省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水利工程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管理得到了加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但是,随着水利工程建成越来越多,水利工程管理任务越来越重,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水利工程投资的多元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体制不够明确、安全责任不够落实、良性运行机制难以形成、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滞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较多。
《条例》总结我省多年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规范水利工程建管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强化水利工程管理力度。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浙水监督〔2020〕5 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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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浙水监督〔2020〕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我厅修订了《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浙江省水利厅
2020年5月7日
——结束——。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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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程名称:
项目
分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是 否 (一)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是否按"一岗双责"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是否明确。 内容是否齐全。 签订人是否符合要求。 2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及现场危险源公示、监控情况 是否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是否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 3 度汛方案 是否制定施工度汛方案。 是否制定防洪预案。 4 事故责任追究 是否按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是否有漏报、瞒报等现象。 (二)人员管理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有效。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足够。 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7 "三级"教育情况 对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及新进场、转岗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是否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项目
联 系 人:胡乃利,联系电话:0571-87826525;
传 真:0571-87809697,电子信箱:hnl@。
附件:1、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大纲
2、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
3、水库、水电站大坝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
(二)督促检查阶段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单位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数量不少于本地区、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单位总数的10%。开展督查时,要听取被督查单位工作汇报,检查被督查单位自查整改总结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深入施工和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核查被督查单位自查整改情况;督查结束时要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查完成后要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报告。
三、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农村水电企业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两票三制"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民营及乡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农村水电供电区安全供电情况,是否编制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等;已建电站是否进行了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C、D类限期整改的水电站是否按期限要求进行了整改;违规水电站清查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清查出的违规水电站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未彻底整改的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违规水电站整改行政责任人是否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等。
六、应急管理
水利工程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与洪水及其它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演练,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方案,是否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确保安全。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促进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水利设施各项度汛措施,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在各单位自查整改和各地督查基础上,各市水利局要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填写《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水库、水电站大坝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和《农村水电工程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形成总结报告,于2009年5月30日前报厅安委办,并请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
4、农村水电工程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
5、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6、水库、水电站大坝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7、农村水电工程汛期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五月四日
二、水库、水电站大坝
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安全管理的单位履行职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及公示情况,是否明确了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是否制定了安全调度运用规程,对大坝及机电设备进行安全监测,工程安全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监测和数据分析是否满足运行要求。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是否制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预案,是否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特别是小型水库是否按照要求严格控制汛限水位或空库运行,是否明确专人进行安全观测和巡查。
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大纲》(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本次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分两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
各建设项目法人,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使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附件3:
水库、水电站大坝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
名称: 规模:
四、水文测验
水文测船定期检查、维修和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配备;水文作业安全防护和救生器具穿戴;水文测验危险紧急情况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机电设备、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建立了台帐并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在此期间,我厅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全省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检查工作方案,把检查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单位(部门),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各级水利部门有关领导要深入一线组织督促检查,坚决防止检查、督查工作走过场。
主题词:安全生产 检查 通知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9年5月4日水利工程项目
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监管是否到位及开展安全监督情况,参建单位是否具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进行了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等。现场安全隐患、危险源排查情况,是否对"三违"进行了检查并进行严肃查处,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严格落实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情况。
分类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三)安全措施 8 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情况 是否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9 安全投入情况 是否按照要求配备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设施及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是否足额投入并及时支付到位,有否挪作他用现象。 10 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执行情况 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按照要求和规范编制了安全技术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是否按规定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1 危险源检查情况 是否对深基坑、高边坡、洞室开挖、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施工重点部位以及施工用电、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等施工重点环节的危险源进行了检查。 整改和落实是否到位。 12 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市场行为 13 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等办理情况 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 14 市场准入情况 是否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存在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问题。
2、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将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专项检查、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水利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和防汛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单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加大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生产整治力度,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和水文测验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打击、整治违规建设和违章作业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3、完善机制,着眼长远。各地、各单位要以这次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为契机,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水利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