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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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修订说明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AP-117-TM-02)自2006年7月1日重新修订颁布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民航气象地面观测工作,对提高民航气象观测工作质量,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有关民航气象观测工作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等规章、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手册均有涉及,由于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时间的不同,部分条款存在不一致性。同时,随着观测技术的发展和变化,有些观测方法和规范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了统一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和观测手册,积极采用先进的观测技术和方法,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记录和报告等观测工作,空管办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于今年二月份启动了《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的修订工作。现将修订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基本思路

此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将现行规章、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手册中有关民航气象观测工作的观测方法、记录、报告以及设备的安装等内容全部纳入本规范,同时,参照正在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国近年来民航气象观测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

二、本次修改的主要方面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行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共13章132条,修订后调整为16章243条。本次修订后,内容和篇幅有所增加,涵盖范围有所拓展。主要修改涉及:

(一)涵盖的内容

为了使本规范涵盖气象观测业务的全过程,即气象观测的观测方法、记录、报告、设备的选址及观测资料的处理等内容,本次修订将《民用航空气象第一部分——观测与报告》、《民用航空气象第六部分——电码》、《民用航空气象第十部分——地面观测记录》、《民用航空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与规定》(民航空发[2002]168号)、《跑道视程使用规则》(MD-TM-2000-47)以及观测手册中部分规定性的条款整理后,一并纳入本规范。

(二)关于观测时次

由于正在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对观测时次作出了调整,本次修订相应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所有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

(三)关于观测程序

为了使民航气象中心编制的飞行气象情报公报能在规定的时间前进行发布,本次修订对观测程序作出微调,将发报时间提前:整点观测要求58分前发出报文,半点观测要求28分前发出报文。

(四)关于观测平台、观测场以及基准观测点

实践中对气象观测场的使用不规范,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观测场和观测平台的有关规定,并规定了基准观测点的设置,明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选定最接近机场基准点的沿跑道安装的自动气象站所在的位置作为基准观测点,该点所在的自动气象站用于观测代表机场综合天气状况的气象要素,其观测数据用于机场天气报告和机场气候资料统计。

(五)关于目标灯以及能见度的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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