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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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管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请欣赏:《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帮助企业深入理解现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202*年三月十七日附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x]18号)发布实施以后,我们又陆续收到一些来信、来函,询问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现解答如下:一、问。

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答。

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2x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二、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答。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如果《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不一致,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或《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问。

企业集团是否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答:在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必须编制合并会计报表:1.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企业;2.股票上市的企业;3.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外贸企业;4.需要对外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企业管理当局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建造专用设施发生投资支出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专用设施完工后,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计入转出投资,借记“转出投资”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经营性项目建造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无形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产权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作为固定资产交付,借记“交付使用资产--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七)取消“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
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原在“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科目核算,取消该科目后,收到财政拨入的贴息资金,通过“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应先将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财政贴息资金进行调帐,即将“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和“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记“基建拨款--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财政贴息)”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后收到财政贴息资金时,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本科目应按转出投资的类别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六)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内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为购置产权不归属本单位但拥有使用权的统建住房而拨付给统建单位的投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应视同出包工程,通过“预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2012年
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2.12.19
•【文号】财会[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12]22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我部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略)
财政部
2012年12月19日。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推荐DOC57)

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推荐DOC57)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2000)2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制度2.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和要求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内容和要求
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根据环保、消防、民防、卫生等专业验收资料,
检查相关设施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国家建设项目投
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
环境指标,评价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分
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企业内控制度审计,重点检查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是
检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
全;
检查涉及项目规模的单项工程投资调整和建设内
容变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核实概算总投资及实际投资完成额,重点分析内
容:①有否计划外投资问题;
②有否提高建设标准情况和扩大建设规模问题;
③编制概算投资与决算对照表,按概算所列出的
子目,分析每一项超支或节约的原因。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工程总概算
1000以下 1001-5000 5001-10000 10001-50000 50001-100000 100001200000 200000以上 费 率 算例
单位:万元
工程总 建设单位管理费 (%) 概算 1.5 1000 1000*1.5%=15
1.2 1.0 0.8 0.5 0.2 0.1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280000 15+(5000-1000)*1.2%=63 63+(10000-5000)*1%=113 113+(50000-10000)*0.8%=433 433+(100000-50000)*0.5%=683 683+(200000-100000)*0.2% =883 883+(280000-200000)×0.1% =963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1998-07-21【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1998-07-21【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会〔1998〕733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新增设的会计科目统一编号如下:105 转出投资106 待核销基建支出307 项目资本公积2、《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适用于企业要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将各行业会计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分设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资”四个一级科目。

由于各行业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编号不尽相同,不宜统一规定,请各企业自行编号核算即可。

3、由于会计种目的变化,请备企业按财政部文件规定相应修改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待年终编报会计报表决算时我们再统一布置该表及附表有关事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抄迭: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附件: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根据我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现对国有建设单位有关会计处理补充如下:一、会计科目(一)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财务制度练习题

基建财务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1、工程建设合同的特征不包括()。

A、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和程序性B、工程建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C、定明堪察设计单位D、工程建设合同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与连带性【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程合同价款约定方式的是()。

A、固定总价B、固定单价C、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D、可调价格【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3、下列不属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的是()。

A、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B、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C、严格控制建设成本D、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4、我国最早实施资本金比例规定始于()年。

A、1996B、2009C、2004D、2005【正确答案】A【您的答案】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设备装配支出属于建筑工程支出B、可行性研究费用属于待摊投资支出C、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D、建设单位可以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您的答案】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建收入免交所得税B、试运行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收入C、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D、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延长或缩短试运行期【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7、下列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B、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是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C、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D、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需要经财政部审批【正确答案】D【您的答案】8、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科目如果年末有余额,下年年初应该做的分录是()。

A、借:银行存款贷: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B、借:基建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C、借: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D、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贷:待核销基建拨款、转出投资等【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9、下列关于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说法不正确的是()。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第45号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第45号

财政部财政部文件财会字[1995]45号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抄送:总后财务部。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财会字45号发布)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37061961.doc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37061961.doc

【发文单位】:财政部【法规名称】: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发文号】:财会字(1995)45号【发文日期】:1995.10.04【生效日期】:1996.01.01【失效日期】:【一级分类】:企业【二级分类】:建设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5]45号[颁布日期]1995.10.04[实施日期]1996.01.01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财会字45号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基本知识及审计思路一、基本建设会计基本知识1、建筑安装投资支出建筑安装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实际成本。

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构成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3、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批复的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报废工程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器材处理亏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在待摊投资支出中有一项重要的支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和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批准的概算为基数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浅析建设单位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会计分录

浅析建设单位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会计分录

作者机构: 武汉市武昌区财政局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主题词: 建设单位;投资完成额;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产品销售收入;发生额;处理方法;委托生产;填列;银行存款
摘要:<正> 财政部在1986年12月修改重印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对建设单位发生的负荷联合试车费用的会计分录是:(1)登记委托生产单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费时,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其他应付款”科目;(2)结转试车过程中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3)结转试车纯收入(试车费用小于试车收入的差额)时,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应交基建收入”。

这种会计分录的处理方法会带来多记“投资完成额”的后果。

因为《会计制度》149面第十条规定:“本年实际投资完成额”各栏(19。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9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9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印发《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3年8月26日(93)财会字第49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为了规范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关于《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交付使用资产计价等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修订:一、会计科目(一)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三个科目。

(二)修改交付使用资产的计价办法1.关于“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待摊投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科目核算,分摊计入建筑物成本;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作为无形资产单独交付生产使用单位。

2.关于“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

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移交生产使用单位,在“其他投资--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2018-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易修改word版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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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文件
财会字[1995]45号
关于修订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浅析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浅析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

浅析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摘要】待摊投资的核定和评审内容量大面宽,在评审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项目费用超出预算标准、不符合待摊的项目也列在其中等问题,这需要科学精细的归类和审查,才能正确反映财政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怎样有效的进行待摊投资的评审工作,是财务人员必须重视并慎之又慎的问题,本文将就以上方面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1.待摊投资的内容概述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要对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进行评审,主要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额度进行评审,看那些费用开支是属于财政项目投资范围,待摊投资列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各项资金的手续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投资支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设备检验费、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延期付款利息、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利息、企业债券利息等等。

2.待摊投资评审存在的问题在进行待摊投资评审中发现,建设单位对诸如本项目的日常管理费、土地费用、设计费用、工程监理费用等一些费用开支的管理监督不严,决算不规范,往往会出现费用超出预算标准而使得这些费用增加,加大了建设单位的投资成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2.1 部分费用开支超出规范预算。

由于主观或客观的一些因素影响,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用随着工程项目的进展经常会形成资金缺口,这部分管理费用如果不能按期支出将会使工程的基本管理出现问题,这也暴露出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问题,比如办公经费预算可能存在不合理的使用情况,工程的进度出现问题使得管理费用随着工期的拖延而出现费用激增现象,工程财务人员将待摊投资以外的财务科目计入建设单位的待摊投资管理费用中,使得预算超标。

土地费用也是待摊投资评审中常见的问题。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12.26•【文号】建综字第85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1991年12月26日建设部财政部以建综字第858号文发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相继作了较大变革,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处理方法也相应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为了适应企业经济核算的需要,统一和完善会计制度,便于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对现行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试行本)进行了系统的修订。

现将重新修订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地区城市公用企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一、总则一、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公用事业的自来水、燃气(包括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下同)、热力、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轮渡、地铁等,下同]等企业(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商业、施工单位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

二、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结合城市公用事业企业特点制订。

三、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财务决算审核咨询服务技术部分

财务决算审核咨询服务技术部分

目录第一章服务方案 (3)第一节、财务决算审核目的 (3)第二节、财务决算审核类型 (3)第三节、财务决算审核标准依据 (4)第四节、财务决算审核范围 (5)第五节、财务决算审核主要内容 (5)第六节、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6)第七节、财务决算审核关键性问题及重难点分析 (9)第八节、工作总体思路 (17)第九节、审计方法、方式创新 (18)第二章质量控制 (18)第一节、导致财务审核质量问题因素 (18)一、环境方面影响 (18)二、实地勘查影响 (19)三、市场价格影响 (20)四、巧立名目,报价不实 (21)五、审核流程影响 (22)第二节、质量保障措施 (24)一、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24)二、执业质量控制 (28)三、质量控制制度内容 (29)四、质量制度适用范围 (29)五、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 (29)六、审计组的选择 (30)七、人员变更保障措施 (31)八、通过复核人员控制项目质量 (32)第三章服务响应 (34)第一节、领取委托书 (34)第二节、项目机构 (34)一、组织机构 (34)二、工作职责 (35)第三节、审核工作 (42)一、合理保证 (44)二、职业怀疑 (44)三、沟通 (44)四、审计目标 (44)五、职业道要求 (45)六、总体要求 (45)第四节、保障措施 (45)一、组织保障措施 (45)二、质量控制措施 (47)三、制度保障措施 (50)第五节、服务承诺、廉政制度 (51)一、服务承诺 (51)二、廉政制度 (53)第一章服务方案第一节、财务决算审核目的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提高其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全面了解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竣工财务决算评价和审计,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的水平;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在“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促进管理、提高效能”等方面的作用。

具体目标如下1、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3.07.16•【文号】[93]财预字第104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93)财预字第104号)国务院各部、委(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现将《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即转知所属各建设单位(项目)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及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财政部已于1992年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按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从筹建到经营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建设单位财务要逐步纳入到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财务管理体系中。

为保证建设单位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并与国家的投资、计划、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各部门(公司)和各级建设单位应认真领会《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逐步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过渡创造条件。

经研究,现就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一、经批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应自批准建设起,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二、1993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三、建设过程中已具备转轨条件的在建项目,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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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财会字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会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序│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号│││号││─┼──┼─────────────┼─┼──┼──────────1 │101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7│301 │基建拨款2 │102 │设备投资│28│302 │联营拨款3 │103 │待摊投资│29│303 │企业债券资金4 │104 │其他投资│30│304 │基建投资借款5 │111 │交付使用资产│31│305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6 │121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32│306 │其他借款7 │201 │固定资产│33│311 │待冲基建支出8 │202 │累计折旧│34│321 │上级拨入资金9 │203 │固定资产清理│35│331 │应付器材款10│211 │器材采购│36│332 │应付工程款11│212 │采购保管费│37│341 │应付工资12│213 │库存设备│38│342 │应付福利费13│214 │库存材料│39│351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14│218 │材料成本差异│40│352 │其他应付款15│219 │委托加工器材│41│353 │应付票据16│231 │限额存款│42│361 │应交税金17│232 │银行存款│43│362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18│233 │现金│44│363 │应交基建收入19│241 │预付备料款│45│364 │其他应交款20│242 │预付工程款│46│401 │留成收入21│251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22│252 │其他应收款│││23│253 │应收票据│││24│261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25│271 │待处理财产损失│││26│281 │有价证券│││─┴──┴─────────────┴─┴──┴──────────附注: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

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

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气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秤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用“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

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炒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

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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