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基建)单位会计制度
基建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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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制度一、概述基建会计制度是指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方法。
它的目的是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合规、透明,为决策者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实现基建项目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会计核算准则基建会计制度遵循以下会计核算准则:1. 企业会计准则基建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准确记录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
包括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等各项核算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2. 基建行业会计准则基建单位还需遵循《基建行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针对基建项目特有的业务和特点,进行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会计处理。
基建行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补充,帮助基建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3. 财务报表准则基建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准则》,编制各类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这些财务报表反映了基建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
三、会计核算流程基建会计核算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收集经济业务凭证基建项目发生的经济业务凭证包括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基建单位需要收集和整理这些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凭证登记和处理基建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将凭证登记到会计账簿中,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如确认各项核算项目,计量金额等。
3. 财务报表编制基建单位根据财务报表准则的要求,编制各类财务报表。
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4. 财务分析和决策支持基建单位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进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评估,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对财务报表进行向上报送,满足上级机构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四、会计政策和制度基建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政策和制度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政策选择基建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适用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应当合理、一致,并且能够真实地反映基建项目的经济业务和相关信息。
国有基建会计制度核算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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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建会计制度核算举例在国有基建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计核算作为重要的管理工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介绍国有基建会计制度的核算方式。
项目概况假设某地政府拟建设一座城市公园,总投资为1亿元,其中政府出资5,000万元,引进社会资本5,0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4,000万元,自筹资金1,000万元。
会计核算记账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资金的支出和收入的核算。
以下是建设过程中的记账流程:1.建设单位从银行贷款4,000万元2.建设单位挂账支出–采购场地及改造费用:2,000万元–购买建筑材料及设备费用:3,000万元–购买工程机械及车辆费用:4,000万元3.自筹资金1,000万元4.政府出资5,000万元5.引进社会资本5,000万元分类在记账之后,需要对资金的分类进行核算。
•货币资金:政府出资5,000万元、银行贷款4,000万元、自筹资金1,000万元、引进社会资本5,000万元•在建工程:采购场地及改造费用2,000万元、购买建筑材料及设备费用3,000万元、购买工程机械及车辆费用4,000万元会计报表在核算之后,可以生成相应的会计报表。
1. 资产负债表表头金额(万元)货币资金15,000在建工程9,000合计24,0002. 利润表表头金额(万元)营业收入0营业成本0税金及附加0净利润03. 其他表格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外,还需要生成其他资料,如现金流量表、关键指标分析等。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的核算方式,可以清晰地了解国有基建会计制度的核算流程,并对于如何进行支出和收入的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国有建设(基建)单位会计制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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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财会字第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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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国有建设单位为了规范其财务管理、加强经济监督和控制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会计制度。
下面我将从基本原则、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几个方面来介绍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首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反映交易的实际情况,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规范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要求。
科学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规范。
其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包括基本核算、项目核算和辅助核算。
基本核算是指对单位内部的收入、支出、资产和负债进行登记和核算。
项目核算是指对单位内部的不同项目进行登记和核算,包括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
辅助核算是指对单位内部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和核算,包括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等。
再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单位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利润表反映单位在某一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利润的分配情况。
现金流量表反映单位在某一时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以及现金的净增加或减少情况。
最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等,旨在保证单位财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
同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还要求单位进行定期的会计核算检查和审计,以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财务管理、加强经济监督和控制而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
通过遵循基本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等措施,可以保证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
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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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文件财会字45号关于修订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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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并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成本、收入、支出等进行核算和监督,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而建立的制度体系。
一、前言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对于提高国家的生产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基本建设项目众多、投资巨大、流程复杂,如果财务管理不规范,将导致资金浪费、财务风险增加等问题。
因此,建立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总则1.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支出的合理、收入的真实,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安全。
2.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
3.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受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约束。
三、会计核算1.资金预算:建立严格的资金预算制度,确保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合法、预算合理且得到足够的拨款。
2.资金使用: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用于基建项目的资金流转,实行项目目标支出方式,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3.成本核算:建立项目成本核算制度,确保成本的真实、准确和合理性,遵循会计准则对投入成本的核算和资本化要求。
4.收入核算:对基建项目的收入来源和金额进行详细核算,及时、准确地归集各项收入,并防止虚报和损失。
四、财务管理1.财务决策:基建项目财务决策应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财务信息基础上,明确项目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比。
2.财务分析:及时分析和评估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为后续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财务预测:通过财务分析和数据统计方法,对基建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资金需求等进行预测和规划。
4.财务稽核: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对基建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供整改建议。
五、财务报告1.资产负债表:对基建项目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晰展示,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和准确。
2.利润表:对基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进行明细列示,提供财务运营的信息依据。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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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白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周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1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基建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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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xxxx建筑安装工程投资xxxx基建拨款xxxx 设备投资xxxx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xxxx应付工程款xxxx其他投资xxxx其他应付款xxxx交付使用资产xxxx 应交税金xxxx固定资产xxxx器材采购xxxx库存材料xxxx材料成本差异xxxx银行存款xzzzz现金zzzzz预付备料款zzzzz预付工程款xxxxx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xxx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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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 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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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2012-4-6财会字[1995]45号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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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 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 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国有基建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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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建会计制度引言国有基建是指由政府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铁路、桥梁、水电站等。
国有基建的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投入和资源配置,为了保障国有基建的有效监督和财务管理,各国普遍建立了相应的会计制度。
本文将从国有基建的特点、会计制度的目标与原则、会计核算方法等方面,对国有基建会计制度进行探讨。
一、国有基建的特点1. 长期性:国有基建往往需要数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完工,投资金额巨大,周期长。
2. 资金规模大:国有基建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贷款、发行债券等。
3. 高风险性:国有基建涉及的工程项目复杂多样,施工过程中存在着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国有基建会计制度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国有基建项目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政府和其他相关方提供决策依据。
2. 原则:2.1 全面性:会计制度要包括资金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经营等各个方面,涵盖国有基建的整个生命周期。
2.2 稳健性:会计制度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并且考虑到国有基建的特殊性,对风险进行充分衡量和披露。
2.3 公开透明性:会计制度应确保财务信息公开透明,使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能够准确了解国有基建项目的财务状况。
2.4 可比性:会计制度应具有很强的可比性,方便不同项目之间的比较分析,并为决策者提供有益的信息。
三、国有基建会计核算方法1. 成本法:按照国有基建项目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税费等。
2. 资本化法:将国有基建项目的部分支出资本化,将其作为资产计入财务报表。
资本化的支出包括工程建设费用、长期资产投资费用等。
3. 收益法:按照国有基建项目的预计收益进行核算,包括项目投资的预计现金流入和未来的收益率。
该方法主要用于评估国有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
四、国有基建会计制度的实施及问题1. 实施情况:各国在国有基建会计制度的实施中存在差异,但普遍采用财务报告标准、会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式,提高国有基建项目的透明度和信息质量。
基建会计有关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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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会计有关财务制度基建会计的财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建项目投资规划管理制度基建项目的投资规划是决定项目投资方案的基础,要确保项目的投资规划合理、科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财务部门要对项目的投资规划进行预算、评估、控制和监督,确保项目的投资渠道、投资规模和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合理性。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项目投资预算、决策、审批程序,对项目的投资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二、基建项目融资管理制度基建项目通常需要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通常都需要通过融资方式来获取。
财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要建立健全的融资审批、风险评估、资金监管等制度,确保融资活动的安全、合法和有效。
三、基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基建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基建会计的重要职责之一。
财务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资金预算和资金计划,对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合法、合规。
同时,要建立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财务记录和报告制度,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和追踪。
四、基建项目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基建项目的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是确保项目效益的重要手段。
财务部门要对项目的成本进行核算、分析、控制和评估,及时发现、解决和控制成本超支、浪费等问题,确保项目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要建立成本核算、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的制度,完善成本管理体系,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绩效。
五、基建项目财务报告制度基建项目的财务报告是项目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向投资人、融资机构、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提供项目财务信息的重要通道。
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要求,对项目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编制项目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提供项目的财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性。
在建设基建会计的财务制度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确保项目的财务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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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基建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情况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要求和我省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加强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建设单位要在确保满足各项正常经费、专项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基建资金,要根据其资金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避免摊子铺的过大、建设标准过高,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基建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会计科目第六条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资金占用类科目序号编号资金来源类科目110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01基建拨款2102 设备投资2331应付器材款3103待摊投资3332应付工程款4104其他投资4352其他应付款5111交付使用资产5361应交税金6201固定资产7211器材采购8214库存材料9218材料成本差异10232银行存款11233现金1224l 预付备料款13242预付工程款14252其他应收款第七条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 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办公室、仓库、住宅、学校、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筒、水塔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煤气、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辅设工程。
国企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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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基建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
第三条基建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基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基建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基建财务事项,确保财务报告的时效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企业设立基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基建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二)审核基建项目预算、决算,控制基建资金支出;(三)编制基建财务报告,及时向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基建财务状况;(四)参与基建项目招投标,监督合同执行;(五)负责基建项目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基建资金管理应当实行预算管理、支付管理、结算管理和监督管理的相结合。
第七条基建项目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预算草案;(二)基建财务管理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三)企业财务部门审批预算;(四)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预算。
第八条基建资金支付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支付程序: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支付;(二)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方式支付;(三)支付凭证:支付凭证应当真实、完整、合法。
第九条基建资金结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结算: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确保资金回笼;(二)规范结算:结算手续齐全,结算内容真实、准确;(三)合理结算:结算价格合理,避免浪费。
第十条基建资金监督管理应当实行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二)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合规;(三)加强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四)加强对外部审计的配合,接受外部审计监督。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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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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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5)财会字第4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我部(86)财会字第75号文印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随着投资体制、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的变化,曾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有的已专门发过文件,有的已在历年基建决算会计报表编报办法中作过规定。
为了便于建设单位财会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我部将1986年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作了统一的修改和补充,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建设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附件: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一、总说明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帐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二、会计科目(一)会计科目表附注: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
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
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3)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布置,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设计中规定为施工而进行的工程地质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和绿化工作等。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
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
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
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
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
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
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帐。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
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两项业务,如用基建投资借款完成的,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在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及器具”三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设备、工具、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设备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3号待摊投资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一般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保支出、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2)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