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论——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一、案情与审理经过2004年4月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审判了我国第一起适用辩诉交易方式审判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
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了重伤。
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
为了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标志着发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已经超越了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研讨的范围,而开始走进了司法实践的领域。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及在美国发展现状所谓辩诉交易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
即在法官开庭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者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经过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即可不经过陪审团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
辩诉交易分为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两种,指控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将重罪按轻罪起诉,或者只起诉数个罪名中的部分罪名而撤销对另一些部分罪名的指控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认罪陈述;量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建议法官判处较轻的刑罚为代价换取被告人的有罪陈述。
对于控辩双方就指控罪名和量刑问题达成的协议,只有当法院认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正义和公正的原则时,才可以拒绝交易结果,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极为罕见的。
辩诉交易程序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当时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许多案件被积压。
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适用性
三 诉 交 易 之 适 用 推 广 辩
所 谓辩诉 交易是 盛行 于美 国的一项 司法制 度 即在法官 开庭 之前 . 为控诉 方 的检察 官与 被告人 或者 代表 被告 人利益 的辩 护 作 律 师经 过 协商 . 以控 诉方 撤销 指控 . 降格 指控 或 要求 法官 从 轻判 处 刑罚 为条件 . 取被告 人 的认 罪答辩 。辩诉 双方 达成协 议之后 , 换 法 院便不 再对该 案进 行实 质性 审判 . 而仅 在形式 上确 认双 方协议
见 。有 的 认 为 中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简 易程序 也 不 是 多么 简 易 , 以 引用 辩 论 交 易程 序代 替 : 有 的 认 为 我 国法律 制 度 的 目 可 也
标 正 义为 首 , 率其 次 , 引 用 辩 论 交 易会 有 损 公 正 , 坏 司 法威 严 。 作 为 一 项 在 美 国 亦存在 重 大 争议 的诉 讼 制 度 . 效 若 破 辩诉 交 易是
否符 合 我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价 值 观 , 具 备 移 植 入 我 国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的 现 实可 能 性 . 文提 出 了看 法 并 本
关 键 词 : 诉 交 易制 度 : 析 交 易环 境 : 国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观 辩 辨 中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3 3 (0 9 0 — 0 5 0 1 0 — 5 7 2 0 )2 0 1 - 2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日趋健全,许多非法的商业行为逐渐被取缔。
而诉讼制度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手段,一直受到关注。
然而,法律诉讼的成本高昂,耗时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引入了辩论诉交易制度(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该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争议,并确保更快速的纠纷解决。
本文将探讨这个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性,并提供三个企业的案例来说明这个制度对于商业争议解决的重要性。
辩论诉交易制度是一种程序化的私人解决纠纷的方法,适用于适用于中小企业。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解决争议的速度快、成本低。
这个制度尤其适用于因商业交易而引起的争议,因为法院处理商业纠纷需要时间和大量的资金,而且解决结果并不总是公正。
相反,辩论诉交易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辩论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三个成功的案例,这些案例说明,该制度在中国推广后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某电子商务公司与某制造商发生纠纷。
电子商务公司向制造商购买了大量商品,但商品在运输中损坏。
制造商拒绝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赔偿。
电子商务公司起诉该制造商,但由于许多原因,诉讼程序非常漫长。
最后,该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这项制度的结果是电商公司在五天内得到了补偿,这比法院纠纷解决的时间要快得多。
第二个案例是一家小型建筑公司的例子。
由于该公司的业务和合同数量不多,建立内部法律部门的成本太高了。
由于一些未能得到解决的协议,公司决定采用辩论诉交易制度来解决纠纷。
该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有意义,因为它可以避免那些耗时又昂贵的法院诉讼。
该公司的诉讼时间缩短了,解决了争议,降低了成本。
第三个案例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例子。
这家公司面临的纠纷是一个涉及很多消费者的案件。
由于这个制度具有审理成本低的特点,这家公司决定采用这个制度来解决纠纷。
这个制度对消费者非常有吸引力,因为他们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且不需要支付法院大量的诉讼费用。
浅谈辩诉交易在我国应否适用
徐 明哲
摘
要 :辨诉 交易制度在 美国的刑事诉讼 体制 中占据重要地位 ,并以顽 强的生命 力迅速 向世界其 他 国家发 展 , 目前 已被英 国、德 国、
加拿 大等很 多国家所借 鉴。但是 辩诉交 易在我 国刑事诉讼体 系中,以我 国刑事诉讼法为根基能 否良好适 用仍 然值得深入探讨。
关键词 :辩诉 交易;刑事政策 ;程序正 当
一
、
辩 诉 交易 简 介 Fra bibliotek辩诉交易产生 于美 国,指 的是刑事案件进入正式审判之 前 ,承担控 诉责任的检察官 与被告方 之间进行协议 ,检察官以撤销指控或 请求法官 从轻判处作 为交换条件 ,换取被告人主动认罪或提供犯罪证据 。 辩诉交易 的产 生源 自特殊 的历史背景 :二战以后 ,由于战争刚刚结 束 ,美 国社 会 动 荡 ,犯 罪 率 呈 现 高 发 态 势 。 以有 限 的 人 力 、物 力 解 决 F 1 益增 多的案件成 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 以一些检察官 为了加快办 案 效率 ,开始采用交 易的方 式 ,以一定的好处换取被告人认 罪。这种方式 明显提升 了司法 效率 ,因而逐渐被广泛采用 。辩诉交易作 为一项诉讼 规 则被 明确 下来是在美国 1 9 7 4年修 订施行 的 《 联 邦刑 事诉讼 规则》 。 司法实践 中的案件 丑益增多是不可变更的事实 ,因此辩诉 交易 的存 在 具 有 很 多优 势 。 辩诉 交 易 不 仅 可 以 节 约 司 法 成 本 ,对 国 家 而 言 ,在 犯 罪事实确 实存 在的前提下 ,采取辩诉交易还能够加大对犯 罪者定 罪的概 率 ,有 利 于 国 家 刑 罚权 的 实 现 ,特 别 是 在 组 织 犯 罪 、共 同 犯 罪 以及 对 合 犯 的诉 讼 中 ,通 过 辩 诉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同案 犯 作 出 的证 人 证 言 可 以 加 大 对 其他 被告人 成功指控的概率。 我 国刑事诉 讼法中没有关 于辩诉 交易 的明确规 定 ,采取辩 诉 交易 , 虽然 可以解决案件积压过多导 致办案 效率低下 的问题 , 但 是辩诉 交易 在 中国的适 用以及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还应进行讨论 。 二 、辩 诉 交 易 适 用 的 可 行 性 ( 一 ) 辩 诉 交 易 在我 国法律 中的 体 现 “ 坦 自从 宽 ” 的刑 事 政 策 在 我 国 刑 事 进 程 中一 直 位 于 重 要 地 位 ,刑 事 被 告 人 如 果 具 有 自首 、坦 白等 行 为 的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可 以对 其 采 取 从 轻或 减轻处罚的措施 ,实质上这与辩诉交易 的精神 是一致 的。引用辩诉 交易制度 ,使 “ 坦 白从 宽 ” 的政策 更加 法制化 、科学 化。我 国刑事 诉 讼法 中关 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也体现辩诉 交易 : “ 对于犯 罪轻微 ,不需 要判 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的 ,人 民检察 院可 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 时 ,应当听取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及委托代 理人 ,辩 护人的 意见 ” 。行 为人 的犯 罪情 节轻微 ,对受 害方进 行合 理赔偿 或真诚悔 过得 到谅 解 ,此种做法可 以达到 化解矛 盾、节省 司法资 源的 目的。 _ 4 在共 同 犯罪案件 中 ,常常存在取证难 的情形 出现 ,且案件 复杂 难 以认定 犯罪事 实 ,此时控方和从犯达成一种事实上 的交 易 , 允诺 对其 降低指控 达到降 低 承 担 的 刑 事 责 任 用 以获 取 从 犯 最 大 程 度 的 帮 助 。 ( 二 ) 确 立辩 诉 交 易 的 必要 性 在 我 国 实 行 辩 诉 交 易 具 有 必 要 性 。 目前 我 国刑 事犯 罪 趋 于 表 现 在 以 下几 个方面 :首先 ,犯罪趋于组织化 ,团伙犯罪更 加猖獗 ;其 次 ,犯罪 的暴 力倾 向程度不断加剧 ,各种罕见或未见 的劫机 、劫 车杀人 等危害公 共 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频繁发生 ;再次 ,智 能化犯 罪 E t 益 ,犯 罪分子利 用 高科技 手段犯罪极大地加重 了公安 司法机关 的工作 负担 。实行 辩诉交 易有 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 案件 积压 问题是辩 诉交易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公证处 , 福建 泉州 32 0 ) 6 00
摘 要 :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可以有效地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 节省司法资源。辩
诉交易违背 了我 国的司法改革方向和 目标 , 且无法保证其公正性 , 阶段我 国不宜 引进 。 现
关键 词 : 辩诉交易; 历史背景; 缺陷
第1 9卷 第 4期
2 0 正 09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 un l f n a gA r utrlC l g o r a o y n gi l a ol e Xi c u e
Vo . 9 No 4 11 .
De . 0 c 2 o9
1 2月
辩 诉 交 易在 中国 的适 用
tm oa l bcueidpr rsf m tega ojdc le r adcnnt suei sc. e pr i ea s t eat e r ol fu i a rf m, n a o asr s ut e ry u o h i o tj i
Ke o d pe ag iig i o c l a k ru d,dsd a tg y w r s:lab rann ,hs r a c go n ti b ia v nae
轻的判决 或者撤 销其他 指控 的情况 下 , 察官 和被告 下 , 国刑事 诉讼 通过 强调程 序 正义来 弱化 对事实 真 检 美
人之 间经过协商 达成 的协议 。 J ”
相 的追求 , 而辩诉 交易 正是 这一 过程 的产物 。
对 国家而 言 , 辩诉 交 易可 以有效地 减轻 司法 系统
HU J n nn u -ig
( o r O i ege irt unhu320 ,h a Nty f eoFnz Dsi , azo 00Ci ) a c f tc Q 6 n
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三,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有利于节省各方的诉讼成本,就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辨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受害人有效即时得到现实救济。比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作为原告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往往能迅速使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利益得到补偿和现实救济。当然,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运用也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信赖关系,甚至会诱发犯罪率的增加,造成社会秩序的相对不稳定。但是换一种角度思考,辩诉交易制度带来的某些混乱“时常是自由和法律程序的代价”,正如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吉拉□卡普兰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人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
一、辩护交易的概念辩诉交易,亦译答辩交易。它指的是在检察官签“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被告(通常是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建议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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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诉交易的起源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辩诉交易程序的实践最早产生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的审判模式采取的是对抗式的,在此种模式下,诉讼效率低、案件大量积压、金钱耗费比较大,为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和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联邦法院在布雷迪诉美国的裁决中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地弥补了正式陪审团审判因繁琐和拖延所带来的不足,到目前为止,在美国90%以上的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美国联邦和各州绝大多数司法系统均已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宪性。辩诉交易之所以能在美国迅速发展,是由于当时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极度奉行当事人主义和程序正义主义,同时美国检察官享有的独立且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在我国,2002年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采用辩诉交易审结,这是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但是辩诉交易是否适合在我国适用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支持此项制度的人认为辩护交易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解决我们国家当前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此制度的人认为辩诉交易违反了罪邢相适应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论哪种观点更可取,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在中国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总结陈词——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感谢对方辩友刚才漂漂亮亮辩论来,好字好句落一盘,但还得听我细细道来。
首先,我向各位打一比方:甲乙身居于迷宫之中,设法脱身,甲找到了通往出口的一条直线道路,而乙在费尽周折后仍困于迷宫之中,显而易见,不同的方法决定了效率的高低。
贝卡利亚说过:“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在基于我们国情的基础上适用辩诉交易,正能发挥如此的优势与效率。
因此,我不得不提出对方辩友在刚才辩论中出现的不足之处:一、对方辩友认为辩诉交易不适用于中国,辩诉交易在中国弊大于利。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有利弊的,从哲学上说,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是前进行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是一个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辩诉交易并不是追求绝对的公平,况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不存在绝对的公平。
辩诉交易实质是牺牲绝对公正,转而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
三、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指我们全盘吸收辩诉交易,而是在结合中国法律背景的前提下,在适用标准与条件的限制下,吸收合理有效的成分,赋予其中国特色的法律色彩,就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
下面,我将对我方观点作出如下总结:一、我方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并不是强调全盘适用,而是有条件的、有选择地适用。
主要是将该制度适用于一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当中。
同时,我方也并没有忽略辩诉交易使用时出现的问题,而是认为这些问题是可以促使我国进行改革的,再说,其适用也是利大于弊的。
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基数大、犯罪率居高不下、法律成本高昂,辩诉交易的适用具有其自身的实践价值,同时也可以满足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运行的需要。
与此同时,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办案压力;减少羁押、保障人权;缩短诉讼周期、简化司法程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所以辩诉交易可以用于中国,也适用于中国。
三、同时,辩诉交易的适用,可以对我国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
试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适用中的博弈[论文摘要]辩诉交易制度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确立,并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我国适用,成为一个亟需讨论的话题。
文章从辩诉交易制度概述、在我国适用的基础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构想和难点分析,在程序正当性与辩诉交易的合理性之间展开博弈。
[论文关键词]辩诉交易程序正当性司法效率契约精神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在英美法系,在我国的引入和移植一直是一个争议性话题。
如何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既能做到相对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无疑给我们带来些许借鉴。
一、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什么是辩诉交易制度,相信研究法律的人应该都不陌生。
该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的审判开始前,就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这一协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则考虑降低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严重程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科处较轻的刑罚。
该制度是一种庭前协商,协商主体是控辩双方,因此形象的称为辩诉交易。
该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布雷迪诉美国政府案中,首次在美国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并予以推广施行。
我国首例辩诉交易制度案件就是著名的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根据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与吊车司机王某某发生争执。
随后,孟某某和王某某等数人争吵。
因感到势单力薄,孟打电话叫来了6个人,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最后致被害人王某某脾脏破裂、小腿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该案的难点在于没有抓获全部犯罪嫌疑人,也无法确认在这起群殴事件中,究竟是谁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检察机关也认为,在这起多人混战的案件中,即使全部抓到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也困难重重。
辩诉交易在中国适用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摘要:关键词: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沿革(一)辩诉交易制度概念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辩诉协商。
辩诉交易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通俗的解释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处于控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一方的律师进展会商与谈判,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减轻刑罚的建议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做有罪辩论或者满足控方其他条件。
假设交易成功达成协议,经法官审查并得到法官的同意认可而直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不在开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开展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一般认为该制度是19世纪后半期在美国形成的,在全美国围普遍适用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场的。
在纽约州,1839年的统计显示全部刑事案例的25%是获得被告人的有罪辩白后判决的,这一数字在1869年增长到了70%,而到20世纪20年代,则猛增到了90%,统计数字的变化大致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开展速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场大围地使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辩论〞。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灵活快速,节省人力财力资源,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然而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成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实施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承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的而详细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
由于辩诉交易制度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故此为司法部门乐于采用。
目前,在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以色列、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家的立法或者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形式的辩诉交易。
二、辩诉交易的分类(一)根据协商容对辩诉交易的分类根据协商容将辩诉交易分为控诉协商、罪状协商、量刑协商。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
辩诉交易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的适用本文摘要:诉辩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种刑事案件审结程序,对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思考,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作了阐述。
并指出了当前辩诉交易对于完善我国认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我国简易程序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诉交易价值效率公正必要性可行性法理依据借鉴一、辩诉交易的价值------刑事诉讼效率的追求匈牙利学者欧德曾经指出:“在我们当今的时代里,几乎所有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都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发现实施一种迅速、简化和成功程序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换言之,使刑事诉讼活动更有效率;二是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这与公正的要求密切相连。
”英国也有一句法律谚语:迟来的公正等于非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也说明了刑事诉讼必须快速及时,必须讲求效率。
效率即在刑事诉讼中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设备)与取得的成果之比例。
讲究诉讼效率就是要求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刑事诉讼效率价值的内涵就是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和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即满足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对公正、秩序和自由的需要。
刑事诉讼中的效率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
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效率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辩诉交易过程的经济合理性和辩诉交易效果的合目的性两个方面。
辩诉交易制度的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缩短了诉讼周期。
所谓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
诉讼周期越长,诉讼成本就越高,则诉讼效率就越低。
反之,则诉讼效率就越高。
诉讼效率通常由一般的法定诉讼周期和个案的实际诉讼周期来衡量。
如果个案的诉讼周期过长,甚至超过法定的诉讼周期,不仅有损于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doc
辩诉交易制度不宜在我国适用的原因分析-辩诉交易是西方国家刑事特别程序设计和运作的结果,它最早产生于美国,自美国辩诉交易合法化和公开化之后,辩诉交易已演变成解决刑事诉讼纠纷的主要诉讼手段和途径。
辩诉交易与我国目前主张的简易程序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如二者都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等。
因此就有许多的专家学者建议我国应把辩诉交易作为他山之石加以引用推广。
但只要仔细研究就不难看出辩诉交易还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并且就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也不具备适用辩诉交易的条件。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和产生辩诉交易,英文是Plea Bargarning,意为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讨价还价。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庭前通过被告方做出有罪答辩,控诉方降低指控强度,即将重罪名变为轻罪名,或减少指控罪数或建议法官从轻处理,双方经过协商,讨价还价之后达成一致协议并提交法官审决。
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于19世纪中叶,当时正值美国经济蓬勃发展时期,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
为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刑事案件,解决案件积压的司法拖延问题,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采用交易和协商的结案方式,从而避开美国那冗长繁杂的以陪审团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式程序。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速而又灵活,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因而他在美国联邦和各州得到了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U.S.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在第二年的Santobell V.New.York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再一次强调了辩诉交易的合理性:“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过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
”并明确指出:”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如果运用得当,他应当受到鼓励。
” 1974年4 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给了详尽的规定,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该种程序得到制度化和法典化。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弥补[论文提要]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存在缺陷是不容置疑的,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是否能弥补现行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呢?笔者将从辩诉交易的价值取向,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以及如何定位和构建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辨诉交易涵义与渊源价值取向规范2002年4月,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被告人孟广虎故意伤害一案,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掀起了轩然大波。
随着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尘埃落定时间的延长,昔日学界同仁、新闻媒体和老百姓对“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的激烈讨论似乎也已偃旗息鼓。
如今,余祥林等人的冤假错案大白于天下,人们不得不对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产生质疑,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在此,本人重拾辩诉交易制度,对辩诉交易制度价值取向,我国是否具备了相应的观念和制度条件,以及如何定位和构建辩诉交易制度作初步的分析与讨论。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及渊源所谓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
其交易的内容主要有: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换取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争取被告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辩诉交易可以溯源于美国19世纪80年代的康涅狄格州,那时,该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出现了这种交易,那时人们对此交易制度褒贬不一,有的赞成并极力促进此项交易制度在美国的普遍推行;有的反对并对此项交易制度予以抨击和排斥,号召废止它。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在中国的适用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关键词:辩诉交易;适用;诉讼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高效率价值的刑事诉讼制度,它的重要作用使其得到广泛的运用。
中国有必要借鉴这项制度,但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从中国现实出发,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05)增刊-0153-02社会科学家SOCIALSCIENTIST2005年5月增刊May,2005Supplement收稿日期:2005-04-18作者简介:唐继红,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
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及特点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在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已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出现,并在19世纪后期成为美国许多州刑事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惯例。
从辩诉交易产生开始,在美国国内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就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Brandyv.UnitedStates,397,U.S.,742,90Sct,1463,25,Led,2d,747,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如今已成为一项广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主要地位。
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实践中有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为例,据统计1990年犯重罪而被逮捕的有118,000人次,其中64,000人在侦查阶段就作交易处理了,占54.24%;有54,000人按重罪起诉到法院,占45.76%,不足一半。
在起诉到法院的54,000人中,45,000人是按辩诉交易解决的,占83.33%;5000人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占9.26%;仅4000人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占全部案件的7.41%。
毫无疑问,这些资料显示出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重要地位,它有效地解决了诉讼效率的问题,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迅速结案。
论辩诉交易
论辩诉交易[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本土制造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项司法制度,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大量积案久拖不决的问题并保证诉讼高效运行,但它同样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
结合我国的法治环境,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是不适用的。
[关键词]辩诉交易; 对抗制; 司法公正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又称变诉交易、辩诉协商、辩诉谈判,是指在检察官签署/控告书之前,由处于控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减轻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项司法制度。
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官可以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人之间进行讨价还价以达成协议,但实践中由于辩诉交易的战略性或技术性,一般都由辩护律师来完成。
一.辩诉交易在美国的盛行的原因。
首先,对抗制诉讼。
因为是控辩双方平等基础上的对抗,所以控辩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激烈角逐,对抗制成本过高,对控辩双方而言都耗时耗力,不免有所损伤。
实用主义价值观此时起到作用,双方都希望能以最小付出获得最大回报,这是辩诉交易的基础。
其次,起诉裁量主义的起诉制度。
美国是实行公诉垄断的国家,检察官与被告人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被害人只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非当事人。
刑事诉讼的进行与刑事案件的解决主要是由检察官和被告方解决的。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都有处分权。
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或使用或放弃,或作无罪答辩或作有罪答辩。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在刑事追诉方面,检察官有发起公诉,终止诉讼的起诉裁量权,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检察官对于诉讼的进行具有决定权。
正因此,检察官也就有了同被告人进行交易的权力。
此为交易的前提。
再次,发达的律师制度。
基于对抗制诉讼制度对控辩双方平衡力量的基本要求,美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其中就包括了充分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诉讼中,被告人律师所做的决定对被告人和审判监督都很重要,因为这种决定可能是具有战略性或技术性的。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三次司法改革,在改革中借鉴有益经验,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构建中国式刑事辩诉交易制度,将极大推进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新发展。
标签:辩诉交易;制度构建;可行性;必要性1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辩诉交易制度又称诉讼交易,协商制度。
是指在法院开庭前,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还价。
检察官通过降低指控或者向法官提出对被告人减轻量刑的良性建议,以换取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作为美国刑事司法中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几乎成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鉴于该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一些采用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国家如英,意,德等都纷纷效仿。
而在我国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则首开辩诉交易之先河。
此案在我国引起很大轰动,关于辩诉交易的引进问题,我国出现了三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我国本身就存在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有相通之处,可以更好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解决积压案件、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
否定说认为我国是个传统的职权主义国家,缺乏辩诉交易存在与运转的基本条件。
而且违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更注重追求的是实体正义而不是程序正义,会对我国现有的制度造成冲击,引起司法腐败问题。
缓行说认为从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看,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与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引入辩诉交易的基础,在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为时过早。
2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可能会损害法律实体的公正性和社会正义,会助长检察官的懒惰和擅权。
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如犯罪率上升,犯罪多样化。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主持人提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
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激烈。
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究竟如何?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
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即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
具体可先搞试验,通过试验取得经验,最终由立法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辩诉交易效果好,但提出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且不同利益主体协商妥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路径。
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前、审判中都是存在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交易”。
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的制度化、法制化。
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诉交易有理念基础。
与会学者还对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针对反对者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交易在我国一般人不接受,被告人怎能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质疑,肯定说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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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
今晚我们的辩题是辩诉交易是否适用于中国。
从中国社科院最新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2010年各类刑事犯罪持续处在高位。
中国是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各类犯罪有增无减,每年几百万的案件等着司法机关去处理,司法机关正处于超负荷状态。
而辩诉交易正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所以,我方的观点是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
理由有三:
第一、辩诉交易能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权威。
绝对公正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理想,但是现实社会真的可以达到绝对公正吗?显然不行。
而相对的公正,正是我们正面审视司法公正的一个明智之选。
一个案件由于部分证据的不充分,而一拖再拖,甚至永远不能判决,为了所谓绝对的公正,而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难道还能说是公正吗?而辩诉交易不仅能尽快实现惩罚目标,更大限度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而且更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进行改造,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辩诉交易能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
但如果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忽视效率,那将给司法资源带来多大的浪费。
辩诉交易不仅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而且简化了诉讼程序,是对简化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总之,辩诉交易使司法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合理配置,在不损害公正目标的前提下,用更少的人力物力,提高诉讼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辩诉交易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被剥夺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更是精神的禁锢和恐慌。
案件拖得越久,对被害人的伤害越大。
而辩诉交易的简化程序正能够在实际上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
再者,从社会的角度看,辩诉交易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
适用就是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适合应用。
如果我们将辩诉交易的合理成分、优秀之处,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加以整合吸收,不正能为我国所用,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吗?
难道我们还能莫视辩诉交易的浪潮而将我们纳税人的钱流淌于司法资源浪费的河流之中吗?难道我们还能让社会矛盾不断升级,弃公正与效率而不顾,不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吗?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辩诉交易适用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