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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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反舞弊工作,防范和化解舞弊风险,规范经营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准则》(保监发[2010]69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防止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公司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公司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进行有效宣导或培训,明确公司对舞弊行为的态度及员工反舞弊责任,提高员工反舞弊思想水平和技能。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反舞弊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总裁室、总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分公司为反舞弊工作责任单位。
第八条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建立反舞弊工作制度,受理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第九条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要根据公司反舞弊工作要求,制订和不断完善各管理条线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舞弊工作,定期对本条线舞弊风险及反舞弊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报告。加强宣传教育,切实防范化解舞弊风险。
第十条全体员工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制度。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举报。
第三章反舞弊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
3、贪污、挪用、转移、盗窃公司财产;
4、操纵伪造或篡改会计记录;
5、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6、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7、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9、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交易或事项;
10、故意误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1、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损害公司利益;
12、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二)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舞弊,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形式:
1、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2、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重点包括: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十三条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各单位每年要进行舞弊风险的自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可能性及影响等。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各部门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反舞弊控制措施,并对控制措施进行评估,针对剩余风险制定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公司各类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防及反舞弊的控制力、对已发生的舞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进行及时补救的应对能力,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五条公司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之上,并应向他们传递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应制定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及招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尽可能实现集中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防范舞弊风险。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监管要求制定理赔相关制度,明确理赔的理算标准、分级处理权限、作业要求和理赔人员资质条件等,明确现场查勘的条件、时限、程序和要求,采取查勘与理算、理算与复核操作人员分离及利益相关方回避等措施,防止理赔错误和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的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实名举报,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自接到举报后,按照《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访投诉管理办法》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上报总裁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公司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时,需要相关部门人员协助调查或查阅相关部门的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受影响的单位要对反舞弊工作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公司反舞弊制度的人员,按照《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