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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石化河南石油公司以“企业改制”为借口强迫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反映
(2006-07-17 10: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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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关于县级公司改革重组中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意见》(豫劳社劳资[2000]1号)。他们违犯《劳动法》、《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和中石化文件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采用欺诈、胁迫、引诱等手段,强迫我们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地破坏了劳动关系,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其在改革重组中的违规行为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如下汇报,并提出几条建议和要求:
一、所谓的“协解”是欺骗、胁迫进行的,其操作程序违规违法
1998年7月,原属地方管理的县级石油公司整体上划,由中石化集团垂直管理。2001
年7月,省司以豫劳社劳资(2000)1 号文件为依据,搞所谓的解除合同,身份置换,提档走人,逼迫职工下岗,将我们无情地推向社会。其行为严重地违背了《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以及中石化有关文件精神。他们为与县级公司职工全部解除劳动合同,在各县成立由市公司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用工形式是合同制。所以,企业职工必须与原石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中石化签订协议,这样就成了中石化的一名员工,他们在基本概念上偷梁换柱,欺诈职工,而实际上是企业整体上划后,就是中石化的员工,我们所废除的协议是中石化的,不是原石油公司的,而又签订的协议是人才资源中心的。并承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者,除发给经济补偿外,另发3年的下岗生活费,由省公司成立培训中心,免费培训,优先上岗;不解除劳动合同者,其身份在三年内自行消失,不安排工作,不发工资和生活费。并威胁说:“职工档案也没有人替你们保管和移交,到时候你们就到大街上找自己的档案吧”。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本人,并应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任何单位不得欺诈、隐瞒事实真相强迫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发(2002)1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超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而河南石油公司既不向职工讲明真相,又不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声称:“这是国家给的钱,不要白不要,失去了这次机会太可惜了,你们签过字后,经济补偿金可以作为股金入股我们的股份制企业。”职工为尽快应聘为中石化企业员工,无可奈何,便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原河南省正阳县石油公司只用了7至8天就搞完了从通知本人到解除劳动合同及领取经济补偿金等全部法定程序。随后他们自认为程序不合法,又把职工收到的协解通知收回,把通知时间改为提前一个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除送达单位盖章和被通知人签字外,各项经济补偿金额全部空白。
这样,从我们签字那天起,就失去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力。中共中央下发[1998]10号文件规定:“企业要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责任,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同时还说,“为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有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的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残疾人下岗。”而中石化河南集团公司却做出了违犯上述规定的有:①在同一个企业的有:李建国,彭海广、吴顺兴、武新华、刘来法等;②不在同一企业的有:翁双印、李云飞等;③残疾人下岗的有:王洪卫、
吴金波、王国林等。他们这种做法是在对本企业职工负责到底吗?这完全违背了中共中央下发的[1998]10号文件精神。
可以说,职工劳动协议的废除和签订,没有一处符合法定程序,完全违背了合同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合法、自由、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未按《劳动法》及中石化文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1-1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石化人劳字(2001)63号文件也对补偿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计算补偿补助金的月工资标准以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审核确定的上年度月工资标准为准,补偿补助合计按职工工龄每满一年2.5个月工资助的水平控制。中石化人劳字(2001)162号文件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补偿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上限为3850元/年工龄。其计算补偿金的依据都是职工的实际工龄。但河南执行的是职工工龄12年以下的按实际工龄计发补偿金,12年以上的无论工作20年、30年一律按12年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既使这样,他们也没有按中石化制订的统一标准去执行。延津县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补偿补助金为2170元/年工龄,燕山石化4300元/年工龄,《工人日报》记者彭长春报道,中原油田9135名职工把“工龄”卖给企业《平静别油田,一去不回头》,报道说:“协解劳动合同职工补偿补助金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3700元/年工龄,计算工龄的截止时间2001年6月30日,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次与油田协议解除合同的职工最长工龄是30年,最短工龄是6年。据可靠人士讲,油田内贴600元/年工龄。河南省豫劳社劳资[2001]1号文件,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第26条、27条、29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以及中石化62号、63号、98号、99号、101号等文件规定。特别是严重侵害了老职工的切身利益,其行为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试问中原油田、燕山石化、洛阳石油公司等同为中石化下属企业,他们把“工龄”卖给企业,3700元/年工龄,而我们的工龄就那么不值钱,他们可以“平静别油田,一去不回头”,我们就那么不讲道理。而河南省正阳县原石油公司职工只领到24个月×97年度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话又说回来,如果河南省石油公司按国家政策办事,该补的补,该去的去,该留的留,我们何至于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不辞劳苦地一次又一次的上访。
目前,中国劳工权益保障问题已经引起国际国内的密切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曾就一件信访案的圆满解决亲自做出批示:“向国家信访局和北京信访办的同志们致敬。”这是党和政府极端重视信访工作的信号。2004年2月13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总理强调做到“四个坚决纠正”。去年三月份,“两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们心里充满了火一样的期待和希望,我们渴望着公平和正义;我们希望社会平安、和谐、有序,人民热爱“亲民政府”,我们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我们期望企业的领导真正切实地执行中央政策,切实合理地解决我们所反映的问题,从根本上消除影响和谐社会的因素,而不能把精力用在研究如何用高压手段来压制和对付群众的方面。压而不服,隐患更大是明显的道理。
三、河南省委省政府协调小组补发基本生活费,省石化集团公司从中作梗
今年省政府给我们补发生活费,河南石化集团公司在我们领取生活费时,强硬附加条件,让我们签订“承诺书”,而该“承诺书”是由河南省石化集团公司单方行文,其中条款我们不理解。“承诺书”书样见附注(1),我们如果不签该“承诺书”便领不到这次补发的基本生活费。
几条建议和要求
1、职工的归属问题,中石化企业应向大庆那样成立专门的管理组织,身份置换的在岗职工应属中石化企业的在编员工,下岗职工也是一样,应立即改变“三不管”的状况,补缴“三金”,还广大职工的工作权、劳动权和平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