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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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留样工作,预防实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留样操作要求

2.1 食堂提供的每种食品,必须由供餐点负责人安排食堂专人负责留样,供餐点负责人食品留样第一责任人。

2.2 食堂食品留样必须配备专门的食品留样冰箱,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由专人负责。

2.3 每种食品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

2.4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容器内,以免被污染,冷却后,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见附录1),并放置在专用留样冰箱中。

2.5 冷藏条件0℃~5℃,存放时间不得低于48小时。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2.6 每天按时填写留样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名称、留样时间、留样量、销毁时间、切配人员、烹饪人员、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见附录2)。

3.销毁操作要求

3.1 留样食品保存48小时后,进餐者如无异常,按以下流程进行销毁:

3.1.1 将留样食品由负责留样的专人转送至指定地点,在供餐点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销毁。

3.1.2 由专人填写销毁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名称、留样时间、留样量、销毁时间、切配人员、烹饪人员、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见附录2)。

3.3 完成销毁工作后,由负责留样的专人完成留样容器的清洗及消毒工作。

4.其他

公司质安部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

附录1:

附录2:

食品留样与销毁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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