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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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运输
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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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方式。
(三)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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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
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
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章
设定的处罚额度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能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
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
(四)统一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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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尺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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