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道路运政执法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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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目录

1.现场笔录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举报记录

4.立案审批表

5.协助调查函

6.接受调查通知书

7.询问笔录

8.勘验(检查)笔录

9.抽样取证凭证

10.鉴定委托书

1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2.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13.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物品发还清单

14.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5.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

16.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17.扣押(查封)决定书

18.扣押(查封)物品清单

19.延长扣押(查封)期限决定书

20.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21.解除扣押(查封)决定书

22.扣押(查封)物品发还清单

23.责令改正通知书

24. 回避申请书

25. 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

26. 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27. 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28.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9. 听证会通知书

30. 听证公告

31. 听证笔录

32. 听证报告书

33.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4. 案件移送函

35. 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

36.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行政处罚决定书

38. 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式)

39.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4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41.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2. 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3. 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44. 送达回证

45.结案报告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一

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制作说明

1.“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2.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

3.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4.“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5.现场笔录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现场人员签名并标注日期。

6.现场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并交现场人员阅读或者向现场人员宣读,由现场人员逐页签字或按手指印确认。

7.现场人员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内容属实”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如果现场人员不会写字的,由记录人手写“以上内容属实”,并由现场人员按手指印。

8.现场人员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现场人员一一签名或按手指印,予以确认。

9.现场人员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现场人员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现场人员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制作说明

1.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按手指印。

3.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室、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4.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

举报记录

举报时间:年月日时分举报人:性别:举报类别:

住所或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举报内容:

举报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

备注:

举报记录制作说明

1.该文书不适用于12328电话举报投诉。

2.“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访、来信(电子邮件)和来电举报。

3.“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

4.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在“备注”栏里说明。

5.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四

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制作说明

1.案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在表述时应当加“涉嫌”二字,其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2.案件来源应注明执法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

3.当事人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当事人为个人的,填写姓名、性别、职业、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号码、工作单位等。其中,个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

4.“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5.“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6.“受案部门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部门承办人、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7.“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并在承办人中明确主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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