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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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9•【字号】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3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路宝2020年4月19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盐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将第七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部门)”。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市政府立法部门”。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承担立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部门)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论证规章项目,审查修改规章草案。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项目名称;“(二)牵头起草单位;“(三)该立法事项是否属于本市立法权限;“(四)该项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制定的相关依据;“(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计的有关制度和确立的有关措施;“(七)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方案;“(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盐政办发[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09〕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22日盐城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加大纠风工作组织协调力度,保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落实到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为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纠风工作的议事机构。

第三条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纠风办,成员单位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专项治理项目的牵头责任部门和承担纠风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正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纠风办正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全市部门、行业风气和纠风工作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二)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纠风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研究部署全市纠风工作;(三)听取纠风和专项治理及其它政风行风建设重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市纠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督促、检查、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和行风建设重点工作的开展;(五)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的措施;(六)组织召开全市纠风工作联席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纠风工作要求,制定全市纠风工作要点,分解落实全市纠风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责任;(二)收集全市纠风工作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和做法,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和监督纠风工作的开展;(三)研究分析纠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或建议;(四)组织全市纠风工作的调查研究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五)处理有关行风问题的来信来访。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2)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2)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盐政发[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盐政发〔2012〕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艰苦奋斗,埋头苦干,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责任意识,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保持为民务实清廉和勤政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永办发[2014]1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处室、系部、支部和各附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跟班学习等人员)。

第四条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需要问责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精神不振,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意识,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二)办事效率低,受到群众投诉或领导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失职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碰硬,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六)其他由于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

第七条履职不当,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在招生就业、职称评聘、考试考核、教学科研、基建维修、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臵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的;(三)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社会保障、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四)违背科学发展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五)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较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六)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七)在为学生、职工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损害职工和学生利益的。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和深化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和深化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和深化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0•【字号】盐政办发[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和深化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办法(盐政办发〔2012〕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实施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59号)和省绩效办《2012年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方案》(苏绩效办〔201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和深化“三项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紧紧围绕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这一目标,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关内部管理,改进作风行风,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三项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市各部、委、办、局和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单位和组织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和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盐政发[2009]182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9〕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认识,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和关键。

市县两级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执行者,承担着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的社会管理职责,其行政行为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利益休戚相关。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的具体工作也主要是由市县政府来承担。

因此,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进程,决定着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成败,是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重要体现。

(二)强化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同时,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这些都对我市的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不断开拓创新,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关于加强 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 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加强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改进工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办法,《中共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局党员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局领导班子和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关于改进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

1、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重点是:注重察实情求实效、强化统筹协调、减少陪同人员情况;2、在精简会议活动方面,重点是:减少会议活动数量、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控制会议活动经费情况;3、在缩减文件简报方面,重点是:精简各类文件简报、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情况;4、在规范出访活动方面,重点是:加强统筹安排、规范团组出访安排情况;5、在简化接待方面,重点是:精简接待安排、改进安排保卫情况;6、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重点是:改进新闻报道方式方法、精简会议新闻报道、简化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情况;7、在控制文稿发表方面,重点是:建立领导文稿发表审批制度、规范领导文稿发表范围情况;8、在厉行勤俭节约方面,重点是: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待遇标准,严控会议、活动、接待、外出等事项的开支,强化对公务消费尤其是中秋、春节等节日庆典期间公务消费的监督,推进公务消费公开化和透明化,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做到依法、高效、正确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实行查实待岗处理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借调人员)。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或严重影响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但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四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有错必纠、惩教并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问责:(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过程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实施方案作为一个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机关作风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优良的机关作风是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的关键。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我们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制度保障机关作风建设必须建立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上。

要在制度上不断完善和规范,落实好责任制,推行严格的考核机制,对于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力、失职渎职的人员实行自负盈亏的问责机制。

二、倡导廉洁清廉机关作风建设的核心是廉洁清廉,我们将禁止一切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要推广廉政文化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和自律性,促进员工廉政意识的形成,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循规章制度,自律自警。

三、实行务实效率将“务实效率”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推广“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注重考核成果,选拔和任用人才要以实绩为基础,及时评估成果实现情况,并根据科学的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推行服务型政府秉持服务为民的宗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服务流程,强化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通道与沟通。

发现并解决办公场所的短板,优化办公环境,为员工提供更为舒适的办公环境;同时,员工要进一步转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五、用人标准更高加强用人管理,推进人员流动和重构,尊重人才价值,在选拔和任用上严格遵循能力和业绩的标准,并且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业工作道德规范,努力普及职业素养,促进人员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六、加强政治建设机关作风建设的前提是政治建设,建立和完善各方面的政策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机关作风建设铺就扎实的基础。

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领导干部要做到正当官、让利民,以身作则,增强职工对干部政治素质和作风的信赖。

同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管和公众监督,使政府权力得到良好的运用。

七、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系统,将信息化手段贯穿于工作流程全程,实现全员工作一条链,提高工作效率。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苏发[2005]25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苏发[2005]25号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苏发[2005]25号2005年10月15日)加强省级机关作风建设,是江苏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举措。

为了把省级机关真正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领导机关,充分发挥省级机关在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江苏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建立健全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对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组织领导1.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省级机关作风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省级机关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部署,研究解决机关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做好加强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工作;组织开展群众评议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等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建立健全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和发展作风建设的成果。

根据机关作风建设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2.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级机关作风办)为省级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负责省级机关作风建设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搜集整理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作风建设的进展情况,通过编发简报等形式进行交流;加强对机关作风建设的督促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群众评议省级机关作风建设方案,做好评议活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加强对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能力作风建设监督问责专项工作方案

能力作风建设监督问责专项工作方案

能力作风建设监督问责专项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1.1 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作风建设是指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作风和为人处事态度。

好的作风对于党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而能力作风建设则是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当前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中,能力作风建设已成为一项迫切需要重视和加强的工作。

1.2 监督问责的关键作用监督问责是党的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占有重要地位。

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问责能够有效约束党员干部,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专项工作方案的设计2.1 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针对能力作风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对各项工作进行具体规划。

2.2 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责任分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监督问责之责,强化工作推进的实效性。

2.3 深入调研和分析研判通过深入调研和分析研判,全面了解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能力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提供客观的依据。

2.4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结合调研和研判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培训力度、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激励机制等。

2.5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倡导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会报告精神贯彻落实。

三、重点推进工作3.1 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针对各级领导班子,加强能力、作风等方面的建设和培训,提升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和执行力。

3.2 建设学习型组织通过开展各类专题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打造学习型、创新型组织。

3.3 加强评估监督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能力作风评估监督机制,通过考核、评比等形式,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

3.4 推动廉政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加大反斗争力度,健全健全反体系机制,确保廉洁从政,加强执纪问责。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工作人职工作问责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制,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推进“敬业、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作风建设,加强落实执行力。

根据《关于实行市级机关工作人职工作问责方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局机关、监察支队和特培中心科级及其以下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施工作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一) 在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及本局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规定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因工作失职、失误、过错、不作为、慢作为或超越权限行使职权,导致损害机关形象、损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三) 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四)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后果的;(五) 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六) 对依法审批的事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七)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八) 在法定审批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加以限制的;(九) 在行政审批和执法检查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十) 强制企事业单位参加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培训的;(十一) 未按服务承诺的时限办理许可项目的;(十二) 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推诿、不受理的或受理后不及时办理的;(十三) 被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媒体曝光且确实存在问题的;(十四) 工作出现失误,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失职行为。

14.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暂行办法

14.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暂行办法

辉南县人民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人员。

第三条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迟到、早退、仪表不端,不按规定着装,工作时间炒股、打游戏、上网聊天、看娱乐节目、打牌、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脱岗、漏岗。

空岗、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三)不参加集体活动,不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随意接打电话、喧哗、看报纸杂志等于会议无关的活动;(四)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来院人员;(五)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六)公车私用;(七)工作日饮酒;(八)酒后驾车;(九)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报销费用,索取、收受财物;(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八)项和第(十)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较严格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处分。

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所列情形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和党、政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政治处干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不定期的对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盐政办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盐城市政务信息公示制度(试行)》及《盐城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盐城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盐城市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单位、驻市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政府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政务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八)违反规定收费的;(九)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办法的行为。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作风建设问责办法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调研活动方面,组织群众迎送上级领导;违规使用警车带路,限制正常交通秩序;违规张贴悬挂横幅标语、打电子屏滚动标语、铺设迎宾地毯。

(二)在公务接待方面,不在内部或定点宾馆安排住宿,安排超标准房间,房间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违规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以招商引资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在会议活动方面,未经批准举办或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和经费、人数、时间;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放花草、香烟或水果,制作背景板;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四)在文件简报编制方面,未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能范围发文,编制发放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和授权,市级机关部门向各市(区)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要求各市(区)委和政府报文;推进无纸化办公工作不力。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盐政发〔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发〔2015〕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5日盐城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授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其他行政监察对象。

第四条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审批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承担。

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

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2013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问责主体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投诉;(二)开展调查核实;(三)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对工作人员实行机关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有违必究、错责相当,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经规范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二)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三)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合法利益受损或给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的;(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被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的;(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八)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的;(十)其他因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需要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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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机关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2013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对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作风建设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组织实施。

问责主体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举报投诉;(二)开展调查核实;(三)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条对工作人员实行机关作风建设问责(以下简称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有违必究、错责相当,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经规范程序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台重大决策和政策等事项;(二)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指示要求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三)工作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群众合法利益受损或给工作造成消极、负面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反馈的;(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被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的;(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七)不认真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八)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力、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的;(十)其他因履职不到位或不正确履职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借口推诿、拖延或拒绝办理的;(二)服务效率低下,超过审批时限,致使服务对象合法利益受损的;(三)对待服务对象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未告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损害服务对象合法利益的,或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答复的;(五)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未向群众告知经办处室和经办人员,或经办处室无人时,未告知经办处室联系方式的;(六)未一次性向群众告知申请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所必备的书面材料以及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等事项的;(七)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未公开办事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的;(八)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的;(九)其他因服务意识不强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公务无关事项的;(二)工作中不团结,不协作,搬弄是非,传播谣言,诬告或诽谤单位、组织、个人,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三)不遵守公职人员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四)违反禁酒规定,工作日中午饮酒的;(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用公款相互宴请、送礼,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二)公车私用、违规配车、擅自驾驶公车的;(三)借外出开会、考察等名义公款旅游的;(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参加非亲属婚丧喜庆活动的;(五)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的;(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服务或管理对象宴请、礼金、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或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领取奖金、福利、补贴,违规报销费用或违规借用车辆的;(七)其他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问责:(一)本处室工作人员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应对单位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二)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问责三人次(含)以上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或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四)对所发现的作风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应对单位主要领导问责;(五)其他需要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的情形。

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一条对工作人员问责的方式:(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诫勉谈话;(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通报批评;(五)责令公开道歉;(六)停职检查;(七)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对应当问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不良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处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必须对其是否被问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一)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二)工作人员受到停职以上问责,如是后备干部身份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三)工作人员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一)拒绝改正错误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四)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六)同一人一年内被问责二次(含)以上的;(七)被主流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形。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三)具有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四)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问责情形。

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六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需要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一)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工作中或其他渠道发现需要问责的;(二)在干部监督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需要问责的;(三)上级领导批示、上级机关督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经调查属实需要问责的;(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控告、检举的;(五)通过明查暗访发现的;(六)主流媒体曝光或网络舆情引发且有证据证实的;(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七条问责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收集证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问责调查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建议。

调查人员办理的问责事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市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并报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实施。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记录。

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由问责决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对象基本情况、问责事由、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道歉决定的,应当在《问责决定书》中写明道歉的方式、范围等;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的,其《问责决定书》等问责资料要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公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投诉、控告、检举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当书面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对经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和省属驻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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