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

志愿服务中心机构设置

志愿服务中心(站)

志愿服务中心(站)

成员成员成员

巾帼志愿服党群便民服敬老院志

--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权拒绝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二)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申请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长记录;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十)要求《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关系转接;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中心(站)的管理制度;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妥善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标识;

(七)因故不能参加和完成预先约定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八)维护志愿服务中心(站)设施和物品,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志愿者行为规范和服务守则

志愿服务事业,是一个平凡而崇高的事业,是一个深受党和政府支持、深受群众拥护的事业。作为参与这项崇高事业的一名成员,请自觉执行以下规范和守则:

一、志愿服务规范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做合格公民。

(二)以自身的行动,实践志愿精神,把爱心奉献给社会和需要帮助的人。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

(四)廉洁自律,不以任何理由收取服务对象的报酬。

(五)服从安排,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

(六)文明服务,维护志愿者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志愿者服务守则

(一)弘扬无私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名利得失。

(二)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为他人送一片爱心。

(三)出入相帮,守望相助。

(四)急困难者之所急,帮困难者之所需。

(五)好服从组织需要,加强团队合作。

(六)待人以情,待人以诚。

(七)尊重受助者人格,严守受助人隐私。

(八)好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技能。

(九)通过志愿服务,提升自身素质。

(十)接受监督,加强自律

志愿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

一、推动辖域志愿服务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二、负责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的培养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辖域重大志愿服务项目的规划、孵化、发布和实施。

四、管理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指导和督导辖域志愿服务组织、队伍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活动记录,关系转接,激励回馈等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五、以党员志愿者为先锋在辖域内培育培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乡风移俗等志愿服务骨干、典范。

六、负责相关志愿服务活动文字、图片、新闻报道、视频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总结报送宣传相关工作信息。

七、保持好志愿服务中心(站)的清洁卫生,维护好各类便民设备和器材,装订管理好各类档案资料。

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县域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中心(站),是指2018

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平顶山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的,能为广大群众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类志愿服务中心(站)。

第三条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立,目的是为了加强全市志愿服务阵地建设,有效对接服务需求,方便志愿者、志愿组织(队伍)和广大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条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个层次进行建站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在市文明委领导下,由市文明办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文明办,各级文明单位,共同做好相关志愿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区域内志愿服务中心(站)的阵地建设、活动开展、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对本区域内志愿服务中心(站)负责人和骨干进行培训,对优秀的中心(站)和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

第七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委派专人负责志愿服务中心(站)工作,协调推进辖区内志愿服务中心(站)管理工作。

第三章中心(站)建设

第八条按照有固定队伍、有工作制度、有专门场所、有台账记录、有回馈机制、有学习成效,落实六有”标准,在公共场所、窗口单位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依托各种便民服务点建立志愿服务中心(站),在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普遍建立一批志愿服务中心(站)。

第九条积极推动中心(站)信息化建设,愿服务中心(站)应链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帮助辖区内的志愿者实施电子注册,便于志愿者多地服务时长的汇总和志愿服务数据的异地转移及接续。

第十条按照市文明委《平顶山市县域志愿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志愿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类文明创建考核体系。

第四章日常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