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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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行政总务-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 精品

行政总务-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 精品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 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 自行选择、决定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这类 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 适当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 A、消防部门在灭火时,有权根据火情决定是 否拆除与失火房屋相邻的房屋及拆除几间房屋 等。
• 例如,行政许可必须颁发许可证; • 行政立法必须形成立法文件; • 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 • 例如罚款收据单,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具的发票。 •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
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 例如,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活动中,如遇到紧急、危急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
•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 • 2、城管人员对占道经营者的殴打行为 • 3、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
其门面经营的商家迁出
• 4、工商局领导班子经讨论后,在会议上 决定免征当地一企业的部分所得税
• 5、某公安局以具有犯罪嫌疑为名,将公 民甲非法羁押长达三个月。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 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辆 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某市卫生局购买办公物品 B. 某乡政府起诉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的行
为 C. 县民政局越权处罚某企业消防设施不
达标 D. 某县工商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
•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 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 2.裁量性 •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

法学概论 复习题 名词解释

法学概论 复习题 名词解释

名词:1、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指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3、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4、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5、一般法: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其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

6、特别法: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只在特定时期内有效的法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务员暂行条例、戒严法等。

7、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依此标准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

8、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9、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

10、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2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13法律后果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定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14禁止性规范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规范,如刑法中的“不得杀人”等15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作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等16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自行选择作或不作某种行为的规范17确定性规范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18委任性规范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司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司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司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行为1. 定义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使用职权所作出的具体的具有片面性的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行动。

行政行为包括授权性行政行为和压制性行政行为。

2. 特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确认性、规范性、特殊性等特点。

3. 要素行政行为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四个基本要素。

4. 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相对效力是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有效,但对国家机关自身无效;绝对效力是行政行为对任何人都有效。

5. 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行为包括许可行政行为、认定行政行为、处分行政行为、服务行政行为等。

二、行政法规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 立法机关行政法规的立法机关是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 履行程序行政法规的履行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审议、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4.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最高法律标准,行政法规是法律的具体化,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5. 行政法规的种类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三、行政许可1. 定义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行为、活动或者法定条件做出的认可行为。

2. 权利义务行政许可的主体有权利义务,权利是行政机关许可人从事特定行为或活动的权利;义务是许可人必须遵守法定规定的条件和规范。

3. 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

4. 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等。

5. 许可的审查程序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四、行政裁量1. 定义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行使的自由裁量权。

2. 裁量的范围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包括自由裁量权、限制性裁量权和禁止性裁量权等。

3. 裁量权的限制行政裁量权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章的约束。

4. 裁量权的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包括违法裁量、严重违法裁量和滥用职权等情形。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我们现在所说的行政法,除了指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以外,更重要的是其包含了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精神实质。

2.行政法律事实: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第二章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第三章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第四章1.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3.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的,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行政法律行为是什么

行政法律行为是什么

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一)行政法律行为的涵义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进行分类,其中基本的、应用价值大的分类有:1.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可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但三者之间有显著的不同。

2.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根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是否以相对人申请为条,可分为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

4.根据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其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量,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5.根据行政行为是否必须申请复议,可分为不须复议行为和须复议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的行为。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最主要的抽象行政行为,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故称为行政立法。

它具有以下特征:1.从属性行政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从属于宪法、法律,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立法性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基于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制定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行为规则的活动。

因此属于立法活动。

3.行政性行政立法的立法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从本质看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行政管理事务,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因此属于行政活动。

(二)行政立法体制行政立法体制是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我国行政立法体制与权力机关立法体制一样,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每一级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立法层次。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④形成的时间不同。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六章 国家赔偿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六章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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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国家赔偿
【本章学习内容】 本章是行政法的最后一章的内容,即国家赔偿法,在完成了本章的学习之后,我们终于将行政法 这一完整的大拼图拼上了最后一块,但正所谓行百里者半九十,希望大家能带着对以下问题的思考进 行学习,站好行政法之旅的最后一班岗! 1.什么是国家赔偿?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国家会赔偿?(国家赔偿概述) 2.当行政机关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后,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行政赔偿) 3.假如我们在刑事诉讼中蒙受冤屈,我们该如何获得赔偿?(司法赔偿) 4.国家赔偿具体怎么赔,按照什么标准来赔?(国家赔偿的其他规定)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虽然较多,但需要重点记忆的部分不多,因此需要结合听课内容进行选择性重点记忆。 同时,对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往往基于对之前章节各种细节的理解,是将之前章节部分内容 “串联”起来的一章,因此需要进行对比记忆!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国家赔偿举证 责任
原则上,国家赔偿适用“谁主张国,家谁赔举偿证”的(相申关请规赔定偿的要自己举证,不想赔偿的也要自己举证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羁押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
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本章的难点在于区分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适用事由与赔偿程序,同样需要大家进行 对比记忆,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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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天
习题注1 意事项
建议学习时间
今日习题无难点 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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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国家赔偿
目录
第十六章 国家赔偿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司法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其他规定★★
第一节 国家赔偿概述★

16-第十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优秀课件

16-第十六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优秀课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 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 当事人在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同时, 又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判。
第三, 对于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
不服该裁决, 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司法有限变更的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的过程中,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应予 尊重, 原则上不予改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 才享有部分或全部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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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是指对同一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 机关的行政裁决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判,司法裁决 具有最终的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阶段,对复议裁决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 件,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并依法作出裁判。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我 国行政诉讼制度有概括性的认识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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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 系统地介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概 念、历史发展、功能、目的,深入地分析我国行政 诉讼的原则,使学生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有清晰、 透彻的掌握,并能够运用行政诉讼的原则分析涉及 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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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浅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检验其是否合法、合规、公正和有效,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权行使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对特定主体做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处分、行政合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为、是否明确约束法律、是否保障公民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

2、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上位法、下位法、政策、规范等规定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范内容,在判决中取消或修改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公正、环境公正、对等公正、效果公正等要求进行核查。

主要着眼于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情况和方式是否公正、公平、合理,如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是否保障相关方利益均等。

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1、法律保障标准行政行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共利益的原则。

司法机关审查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来核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2、程序保障标准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也是重要的审查标准,如果程序不合法,即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不合法的。

行政行为制定时必须遵循明确的程序规定,同时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合理性标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之一。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合法,并考虑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利益权益之间的平衡。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标准。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给予公民救济和保护。

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对称性等特点,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因此需要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和调整,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要素。

合法性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关键。

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和限制,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保证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符合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彼此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需要综合考虑,不能片面追求某一个方面。

司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时,需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综合评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最终做出正确的司法裁决。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的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适当性和程序正当性三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和平衡,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程序要求。

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的落实可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所谓的⾏政⾏为是执⾏法律的⾏为,任何⾏政⾏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政⾏为。

那么哪些⾏为是属于⾏政⾏为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政⾏为的分类标准有哪些(⼀)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政⾏为以其适⽤与效⼒作⽤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所谓内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内部⾏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政组织内部产⽣法律效⼒的⾏政⾏为,如⾏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政命令等。

所谓外部⾏政⾏为,是指⾏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政⾏为,如⾏政许可⾏为、⾏政处罚⾏为等。

划分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的意义在于:第⼀,内部⾏政⾏为适⽤内部⾏政规范,因⽽也只能⽤法定的内部⼿段和⽅式去进⾏;⽽外部⾏政⾏为适⽤于社会⾏政等外部⾏政法规范,因⽽能够采⽤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段和⽅式去进⾏。

第⼆,对于内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没有严格要求,⽽外部⾏政⾏为的主体资格,法律则有严格的要求。

第三,内部⾏政⾏为不得适⽤⾏政复议程序和提起⾏政诉讼,⽽外部⾏政⾏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政复议程序和⾏政诉讼程序。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所谓抽象⾏政⾏为,是指以不特定的⼈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的⾏为,如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

抽象⾏政⾏为包括两类:⼀类是⾏政⽴法⾏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政法规和⾏政规章的⾏为;另⼀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件的⾏为,即有权⾏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的其他规范性⽂件的⾏为。

所谓具体⾏政⾏为,是指在⾏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为,其⾏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个⼈或组织的权益,具体⾏政⾏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或组织,或者某⼀具体社会事项。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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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守法(见表 16-5) ★★★★ 表 16-5 守法
16.2 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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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说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 答:(1)法律实施概述 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法的实施又称“法律实施”,是 相对于法律制定而言的,指宪法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种形 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运用、应用和实现的活动。在法律运行系统中,法律制定(立法)是基 础和起点,而法律实施则是使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现实化的过程, 是法律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 行为模式变成法律主体的具体行为的过程。法律得以实施的标志是权利得到实现,权力受到 制约,义务(职责)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法律的价值和立法宗旨得到充分实现。 (2)法律实施的重大意义 关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古今中外有许多思想家、政治家作了深刻论述。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解释法治的含义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 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国战国时 期的思想家韩非认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汉代思想家王符说过:“法令行则 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认为:“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近代著名思想 家梁启超提出:“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最近几年,习 近平多次就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过深刻论述和明确要求,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 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要加强宪法和 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 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法律的权威性与法律实施 法律的权威性是指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②行政具有公益性。

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

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

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

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

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

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3秋年行政法考核重点内容

2013秋年行政法考核重点内容

2013秋行政法考试重点内容和考试要求说明:本次复习的重点,朱叶教授的网上辅导整理,星号是重点章,行政管理专业的考试范围第一章到第十七章;法学专业考试范围是全部内容从第一章到第二十七章。

红色是本次复习的重点,请关注。

识记部分比较容易出题形式是填空和选择;领会部分是简述或者论述;而运用部分是案例分析。

考试的依据是教科书的内容和教学大纲。

在重点复习后,应练习历年试题、黄册子练习题等。

复习建议:一、依据本重点的内容(红字)复习;二、依据复习重点,阅读教科书5遍;三、练习历年试题,在考试指南栏目。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说明:本部分是重点几乎每次考试均涉及到,所以,应重点的复习,特别是简述和论述题比较容易出题。

考试知识点:1.行政的涵义2.行政法的概念3.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2)行政法;(3)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8)行政法律事实;(9)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0)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1)行政法的法源;(12)实体行政法;(13)程序行政法;(14)一般行政法;(15)特别行政法;(16)行政组织法;(17)行政行为法;(18)行政监督法。

领会:(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6)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学说;(7)行政法的概念;(8)行政关系的种类;(9)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10)行政法的特点;(11)行政法的分类。

(12)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3)行政法的作用。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说明:本章的内容考核简述题,所以,应关注简述题的要点的内容。

考试知识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考试要求:识记:(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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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张某不服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拆迁裁决案
【案情介绍】张某的房屋位于含山县运漕镇下大街15号,属私 房,房产证编号为含房私字20411号。运漕镇政府因对旧城进行 改造,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情况下,从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 同张某3次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于 2000年5月24日作出房屋拆迁决,并于同年6月30日,即张某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作出补充裁决。两次裁决的内容为:(1) 拆迁人对被折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标准一律按含山县 含政(1996)第7号文件执行;(2)张某搬迁至运漕沿河防洪 墙改造工程商住楼自东向西28号房;(3)拆迁人给付张某补偿 费81865.07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含山 县房屋拆迁办公宣作出的裁决程序违法,裁决书第一项“按含 山县含政(1995)第7号文件执行”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无法执行,故请求法院予以撒销。
最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 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含山县房 屋拆迁办公室所作的拆迁裁决书中对补偿方式规定得笼统,缺乏具 体的标准。
综上所述,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的拆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 违法,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三、我国行政专门裁决制度的完善路径
我国行政专门裁决制度虽有所发展,但总的看,还有许多方 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行政专门裁决机构的健全问题。我国目前的行政专门裁 决机构尚不健全,大多数有权裁决特定的民事纠纷的行政主 体都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而多由一般行政执法机 构处理,这样就把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两种职能合由一个主 体行使。我国行政专门裁决机构应建立独立裁决机构,而且 裁决机构组成人员中应有社会上的法律或技术专家参与,或 建立起专家评估咨询制度。
首先,工伤等级鉴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致行为, 根2003年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受理工伤认鉴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 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 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 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工伤鉴定的职责,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是: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法律问题】工伤等级鉴定是否为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我国的工伤等级鉴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人 民法院能否受理此类纠纷案件。
在我国,工伤等级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 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队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 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
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包括: (1)行政专门裁决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行政专门裁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专门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也有的学者将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概括为: (1)在意思表示上具有单方性; (2)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3)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4)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
【法律问题】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的拆迁裁决行为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所作出的拆迁裁决属于行政裁决。行政裁 决要合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公正、平等的原则。行政机 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坚持和贯彻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 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其次,裁决者应 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最后,裁决机关必须客观而全面地认定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实行裁决程序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 机会,以确保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简便、 迅捷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在程序上考虑行政 效率和有效实现行政职能。在确保纠纷得以公正解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采取简单、迅速、灵活的裁决程序。(3)客观、准确的 原则。行政裁决必须客观而全面地认定事实。根据案情的需要, 有时需要组织有关调查、勘验或者鉴定,例如在交通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环境污染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等技术性争议案件 中,必须坚持贯彻客观、准确的原则,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其次,工伤鉴定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劳动鉴定委员会只对 已确认为工伤的职工、职业病者进行评残鉴定,所以,工伤等级 鉴定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或否定)并 予以宣告。《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在列举了7项可诉行政行 为后,紧接着在第8项又作出概括性受案范围的规定。即认为行 政机关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的,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行 为主要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给给付和行政证明等。行政 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这从最高 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条同样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除排除性规定的6种不属受案 范围的情形外,均可提起行改诉讼。行政确认并未包括在排除性 受案范围中,法律也未明确规定禁止受理。所以,行政确认行为 理当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专门裁决的复议与诉讼问题。行政专门裁决作为一 种具体行政行为,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是我国行政法治 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公正,原则上行政专门裁 决行为都应属于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的概念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特定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
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行政司法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仲裁制度可适用于经济合同行 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仲裁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与民间仲裁形成了鲜明的对 比。
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行政仲裁 发生了很大变化。诸如对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的仲 裁等曾一直具有行政仲裁性质,现都已改为民间仲裁。
案例1:曹某诉常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结论案
【案情介绍】原告曾某系第三人常熟市不锈钢材料厂的职工。曾某于2002年 1月8日在工作时由于砂轮切割片碎裂飞出而致面部受伤,2002年2月6日由常 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常热市不锈钢材料厂于2002年4月15日 向被告常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了伤鉴定申请。被告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 委员会苏劳鉴(2002号印发的《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伤程序(试行)》的规定, 于2002年5月26日组织因工伤残人员至市第一人民医院集中体检。2002年6月 20日,被告组织医鉴定专家张永良等7人组成鉴定组进行集体评审,并根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定)(GB/T16180-1996)标准作出了鉴定纬 结论,并按省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文书格式填发了“常热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 书”,该通知书明:“常热市莫城镇不绣钢材料厂:经本委鉴定,对曾某同 志的伤残情作出如下结论: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要定》标准 (GB/T16180-1996)八级,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如有 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该通知书送达了申请人常熟市不钢材料厂。200年7月8日常熟市不锈钢材料 厂向常熟市劳动整定委员会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根据省人民政府条162号 令第34条及《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第5条的规定。被告已于 200年7月16日受理了该单位提出的申请,择期复查。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看,对我国目前仅 有的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得还是比较完善的。 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的深入,大量的行政机关转化问题和事业单位劳 动人事争议问题都会不断突出。今后,除了国家公务员外, 凡是用工制度中的问题,理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包括 广义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以解决。
所以,目前只有劳动争议仲裁仍保留着行政仲裁的属性。
二、有关行政仲裁的思考
目前,我国行政仲裁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不能否定这一行 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及价值。而且,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行 政仲裁过去曾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作出很大贡 献,现在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可以相信,随着经济发展和 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行政仲裁将继续发挥应有作用。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属于我行攻法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相对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节行政专门裁决
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程序
行政专门裁决程序是行政专门裁决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但是,目前行政司法实践很少重视这个问题,而且行政法 理论界也没有很好地加以研究。目前我国虽然没有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典,但像行政专门裁决这样的行政司法行为, 遵循一定程序尤为重要。从行政法理论角度讲,行政专门 裁决大致应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本案中,首先,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所作的拆迁裁决依据的是含 山县含政(1996)第7号文件,而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含山县县城规 划区内的拆除,而张某的房屋位于含山县运漕镇,属建制镇的乡镇, 已经不属于含政(1996)第7号文件调整的范围,而应适用《含山县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含政(1996)第7号文件规定的裁 决主体是含山县城建办,而《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的裁决主体才是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因此,含山县房屋拆迁办 公室作出的拆迁裁决适用含政(1996)第7号文件是错误的。
其次,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6条的规定, 建房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 迁计划和方案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向拆迁办申领拆迁 许可证。本案中,拆迁人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即向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 拆迁裁决,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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