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行政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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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
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包括: (1)行政专门裁决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行政专门裁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专门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也有的学者将行政专门裁决的特征概括为: (1)在意思表示上具有单方Hale Waihona Puke Baidu; (2)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3)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4)在解决纠纷上具有非终局性。
案例2:张某不服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拆迁裁决案
【案情介绍】张某的房屋位于含山县运漕镇下大街15号,属私 房,房产证编号为含房私字20411号。运漕镇政府因对旧城进行 改造,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情况下,从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领取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 同张某3次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于 2000年5月24日作出房屋拆迁决,并于同年6月30日,即张某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作出补充裁决。两次裁决的内容为:(1) 拆迁人对被折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回迁标准一律按含山县 含政(1996)第7号文件执行;(2)张某搬迁至运漕沿河防洪 墙改造工程商住楼自东向西28号房;(3)拆迁人给付张某补偿 费81865.07元。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含山 县房屋拆迁办公宣作出的裁决程序违法,裁决书第一项“按含 山县含政(1995)第7号文件执行”过于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 而无法执行,故请求法院予以撒销。
我国行政专门裁决制度虽有所发展,但总的来看,还有许多方 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1)行政专门裁决机构的健全问题。我国目前的行政专门裁 决机构尚不健全,大多数有权裁决特定的民事纠纷的行政主 体都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裁决机构,而多由一般行政执法机 构处理,这样就把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两种职能合由一个主 体行使。我国行政专门裁决机构应建立独立裁决机构,而且 裁决机构组成人员中应有社会上的法律或技术专家参与,或 建立起专家评估咨询制度。
首先,工伤等级鉴定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致行为, 根2003年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受理工伤认鉴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 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 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 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 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工伤鉴定的职责,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申请
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裁决机构申请裁决。
第一节行政专门裁决
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程序 (二)受理 行政主体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
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调查、审理 行政主体应对纠纷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核实,可以自行 调查、审理,也可以责令当事人举证。 (四)裁决 行政主体通过审查了解情况之后,应及时裁决,同时还要 告知当事人能否起诉以及起诉期限和管辖法院。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看,对我国目前仅 有的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规定得还是比较完善的。 但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以及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的深入,大量的行政机关转化问题和事业单位劳 动人事争议问题都会不断突出。今后,除了国家公务员外, 凡是用工制度中的问题,理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包括 广义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以解决。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行政裁决 制度创新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专门章 节和6个条款来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程序,这有助于制度化地克 服这些长期疑难的薄弱环节,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 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形成高效、便捷、 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可以说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的重大制度创新。
所以,目前只有劳动争议仲裁仍保留着行政仲裁的属性。
二、有关行政仲裁的思考
目前,我国行政仲裁的情况虽然不多,但不能否定这一行 政司法行为的存在及价值。而且,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行 政仲裁过去曾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作出很大贡 献,现在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可以相信,随着经济发展和 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行政仲裁将继续发挥应有作用。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款是: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最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 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含山县房 屋拆迁办公室所作的拆迁裁决书中对补偿方式规定得笼统,缺乏具 体的标准。
综上所述,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的拆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 违法,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三、我国行政专门裁决制度的完善路径
它是我国一项特有的行政司法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仲裁制度可适用于经济合同行 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行政仲裁带有较强的行政性,与民间仲裁形成了鲜明的对 比。
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行政仲裁 发生了很大变化。诸如对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的仲 裁等曾一直具有行政仲裁性质,现都已改为民间仲裁。
(2)行政专门裁决的复议与诉讼问题。行政专门裁决作为一 种具体行政行为,接受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是我国行政法治 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公正,原则上行政专门裁 决行为都应属于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仲裁
一、行政仲裁的概念
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特定的民事纠纷,按照仲裁程序作出公断的制度。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属于我行攻法中的行政确认行为。相对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节行政专门裁决
二、行政专门裁决的程序
行政专门裁决程序是行政专门裁决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但是,目前行政司法实践很少重视这个问题,而且行政法 理论界也没有很好地加以研究。目前我国虽然没有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典,但像行政专门裁决这样的行政司法行为, 遵循一定程序尤为重要。从行政法理论角度讲,行政专门 裁决大致应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法律问题】工伤等级鉴定是否为具体行 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理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我国的工伤等级鉴定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人 民法院能否受理此类纠纷案件。
在我国,工伤等级鉴定是指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 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队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 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法律问题】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的拆迁裁决行为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所作出的拆迁裁决属于行政裁决。行政裁 决要合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公正、平等的原则。行政机 关运用行政裁决权。必须坚持和贯彻公正、平等的原则。首先, 裁决机关必须在法律上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其次,裁决者应 当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最后,裁决机关必须客观而全面地认定 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实行裁决程序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裁决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 机会,以确保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简便、 迅捷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必须在程序上考虑行政 效率和有效实现行政职能。在确保纠纷得以公正解决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采取简单、迅速、灵活的裁决程序。(3)客观、准确的 原则。行政裁决必须客观而全面地认定事实。根据案情的需要, 有时需要组织有关调查、勘验或者鉴定,例如在交通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环境污染争议、产品质量争议等技术性争议案件 中,必须坚持贯彻客观、准确的原则,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第十六章 行政司法行为
第一节行政专门裁决 第二节行政仲裁 第三节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行政裁决制度创新
第一节 行政专门裁决
一、行政专门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专门裁决的概念 所谓行政专门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
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 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专利、商标等方面的行政专门裁决制度。
本案中,首先,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所作的拆迁裁决依据的是含 山县含政(1996)第7号文件,而该文件适用的范围是含山县县城规 划区内的拆除,而张某的房屋位于含山县运漕镇,属建制镇的乡镇, 已经不属于含政(1996)第7号文件调整的范围,而应适用《含山县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含政(1996)第7号文件规定的裁 决主体是含山县城建办,而《含山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 的裁决主体才是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因此,含山县房屋拆迁办 公室作出的拆迁裁决适用含政(1996)第7号文件是错误的。
案例1:曹某诉常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鉴定结论案
【案情介绍】原告曾某系第三人常熟市不锈钢材料厂的职工。曾某于2002年 1月8日在工作时由于砂轮切割片碎裂飞出而致面部受伤,2002年2月6日由常 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常热市不锈钢材料厂于2002年4月15日 向被告常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了伤鉴定申请。被告根据江苏省劳动鉴定 委员会苏劳鉴(2002号印发的《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伤程序(试行)》的规定, 于2002年5月26日组织因工伤残人员至市第一人民医院集中体检。2002年6月 20日,被告组织医鉴定专家张永良等7人组成鉴定组进行集体评审,并根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定)(GB/T16180-1996)标准作出了鉴定纬 结论,并按省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文书格式填发了“常热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 书”,该通知书明:“常热市莫城镇不绣钢材料厂:经本委鉴定,对曾某同 志的伤残情作出如下结论: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要定》标准 (GB/T16180-1996)八级,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被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如有 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该通知书送达了申请人常熟市不钢材料厂。200年7月8日常熟市不锈钢材料 厂向常熟市劳动整定委员会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根据省人民政府条162号 令第34条及《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第5条的规定。被告已于 200年7月16日受理了该单位提出的申请,择期复查。
其次,工伤鉴定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劳动鉴定委员会只对 已确认为工伤的职工、职业病者进行评残鉴定,所以,工伤等级 鉴定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认定、证明(或否定)并 予以宣告。《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在列举了7项可诉行政行 为后,紧接着在第8项又作出概括性受案范围的规定。即认为行 政机关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的,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这些行 为主要包括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给给付和行政证明等。行政 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这从最高 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条同样可以看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除排除性规定的6种不属受案 范围的情形外,均可提起行改诉讼。行政确认并未包括在排除性 受案范围中,法律也未明确规定禁止受理。所以,行政确认行为 理当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其次,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6条的规定, 建房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 迁计划和方案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向拆迁办申领拆迁 许可证。本案中,拆迁人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含山县房屋拆迁办公室即向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 拆迁裁决,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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