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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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题库(一)--普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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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正确答案:A2、(单选题)在我国《宪法》的规定中,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民的诉愿权内容?()A.批捕权B.批评权C.检举权D.建议权正确答案:A3、(单选题)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指公民()。

A.事实上平等B.在立法上一律平等C.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D.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正确答案:D4、(单选题)下列有关XX信仰自由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XX或者不信仰XXB.不得歧视信仰XX的公民和不信仰XX的公民C.XX团体和XX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D.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学校应该开设XX课程正确答案:D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B.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C.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D.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正确答案:C6、(单选题)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属于我国公民的()权利。

A.文化教育B.社会经济C.人身自由D.政治自由正确答案:7、(单选题)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B.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受教育权利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D.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正确答案:B8、(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受教育权B.选举权C.环境权D.劳动权正确答案:C9、(单选题)下列各项权利和自由中,()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

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公民的诉愿权一. 引言公民的诉愿权是指公民享有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诉愿、请求或者报告与国家机关工作职能有关的事项的权利。

这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善治、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公民的诉愿权的含义、意义以及行使方式。

二. 公民的诉愿权的概念和法律基础公民的诉愿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提出抗议、控告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

”《中国人民行政诉讼法》第1条也规定:“本法所称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宪法赋予了公民提出抗议、控告、申请赔偿等权利,为公民的诉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三. 公民的诉愿权的意义与价值1.促进善治公民的诉愿权可以促进善治,通过向国家机关投诉、举报不法行为,推动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公民通过行使诉愿权,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一些不公正、不合法的行为,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2.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公民的诉愿权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通过向国家机关提出诉求和请求,有利于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公民的财产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提出申诉请求来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

3.推动社会进步公民的诉愿权可以推动社会进步。

公民通过诉愿,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对政府工作提出监督和建设性的批评,推动社会治理的改进和完善。

四. 公民的诉愿权的行使方式公民的诉愿权的行使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

1.书面投诉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诉求和请求。

书面投诉可以表达清晰、更容易被接受,同时也有证据留存的好处。

公民在书面投诉时,应注意语言严谨、表达清楚、情绪稳定。

2.口头申诉公民也可以口头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请求。

口头申诉时,应选择恰当的场合,以礼貌、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3.递交相关材料在提出诉愿的同时,公民也可以递交相关材料,如证据、报告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和请求。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是德国宪法法院的一种诉讼程序,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以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

在提起宪法诉愿之前,当事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

如果行政机构未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当事人认为行政机构的处理方式违反了宪法规定,他们就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

在审理宪法诉愿案件时,联邦宪法法院会审查行政机构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机构的处理方式违反了宪法规定,它将会作出相应的裁决,要求行政机构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

此外,联邦宪法法院还可以对行政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其遵守宪法规定。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机制,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通过这一制度,公民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

韩国宪法诉愿制度

[ 作者简 介】 浩林 , 孙 吉林 大 学 法学院博 士研 究生 , 吉林 长春 100 300
[ 中图分类号】 F , 【 D 1 文献标识码 】 A
韩 国作 为 唯 一 的一 个 尝试 过 欧 洲 、美 国等多 种违 宪 审查模 式 的亚洲 国家 ,在 其 违 宪 审查 制度 经历 了 三个 阶段 的 巨大 变 革后 。最 终 确立 了 现行
2 乏 5期) (第2 o 第 。 总 5
A CADEM C — ORUM ’ 。I F —
学 术 论 坛
NO. 2 2 4, 01
韩 国 宪 法 诉 愿 制 度
孑、 林 j 浩
【 要】 现 代 违 宪审查 制度 中 ,作 为直接 保 护公 民 宪法权利 的 宪法 诉愿 制度 为个人 面对 国家寻 求 摘 在 直接 的基 本权 利救 济提 供 了有 效 的机 制 , 对 维持 宪法秩序 发 挥 了重要 的作 用 。 而韩 国作 为第 一个将 宪 也
展 中取 得 了 良好成 效 和广泛 好评 。
制 度 的模式 的变更 。截 止 1 8 的 现行 宪法 , 9 7年 韩 国已经 将现 有 的 欧洲 型 、美 国型 和混 合 型 的司 法 审 查模 式悉 数 施行 一 轮 。这 在 亚洲 乃 至 世界 范 围 内都是罕 见 的。 ・ 韩 国在 1 8 9 7年 6月 发 起 民 主 化 运 动 后 。 于
判 所 。创 立 初 期 ,每 年 仅 受 理 3 0多 个 案 件 , 0 至
21 0 1年 1 2月 3 1日共 受 理 案 件 2 6 1件 ( 中 12 其
2 7 3件 为 宪法 诉愿 案件 ) 而今 . 法裁 判所 已经 o7 。 宪 成 为保 障 国 民基本 权 利 的重 要 宪法 机 关 。将 起 源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1)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1)

关于基本权利效力(1)内容提要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与社会共同体的价值体系,不仅构成社会生活的基础,而且对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发挥法律效力。

基本权利是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体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宪法效力的价值。

从宪法规范日益生活化的发展趋势看,宪法价值主要通过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功能而得到实现。

基本权利既对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发挥约束力,同时也对私人之间的关系发挥效力。

本文以基本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与价值体系为基础,以基本权利效力相关的判例为素材,分析了基本权利具有效力的正当性与理论基础,重点论证了基本权利对私人之间关系发挥效力的依据。

关键词宪法效力基本权利私人之间关系效力私人自治宪法效力与基本权利效力现代宪法学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宪法具有法律属性,即宪法就是法律,是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的法律。

由于受传统宪法理论的影响,过去人们在谈论宪法效力最高性时习惯于从政治角度分析宪法现象,在无意识之中淡化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

如果承认宪法是“政治法”命题,有可能在分析宪法现象时讨论宪法的法律属性。

作者在与宪法规范有关的论述中曾提出宪法效力的正当基础与具体的制裁形式的问题。

[1]在分析基本权利效力以前需要研究宪法的效力及其效力发挥的形式与具体的制裁方式。

从宪法的价值体系看,宪法本身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

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广泛性,即基本权利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基本权利效力的具体性,即基本权利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基本权利效力的现实性,即基本权利尽管具有未来志向性的特点,对今后的立法活动提供法律基础,但本质上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不必一定通过部门法得到具体化。

宪法学简答题(一) (1)

宪法学简答题(一) (1)

法硕宪法学简答题超级大汇总(一)1、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3、简述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产生的特点。

答:英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典型的柔性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确立了三权分立、联邦制等重要的宪法原则。

法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国宪法数量较多。

第二,法国宪法内容变化较大。

以宪法所确定的国家制度为例,有的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有的规定实行封建帝制,有的规定实行君主立宪制。

第三,保持成文宪法的传统。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

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

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

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

关于宪法的概念原则作用有什么

关于宪法的概念原则作用有什么

关于宪法的概念原则作用有什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权力的分配与约束、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下面将详细探讨宪法的概念、原则以及作用。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是国家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组织和机构、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宪法章程、人民权利和自由、国家机构、地方自治、国家经济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宪法的原则1.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原则,即国家权力受法律约束,所有公民都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有国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并且必须为人民谋福祉。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力,确保了国家的民主性质。

3.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它保护了公民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给予了公民发展个人能力和实现自身价值的空间。

4.分权原则: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并规定它们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这一原则确保了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和公正性。

5.变革与发展原则:宪法必须能够适应社会变革和实践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保持其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宪法的变革可以通过修宪程序来进行,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作用1.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职责和行使方式,通过制度设计和权力制衡确保国家权力不被滥用。

宪法设立的监督机制和法律程序有效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确保他们公正行使权力。

2.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并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宪法的作用、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四、五节讲义

宪法的作用、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四、五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四、五节讲义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一、宪法的一般功能1.确认功能(1)确认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2)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地位得到合法化;(3)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

2.保障功能: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3.限制功能:宪法既是限权法又是授权法。

4.协调功能: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二、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1.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1)宪法确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2)宪法确立了立法统一的基础;(3)宪法确立了解决法律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4)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2.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3.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检察权和审判权的来源;(2)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

4.宪法在守法中的作用:认真遵守宪法、树立宪法意识是提高守法意识的重要内容。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10-1-19)A.宪法确立了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B.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C.宪法规定了完善的立法体制与具体规划D.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答疑编号2759010202]【答案】C【解析】选项C 说法错误,宪法规定的是原则性内容,而不是具体的规划。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一、宪法的渊源1.宪法典:指将一国最根本、 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

它是指一国宪。

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为视角

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度为视角

论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作用——以德国宪法诉愿制
度为视角
张卉林
【期刊名称】《齐鲁学刊》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对于权利的实现而言,救济是不可或缺的.长久以来,对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纠纷,通常都会依据民事法律的有关内容,对权利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予以救济,在民事法律领域内解决纠纷.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的确存在对民事主体的权利救济缺失的状况.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通过建立联邦宪法法院和宪法诉愿的制度,充分发挥基本权利在民事权利救济中的作用,有效填补了在民事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方面可能存在的立法缺陷和救济缺失,这对我国未来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总页数】7页(P100-106)
【作者】张卉林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
【相关文献】
1.再谈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以宪法基本权利的私法化扩大为视角 [J], 陈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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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与违宪审查——以印度宪法相关制度为视角 [J], 周小明
5.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法基础--以人权和基本权利保护为视角 [J], 陈华;李雪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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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书,也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作用进行汇总和解析。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1.最高法律地位原则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法律和法规的基础和准绳。

同时,宪法又约束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的一切活动,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或者其他形式直接行使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这一原则保证了人民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和权力。

3.平等权利原则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无论种族、宗教、性别、年龄、国籍等身份差异,都不应该影响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待遇。

4.自由权利原则宪法赋予公民各种自由权利,如言论、信仰、结社、出版、居住等自由。

这些自由权利的获得和行使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也是国家法治的基石,保护了公民的个人尊严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5.限制权力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违宪行为的发生。

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关键,同时也是确保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前提。

二、宪法的作用1.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宪法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明确国家政治体制和权力分配,确保国家政治的稳定和运行的正当性。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的选举制度和权力监督制度,保障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公正、平等和自由的社会环境,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权利。

3.规范国家治理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责任,明确了国家机关的职能和工作程序。

这有助于规范国家机关的工作,提高政府的效能和透明度,保证国家治理的公正和合理。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宪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6)名词解释1.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2.一党制: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党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党的制度。

3.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4.申诉权: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亲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或者平反,或要求纠正对他的不公平待遇。

5.秘密投票:指的是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的一种选举方法。

他要求选举人选举时只需在投票时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在选票上署名的一种选举方式。

6.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为人民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利。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城内的事务的政治制度。

8.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9.宪法解释:是指法定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10.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与应选代表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1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成或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体的白由。

12.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也称为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而。

13.申诉权:是指公民本人或者其亲属遭到国家机关的不适当的处分或处罚时,或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或者平反,或要求纠正对他的不公平待遇。

宪法的功能名词解释

宪法的功能名词解释

宪法的功能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运行方式,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宪法具有多种功能,下面将对宪法的几个功能进行名词解释。

第一,法律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制定和确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规定了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等。

宪法所确定的法律体系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各级法律都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和实施,确保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第二,权威功能。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权威性。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法律规范和价值观念,代表了国家的最高意志,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和独立。

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长期稳定性,不受临时利益和个人主观意志的干扰。

宪法的权威性是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基石,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保障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保障功能。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思想、宗教、人身自由等权利。

宪法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宪法还规定了司法保护机制,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维护。

宪法的保障功能为个人和社会提供了法律保护和依据,促进了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第四,引导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宏观规范和准则,具有引导社会发展的功能。

宪法所确定的制度和原则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指导。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为国家的政策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为政府的行为提供了规范和约束。

宪法的引导功能促使国家的发展有序、稳定和可持续。

第五,变革功能。

宪法作为一部能够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法律,具有变革的功能。

宪法是国家制度和政治文化的总和,能够通过修宪和适应社会需求的变革来实现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修宪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规范。

简述宪法的具体功能

简述宪法的具体功能

简述宪法的具体功能
宪法具有以下具体功能:
1. 颁布和保障基本权利:宪法确保公民享有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保护个人权利不受政府滥用权力的侵犯,确保每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得到平等对待。

2. 确立国家的组织架构和权力分配:宪法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机制,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它明确了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确定了国家元首、议会、政府等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 建立法治社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和一致性。

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构的建立和独立性,保障了公正的审判和司法程序。

4. 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宪法为国家提供了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目标和价值观,并保障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政府的决策执行。

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5. 限制政府权力和防止滥用: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并设立了权力的制衡机制,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宪法还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限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
宗教自由、性别平等、种族平等等。

宪法规定了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的措施,防止歧视和排斥。

总之,宪法具有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等具体功能,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和治理基石。

宪法的功能

宪法的功能

一、宪法的功能宪法的功能就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能产生影响的内在属性,通常表现为宪法的外在作用。

宪法的功能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并集中体现了宪法的价值。

宪法也是法,宪法的功能属于法的总体功能的范畴,即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统治,管理社会。

但是宪法与普通法律又有所不同,有它自己独特的、其他法律和规范不能取代的功能或作用。

宪法涉及的社会生活的领域很广,对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建设、法治统一和文化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我们不能将宪法所涉及到的所有领域和受到宪法影响的一切事物都罗列到宪法功能或作用的范围内,那样也许会使我们不能真正把握宪法功能的实质。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功能是根本性的,也是简单的。

法国《人权宣言》第 16条规定:“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 这段对宪法的经典表述可以说已经点明了宪法的功能,即,宪法的功能,就是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成为国家法制的核心。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保护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作为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

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经济地位是其成为统治者的根本原因。

说到底,政权依赖于制度性的权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所以,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保护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规定为国家根本任务,并保证它的实现,就成为宪《人权宣言》第 16条中“ 权利保障” 所要保障的“ 人权” ,法的独有功能,这是普通法律办不到的。

其实质和核心是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权,也就是资本家的剥削权。

“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是资产阶级国家不便言明的根本任务,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全部内容都可以归结到保护私有财产权上。

社会主义宪法同样将建设和完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予以确认和保护,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证国家的性质,保证国家前进的方向。

与资产阶级宪法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宪法对这一点是公开言明的,毫不掩饰的。

简述宪法诉愿制度

简述宪法诉愿制度

简述宪法诉愿制度
宪法诉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据宪法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投诉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宪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诉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宪法法院或
相关司法机关提起宪法诉讼,对侵犯宪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

宪法诉讼通常涉及宪法的解释、适用和保护,通过法庭审理程序来裁决违法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有管辖权的行政
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不合法行为。

行政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审理行政争议、纠正行政错误,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司法救济:当公民的宪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他们
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发出判决或裁定来保护宪法权益。

通过宪法诉愿制度,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事,保障自身的宪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合法、公正地处理公民的合法需求和申诉。

这一机制有效地限制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增强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力度。

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具体运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保护和维护公民的宪法权益。

对于宪法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发展,宪法诉愿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公民的诉愿权内容

公民的诉愿权内容简介公民的诉愿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申诉等,并期望能够获得合理解决的权利。

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一种民主社会中实现公民权益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律基础公民的诉愿权在中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在宪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

其中,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行政诉讼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这些法律规定为公民行使诉愿权提供了依据。

诉愿范围公民的诉愿权适用于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投诉、申诉等。

具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见和建议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经历、见闻、思考等,就社会问题、公共政策、政府部门工作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改进。

2. 批评和舆论监督公民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政府行为进行批评,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对政府作出的具体政策或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以促使政府改进错误和不合理的行为。

3. 投诉和申诉当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投诉和申诉的方式,向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反映问题、寻求解决。

4. 请求行政复议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诉愿过程公民行使诉愿权的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准备材料在行使诉愿权之前,公民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包括事实及证据材料、对应法规及条款、建议和要求等。

2. 提交诉愿公民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诉愿。

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书信、公函等,口头形式一般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

3. 受理和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的诉愿后,会进行受理和调查。

简述宪法功能

简述宪法功能

简述宪法功能
宪法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

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宪法促进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总的来说,宪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作用是多方面的。

宪法保障了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调整了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促进了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历史、特征与启示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历史、特征与启示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历史、特征与启示作者:俞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9期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诚信教育”(SK2019A1108);安徽粮食工程职业学院院级课题“职业院校考试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019008)。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可以追溯到一个半世纪之前的1849年德国法兰克福宪法,该宪法第126条规定,帝国法院有权制裁“侵害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其实早在1818年的邦君权国阶段,就出现了宪法诉愿的萌芽,巴伐利亚王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享有诉愿权,只是这时的诉愿权仅针对行政行为,也即是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才可提起诉愿,排除了立法行为和司法。

这种诉愿权在名称上没有采用宪法诉愿,在实质上也是一种行政诉愿。

但诉愿制度初步形成——公民权利受到权力侵害时可向邦高等法院法院寻求保护。

除了巴伐利亚之外,十九世纪前期的符腾堡王国、萨克森王国、黑森大公国、勃劳恩施威希国等都在法兰克福宪法之前在各自的宪法中规定了相关的诉愿权。

[1]从德意志联盟统一时期来看,联盟的宪法诉愿制度落后于各个邦。

北德意志联盟时期宪法(1867年)与德意志帝国时期宪法(1871年)都没有规定宪法诉愿制度。

即便到了20世纪,宪法诉愿制度也是先在各邦发展起来的,而且最先也是在巴伐利亚邦,该邦1919年8月的宪法表明国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宪法诉愿的案件,《国事法院法》第42至48条规定了这类案件的审理规则。

二战后,西德的许多州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宪法诉愿制度。

由此,在各邦的推动下,德国终于在1951年3月制定的《联邦宪法法院法》中正式确立了现代宪法诉愿制度。

1968年底,联邦众议院通过了对《联邦基本法修正案》的修改,在增加联邦宪法法院的权限基础上,将宪法诉愿制度变成了宪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款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因公权力机关侵犯他的某项基本权利或侵犯本法第20条第4款、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和第104条规定的权利之一,提起宪法诉愿”“当某一法律侵害本法第28條所规定的自治权时,乡镇和联合乡镇可以提起宪法诉愿,但是在涉及州法律时,只有在无法向州宪法法院提起诉愿时,才能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诉愿”“联邦法律可规定提起宪法诉愿,必须是以过去已经用尽法律途径为前提,并且规定一种特别受理程序”。

电大《宪法学》小论文四篇

电大《宪法学》小论文四篇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取制和规范作用尽管宪法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能有宪法。

但既然从政治角度而言,宪法本身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结果;同时,虽然宪法的内容涉及众多方面,但基本可分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因此,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

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它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

法律规范通过明确而原则地昭示人们可以为某种行为、不能为某种行为、必须为某种行为、怎样为某种行为,从而使人们在行为活动中有明确的遵循。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怎样,总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只有通过评价,才能判断其行为的价值和效果。

法律作为一种标准和尺度,自然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判断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或合法,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尽管所有社会规范,诸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都具有评价作用,但法的评价与其他社会评价不同,它具有客观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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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一)内容提要]在现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作为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愿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在公民宪法权利与宪法秩序的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宪法诉愿制度设计了统一而规范的功能体系。

本文以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为基础,探讨了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领域发挥的功能,并分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宪法诉愿基本权利宪法秩序面对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个人应通过什么途径获得救济?个人能否直接面对宪法法院主张自己的基本权利?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个人的宪法地位、诉讼资格和基本权利的救济程序是各国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基本问题。

当通过普通法律程序不能有效地保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时,国家是否有义务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提供有效的途径?宪法诉愿制度的产生为个人面对国家直接寻求基本权利救济提供了现实的机制。

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由实行宪法法院制度的国家所采用,但其基本理念与功能已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本文以个人、社会与国家关系为基础,探讨现代宪法诉愿制度发挥功能的基础与具体形式。

一、确立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合理界限:宪法诉愿的价值基础现代宪法是对个人与国家关系进行调整与妥协的产物。

在利益的多元化格局中,宪法发挥着利益协调功能,并通过利益的协调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

从功能分析的角度看,宪法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存在的基础和最高的价值目标,对于社会统一价值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整合首先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为出发点,社会整合过程与效果取决于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与发挥的实际功能。

社会和谐功能表现为:宪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的法治主义原理;合理地协调社会的平均正义与分配正义;为了实现宪法所体现的根本价值,形成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有必要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对不同形式的社会价值进行整合,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宪法所具有的教育功能为社会整合提供统一的价值基础;推动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使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实际感受到宪法价值与利益等。

当个人面对国家,主张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否直接对法律和国家权力活动提起挑战?在传统的宪法理论看来,个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一员,首先要通过一般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不能直接面对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可能存在着宪法与法律的不同社会功能,同时也涉及到个人对宪法的基本认识与价值判断问题。

具体说来,个人不能直接面对宪法法院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宪法具有共同体基本价值的属性;二是从宪法与法律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看,法律是宪法价值的具体化,通过法律获得权利救济的途径是非常广泛的;三是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存在着功能上的界限,社会上的纠纷首先表现为法律纠纷,当纠纷达到一定程度超越法律界限时,才有必要转化为宪法问题,需要通过宪法途径获得解决;四是司法资源上的有限性,如个人权利救济直接进入宪法程序,便有可能增加司法资源的负担,使宪法问题的解决遇到实体和程序上的障碍。

基于上述理念和体制上的原因,长期以来个人直接向国家主张基本权利救济的形式与资格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是,随着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与调整,个人提起基本权利救济的范围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从客观上建立其系统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

宪法诉愿制度的出现适应了这一发展要求。

宪法诉愿源于德语“Verfassungs_beschwerde”一词,起源于奥地利的个人诉愿制度,经过瑞士的国法诉愿制度的发展,最后成熟于德国。

1]最初出现在1818年5月26日的巴伐利亚王国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保护的诉愿”。

该宪法规定,公民在其宪法赋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诉愿权。

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第126条中规定:帝国宪法有权制裁“侵害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

2]1885年,宪法学者MaxvonSeydel在其学术著作中使用“诉愿权”概念,宪法诉愿开始成为学术界使用的学术用语。

在宪法诉愿制度建立初期,宪法诉愿的理念中不仅包含着对个人权利救济的内涵,同时也体现着宪法制度下各种权利救济的形式与功能。

1919年巴伐利亚的新宪法将诉愿权规定为宪法诉愿。

该邦宪法中规定,宪法诉愿案可以向国事法院提起。

经过历史的变迁,宪法诉愿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得到普及是1949年以后。

1949年12月,德国宪法法院法草案中曾使用“宪法诉愿”的用语。

1951年3月通过的《联邦宪法法院法》第90条规定了“宪法诉愿”,并经过各个州的宪法实践活动,于1969年1月宪法修改时,补充了第94条第2款,将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在基本法中,3]使之正式成为具有宪法地位的制度。

在奥地利,1867年在《国家基本法》第3条规定了类似诉愿审判的制度,即公民对宪法上保障的基本政治权利受侵害而提出诉愿时,帝国法院应予以受理4]。

尽管当时规定,诉愿的保护要通过行政的救济程序,但以司法形式保护基本权利已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1920年宪法中,宪法诉愿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具体化,第144条中明确规定了市民提起宪法诉愿的具体程序。

当时诉愿的范围主要限定在行政官厅的决定与处分,与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之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通过1975年的宪法修改,扩大了宪法诉愿的范围,规定因法律的违宪而导致基本权利受侵害者可提起违宪审判请求。

瑞士的宪法诉愿制度是整个宪法裁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848年的联邦宪法第105条规定了相关的诉愿制度,并与议会功能结合在一起。

在1874年宪法第113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宪法诉愿的范围与功能。

根据1978年12月12月通过的宪法,西班牙实行了宪法法院制度,宪法第161条规定了宪法诉愿的审判权,规定:宪法法院有权审理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及基本自由受侵害为由而提起的宪法诉愿。

在诉愿范围上,西班牙排除了对“法律”提起诉愿的可能性,体现了西班牙独特的宪法文化特色。

韩国在1987年宪法中采用了宪法诉愿制度,并通过《宪法法院法》进一步具体化,确立了个人通过宪法诉愿权对抗国家权力的制度。

在宪法诉愿制度发展过程中,在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调整以及个人的宪法救济权的性质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学术争论。

比如,在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制定过程中,是否规定宪法诉愿的问题上,出现了赞同和反对两种观点,其争论的核心仍然是个人权利的救济界限问题。

以德国联邦议会的法律委员会主席为代表的部分人提出反对意见。

主要理由是:从德国基本法赋予个人主观公权的保护程度看,德国并不需要概括性的保护制度;宪法诉愿制度有可能对法治国家通过司法进行的权利救济带来不确定性;如实行宪法诉愿制度,可能导致诉讼量的大大增加,使宪法法院承受太多的压力;作为宪法诉愿审判程序的基本权概念是不确定的,以其作为标准而进行权利救济的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治国家的性质与功能等。

而赞同意见则认为,实行宪法诉愿制度,有利于公民个人参加宪法生活,强化基本权的权利性;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虽然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保护,但法律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宪法性权利的实现需要依赖于更为具体化的救济程序。

一般的司法程序存在着忽视宪法价值的现象,个人通过宪法诉愿主张其宪法权利有利于强化保护功能,突出“国家—社会关系”中个体的存在意义;宪法诉愿既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制度,同时也是维护法制统一性的客观的保护制度;普通法院可以审理法律问题,但并不熟悉宪法问题的判断,专门性的宪法问题需要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合理的判断;宪法诉愿制度是一种补充性的制度,应尊重普通法律程序的价值,不会对普通程序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等。

经过充分的讨论,1951年的联邦议会最终同意正式确立宪法诉愿制度。

委员会报告中指出:宪法诉愿制度有利于宪法与公民的共同发展,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有利于发挥宪法法院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

根据这种认识,最终的草案中规定:当任何人的基本权利中的一个或基本法第33条、38条、104条和101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提起宪法诉愿;对侵害的权利,如有其他权利救济程序时,应穷尽其他权利救济程序。

从德国等国家宪法诉愿制度发展的历史和经验看,宪法诉愿功能与个人的地位的确定,即宪法体制中个人权利的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制度设计的重要目的是在多样化的权利保护体系中开辟个人接近国家的途径,扩大控制“公权力”的范围,体现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保障个人的主体地位。

在宪法法院的职权中,以个人的名义能够提起基本权利救济的只有宪法诉愿制度。

在这种意义上,宪法诉愿制度是个人通过宪法程序寻求基本权利救济的有效形式之一,“是扩大公民基本权保障的近代宪政史发展的历史产物”。

二.主观性宪法权利的救济程序:宪法诉愿的人权保障功能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与精神是人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的维护。

各国宪法普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如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背宪法的规定或者精神,必然会损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诉愿制度的建立,首先从客观上保证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规定的一致性,对于人民主权原则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统一的保护基础。

现代的宪法诉愿制度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利救济型和规范控制型。

所谓权利救济型,是指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侵害者提起的救济。

所谓规范控制型(或违宪审查型),是指对违宪法律的控制,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从建立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目的看,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一种对基本权利的侵害都是对宪法权威的破坏。

因此,宪法诉愿制度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种直接主张其基本权利和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

通过宪法诉愿制度获得基本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方式与内容。

一是,宪法诉愿所保护的权利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包括一般法律上保护的法律权利;二是宪法诉愿请求人自己的基本权利所侵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众诉讼;三是在各种权利救济中具有特殊性的程序,即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情况下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是事前的、预防性的救济制度。

如前所述,对权利的救济有很多的方式,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救济方式是宪法诉愿制度。

因为,它是直接为个人设计的救济方式,客观上强化了基本权利的效力。

在宪法法院行使的职权中,除宪法诉愿外,没有一个制度是直接向个人开放的,在这一点上宪法诉愿的个体性是十分突出的。

在韩国实行的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是具有特色的一种制度。

根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不属于诉愿的对象,因此对法院判决的不服不能直接通过宪法诉愿得到解决。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韩国“宪法法院法”对第68条第2款做了具有灵活性的规定,扩大了个人权利保护的范围。

通常情况下,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有三种形式:一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成为审判依据的法律可能存在违宪时依据职权向宪法法院提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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