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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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解释主体

摘要:宪法解释主体的确定决定了宪法解释的意义与效力,是宪法解释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宪法适用必不可少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宪法解释主体的利弊分析提出了对宪法解释主体范围的准确界定,对宪法解释所带来的难题提出相应措施,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直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法庭。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主体;宪法法庭

一、宪法解释的语义辨析

鲍曼把社会科学工作界定为一种阐释活动,一种对意义的探索,一种对“他者”的理解并使自己能够得到理解,从而促进在各种生活形式之间的交往。同时展开一个意义交往的世界,使各种不同方式得以相互接近①。鲍曼的话给予我们思考的是,我们对宪法解释概念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是极其重要的。何为宪法解释?我国学者关于宪法解释的定义有诸多看法与界定,这其中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者是司法适用中受到质疑。宪法解释的概念分析是宪法解释其他问题分析的根本。通常学者对宪法解释的概念分析围绕着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通说认为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关于宪法的认识,一个不容忽视的悖论是:人们的宪法意识越强、法治水平越高,人们对宪法的认识越容易产生分歧。如果一种宪法解释不具有最终的权威性,不过是为人们提供了关于宪法的新的不同理解、新的观点,只能加剧人们对宪法认识的分歧。②宪法解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对宪法解释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宪法解释是一种法律活动;这就意味着宪法解释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它有其行使活动的约束与规则,且必须是确定的。其次宪法解释本身是有约束力;并且这种约束力是具有普遍性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根本性决定了宪法具有的权威性,宪法解释必须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否则将会造成法律资源

①鲍曼(英),洪涛译,《立法者与阐释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

②夏泽祥,施崇,《何谓宪法解释,》,山东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的浪费以及法律的稳定性。最后是宪法解释的主体的明确性;任何行为首先主体明确才能规定行为准则以及行为的准确性。

二、祛魅宪法解释主体

宪法解释是宪法发挥实际作用以及宪法发展的基本要素,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我们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的解释法律。解释学大师伽达默尔曾经说过“解释的任务就是使法律具体化于每一种特殊情况,这也就是应用的任务。”①宪法解释是探究宪法内涵的一种活动,也有人将宪法解释称之为“祛魅”,祛魅一次源于马克思.韦伯所说的世界的祛魅,是指对于科学和知识的神秘性、神圣性、魅惑性的消解。美国的大卫·格里芬在《后现代科学--科学魅力的再现》一书中认为:“这种祛魅的世界观既是现代科学的依据,又是现代科学产生的先决条件,并几乎被一致认为是科学本身的结果和前提。我们对宪法解释的探究大抵可以用祛魅来解释吧。《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一)对宪法的解释是对宪法规范含义的说明,此时制定者的意图是不可忽略的重要一部分,为了能够最多的使宪法解释的含义符合并且反映制定者的意图。制定者是最好的宪法解释机关,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自然对制定者的意图与精神有着最深刻的了解。(二)宪法解释的方法不止一种,我们对宪法的解释也并非只是在文义上对宪法作出解释。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程中,不免出现新的情况,而此时我们对宪法的解释也许就包含着对宪法的创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笔者对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毫无疑问,但是对于学者分析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优点却是持相反的态度的。“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句话说的大概就是这个道理吧,即使这句话和卢梭提出的“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是相悖的。现实中很多案例,比如就业不平等中关于性别、身高等的歧视都是对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侵害。人民对宪法权利意识的觉醒已经很强

①范亚峰,《解释的可能性》,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3卷第三期

烈了,却没有在去法院寻求的救济中得到应当享有的回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利?大多数学者是以宪法规定推测与认定的。《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一)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通常学者都是根据这几个法条的结合来推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利,首先根据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并且全国人民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既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那么自然而然得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再结合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则理所当然的得出全国人大的宪法解释权。对于全国人大具有宪法解释权的利弊论断应当是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优缺点如出一辙吧。宪法解释往往是为了探求立法者原意,人民将立法权授予全国人大。但是立法者只是特定的团体,其中的人物是在不断更换与更新的。多年前的立法者也许已经不在,新的立法者是否真的能够探求立法者的意图呢?最复杂的莫过于人的心思了,此时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立法机构里面的新的团体来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因此笔者认为立法者作为宪法解释主体也是有所欠缺的。

法院是否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通常学者对这一条款中的“法律”做扩大解释,然后认定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假若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那么其存在的优势和弊端在哪里呢?

(一)法院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优势

宪法的宗旨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自由、平等。法院作为宪法解释主体一方面是由法院解释的性质决定的,法院的解释具有中立性和公平公正性。首先立法必然包含着对权利的分配和资源的配置,可能导致少部分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当立法侵权发生以后,立法机关再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此时司法机关似乎是个局外人,他本着中立公正的态度对宪法进行解释,必然能够达到相对的公平,这是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的。另外,司法机关是独立的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人的干涉。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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