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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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双流县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简称“双流县老科协”英文译名:Shuangliu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SLASST)。

第二条本会性质:由双流县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自愿联合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综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双流,为把双流建设成为空港现代田园大城市、统筹城乡示范县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双流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管理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双流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成都市老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为双流县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人才强县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再作贡献。

二、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以多种形式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经济、科技、社会服务,为统筹城乡、服务“三农”和两率先两示范建设,实现“空港现代田园大城市”建设目标作贡献。

四、开展建言献策、科技咨询、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组织技术培训、医卫服务等社会事业活动。

五、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及转让、职称评审、科技著作编审编译和老龄问题社会调研等任务。

六、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实体和经济实体,参与或兴办老龄事业。

七、引导老科技工作者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鼓励老科技工作者著书立说、撰写论文、培训指导,再出成果。

八、组织开展有益于老科技工作者的康乐活动,兴办为会员服务的福利事业。

九、加强与县内外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协作,研究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工作的特点与规律,提高团体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组织或参与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有关科技团体的友好交往。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和科技管理工作,年龄原则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老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定,参加本会活动,交纳规定会费,个人自愿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即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拥有一定数量老科技工作者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交纳规定会费,单位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即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荣誉会员。具有突出贡献的知名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协会专委会推荐,本人同意,经协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即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退会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专业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除名。

本会会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不履行义务者;

(二)从事同本会利益相违背的活动,给本会正当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

(三)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代表名额由理事会确定,代表人选由会员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十)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荣誉职务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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