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管理类》安全规程测试题库
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管理类》安全规程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严禁使用()、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A.未经检验合格B.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无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答案: a答案要点: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A.应急救援预案B.现场处置方案C.防范措施D.防控手册答案: a答案要点: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的监督核查。
A.验收过程B.验收质量C.验收结果D.验收方法答案: c答案要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A.国家B.建设单位C.施工单位D.地方政府答案: a答案要点: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5.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必须落实( )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A.企业主要负责人B.公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C.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D.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答案: a答案要点: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会泽供电局、孙存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会泽供电局、孙存芝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卫红李泽文李强明【审理法官】付卫红李泽文李强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会泽供电局;孙存芝;孙存美;孙应华;孙存兰;孙应权;夏松良;赵有启【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会泽供电局孙存芝孙存美孙应华孙存兰孙应权夏松良赵有启【当事人-个人】孙存芝孙存美孙应华孙存兰孙应权夏松良赵有启【当事人-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会泽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沈春芳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春芳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春芳【代理律所】云南佰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会泽供电局【被告】孙存芝;孙存美;孙应华;孙存兰;孙应权;夏松良;赵有启【本院观点】根据本案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庭审质证的证据,本案死者孙应权受雇被上诉人夏松良为被上诉人赵有启建盖房屋,孙应付在建房施工过程中触电从二楼坠落受伤致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特别授权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庭审质证的证据,本案死者孙应权受雇被上诉人夏松良为被上诉人赵有启建盖房屋,孙应付在建房施工过程中触电从二楼坠落受伤致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作为雇员的孙应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上诉人夏松良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浏览次数: 1次字号: [大] [中] [小]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4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用电检查管理规范
本资料为word 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说明:本资料合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商议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者修改,不需要的部份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用电检查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电网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合用于云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3 职责3.1 用电检查部门职责与权限3.1.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用电检查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3.1.2 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检查工作,指导辖区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
3.1.3 负责电力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3.1.4 参预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4.1 用电检查范围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范围可延伸至目标所在处:a) 有多类电价用电性质的;b)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c)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d)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e)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f)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的事故需作调查的;g) 用户要求匡助检查的;h)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4.2 用电检查内容4.2.1 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用电检查的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 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质量检验。
4.2.3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2.4 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5 用户反事故措施。
4.2.6 审核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7 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的安全运行状况。
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5.2.4 供电单位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签约人员负 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
问)等相关部门会审。审查要点: 5.2.4.1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5.2.4.2 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5.2.4.3 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2.4.4 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准确并可实现; 5.2.4.5 合同中是否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5.2.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由供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进行签约。
5.2 供用电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5.2.1 供电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 电合同。
5.2.2 签订合同前,供电单位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5.2.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 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
前言
为了加强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用电合 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办法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张岚、熊峻、刘菲海、郭琼英、余乐、包伟聪、罗征洋 本办法主要审核人:王文、李绍祥、张云虎、华擎炬 本办法由 廖泽龙 批准。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第九类南方电网公司配网变电技能类安全规程测试题库
第九类:南方电网公司《配网变电技能类》安全规程测试题库试卷答案一、单选题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A.安全生产 B.操作技能 C.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D.权利和义务答案: a答案要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A.所有公民 B.企事业单位 C.任何单位和个人答案: c答案要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
A.发电设施 B.变电设施 C.电力线路设施与其有关辅助设施 D.以上三个全是答案: d答案要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与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与其他可能危与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4.依据《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国家规定的()、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有计划地实施。
A.一户一表 B.两户一表 C.一户两表答案: a答案要点: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国家规定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有计划地实施。
5.依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现场消防系统或消防设施应(),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可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云政办发[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9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保障供电安全和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九日云南省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推进云南电力建设,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在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情况呈上升趋势,不仅直接威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而且损害我省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形象,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受理审批暂行规定
&附件: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受理审批暂行规定一、范围为规范和统一云南电网客户用电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客户用电业务办理速度,缩短客户用电申请审批时间,确保依法经营和供电服务承诺的兑现,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定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服务监管办法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9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三、用电申请受理(一)云南电网公司及各供电单位供电营业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新装用电和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其用电业务申请一律由供电单位营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在客户提出申请用电需求时,供电单位营销人员应主动联系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引导客户提供完整合格的申请材料。
(二)普通中小客户新增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大客户办理新装用电业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部门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用地批复、环保许可等资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3.地理位置图和用电区域平面图以及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4.用电需求、负荷情况,用电性质及保安电源容量或多电源需求情况;5.用电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生产用电时间;6.用电设备清单;7.属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客户,还需提供“五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属易燃易爆化工项目的客户,应提供危险品安全生产、运输许可证。
采石场(矿)客户,应提供州(市)级及以上安监局审查批准的采石场(矿)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8.供电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26•【字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00.05.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计划、科技、建设、环保、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奖励制度,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负责制定本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生产高能耗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及本省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省重点用能单位。
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
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公告第39号《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电网公司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云南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生活用电需求,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但住宅区内的高压用户除外.城市规划区内农村统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但农村自建房除外.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第五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六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第八条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九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和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编制全省供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并对供电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千瓦/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不含120平方米)按不低于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不含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千瓦/户配置。
供电营业规则复习题
《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培训测试姓名:分数:1、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根据其必要性的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A)供电企业(B)供电单位(C)电力部门(D)供电营业所2、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办理手续,(A)供电企业(B)供电单位(C)电力部门(D)供电营业所3、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
(A)督查(B)监督(C)监管(D)督办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kW以下者,一般采用低压供电。
(A)50 (B)100 (C)200 (D)2505、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限是()。
(A)一年(B)二年(C)六个月(D)三个月6、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限是()。
(A)一年(B)二年(C)六个月(D)三个月7、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A)4个月 (B)5个月 (C)6个月 (D)7个月8、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两年半9、电力客户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A)保留 (B)不保留 (C)保留6个月 (D)保留2年10、电力客户减容期满后,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计算收取。
(A)不收 (B)100% (C)75% (D)50%11、减容期满后的客户及新装,增容的客户,()内不得申请办理减容或暂停。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一年半12、在每一日历年内,客户的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5台时,可申请全部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次。
(A)2 (B)3 (C)4 (D)513、供电企业对于暂停用电不足15天的大工业电力客户,在计算其基本电费时,()基本电费。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73页).doc
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8月批准:廖泽龙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修编审核小组:王文、黄家业、张叶、高孟平、杨强、洪贵平、蔡建章、张建文、赵晋昆、赵明、胡劲松云南电网调度规程修编参加编写人员:李文云、况华、沈龙、王凯、刘长春、蔡保锐、翟海燕、蔡华祥、周俐俐、刘玲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 3第二节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 7第三节调度管理制度 8第四节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12第五节水库调度管理 16第六节设备检修管理 18第七节负荷管理 22第八节新设备投运管理 23第九节电网频率及省际联络线潮流调整 26第十节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 28第十一节电网稳定管理 31第十二节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34第十三节调度自动化管理 41第十四节系统关口电能计量管理 47第十五节调度通信管理 48第三章运行操作第一节操作制度 53第二节基本操作 59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一节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67第二节系统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69第三节系统电压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71第四节线路事故处理 72第五节母线事故处理 75第六节系统解列事故处理 77第七节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78第八节发电机事故处理 80第九节变压器事故处理 81第十节断路器异常处理 82第十一节通讯中断的事故处理 83第十二节电力系统黑启动 84附录:附录一云南电网调度术语 86附录二电网运行情况汇报制度 97附录三调度系统培训制度 99附录四新设备投产应报送的技术资料内容 100附录五云南电网申请管理 103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结合电力生产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云南电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2条云南电网系指由云南省境内并入中国南方电网的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受电设施和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等构成的整体。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第五条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所取规范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力设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调度、电力市场交易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装机容量在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以及医疗卫生等涉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的用电户(以下统称用电户),应当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第二章保护主体及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二)协调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涉电违法犯罪行为;(三)组织、协调开展清理、排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工作;(四)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客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专线用户和单台配变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多台总容量在630kVA 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等制定。
第二章入网用电管理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由用户向供电企业进行项目申请,遵循用户工程作业程序,应具备“五证一照”手续,例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爆破证、电工资格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用户必须选择设计合格供方、物资供应合格供方、施工合格供方,并出具书面委托书。
用户选择的设计和施工方,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其相关资料提交供电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用户工程项目完工后的验收组织工作由用户负责。
第七条用户可委托行业部门进行验收,也可委托供电部门主管单位进行验收,验收部门应对验收的用户工程质量做出结论,出具验收报告书。
第八条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用户应向供电部门报送供电申请书,供电部门在接到申请书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供电前的检查与验收。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供电部门应及时做好接入电网工作并办理供用电手续。
第十条用电企业作业电工应具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用户应具备下列标准、规程、技术资料第十一条用户有变电站的应具备下列标准、规程、技术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d、《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2. 电力行业现行有效的标准:a、《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91;b、《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T 596-1996;c、《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Q/CSG 1 0007-200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d、《变电运行管理标准》Q/CSG 2 0001-200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e、《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标准》Q/CSG 1 0010-200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f、《变电站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电网公司;j、《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电网公司;h、《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电网公司;i、《输变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云南电网公司;g、《变电站安健环实施标准》Q/CSG 1 0001-200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k、《防误闭锁装置运行维护管理规定》云南电网公司;l、《云南电网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云南电网公司;m、《变电站交接班管理制度》云南电网公司;n、《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o、《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Q/CSG 1 0008-200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p、《电气操作导则》Q/CSG 1 0006-2004中国南方电网公司。
高压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规范培训ppt课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省市名称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南省
云南省
甘肃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湖北省武汉市 广东省广州市
地方性规定名称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 重庆市供用电条例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用电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
精品课件
《规范》编制过程
1、标准草案阶段: 2010年1月-9月,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开展了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 。
2、立项申报阶段: 2010年8月-9月,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纳入201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20101092。
3、标准自审阶段: 2010年10月-2012年8月,北京市电力行业
精品课件
《规范》编制过程
(5)专家研讨会:2014年5月28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 会组织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5家单位 10名专家代表召开了研讨会,对《规范》进行了深入研 究讨论。 (6)送审稿技术审查会:2014年6月11日,中国电力企 业联合会组织北京市发改委、电力行业供用电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等12家单位的专家代表召开了技术审查会,与 会专家一致通过了本标准的审查,建议尽快修改完善, 报主管部门。
精品课件
《规范》主要内容
电力调度管理: 参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
理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35kV 及以上高压电力用户变电站应参加电网统一调度; 10(6)kV多路电源用户,经调度部门确认,确需并 路倒闸者,应参加电网统一调度。参加统一调度的 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应签订调度协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用户及与供用电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的行政管理工作。
电力监督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供用电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安排供用电设施用地、输配电线路走廓和电缆通道。
建设、规划、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影响供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听取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供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做好供用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用电设施涉及公用性质或者属于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供电企业在保证原用户用电容量的前提下,有权通过其设施向其他用户供电。
对以上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供电企业应当与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统一管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条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是指围绕导线的空间。
该空间边缘距导线的最短距离为:1-10千伏4米;35-110千伏6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0米。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将物体置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
植物生长进入架空电力线路设施重点保护区的,应当排除。
第七条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第八条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架空电力线路和设施重点保护区和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出现障碍物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要求障碍物产权人及时排除;不排除的,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报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排除。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排除障碍物,事后应当及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障碍物产权人通报。
障碍物产权人对排除障碍物行为有异议的,要以申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条未经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同意,在供用电设施上擅自安装其他设施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有权拆除,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给供用电设施产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章电力供应第十一条供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标准向用户供电,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电价收费标准。
供电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公示用电制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资料,方便用户查询。
供电企业应当简化程序,确定一个机构对外统一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二条供用电企业应当对其维护和管理的供用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安全供电。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当地有转供能力的用户同意,可以委托其向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委托转供用电应当签订协议。
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照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按照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确有困难的,可安装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核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
用户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就应当及时重新核定电量比例。
第十五条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不宜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安装在供电变压器出口处;(二)公用、共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在用户一侧。
供电企业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户负有保护义务。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对用于结算、收费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确保电能计量准确,不得违规检定计量装置。
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用户在申请检定期间,其电费仍应当按期交纳。
因供电企业计量检定机构的过错,致使用户多交电费的,供电企业除退还多收的电费外,还应承担用户申请重新检定计量装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时、准确抄表。
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每月分三次抄表,在抄表后5日内结清电费。
供电企业对用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止供电。
计划停电的、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事前公告用户、答复用户的询问,并按照政府确定的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用户有危害供用电安全的,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发《制止违章用电通知书》。
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但事后应当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答复用户的询问。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对用户的生产经营用电中止供电;(一)用户逾期未交清电费,自逾期之日起15日仍未交清的;(二)受电装置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不合格,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三)生产经营用户不在供电企业规定期限内退出私增用电容量设备或者补办增容手续的;(四)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应当提前7日将中止供电通知书送达,并在中止供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次通知用户。
中止供电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须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引起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
用户对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向用户通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用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一)用户受电、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二)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三)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四)用户反事故措施;(五)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六)受电端电能质量的状况;(七)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八)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用电检查人员违规操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件。
现场检查结束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向用户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
用户应当为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用户有权拒绝未出示用电检查证件的用电检查人员的检查,并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用户破产、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宣告破产、决定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7日内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拆表销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供电企业可以终止生产经营供电。
在终止供电后,涉及生活用电的,用户应当重新办理用电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用电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同网同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力紧缺的情况下安排用电时,应当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
第四章电力使用第二十四条供电区域内的单位、个人享有申请用电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拒绝。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变更用电或者终止用电的单位、个人,应当依照供电企业公告的用电程序办理手续。
在办完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供电或者终止供电。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合格、可靠、持续的电力。
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供电企业协商约定,并应当有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建设工程设计规范要求配置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配置。
未按要求配置自备电源、未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保安措施,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用户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用户有权要求供电实现国家规定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有计划地实施。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应当执行与抄表到户的相同的电价。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加强用电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做到合理用电、安全用电。
供电企业不承担因用户设备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电价及用电计量的记录、规定的方式、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纳电费,用户可以预存电费。
专用变压器供电、临时用电、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的用户应当按月预交电费;预交电费确有困难的用户可以先用电后交付电费,但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用户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计算。
电费违约金的计算,居民用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他用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二十九条用户对计量装置的记录、电价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查询之日起5日内答复。
对于用户的查询,供电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不处理的,用户可以直接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投诉的有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第三十条供电企业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户应当在供用电前以书面形式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其他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电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供电方式、供电质量、供电时间、计量方式和中断供电通知的送达方式;(三)供用电数量,其中月供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供电企业与用户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月、季、年度供用电量;(四)装置容量、用电地址、用电性质,电价和电费的结算、交付方式、期限;(五)供用电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划分,供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用户重要设备的保护;(六)债权担保、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