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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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创设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该法第49条规定的撤销情形,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为充分发挥撤裁制度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并由B公司(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与B公司均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A公司称其未对李某进行考核管理,无需向其支付工资差额,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法律法规适用错误。B公司称其为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涉及仲裁违反法定程序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C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又出具更正决定书,对裁决主文确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并将更正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C公司收到更正决定书后以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主文进行更改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三:涉及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D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D公司称张某仲裁时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伪造的。其主张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证人证言内容均不属实,仲裁委员会采信该伪造证据并作出违法裁决,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例四:涉及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E公司向马某支付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E公司称马某仲裁时隐瞒其工资收入情况,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以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理解难

对该项撤销事由的理解难点在于审查法律法规适用有无错误是否包括对仲裁已认定事实的实体审查。相较于其余五项撤销事由,“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这一表述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申请人往往会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裁决,这种情形看似是以法律法规适用错误为申请理由,但本质上是对仲裁事实认定的异议。法院对于事实认定异议是否属于审查范围的不同理解决定了此类案件的审查方向。

(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难

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判断难体现在如何界定“法定程序”包括的仲裁程序规则。一是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时适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能否作为法院审查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二是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外,仲裁法定程序是否应当包括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诉讼程序规则。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未排除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中主文金额计算错误进行补正的权限,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可适用裁定对法律文书予以补正的范围仅限于主文及当事人身份信息以外的笔误。对于何为“法定程序”的不同判断将得出不同的裁判结论,司法实务中目前尚无明确标准。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认定难

一是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行为认定难。满足何种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存在隐瞒证据的行为,如何评估隐瞒证据的行为对裁决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实践观点尚存在分歧。二是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是否恪尽举证责任的认定难。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不足以撤销裁决,法院还需审查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是否已经恪尽举证责任。申请人怠于举证与对方隐瞒证据关系的认定也是此类案件司法审查的难点。

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判思路及审查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是在案件审理机制层面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的一次“繁简分流”,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充分发挥“简案快审”的优势,坚持尊重裁决、有限审查、依法纠错的价值理念。

尊重裁决,即法院应当尊重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避免不必要的实体审查;有限审查,即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项之外的申请事由不予审查,一般不对仲裁裁决作超出申请范围的主动审查;依法纠错,即经审查后法院认定仲裁裁决确实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则依法准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一是核实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二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三是审查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准予申请。

(一)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该法第47条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反约定试用期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裁决涉及数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均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上述是对一裁终局案件类型的明确,是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2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也即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仅需要审查仲裁裁决书主文有无写明该案为终局裁决。

该类案件立案及审查过程中需注意以下特殊情况:仲裁裁决书错误告知裁决属于一裁终局,后当事人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并获受理的,若申请人以仲裁委员会将非终局裁决确认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确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且双方劳动争议不宜通过撤裁程序解决的,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准予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

(二)审查劳动者是否已向基层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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