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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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发包人(全称):海安AA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贯彻上湖创新区科创大街景观亮化工程(工程名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施工,现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制订本安全施工协议书,明确发承包单位双方安全文明施工职责。
一、发包人安全职责
1.向承包人提供公司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和有关规定。
2.审查承包人的安全施工资质。
3.协调承包人在交叉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
5.对承包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承包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不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安全管理的、管理混乱的提出警告、罚款、停工、直至解除合同等处理。
6.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监理人的安全活动和安全例会。
7.对承包人实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设有安全保证金。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安全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要求)。
8.承包人要服从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监理有权依据“施工单位考核办法(合同附件)”对承包人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奖罚
二、承包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遵守和执行《工程建设安全操作规程》和《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接收发包人的监督、检查、指导,但并不因此减轻承包人的责任。
2.与发包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前,必须经发包人安监部门的安全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承包工程。
3.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对所承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及安全承诺书,交发包人备案,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4.按照海安建设局2011年41文配有相应的安全员,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每月向发包人、监理人书面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4.1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对本单位参加工程建设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考试和体检,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体检情况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经监理人抽考(查)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补增人员或调换工种时,及时到监理人办理手续。
5.承包人应每周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活动,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三违”。在项目施工前,承包人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交底,确保安全施工。
6.承包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名单报监理人,并出示原始证件,复印件留存,严禁无证操作。
7.承包人所承包的项目,必须自行组织施工,严禁转包。
8.承包人必须为所属施工人员配备应有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工器具,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接受发包人、监理人的抽查。
9.经合同允许进场的施工机械必须做到安全防护装置完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0.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认真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危险场所标志明显,有专人管理,施工机械、用电设施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并做到按序施工,物料堆放整齐,工完料尽场地清、文明施工。
11.承包人在施工中,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工地的施工器材、设施、机械等,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交叉作业,有碍施工安全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协调,但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调度。
12.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报告隶属上级和劳动部门外,应及时通报发包人安监部门,并由承包人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统计、上报,送发包人备案,凡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人身、火灾、设备等所有安全事故,其经济损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