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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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施工的各类建设工程,均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章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选择省建设厅认定的二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第四条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具备一定的检测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第三章质量检测过程
第五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设计文件实施审核。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水性检测。

第七条工程建成后,对结构、安全等重点项目展开验收检测。

第四章信息
第八条质量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测结果及问题信息。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对问题按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细则实施中如有疑义,由江苏省建设厅解释。

第十一条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不代表任何实际部门的具体规定。

如果需要,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调整细则内容。

试验与检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验与检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试验与检测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云桂云铁安[2010]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云桂铁路云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质量试验与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铁道部相关规定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公司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隐蔽工程等进行试验与检测工作的检测单位或机构,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工作依据(一)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

(三)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公司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

(五)公司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

第二章检测试验工作分类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检测试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属于自己应该检测试验的项目实施检测试验。

(一)独立检测试验:在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或其授权的现场检测机构)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检测试验。

(二)委外检测试验:因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资质或检测试验条件有限,对无法完成的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代行检测试验。

1.施工单位的隧道工程质量实体无损检测项目,必须在铁道工程昆明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专业检测,公司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对达到招标条件的其他检测试验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铁道工程昆明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公司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3.未达到招标条件的委外检测试验项目,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中心试验室至少应提前七天将拟委外检测试验的项目和检测单位的资质业绩情况报段落指挥部审查批准并报安质部核查。

第五条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试验(一)公司对桥梁桩基、支挡抗滑桩等无损检测项目实行统一招标,选定专业检测单位,实施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51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经2015年7月2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ﻫ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之后,项目方需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看工程质量是否过关。

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更好地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细则的具体内容,相信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知识。

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完工之后,项目方需要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测,看工程质量是否过关。

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更好地管理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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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2)第二章试验室组建要求 (2)第三章试验管理控制程序 (2)第四章试验检测频率的规定 (4)第五章试验检测内业资料管理及相关报表 (4)第六章施工质量的报验与抽检 (5)第七章试验检测资料的规范用语 (6)第八章其它要求 (6)第一章工程概况第二章试验室组建要求试验检测是有效控制工程监理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试验检测工作,根据合同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试验检测实施细则。

1、标段应组建工地试验室,根据工程规模配备相应的仪器和试验检测人员。

仪器设备应由市级以上计量部门标定合格,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持证上岗,各标段工地试验室在启用前必须报监理部试验室检查验收合格并申报省质监站批准后方可启用。

2、工地试验室在申请启用前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包括:(1)试验检测机构综合情况登记表;(2)试验检测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3)试验检测仪器登记表;(4)试验检测项目一览表;(5)仪器设备检定合格证;(6)试验室规章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7)试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第三章试验管理控制程序1、原材料的试验控制程序:原材料进场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驻地办,并说明该批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拟用部位,并在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下按规定的批量、频率取样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进场材料报检单》连同自检试验报告及相关的出厂证明一并报监理部试验室审核签认。

与此同时,监理部试验室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要求独立取样检测,监理部试验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并将结果反馈给驻地监理工程师,若原材料抽检不合格,监理办试验室及时通知工程部和驻地监理工程师。

2、混凝土、砂浆、混合料配合比复核试验控制程序: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展情况,提前进行混凝土、砂浆、混合料的配合比等标准试验工作,驻地监理工程师旁站试验的全过程,对承包人标准试验资料审核签认,并送监理部试验室进行复核试验,监理部试验室接到样品和试验结果后首先检查承包人原始资料的试验方法、步骤是否符合试验规程要求,检查合格后用承包人提供的相同地点的试样进行原材料试验,确认原材料满足要求再逐项进行配合比的复核试验。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1.检测与试验计划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测与试验计划,明确检测与试验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计划应包括检测与试验的时间安排、检测与试验的人员配置、检测与试验的具体步骤和检测与试验的结果评定标准等。

2.检测与试验设备准备:根据检测与试验计划,准备必要的检测与试验设备和工具。

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过校准和检测,确保其准确可靠。

3.检测与试验操作规范:制定检测与试验的具体操作规范,包括各项检测与试验的步骤、操作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等。

操作规范应简洁明了,易于实施,确保操作正确、准确。

4.检测与试验记录:对每次检测与试验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测与试验的日期、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和材料等信息。

记录应真实可靠,便于后期的查证和分析。

5.检测与试验结果评定:根据检测与试验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评定。

评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参考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6.检测与试验报告编制:对每次检测与试验的结果编写详细的报告,包括检测与试验的目的、过程、结果以及评定意见等内容。

报告应准确清晰,便于各方理解和参考。

7.质量问题处理: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尽量减小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8.检测与试验结果的追溯:将每次检测与试验的结果进行追溯,以便开展后续工作的跟踪和分析。

追溯过程应记录清楚,便于查找和核对。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措施,为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合理的实施细则,能够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水平。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法〔2006〕97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法〔2006〕97 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统一式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的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五)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培训证明、个人工作简历、技术工作经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六)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资料以及能力验证比对试验资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2.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3.1建设单位需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3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并对结果进行解读和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和改进建议。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进行监督和管理。

4.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4.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要求5.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准确性。

5.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参检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5.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样品采集、试验和分析,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6.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检测报告。

6.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数据分析、不合格项的整改措施等内容,并由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6.3建设单位应按照检测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检报告。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管理7.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第6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第6节----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六节 匚程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实施细则 1.1本细则所指的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从施工实施直至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 任期的全过程中,依据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项工程、各个部位逐项进行 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和为此目的所进行的试验验证。

1.2 (1) (2) 1.3 (1) (2) 1.4 测两方面。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

外观检验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测试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验或试验。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级进行。

承包商检测。

监理质量检测机构抽检和校验。

监理检测依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进行, 工作内容包括对承包商检测的监理和监理检 二、承包商检测试验室的设置2.1承包商检测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和技术规范、规程、 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承包商可自建试验室,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检测手段和资质的专业机构,但应得到 监理部的明确批准。

2.2 承包商检测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业务需要,配备具有必须专业理论基础和 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认真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3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

2.4 所有质检人员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正确履行职责,以保证与 控制工作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监理部有权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质检人员,承包商应及时予以更换。

2.5 承包商应在接到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的 一式八份报送监理部审批,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检测试验室设置计划。

(2) 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 (3) 检测试验室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42天内,将其检测试验室建立与设置计划 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

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 种)。

(4)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完整word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完整word版)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 (1)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湖北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的具体工作。

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只能用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实验室是企业的质量控制核心,需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实验室资质。

第五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体现检测机构的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没有的项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项目实施细则

检测项目实施细则

一、总则1、为了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质保量完成朝天门长江大桥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根据国家、交通部、重庆市相关检测试验标准、规程、规范及设计的技术要求,使朝天门长江大桥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2、细则适用于重庆市朝天门长江工程工程第Ⅰ标段工程施工常规质量检测,栈桥码头等临时工程亦可参照使用。

3、我们的方针是科学、公正、严谨的检测,热忱、优质、高效的服务。

希各相关方和现场试验人员按此细则执行。

二、施工常规质量检测项目(一)桩基基岩单轴抗压试验(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验(三)钢筋原材料力学性能检测(四)钢筋焊接力学性能检测(五)钢筋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六)水泥质量检测(七)细集料(砂)质量检测(八)粗集料(石子)质量检测(九)粉煤灰质量检测(十)矿渣微粉质量检测(十一) 外加剂质量检测(十二) 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十三) 钢绞线.力学性能检测(十四)锚夹具力学性能检测(十五)波纹管质量检测三、检测项目实施细则(一)桩基基础岩石抗压强度试验1、取样实施细则⑴使用规范:《公路工程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JTJ024-85)《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0/5001-1997)⑵取样方法:开挖至砂岩后,向监理方提出取样申请,由监理方(见证人)到现场见证认同后,采取岩样一组,继续向下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再次取样。

⑶采样规格数量:每单位工程同岩性基岩取样不少于6组,每组岩样采取约30cm的正方体毛样岩块一件。

⑷送样要求:岩样采取后用塑料袋或塑料纸包裹住,并即时(当日内)送至指定检测试验室。

⑸岩样送样单填写要求:岩样送样单应清楚填写: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取样时间,取样部位(标段、桩号、高程)、试样状况(含水)、对试验要求的含水状态(天然或饱和)、送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2、检测实施细则(1)检测项目:单轴抗压强度。

(2)抽样频率:每根桩2组,开挖进入岩层后采取岩样一组,继续向下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再次取样。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超出本细则的资质许可范围,须报请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相应人员均应由其受聘单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所属检测机构可聘请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所在单位缴纳;仪器设备应按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

鼓励各级事业单位依法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建立公益性质的检测试验室。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工程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试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试验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试验检测工作,包括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试验检测。

第三条工程试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科学严谨,确保质量;(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工程试验管理由工程试验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工程试验管理制度;(二)负责试验检测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三)监督试验检测人员的操作,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四)组织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工程决策提供依据;(六)负责试验检测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七)负责试验检测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试验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三)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四)通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章试验检测设备管理第六条试验检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置,确保满足试验检测需求。

第七条试验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第八条试验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状态,确保设备完好;(二)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设备,保持设备清洁;(四)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流程第九条试验检测工作流程如下:(一)试验检测计划编制:根据工程需求,编制试验检测计划,明确试验检测项目、时间、地点、人员等;(二)试验检测实施:按照试验检测计划,进行试验检测工作;(三)试验检测数据记录:详细记录试验检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试验检测报告编制: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编制试验检测报告;(五)试验检测报告审核:对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六)试验检测档案管理:将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铁道部有关规定和企业《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安全质量部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旳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旳平常管理和检查,企业及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原材料进场前旳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重要合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检测、试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旳工程质量及原材料质量旳检测与试验管理。

第四条检测试验工作分类(一)责任单位检测试验。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原则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属于自己应当检测试验旳项目实行检测。

1.自己独立检测:在本单位旳检测试验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或其授权旳现场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

2.委外进行检测:因本单位旳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条件有限,对无法完毕旳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有有关资质旳检测机构代行检测。

(二)专业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企业对桥梁桩基无损检测等项目实行统一招标,选定检测单位,签订专业检测协议,实行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施工单位对企业统一招标旳专业无损检测旳项目不再反复检测,监理单位派员旁站见证,施工单位派员配合,指挥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和指挥部检测试验:企业和指挥部适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检测单位旳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检,或对有争议旳检测成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试验室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参与企业项目建设旳各方必须在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需要旳试验室。

(一)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并在重要混凝土构造物施工现场(如桥梁下部、隧道衬砌及预制梁、轨道板制场等)设置工地试验室,在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生产现场配设试验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旳需要。

(二)监理单位在管段现场内应至少设置一种中心试验室,并在施工监理现场设置若干个工地试验室,按质量验收原则进行平行检查或见证检查,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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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全线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的管理工作,指挥部负责管段内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公司及指挥部物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原材料进场前的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检测、试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质量及原材料质量的检测与试验管理。

第四条检测试验工作分类(一)责任单位检测试验。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属于自己应该检测试验的项目实施检测。

1.自己独立检测:在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母体检测机构或其授权的现场检测机构)内进行检测。

2.委外进行检测:因本单位的检测试验机构检测试验条件有限,对无法完成的检测项目委托其他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代行检测。

(二)专业检测:为保证工程质量,公司对桥梁桩基无损检测等项目实行统一招标,选定检测单位,签订专业检测合同,实施专业检测试验工作。

施工单位对公司统一招标的专业无损检测的项目不再重复检测,监理单位派员旁站见证,施工单位派员配合,指挥部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司和指挥部检测试验:公司和指挥部适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检测单位的检测试验项目进行抽检或复检,或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组织复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章试验室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参加公司项目建设的各方必须在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需要的试验室。

(一)施工单位应在现场建立中心试验室,并在重要混凝土结构物施工现场(如桥梁下部、隧道衬砌及预制梁、轨道板制场等)设置工地试验室,在混凝土搅拌站等混凝土生产现场配设试验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

(二)监理单位在管段现场内应至少设置一个中心试验室,并在施工监理现场设置若干个工地试验室,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检验,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业检测单位应在检测现场建立检测试验机构,其规模、分布和数量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公司委托检测试验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各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的试验室,必须由具备国家计量认证(CMA)、或国家试验室认可(CNAL)、或铁道部审批的检测机构(简称母体检测机构)承担。

如果试验室是由该母体检测机构派驻现场的,则应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且其资质、计量认证与母体检测机构一致。

试验室的规模大小、仪器设备和人员配备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承担的检测试验任务相适应。

(一) 施工单位试验室及其职责1.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检测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条件。

2.从事检测试验的工作人员均应培训合格和持证上岗。

3.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14日内,将其试验室建设详情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其内容应包括:(1)试验室平面设置和房间分布情况;(2)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包括资格证书、计量认证、承担业务范围等复印或扫描件)及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原件;(3)试验室人员的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4)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标定及检验合格证,对于检测中所使用的特殊设备还应同时附送其操作说明书复印件;(5)各类检测、试验记录表及报表的格式;(6)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驻地监理组要求报送的有关材料。

4.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同意后报指挥部批准和公司备案。

5.主要职责:(1)负责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配合比试验等工作,并将检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报告同时报专业咨询单位审核;(2)负责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抽检试验、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及各种质量检测试验工作,将试验成果和检验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3)参加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4)收集各项检查和测试原始记录,提供单项试验、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检测试验资料;(5)配合和协助驻地监理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平行抽检工作。

(二)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及其职责1.中心试验室应配备具有项目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基础,熟悉设计、监理、施工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熟悉检测监理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公正的检测试验工程师。

2.中心试验室应配齐检测试验仪器设备,配齐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人员并满足现场监理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报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报公司备案。

3.主要职责:(1)检查施工单位、专业检测单位和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设置、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履约情况;(2)定期检查监理工地试验室是否按规定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见证和平行试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试验;(3)定期检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试验活动和内业资料;(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公司报告;(5)承担指挥部委托的检测试验工作;(6)完成公司授权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三)监理工地试验室及其职责1.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检测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检测旁站监理员。

2.监理工地试验室应按合同承诺配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如利用委外机构进行检测试验,则应经总监审核合格后,报指挥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报公司备案。

3.主要职责:(1)参与审核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文件,核查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2)检查工程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标准;(3)按验收标准进行见证或平行检测试验工作;(4)审核施工单位的检验试验报告和相关资料;(5)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总监报告检测试验中发现的重要问题;(6)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提供抽查和验收的检测资料,并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7)完成指挥部或总监授权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四)专业检测单位的试验室及其职责1.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熟悉检测和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检测工程师。

2.按合同承诺配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3.主要职责:(1)根据委托专业检测合同,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检测工作,接受监理单位监理,对提供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根据施工单位报检计划及时完成检测试验工作并提供合法有效报告,不得无故拖延检测时间和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属于重要问题的,由指挥部向公司报告;(4)完成公司和指挥部授权的其他检测试验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试验室的申报、审批和验收程序(一)申请建立中心(工地)试验室的单位应提交至少下列资料:1.试验室组织机构设置(含部门划分、房间面积和布局等);2.试验室的资质文件和母体试验机构委托检测试验的授权书;3.试验室人员配备;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仪器仪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5.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人员岗位职责;6.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7.各类检测试验记录、报告样表及试验检测监理用表;8.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公司(指挥部)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试验室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中心试验室,在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指挥部组织初验合格后,由指挥部提前14天报请公司复审批准;2.施工单位现场自建的其他工地试验室试运营后,向监理项目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初验合格后,提前7天请指挥部复审批准;3.监理工地试验室具备生产条件并试运营后,经监理项目部初验合格,向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指挥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批准;4.如试验室的地点出现变迁或重点设备、人员变化时,均由各指挥部比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心(工地)试验室验收办法由指挥部制定,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用于检测和试验的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到具有检测仪器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定期检定,并获取标识(志),未经检定或检定过期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得用于工程质量检测。

(一)经检定的仪器设备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检定标识(志)。

标识(志)应注明设备的基本信息、参数和检定结果(合格、准用或停用)。

(二)对于出厂检定合格后不必再行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其使用状况。

周期性检定后必须及时检定和更换标识(志)。

(三)对于无法检定,需进行比对试验或自验的仪器设备必须是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后,应及时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必要时重新检定。

第十条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台账,至少应包含规格型号、购置时间、检定记录、使用过程运转记录等。

第十一条租赁或外委检测试验项目仪器设备的检定(一)租赁的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应提供合格、有效的检定证明和相关资料,使用期间与自有仪器设备同样管理;(二)外委检测试验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均要求受委托单位提供合格、有效的检定证明和相关资料(内容与自备仪器设备相同),在查验完资料的原件后复印备案(加盖受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查(一)各单位试验室分别负责本单位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检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设备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二)监理中心试验室应定期对施工和委托检测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状况进行检查;(三)各指挥部应对各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测第十三条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工程进展不断完善。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检查其运转情况,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二)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指挥部审批后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随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三)专业检测单位应建立工程检测试验质量管理体系,经监理单位审核,报指挥部批准实施,并接受监督站、公司和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程序(一)施工过程工序质量检验1.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表,报请监理进行检测、验收和签证。

2.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接到施工单位报验申请后,应按要求时间提前到达现场,按验收标准对报检的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合格后予以签证。

如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复查合格后方予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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