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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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铁路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管理文件及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程试验是指在工程实施直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中,根据设计、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的各个部位逐项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由试验室使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对目的物进行测试检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铁路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要求执行,试验人员资格按《铁路工地试验室和混凝土拌和站人员岗位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工管办函…2013‟300号)要求落实。

公司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推行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有序落实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的归口管理。

公司各现场指挥部负责督促本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参建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有关规定及施工、监理合同要求,设置中心试验室和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试验室。

全面负责本标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公司安全质量部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现行标准,并负责宣贯、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试验室贯彻执行有关新标准。

2. 归口管理工程试验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工作。

3. 对本项目试验室工作条件和信息化工作条件的确认。

4. 抽查各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工作和试验室信息化有关情况。

5. 审核并批准施工、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外委单位。

第七条公司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工作。

2. 督促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处理试验检测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

3.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试验室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市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JS”)所管理的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相关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测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包括建设单位抽检等。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测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主要指监理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钢筋、试块、防水材料等工程材料取样送检。

专项检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

专项检测单位由建设单位指定或直接委托。

具体内容详见本办法第八条。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名录制(详见附件),参建单位应在名录内选择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录由建设单位设立和维护,进行动态管理。

名录内检测单位无法进行的检测项目,按程序审批后,可另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按照合同约定,下列项目须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下称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一)专项检测项目。

(二)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送市检测中心,以市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三)现场出现质量问题的结构,委托市检测中心进行检测,以其检测结果为准。

(四)合同约定施工单位见证送检的30%送市检测中心。

(五)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数据),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或数据)。

第七条建设、检测、监理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检测工作第八条工程建设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开展见证取样检测和专项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字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文字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正文:----------------------------------------------------------------------------------------------------------------------------------------------------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试验)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检测(试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格年检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管理第四条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机构分为两类:检测单位和企业试验室。

检测单位系指已取得“CMA”标志使用资格,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从事承检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应用等经济活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检测(试验)机构。

企业试验室系指由在厦注册的施工或建材企业设置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测(试验)机构。

第五条检测单位可在以下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检测工作:1、建设工程以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制品以及有关设备等的质量检测(试验)工作;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纠纷的检测工作;3、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建筑功能的技术评估工作;4、从事检测试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第六条企业试验室是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承担本企业承建(包括总包)的工程质量检测或本企业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验能力(见附录A);企业配置其他检测手段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检测单位、企业试验室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_190-2010

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_190-2010

5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_190-2010 JGJ 190-2010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项目;5(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技术管理。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术语2(0(1 检测试验 inspection and testing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过程。

2(0(2 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为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3 企业试验室 in-house testing laboratory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为控制施工质量而开展试验工作的部门,其出具的报告为试验报告。

2(0(4 现场试验站 testing station at construction site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主要从事试样制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检测试验项目进行试验的部门。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一、检测工作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检测标准、规程规范及试验方法,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2.认真填写试验原始记录,项目要填写齐全,检测有效数据的计算,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精度要求,试验记录签字齐全.3.检测工作开始前和结束后,应有专人对检测仪器性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试件成型后,应注明制作日期和编号,按规定时间要求拆模,送标准养护室养护或进行同条件养护。

5.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

6.对不合格的材料、检验项目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和人员。

7.出具试验数据和结论,不受行政或经济利益的干预,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质量保证制度1.检测人员(1)检测人员必须具备检测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并持证上岗;无证人员只能进行辅助工作,并不得在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上签字.(2)难度较大的检测项目,需由技术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进行检测.(3)检测人员要按照检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负责.(4)各试验室应设置试验员、样品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岗位。

2.仪器设备(1)仪器设备要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校验。

(2)对主要的仪器设备要有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操作规程.(3)仪器设备有故障或过期未检定/校准不得投入检测工作.(4)对大型精密设备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5)对仪器设备要进行好维护保养,确保良好状态。

3.试验室环境要求(1)检测室应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规范、方便检测工作的进行。

(2)进入检测区域应遵守有关制度。

(3)对在检测过程中将产生油烟和有害气体的检测室,应安装通风排气仪器设备.(4)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检测室安装空调和去湿机(加湿器)或恒温恒湿仪。

(5)相邻区域的工作不相容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6)室外进行的检测项目所需设施和环境条件,由检测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程序有关规定进行监控记录,对危及检测结果和安全的环境条件应停止检测。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测检验管理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标准化的程序和方法来保证工程质量,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

制度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
明确设立专门的检测检验部门,负责全面的工程检测工作。

同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配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操作工。

二、检测检验计划
制定详细的检测检验计划,包含检测检验的项目、方法、频次和具体实施时间等。

计划应与工程进度同步更新,确保全面覆盖各个施工阶段。

三、设备管理
规定检测检验所用设备的选型、采购、校准和维护管理流程。

所有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四、作业指导书与操作规程
编制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对检测检验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操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六、记录与报告
详细记录每次检测检验的数据和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这些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便于追溯和分析。

七、培训与考核
定期对检测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提升团队整体素质和能力。

八、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预案,减少风险的影响。

九、监督检查与评价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检测检验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持续改进
鼓励创新思维和方法,对现有管理制度不断进行评审和改进,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需求。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工程试验 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 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确保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提高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试验检测管理,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原材料试验、成品检验、中间检测等。

三、管理机构1. 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委员会设立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监督各部门的试验检测工作,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工作进展。

2. 试验检测部门设立专门的试验检测部门,负责具体的试验检测工作,组织编制试验方案、实施试验、分析结果,并向上级报告。

3. 监督检查部门设立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试验检测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四、试验检测管理流程1. 试验计划编制根据工程要求和试验检测标准,制定试验计划,明确试验目的、方法、设备、人员等信息。

2. 试验准备准备试验所需的材料、设备,进行试验人员的培训,确保试验能够顺利进行。

3. 试验实施按照试验计划,进行试验实施,保证试验过程的规范和严谨。

4. 数据分析对试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编制试验报告,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5. 审查认定组织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查认定,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可靠性。

六、制度执行1. 试验人员需严格按照试验计划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试验过程规范。

2. 试验检测部门需定期对试验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试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试验报告需按时上交,并进行备案存档,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七、违规处理对试验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制度修订根据试验检测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完善,确保其符合最新的管理要求。

以上为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相关内容,特此制定。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1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检报告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报告管理制度

工程质检报告管理制度在现代工程建设中,质量管理是贯穿始终的重要环节。

一个优秀的工程质检报告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度目标与原则工程质检报告管理制度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制度的原则应当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制度应明确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整个项目的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监督执行质量控制措施、组织质量检验活动、编制和提交质检报告等。

三、质量控制流程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每个阶段都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流程。

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监控、关键节点检查、成品保护措施等。

每个流程都应有详细的操作指南和记录要求。

四、质量检验标准制度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质量检验标准。

这些标准应涵盖工程的所有方面,包括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技术进步和法规变化。

五、质量问题处理机制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制度应规定问题的报告、评估、整改和复查流程,确保所有问题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六、质量记录与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应详细记录所有质量检验的结果,并定期编制质检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括检验数据、问题处理情况、改进措施等内容,并向项目管理层和相关利益方提供。

七、培训与提升为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制度应包括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质量知识和技能培训。

同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

八、监督与评审制度应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所有质量管理活动都能按照既定的标准执行。

定期的内部和外部评审可以帮助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总结:。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实施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对检测人员进行必要的资质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反馈检测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机构第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管理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装备先进的检测设备。

第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维护行业声誉。

第三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及时制定检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定期汇总检测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四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做到客观公正,不得参与与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培训,不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责任心和执行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章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记录管理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应当认真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 (3)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 (13)第四章罚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本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建设本项目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建设工程的所有检测、试验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1、检测中心: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2、施工检测单位: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3、专项检测单位:指由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4、监理单位:指项目公司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承包商:指项目公司通过合同或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6、材料供应商:指项目公司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在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承包商可自行实施,否则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实施。

(二)验收类检测指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定,为满足工程验收要求,而开展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的送样检测和现场实体、功能检测。

1、验收类检测由项目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专项检测单位)实施;2、施工检测单位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商委托单的要求,实施100%的常规施工检测项目。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17〕23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项目管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承担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章各部门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履约履责情况进行监管,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行监管巡查。

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2、3。

第七条合同管理部:负责我司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八条审计财务部:负责检测单位的检测费用拨付以及结算审核。

第三章检测单位的选择第九条由工程部发起检测单位招标需求,合同管理部根据《成都经开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招标(比选)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质量检测单位的招标(比选)工作。

第四章检测单位的管理第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或对外委托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合同规定的专业分包的除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41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1 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 2005 年 8 月 23 日经第 7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 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 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北京筑业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工程检查试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检查试验工作。

第三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过程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检查应完全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合格的某某结构板必须符合相关检验标准及质量技术规范。

第四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质量管理应予重视,应具体明确检查责任部门、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合格的某某结构板必须验收合格再投入使用。

第五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应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检查试验方案,明确各项指标,及时监督检查过程并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章检查责任部门及人员第六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责任部门为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责任人另行明确。

第七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熟悉相关质量检验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独立开展工程检查试验工作。

第八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行为。

第十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第三章检查内容及频次第十一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检查、材料验收检查、安全环保检查等。

第十二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频次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第十三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中施工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十四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中材料验收检查应在材料到货后及时进行,对每批次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并制定严格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中安全环保检查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关注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环保问题,并制定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检查报告及整改第十六条工程检查试验工作的检查报告应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制作,明确记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483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对各类检测机构资质开始重新申报和就位,就位工作2008年9月1日前结束,2008年9月1日以后,现有《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自行作废,各检测机构不得持作废后的证书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

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同时认真组织所辖区域内各检测机构按时进行资质就位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申报表及申报要求等资料可在山西建设信息网上浏览和下载,网址。

四、在执行《管理办法》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5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5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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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西铁路客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内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与工程试验管理,实现工程质量零缺陷目标要求,建设一流的铁路,构建精品工程、安全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准》(TB10442-2009)、《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管理(不含公司委托的工程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第三条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应遵循人员、机构合法,仪器设备达标,操作过程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的原则;试验检测过程不受任何行政干预,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统一监管,施工单位负责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监理单位负责见证与平行检验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全线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管理工作归口公司安全质量部;建设指挥部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各级试验室应接受国家铁路局、铁路总公司等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第七条公司安质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公司管段试验检测的业务工作;建设指挥部设专职试验检测主管工程师1人,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满足工程材料质量检测、现场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试验需要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一)施工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各项目分部应设置分部试验室,大型预制场应设置工地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应在站内单独设置能检测砂石含水量、粉煤灰和矿粉常规指标、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检测的小型试验站(分部试验室设在拌和站内的可不单独设置),中心试验室、分部(工地)试验室、小型试验站的规模、分布和数量应满足施工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需要。

(二)监理单位应设置现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并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依据现行验收标准和监理规范开展现场平行检验和见证检验。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工地试验室是其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小型试验站视为分部试验室的一部分),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中心试验室作为施工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履行本标段工程试验监管职责。

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总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监理单位应在工地组建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

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为母体试验室的派出机构,须持有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书,现场应悬挂母体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影印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程试验检测任务,母体试验室应具备本项目所需试验检测能力且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从事现场试验检测的各级试验室,以及接受公司、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采用现行的、与铁路技术标准相适应的试验规程、规范、标准、规定。

第十二条外委试验要求(一)各单位外委试验应选择通过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并具备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的试验检测机构。

施工和监理单位外委的检测单位须报经建设指挥部审核许可,公司安质部备案。

同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选用同一外委试验检测机构。

(二)集中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外委试验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铁路总公司的要求参照铁路工程的标准,推行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安装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上传试验检测数据。

(三)公司建立外委试验室名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外委试验为见证试验的,样品交接时应由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三方签字确认,试验检测报告应予标记。

(五)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试验检测数据或信息。

第十三条关于现场从事试验和检测工作人员配置要求。

(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人员资格与数量应满足项目工作需求。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二)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负责人和公司专职试验检测工程师应参加总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部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

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4人;分部试验室专业人员数量按线路每公里不少于1人配备,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混凝土拌和站内的小型试验站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2人。

(四)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分站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均应由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负责人需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5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需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经验、3年以上试验工作经历。

其余检测人员均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

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分站试验室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含)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五)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负责人应由母体试验室正式聘任的合同制员工担任,试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是母体试验室资质认定的授权签字人。

(六)建设指挥部、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熟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的技能。

(七)施工、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指挥部应就项目特点、技术及管理要求,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

建设过程中,各级工地试验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对各专业岗位人员工作定期考核,建立并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仪器设备及工作环境第十四条关于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一)中心试验室和分部(分站)试验室配置的试验机械、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必须与投标承诺一致,且均须符合国家、铁路总公司现行规程规定,同时要根据项目试验检测工作量、工期安排及标准化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仪器设备,满足银西铁路甘宁段试验检测工作要求,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相关要求应符合铁路总公司《铁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工管办函[2013]284号)附录A 的规定。

(二)对使用频率低且价格昂贵的试验仪器设备,经验收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不配备,相关试验项目委外。

(三)各级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台账内容,加强动态管理。

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使用管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应齐全完整,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证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等。

(四)所有工作仪器设备应保持完好,并按标准周期及时进行检定和校准,有计量合格证,并粘贴准用证。

(五)要有稳定电源,必要时配备发电机。

第十五条关于试验室环境条件要求(一)工作场所面积要求1.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20 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30平方米;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试验及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检测室单间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20平方米,试验检测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2.施工单位分部(工地)试验室的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至少具有100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试验检测室面积大小与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且各试验检测操作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30平方米。

监理单位分站试验室应具有60平方米以上试验及办公场所,操作间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标养室不小于20平方米,并能满足现场见证检验和平行检验的要求。

3.小型试验站的办公试验场所面积能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试验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采光、隔热、室温、湿度、供水、供电等应满足试验工作条件要求。

(三)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操作安全方便;大功率仪器设备必须采用专用电线,不允许采用插座型式连接;设备用电须采用空气开关,设漏电保护器,确保设备用电安全。

(四)试验室安全文明标准1.试验室墙上醒目位置应张挂试验人员职责、试验流程图;在主要和大型试验仪器上方或旁边的醒目位置张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张挂的图框、文字要规格相同,形式相同。

2.每个试验室配备4kg干粉灭火器4个,灭火沙1立方米,铁锹2把,铁桶2只;室内环境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满足试验要求。

3.试验人员佩戴胸卡作业,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记录清晰。

4.仪器设备挂设标识牌,标明名称、规格、型号、状态。

5.试验废弃原材料回收或存放符合环保要求。

6.在试验中使用或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防止人员受到伤害。

7.试验用有毒有害液体、试剂,执行双人保管制度。

第四章职责及分工第十六条公司试验检测主要工作职责1.公司安质部主要职责按公司《试验室、拌和站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组织中心试验室验收,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选用的信息化应用软件组织审查评定,统一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进行信息化软件应用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试验室进行检查,接收上传至公司平台中的不合格信息化数据并对突出问题进行处理,组织中心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对各级试验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2.建设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验收,组织对分部(分站)、工地试验室开展业务考核和能力验证,并对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各单位外委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审核许可,对管内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等抽检,负责职责范围内试验检测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中心试验室的职责(一)按照公司、监理单位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试验、检测、过程控制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铁路总公司、公司及母体试验室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制定试验室组织机构图、检测流程图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四)对分部试验室进行管理、检查、考核,形成台帐,同时对分部试验室提供业务指导。

(五)建立试验检测用标准、规程、规范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六)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计划,做好仪器设备检定和校准工作,形成台帐。

(七)参与管内试桩、路基试验段等工程试验方案的编制,并实施过程监控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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