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0000机密特急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成地铁建〔2012〕48号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关于印发《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参建单位、中铁成投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成都地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公司建设分公司2012年8月28日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地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工作,保证成都地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结合成都地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成都地铁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质量检测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成都地铁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试验、质量检测主要包括:1、成都地铁工程中所用原材料的试验检测。
2、成都地铁工程建设中涉及的专项试验检测,如地基承载力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锚杆锁定力检测、混凝土强度现场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钢筋间距检测、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盾构管片检漏、盾构管片吊装预埋件拉拔力检测、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隧道质量检测、桥梁荷载试验、通行机动车的临时便桥荷载试验、现场土工试验、道路弯沉试验等。
第二章原材料的试验检测第四条成都地铁工程中的原材料均实行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第五条监理单位在进场后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试验检测机构及承包商递交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JS-003),写明见证单位名称、见证人姓名及涉及的工点名称。
每个监理单位根据自己管段内的工程情况确定见证人数量。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
4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5•【字号】穗建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4]125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我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2004年度登记备案工作将依据此《暂行办法》开展,具体受理时间为4月12日至21日,各单位请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网上办公”栏目的对应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到我委“对外办公中心”提交书面材料。
有关具体问题可向建筑业联合会建设工程检测专业委员会咨询,电话:83343656、83343587。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资格条件和行为,保障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以及对检测业务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检测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下列方面的检测:(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2)工程基础、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3)工程附属的弱电系统及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检测;(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检测。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苏水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水规〔2011〕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暂行)》施行前已开工未完成项目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委托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委托检测。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与合同第四条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内容和频次》(附录1)规定的检测内容和频次,制定委托质量检测计划(附录2),并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将委托检测计划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法人备案的委托检测计划进行审查。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2006年2月9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防水材料检测、墙体材料检测、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办法》附件一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关于检测机构资质审批5、检测机构申请专项检测资质可以是《办法》附件所列四个专项中的多项或某一项。
三、关于检测业务转包6、《办法》中的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四、关于跨省从事检测业务7、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业务,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在当地的检测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检测资料8、《办法》中“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是指检测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后转交施工单位归档。
六、关于检测费用9、《办法》所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是指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指导价收取检测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4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技术人员;(3)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4)通过专业培训,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3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
三、检测程序与要求3.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进度,制定检测计划,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2 检测机构在接收检测任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检测项目、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3.3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客观、公正、准确。
3.4 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唯一标识,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数据和结果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3.5 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数据、结论等内容,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四、检测结果处理与监督4.1 建设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4.2 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并重新进行检测。
4.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1月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1月施行
田芯
【期刊名称】《工程设计与建设》
【年(卷),期】2005(37)6
【摘要】建设部近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16-16)
【关键词】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作者】田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2;TS197
【相关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于11月1日施行 [J],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施行 [J], 孙浦生
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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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对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1—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实施.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工程(产品)质量出具检验数据,其出具的检验数据仅限于企业内部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第五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收取、支付检测费用。
收费标准中暂未列的项目,委托双方可协商解决。
—2—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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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
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
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
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二)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应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1名为主任试验工程师,试验人员配备应满足现场的需要。
(三)必须设立工地标准养护室和砼试件成型操作室,面积应能满足规范存放要求。
标准养护室必须具备恒温、恒湿条件,配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如回弹仪、砼塌落度筒、容积筒、砼试模等,并保证设备使用正常。
(四)试验室做到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砼试块按规范制作并按批号分别编排,摆放有序。
(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委外检测单位经监理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取样送检。
建立检测的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项目、数量及结果。
(六)指定专人负责材料管理工作。
对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并记录,并配合监理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按规定进行抽检。
(七)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允许进场;对检测后发现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已进场材料应清理出现场,及时解决问题。
对情节严重或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及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及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八)服从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对口业务管理,对建设单位、监理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查,认真配合,如实反映检测工作情况。
三、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一)监理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建设单位负责,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项抽检检测工作;对施工单位的检测进行见证和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项抽检工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工作。
(三)配备专职试验监理工程师,专职试验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四)审核施工单位选择的委外质量检测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五) 对检测和检查中需旁站的过程必须全程旁站检查和见证取样,检查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六) 对施工用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七) 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现行各种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做好各类试验,并加以审批。
对承包商一切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八) 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标准养护室、计量设施、试验程序、试验记录以及材料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的、设备检定证书的可靠性、正确性进行全面检查。
(九)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施工单位进场材料的进场台帐进行检查。
(十) 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及构配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进行平行检测;配合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材料的检查。
(十一)加强对工程实体的检查。
对质量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请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或专业检测单位对局部工程实体进行专项检测。
四、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一) 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根据委托检测合同和建设单位要求设现场组、实体组、试验室和混凝土质量检测组。
(二) 第三方检测对地铁工程检测必须采用自动数据采集系统,必须与检测监管网络联网,且应在现场设置的视频监控设施下依规范要求旁证取样。
对于地铁工程检测必须全部进行见证、旁证,检测人应提供完整的旁证记录以备检查。
(三)负责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做好施工中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
(四)现场组确保每个监理标段至少有1名相对固定的检测人员,并保证现场随时有检测人员对施工单位、监理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在混凝土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对商品混凝土公司生产、供应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五)实体组:由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2-3名现场检测人员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现场实体质量和台帐资料进行巡查。
(六)试验室:保证送检材料及时完成试验,并及时提交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不影响工期进度。
(七)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从事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检测委托。
(八)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保证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提交建设单位的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九)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找和使用。
(十)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用的规范、规程众多,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方法作统一规定,在现场检测中,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进行操作,并制定《福州轨道交通工程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细则》(包括检测用表式、表样),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
(十一)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复核,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十二)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对本工程材料和实体进行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检测及不定期的质量巡查。
定期的检查和检测结果以“检测月报”的方式每月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每季度进行质量巡查,巡查的结果以“巡查通报”的方式每季度上报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
以上结果将作为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十三)对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检查施工单位独立试验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资料管理情况。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四)参加工程分项、分部(子)单位工程验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总结。
五、甲供材料供应商的职责与要求(一)供货商应保证出厂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质量合格,严格执行合同内对材料的各项要求。
(二)对于运到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随货带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及技术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应对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台帐制度。
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材料自检结果进行记录、整理,并建立档案,便于查证。
(四)建设单位和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材料制作现场进行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如实的反映生产情况。
(五)在检测中发现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不符合要求时,按照规范规定处理,必要时应与施工单位一起,配合监理和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进一步的检测。
确系由于材料供应商生产、运输、搬运过程中的不当,造成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坏的由材料供货商自行负责。
(六)供应商应服从业主的管理,配合承包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检测主要内容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根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力分为:工程材料检测项目和工程实体检测项目。
一、建筑工程材料检测项目(一)建筑材料:1、水泥、碎石、砂、粉煤灰、石灰、混凝土外加剂、砌墙和砌块;2、钢材、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钢构件;3、普通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砌筑砂浆;4、防水材料;5、钢绞线、锚具、橡胶支座。
(二)回填土检测;(三)混凝土预制构件;(四)建筑安装、装修材料:1、电线、电缆、开关(箱)插座、阀门、管线、线槽;2、车站低压配电照明材料、给排水、消防、暖通空调;3、瓷砖,涂料,花岗岩,人造板材;4、防水涂料、保温材料、墙体及屋面材料;(五)机电等其他专项材料。
二、建筑工程实体检测项目(一)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预应力结构检测(强度、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挠度);(二)地基基础—地基土、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成桩质量检测(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桩身砼钻芯检测、超声波检测、桩身完整性、桩体强度),单桩承载力(高应变动力检验、静荷载检验);(三)钢结构工程质量(焊接、制作、安装、涂装、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检测。
三、工程专业检测项目(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检测;(二)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和工程质量的检测;(三)节能检测;(四)防雷、接地检测;(五)消防专项检测等;(六)、噪音、运营需求的特殊项目检测等。
四、检测工作的控制(一)材料检测材料检测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抽检,其中监理单位独立对材料取样后送质量检测单位平行检测,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抽检自行进行。
材料检测程序如下:材料检测流程图(二)实体检测1、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设计、规范要求对已完成的结构或实体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实施旁站制度,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