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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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银监会个人消费取现贷款用途新规

2022银监会个人消费取现贷款用途新规

2022银监会个人消费取现贷款用途新规新年伊始,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个人现金存取的新规引发广泛关注。

《办法》提到,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对比现行规定可以发现,新规增加了“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的要求。

为什么会增加这样的规定?“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资金安全和利益。

”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进行解读称,近年来,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仅2021年,公安机关共侦办电信诈骗案件37万余起,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现金具有匿名、难以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

《办法》有助于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行为,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减少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新规是否会给个人存取现金带来不便?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明确,金融机构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个人正常现金存取款业务。

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不需要客户填写信息或者提供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在简单询问了解后即可直接为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并登记相关情况,只有发现交易明显异常、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才会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

事实上,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业务在我国一直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在商业银行法有明确规定,也是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为防范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少金融机构从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出发,在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作了必要的了解和提示,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

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银监会贷款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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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
• 可以是新设账户,也可以是借款人的现有账户; • 不特指《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的“专用账 户”,只要能够实现贷款发放用途、还款用途即可。 如“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只要能够实现专门的 贷款发放用途即可,该账户应只办理单项固定资产 贷款的发放,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贷款资金 相分离,实现在一个账户内专款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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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监管制度发展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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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景
案例: • 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 当泡沫大到不能持续
破裂
• 反思:银行的尽职?问责? • 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尽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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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模的增长
• 2001-2008年,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余 额由10.8万亿元增加到32万亿元。 • 2009年10月末,按本外币合计口径,贷款 余额达到41.7万亿元。2009年1-10月,贷 款余额增加了9.7万亿。2008年同期,贷款 余额增加3.8万亿。
• 发放和支付的审核职责可分开,即如果借款人符 合发放条件但尚不能提供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等 相关资料,贷款人可先对贷款发放条件进行审核 并确认,在借款人能够提交支付项下的交易合同 等相关资料时再对支付事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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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付
再:支款+用款 (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
•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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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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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质
• 对三类主要贷款的尽职要求 • 对项目融资(贷款)的推荐做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8〕2号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已)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解读(已)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关键词:个人贷款管理解读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协议与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主要从贷款业务流程规范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是对现行个人贷款类监管法规的系统性完善,以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个人金融服务质量,同时,审慎控制相关金融风险。

其要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个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同时,防范借款人资金被挪用;三是强调合同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 1 -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的要求《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监会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放贷;(2)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贷款风险可控;(3)审慎经营原则: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确保贷款业务稳健发展;(4)服务实体经济原则: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借款人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

二、贷款对象与用途2.1 贷款对象:具备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制度、良好的信用记录;(3)经营状况稳定,具备还款能力;(4)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2.2 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3)支付生产经营所需税费;(4)补充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3.1 贷款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3.2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3 贷款利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贷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四、贷款申请与审批4.1 借款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基本信息;(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4)贷款用途证明材料;(5)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2009-11-04 19:29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问:办法中对“个人贷款”是如何定义的答: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办法包括了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办法的实施是否会增加个人贷款申请的难度是否会抑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增长答: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问:为什么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借款人的成本答: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在贷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则上都实行受托支付,这在我国个人贷款中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惯例;同时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办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问:办法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答:一是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是对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问:为什么要求贷款人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度答:从国际上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期业务实践看,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通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因此,办法在进一步强化贷款调查环节,提出了贷款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贷款调查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贷款人有效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范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问:银监会如何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答:一是规定了不适用的业务范围;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三是密切跟踪办法执行情况;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管理水平; 本文来源:银监会附全文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八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第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条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贷款人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办理保证手续,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二十九条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对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贷款资金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第三十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约定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二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三条贷款支付完成后,贷款人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三十四条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定期分析评估借款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依照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十八条到期不能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协议重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贷款人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贷款人的资产安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第四十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建立、执行贷款调查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四借款人挪用贷款未发现的,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前款罚款的限额,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违规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规所得的,不超过1万元;第四十一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处罚:一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二授意借款人虚构事实获得贷款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四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本文来源:银监会。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农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

关注贷款规则的新变化——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解读为改善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银监会先后发布实施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较之于《贷款通则》在内容上有较大的调整。

准确把握并有效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不仅是依法合规开展信贷业务的需要,也是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具体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借款人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固贷办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流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组织。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个贷办法”)规定,借款人应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上述规定与《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实践中,应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并可以将《贷款通则》的该条规定纳入固贷办法和流贷办法规定的“国家规定”范畴。

二是确立了贷款全流程管理原则。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将贷款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

这些环节主要包括:(一)受理与调查。

对借款人、项目建设、借款用途、担保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者尽职调查评价意见。

个贷办法还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二)风险评价与审批。

对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价,按照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审批。

(三)合同签订。

涉及合同内容、签订及履约管理等方面。

(四)发放与支付。

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强化贷款发放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D讲义官方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D讲义官方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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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五:贷放分控原则
➢ 强调贷款审批通过不等于放款,在贷款人承诺向借款人提供 贷款后,借款人不能随意使用贷款
➢ 贷款人要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个贷放 款条件,审核贷款资金用途
➢ 采取委托贷款人支付的,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 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 采用借款人支付方式的,贷款人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或 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用途,并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 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 制订《办法》,就是在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 环境和交易习惯,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 量兼顾商业银行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并鼓励和尊重商业银行 产品创新,在进一步规范管理的同时,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 部控制等手段,约束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支付行为,确保个人贷款 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逐步建立和形成全社会信用和商 品交易的新秩序,逐渐推动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 理念落后(绩效考核)、方法简单(忽视贷款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 未能通过详细明确的协议约束借款人并为贷后管理提供依据)、工 具简陋(无支付控制),成为个人贷款进一步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
➢ 《办法》结合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吸收银行业监管现实成果,从更 新理念、创新机制、规范流程、丰富内容和完善手段上,作出了个 人贷款新的管理规定,旨在达到提高商业银行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 提升外部市场竞争能力,规范合同履约行为,统一监管标准以及最 终防范风险的目的,逐步建立和形成整个社会信用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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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存在被挪用的情况
➢ 在目前个贷业务中,贷后监控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实际贷 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客户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 信贷资金被挪用,违规进入股市等领域,引发因贷款挪用 而造成的信贷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商丘市商业银行永城支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物权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本市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该笔贷款的月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或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六)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七)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的能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八)同意贷款资金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委托我行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九)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十)两个以上借款人共同申请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对共同购房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授权我行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情况,或同意向我行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贷办法》和《个贷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2]
第三章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原版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原版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分析培训教材

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分析培训教材
加强监管合作
银行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 监管政策的变化,确保业务合规性。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 制的能力,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
加强金融科技创新
银行应加强金融科技创新,提高业务效率和客户 体验,同时确保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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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银监会“三个办法和一个指引”是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背景
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行为,加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提高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三个办 法和一个指引”。
金融机构对其了解不足。
培训不足
金融机构在培训方面存在短板 ,员工对“三个办法和一个指
引”的学习不够深入。
利益驱动
部分金融机构为了追求短期利 益,可能会忽视指引要求,违
规操作。
监管漏洞
监管部门在监管方面可能存在 盲区,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有机
可乘。
对策与建议
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
银监会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三 个办法和一个指引”的宣传和 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对其理解
银行业务发展新趋势
数字化转型加速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银 行业务将加速向数字化转型,提
高业务效率和客户体验。
综合化经营趋势
银行将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实现 综合化经营,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 金融服务。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银行 将加强国际化发展,拓展海外市场, 提高国际竞争力。
未来展望与建议
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
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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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附全文)2009-11-04 19:29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中国银监会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猛,仅2009年上半年就累计新增个人消费贷款6508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3917亿元。

但相对于数量日益增加、品种日益多样的个人贷款现状和趋势,我国尚缺乏规范这类贷款的统一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虽然取得了较为成熟的经验,但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业务违规操作现象,特别是“假按揭”、“顶冒名”以及贷款挪用等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到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影响到信贷对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持续支持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促发展、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要求,提振个人贷款的信心,进一步加大信贷对扩内需的支持作用,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信贷文化,中国银监会在综合借鉴和吸纳国内外个贷业务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问:《办法》中对“个人贷款”是如何定义的?答:《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

《办法》包括了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了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从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考虑进行制度安排。

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也是银监会近两年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办法》的实施是否会增加个人贷款申请的难度?是否会抑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增长?答:《办法》不针对具体个贷业务品种的申请设置额外条件,而重在对贷款全过程的监测和管理,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因此不会对获得授信产生影响。

在贷款用途方面,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实际上,目前的房贷、车贷等个人大宗消费品贷款在实践中已经按照此法支付。

同时,《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个人融资交易实际情况,力求符合客观实际,在尊重办法共性规定的基础上,具体由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实行个性化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法》中的个人贷款具体条件和门槛没有新的变化,不仅不会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合理增长产生抑制作用,而且由于《办法》对个人贷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于个人贷款的安全使用,反而会增加贷款需求人使用贷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还将对商业银行个贷业务的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问:为什么对个人贷款实行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和借款人的成本?答:《办法》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顶冒名”等违规损害借款人利益等情况的出现,切实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在贷款的支付管理上,原则上都实行受托支付,这在我国个人贷款中已经是比较普遍的惯例。

同时考虑到个人贷款中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复杂性,《办法》中明确对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或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贷款人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会增加业务操作的环节及人力成本,但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信贷质量将得到提高,综合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问:《办法》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有哪些新的要求?答:一是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二是对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

问:为什么要求贷款人必须坚持面谈、面签制度?答:从国际上个人贷款业务惯例和我国银行长期业务实践看,通过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通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个人贷款风险。

因此,《办法》在进一步强化贷款调查环节,提出了贷款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方式方法,梳理了贷款调查的有关内容和流程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确保贷款的真实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真实,严防虚假按揭业务的发生,从源头上保证个人贷款的质量。

《办法》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贷款人有效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范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

问:银监会如何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答:一是规定了不适用的业务范围。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汽车金融公司发放个人贷款,可暂不执行本办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给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月的准备期。

银监会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三是密切跟踪《办法》执行情况。

《办法》实施后,银监会将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办法》的执行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个贷管理水平。

(本文来源:银监会 )附全文《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银监会10月28日消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有明确合法的用途;(三)有合理的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四)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借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六)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和方法。

贷款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特定事项委托第三方,并签订信息保密协议。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七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同时,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

借款合同应设立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注意维护借款人权益,并以合法方式公示。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由贷款人参与。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办理保证手续,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统一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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