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劳务输送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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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输送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工商登记号: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务输送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工商登记号: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现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委托乙方输送劳务人员进入甲方企业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人员条件
1、人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输送劳务人员总人数为人。
2、年龄:年满周岁至周岁,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学历:以上学历。
4、技术职称要求:
5、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品行端正。
6、其他条件:
。(具体要求详见“企业岗位招聘需求申请表”)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劳务输送服务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规模及发展前景等情况,以便乙方正确了解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和客观全面地向受聘人介绍聘方情况;
2、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乙方与委托岗位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岗位的名称及职责、对劳务人员的具体要求、薪资待遇等,填写乙方提供的企业岗位招聘需求申请表,且制定的招聘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招聘所需的招聘宣传资料;
4、甲方有权对乙方招聘过程中的宣传、招聘进度等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5、甲方在对乙方输送的劳务人员进行面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明确通知乙方是否录用。逾期,乙方将视为甲方已经正式录用;
6、甲方用工(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7、在职员工以甲方的人事系统资料为准,员工的在职、离职动态甲方需及时告知乙方;
8、在合作协议有效期间,当先期输送的劳务人员离职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出现而使得甲方委托岗位出现空岗情形时,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9、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下与输送的劳务人员达成有损乙方利益的约定,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
10、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付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劳务输出服务费用。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招聘要求对外发布招聘信息,若以甲方名义发布,则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
2、乙方须按双方约定的条件和要求为甲方组织输送劳务人员;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如甲方需对输送的劳务人员另行面试,则乙方负责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并做好通知工作;
4、按照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有偿劳务人员招聘与输送服务,只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与输送工作,不履行其他责任;
5、乙方负责后期岗位维护的工作,在合作协议有效期间,当先期输送的劳务人员离职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出现而使得甲方委托岗位出现空岗情形时,从甲方告知日起,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另行招聘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以进行补充输送。如果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空岗补充输送任务的情况下,从逾期第二日起,停止收取甲方当月的空岗维护服务费,直至完成空岗补充输送任务。(每月15日前补缺空岗的岗位当月始收岗位维护费;每月15日后补缺空岗的岗位次月始收岗位维护费。)
6、新增岗位在员工入职当月只收取人才招聘费,次月开始收取后期岗位维护费。
五、服务费核算及支付
如乙方所提供人员被甲方录用,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劳务输送服务费,费用标准如下:
1、甲方需支付乙方普通工种人才招聘服务费的标准为人民币 300 元/人/月;中高端岗位的人才招聘服务费为该岗位月综合工资的10%收取。
2、一次性费用1200元。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人才招聘费用的10%,合人民币____ 元作为招聘寻访委托金,随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人员资料。如甲方需对提供人员面试,则乙方负责安排面试时间、地点,并做好通知;若甲方最终未录用乙方推荐的人选,则此部分寻访委托金原额度将不予退还甲方;若甲方录用了乙方推荐的人选,则此寻访委托金抵进甲方应支付的人才招聘费中。
5、结算依据:乙方以甲方签字或盖章的《劳务输送明细单》及在职员工名册,按实际人数结算费用。甲方应在确定录用乙方输送的劳务人员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才招聘费用;每月 30 日前,支付乙方当月后期岗位维护服务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服务费专用发票。
6、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有新的工作岗位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劳务输送服务的费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每月结算按实际招聘人数和岗位维护人数进行结算。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须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即自行终止。
3、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议可以解除。若需续签,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4、如双方需终止本协议,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违约的一方必须向守约方支付一个月的后期岗位维护服务费作为赔偿。
5、若甲方拖欠乙方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每日按拖欠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七、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仅为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本协议仅约定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务输送合作事宜,甲方与被输送的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与乙方无关。
3、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求偿。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