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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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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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8、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11、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14、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 经营活动的处罚。 16、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 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7、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32、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印刷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命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34、对印刷业经营者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36、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2.1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通过举报、现场检查获得 违法行为线索并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或检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 关证据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决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问题进 行认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
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业务电话:0859-3246318,监督电话:0859-3231965 本流程适用范围: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权力运行流程
图
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程序,予以 受理。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 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规模;2、建设 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 3、原址保护意见书;4、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 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设计任务书;5、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 工技术设计文件;6、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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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尚不构刑事的处罚。 41、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42、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4、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47、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48、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为的处罚。 49、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50、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51、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52、对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53、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56、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59、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0、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1、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62、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3、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66、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67、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71、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72、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73、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 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 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
印刷业经营活动的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申请需提交材料:1.贵州省印刷企业变更申请 表;2.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 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 同);3.贵州省印刷企业登记表;4.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 业执照;5.企业章程;6.注册资本资信证明;7.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8.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 证明材料;9.法人代表(负责人)简历、身份证 明材料;10.现场勘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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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 罚。
75、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79、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80、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 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81、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82、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83、对擅自从事约了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84、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5、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6、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8、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9、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0、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9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6、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97、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9、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0、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1、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3、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4、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5、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6、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107、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08、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批 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 报黔西南州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备案
Baidu Nhomakorabea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集体 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 的,公告并举 行听证
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 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 事人救济权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并出具《决定受理通 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 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程序,予以受理,并 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2.经营场所 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3.贵州省印刷企业登记表;4.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 业执照;5.企业章程;6.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7.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 制度;8.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 应设备的证明材料;9.法人代表(负责人) 简历、身份证明材料;10.现场勘验记录。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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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8、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处罚。 11、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2、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3、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14、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 经营活动的处罚。 16、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 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17、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8、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9、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0、对《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1、对《音像制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2、对《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3、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5、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6、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7、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8、对《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29、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0、对违反《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31、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32、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3、对印刷业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 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命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34、对印刷业经营者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5、对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企业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 36、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2.1 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通过举报、现场检查获得 违法行为线索并进行审 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 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或检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 关证据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 人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 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决定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问题进 行认定,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
政处罚决定书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业务电话:0859-3246318,监督电话:0859-3231965 本流程适用范围:
1、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 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3.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权力运行流程
图
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程序,予以 受理。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业主单位或个人名称及相关 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规模;2、建设 工程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说明; 3、原址保护意见书;4、对实施原址保护的州级文 物保护单位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 者设计任务书;5、文物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和施 工技术设计文件;6、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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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8、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39、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0、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尚不构刑事的处罚。 41、对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42、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3、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4、对《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5、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4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47、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48、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为的处罚。 49、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50、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51、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52、对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53、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4、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5、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56、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7、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58、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59、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0、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61、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62、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3、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4、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5、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66、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67、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8、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69、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0、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处罚。 71、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72、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73、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 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 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 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 予审批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
印刷业经营活动的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申请需提交材料:1.贵州省印刷企业变更申请 表;2.经营场所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 权属证书,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 同);3.贵州省印刷企业登记表;4.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 业执照;5.企业章程;6.注册资本资信证明;7.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制度; 8.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应设备的 证明材料;9.法人代表(负责人)简历、身份证 明材料;10.现场勘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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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 罚。
75、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6、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7、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78、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79、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80、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 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 81、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82、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83、对擅自从事约了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84、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5、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6、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7、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8、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89、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0、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9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6、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97、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8、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9、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0、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1、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2、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3、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4、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5、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06、对《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107、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08、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审批或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不予审批 应当说面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颁证)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 报黔西南州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备案
Baidu Nhomakorabea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通过集体 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 的,公告并举 行听证
告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 作出 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当 事人救济权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内的,不予受理,出具 《不予受理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并出具《决定受理通 知书》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 以受理。
审查
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的企业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 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 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程序,予以受理,并 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1.贵州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2.经营场所 证明(属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权属证书, 属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3.贵州省印刷企业登记表;4.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关于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 业执照;5.企业章程;6.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7.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的五项管理 制度;8.须具备开办印刷企业要求达到的相 应设备的证明材料;9.法人代表(负责人) 简历、身份证明材料;10.现场勘验记录。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西南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业务电话:0859-3611017,监督电话:0859-3611011 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