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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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1.12.16•【文号】中气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气规发〔2021〕1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中国气象局组织制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21年12月16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诚信自律,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示、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构)负责其认定的资质单位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报告,并对上报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资质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的次年起,于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访问地址:https://)填报年度报告。

第六条资质单位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联系方式、中高级职称人员数量、检测项目总数、分支机构信息等;(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岗位、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时间、单位购买社保时段等;(三)仪器设备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检定校准有效期等;(四)检测项目信息:包括检测报告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防雷类别、建(构)筑物数量、合同编号、完成时间、项目技术负责人签署项目情况等。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情况表(截止2019年3月)

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情况表(截止2019年3月)

50
湖北天晨防雷 科技有限公司
91420900751000351E
51
武汉雷安特技 术有限公司
91420112MA4KWFAB1H
52
武汉启奥科技 有限公司
91420100551997927F
湖北雷电通智
53 能检测技术发 91420111MA4WP9TXD
展有限公司
54
武汉凯飞通信 科技有限公司

31
咸宁市防雷中 心
12421200747660058H
随州市气象灾
32 害防御技术中 1242130079876747X6

鄂州市擎天雷
33 电防护有限公 91420700757018608C

恩施土家族苗
34 族自治州防雷 12422800726136054D
中心
35
武汉市防雷中 心
12420100675840585A

十堰市防雷科 技有限公司
914203007476948133
随州市云天防
雷科技有限公 91421300316574078U

荆门市雷盾防 雷有限公司
914208007417768691
黄冈市雷宇防
雷工程有限公 91421100747679488R

资质等级 甲级 甲级 甲级 甲级 甲级 甲级 甲级

湖北耀鸿检测
59 科技有限责任 91420302MA4907k76E
公司
60
武汉中云检测 技术服务有限
91420111MA4KXYAGX3
甲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1172017003 2172018004 2172018002 2172018003 2172018001 2172017016 2172017005 2172018009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根据《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是确保公共安全和防止雷击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防雷装置是保护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免受雷击侵害的重要设备,其工作稳定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雷击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于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保障检测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国家相应部门出台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暂行》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资质准入要求该管理办法规定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该具备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

针对这些要求,检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设备和人员素质,同时需要通过特定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2. 检测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防雷装置检测的程序和要求。

从检测前的准备工作,到检测过程的实施,再到检测结果的报告与评定,整个过程应该严格遵循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 检测结果和评定检测机构应该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测,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和评定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检测机构应该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对检测结果提供专业的解读和评定。

4. 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还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

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为了确保防雷装置检测的质量和可靠性,管理办法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了明确的管理。

首先,检测机构需要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这是保障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

获得资质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其次,管理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9)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9)

技能认证防雷知识竞赛(习题卷9)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3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某地区的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修正值为3.2次/km2/年,则位于该地区的雷达站防雷等级为( )级。

A)一B)二C)三D)四2.[单选题]防雷装置检测案卷应以每份委托协议为单位进行组卷,厚度一般不超过( ),当文件数量较多时可采用分卷的形式。

A)10mmB)20mmC)40mmD)50mm3.[单选题]为防雷击电磁脉冲,当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力和通信电缆连通时,其接地装置处理正确的是将其接地装置( )。

A)互相分开20m以上B)互相靠近1mC)互相连接D)互相绝缘4.[单选题]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所采用的裸钢圆钢最小截面不应小于( )。

A)90mm2B)78 mm2C)14 mm2D)12 mm25.[单选题]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宜采用( )。

A)普通焊接B)热镀锌连接C)镀铜D)放热焊接6.[单选题]明敷于水平面上的热镀锌圆钢接闪带,其固定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mm。

A)100B)200C)500D)10007.[单选题]广州某工厂内高度为 30m 的烟囱应划为第__类防雷建筑物。

( )C)三D)二或三8.[单选题]下列对于防雷装置和材料及使用条件说法不正确的是:( )A)单根铜使用于地中B)单根热镀锌钢使用于大气中C)单根不锈钢使用于地中D)单根铅使用于地中9.[单选题]防雷装置检测归档文件应至少保存( )年。

A)1B)2C)4D)510.[单选题]在配电线路各种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用电设备的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为( )。

A)6 kVB)4 kVC)2.5 kVD)1.5 kV11.[单选题]配电系统中一般用电设备的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Uw 可为( )。

A)6kvB)4kvC)2.5kvD)1.5kv12.[单选题]对计算机而言,在无屏蔽状态下,当环境磁场感应强度大于( )时,计算机会误动作。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湖北省2013.4防雷工程资格考试题(A)(含标答)

湖北省2013.4防雷工程资格考试题(A)(含标答)

湖北省2013.4防雷⼯程资格考试题(A)(含标答)2013年4⽉湖北省防雷专业技术⼈员从业资格考试试题(A)⼀、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1.闪电电磁感应是指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瞬变的,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的。

2.划分的区,不⼀定要有实物界⾯,如不⼀定要有墙壁、地板或天花板作为区界⾯。

3.在放电电流流过SPD期间或放电电流通过后的瞬间端⼦间出现的称之为残压。

4. 将分开的诸⾦属物体直接⽤等导体或经电涌保护器,连接到防雷装置上以减⼩雷电流引发的。

5. 限压型电涌保护器在⽆电涌时为,但随着电涌电流和电压的增加,连续变⼩。

6.《防雷⼯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年9⽉1⽇起施⾏。

7.独⽴接闪杆的杆塔、架空接闪线的端部和架空接闪⽹的每根⽀柱处应⾄少设⼀根引下线。

对制成或有焊接、连接钢筋⽹的杆塔、⽀柱,宜利⽤其作为引下线。

8.建筑物电⼦信息系统可按防雷装置的确定其雷电防护等级。

9.当电⼦系统为兆赫兹级数字电路时,应采⽤型等电位连接,系统的各⾦属组件不应与接地系统各组件。

10.应⽤现代防雷技术的基本原则,⾸先是的原则,其次是的原则和耐⽤可靠的原则。

11.《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2005年⽉⽇起施⾏。

1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施⼯的,可处的罚款。

1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接闪⽹⽹格尺⼨为≤m×m或≤m ×m。

14.低压配电系统按保护接地的形式不同分为:系统、TT系统和系统。

15.防雷⼯程专业设计和施⼯资质的有效期为。

在有效期满三个⽉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提出延续申请。

16.通常晴天⼤⽓电场⾼度呈指数衰减的,在10km以上的⼤⽓电场,已减⼩到地⾯处的数值的。

17.在建筑物地下室的⾦属物、⾦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应与防雷装置等电位连接。

18.采⽤多根引下线时,为了便于测量接地电阻,以及检查引下线接地的连接状况,宜在各引下线距地⾯0.3⽶⾄1.8⽶之间设置。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地上的⽶⾄地下0.3⽶的⼀段接地线(引下线)加保护措施。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人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灾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全国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三章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性能的检测。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五条从事下列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一)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的;(三)从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的。

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机构;(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至少有五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气象、电力、电子、计算机、建筑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50%;(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四)已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六)具有完整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三)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证》;(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等;(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七)办公场所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八)档案保管设施明细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决定》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深化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对于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明确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决定》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强化雷电灾害防御,不断提升防雷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认真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一)气象部门不再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工作,由住建部门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

此前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二)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任务,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16〕29号文)

中国气象局文件气发〔2016〕2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为全面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现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2016年4月23日—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行为,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防雷检测、科研、教学或管理实践经验;(四)具有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2—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奇数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组织评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如实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工作,宣布评审原则、方式、程序,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纪律,填写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是指对雷电灾害进行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雷知识宣传教育,以及采用防雷装置,避免或者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防雷工作。

第四条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及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和农村雷电灾害多发区的防雷措施,提高防雷能力。

第六条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定期开展公益性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地方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建立并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组织城乡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

第九条下列建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

浅探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浅探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浅探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不过,在实际进行的防雷检测工作中,由于部分技术人员不重视防雷检测工作,或者在认识上存在误解,使得防雷检测工作无法获得其实际效果。

因此,本文就建筑物防雷检测工作谈几点认识。

1 防雷检测是政府赋予防雷中心的一项重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以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5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等法规和规章。

每年雨季来临前要对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确保防雷装置符合规范和标准,使雷电安全入地。

2 防雷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在实际检测中,为使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免受雷电的直接和间接危害1,通常使用接闪杆、接闪线、接闪带、接闪网等防直击雷的危害;使用信息系统中防雷电暂态冲击的器件压敏电阻、气体放电管和雪崩二极管等防间接雷电侵入波的危害;屏蔽技术也是防止雷电电磁波侵入的重要方法。

对于建筑物防雷保护设计而言,包括接地在内的合理组合和设置这些防雷设备与器件,来构成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的雷电防护系统,实现从建筑物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对雷电危害进行有效地拟制。

因此,防雷装置也就分为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2。

3 防雷装置检测的主要内容防雷装置检测分为定期检测和跟踪检测。

首先要对直击雷防护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状况。

其次对电磁脉冲的防护进行检查,包括等电位、屏蔽、分流、接地、合理布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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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活动,有效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的防护装置性能的检测。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
第五条从事下列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一)从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
(二)从事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的;
(三)从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技术性检测的。

第六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机构;
(二)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至少有五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气象、电力、电子、计算机、建筑等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不得少于检测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50%;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
(四)已制定《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
(六)具有完整的防雷装置检测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三)单位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人组织代码证》;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资格证》;
(五)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制度、技术规范、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防雷装置检测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七)办公场所使用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八)档案保管设施明细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省级防雷机构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

对材料完备的,应当在十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不得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第三章资质评审
第十条初审单位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基本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十日内将《申请表》及其它所有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成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评审。

评委会由5~9名防雷管理和防雷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评审。

评委会在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2/3以上评委同意为通过,并写出评审意见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审批合格的,二十日内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对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在评审后二十日内签署评审意见并退回原送审单位。

第十三条大型企业从事防雷装置内部检测的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评审。

评审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分工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吊销其资质证。

第十六条取得资质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撤消的,应当在批准机构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的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的检测活动。

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
第十八条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同时根据有关要求和规定,提供检测数据和结论。

第十九条大型企业从事防雷装置内部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相应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抽检,年抽检率不得低于30%。

抽检防雷装置合格率低于80%的,应报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

及时查处无证检测、超资质规定范围检测等违法行为。

对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开展的检测情况组织抽检,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

第二十二条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予以吊销,三年内不得申请资质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予以注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转让、出租、冒用、伪造、涂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未按规定年检的;
(三)经气象主管机构抽检不合格、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不按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操作,不能保证检测质量,引起严重后果的;
(五)超越资质许可范围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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