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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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过程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隐瞒、误导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实守信: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方式误导对方当事人;
2. 良好的商业信誉: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商业信誉,不得以恶意诽谤、诬陷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3. 协商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倾听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
4. 真实信息:当事人在提供信息时应该保证信息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5. 公平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该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占据对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进行欺压、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6. 诚信履约: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以抗拒履行、违约等方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当事人在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保障商业交往的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它是指在公正、公平、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付款、履行合约等行为所表现的诚实信用精神。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执行,有助于倡导出正气、降低社会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应该贯穿于整个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所有细节和环节。

它适用于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等方面。

1.在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检察官的底线。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将有助于洗涤执法环境,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

在侦查环节和检察官起诉阶段,要想通过调查和证据解决案件疑点和证据问题,必须执行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处理刑事案件时,应该坚守司法公正,不顾手段地想办法渔利,更不应该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2.在法院法院是最容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地方。

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应该恪守真实原则,不漏刻不失地提供证词和证据,以便法官能够公正裁决案件。

如果任何一个当事人在法庭上缺乏诚实和信用,他的案件将面临压制或被拒绝立案的风险。

3.在司法行政在司法行政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

政府应该在对待审判者的过程中尽职尽责,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如果政府机关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维护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要素之一,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必须认真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执行对维护司法公信力有很大的帮助。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促进司法的公正公平,使社会对司法制度充满信心和尊重。

2.规范司法行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所有司法行为都应该按照法律途径和查证规范来进行。

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公平、合法的司法环境。

此外,它还有助于规范诸如起诉、受理投诉、案件查阅和调查等司法行为。

3.降低社会风险许多诉讼的纠纷都是由于当事人不诚实和信用造成的。

因此,只有在诉讼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充分信任和了解集体、组织和个人的真正本质。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

它是商业道德和商业行为的核心之一。

公平的商业交易需要诚实和信用这两个要素的支持。

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诚实是指不欺骗别人,坦诚相待,不隐瞒事实,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信用则是指遵守承诺,按时付款,信用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

这两个因素是商业道德的核心。

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使商业交易变得更加公正,妥善依法依规完成交易。

首先,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应该基于诚实和规范化行为来执行交易。

如果一方不诚实或欺诈,就会破坏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双方在交易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必须对交易产品的质量、价格、数量等信息进行充分了解。

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地交流信息,不隐瞒问题或故意误导另一方。

如果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了与另一方交流不一致或有任何欺诈行为,那另一方就会失去信任,交易关系将被破坏。

因此,诚实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双方必须始终遵守。

其次,信用是商业交易的生命线。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遵循信用原则。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之间往往涉及到大量的债务关系,包括信贷、货币、股票和债券等。

如果交易双方不能遵守信用原则并按期还款,就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

在商业交易中,信用是交易关系的基础。

信用的维护需要交易双方的紧密合作和承诺,以遵守合同并建立合法的交易关系。

如果某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欠款或不能按期交货,另一方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因此,商业交易需要建立在诚实和信用的基础上。

最后,诚实信用是商业成功的关键。

诚实和信用是企业赢得客户、员工信赖以及社会认可的关键因素。

在商业活动中诚实和信用的缺失会导致客户的失望或对产品或服务的不信任。

在高度竞争的商业市场中,企业需要诚实和信用以获取更多客户。

诚实和信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稳定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增强企业的声望和利润。

企业只有建立公信力和信用良好,才能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信任和成功。

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道德的核心。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沿革诚实信用原则之观念,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谓之bona fides(诚实信用),此一观念体现在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中。

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一般恶意抗辩同出一源,具有同一意义。

诚实信用在法国民法谓之bonne foi(善意,诚实),法国民法典未采用罗马法一般恶意抗辩诉权,仅在第1134条第3款规定“合同应以善意履行之”,此所谓“善意”,即诚实信用。

惟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值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由放任为时代的潮流,在此思潮的支配下,上述条文只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在法律实践上难有实际意义。

及至德国和瑞士制定民法典时,立法思潮已较法国民法典有所改变,开始注意社会本位,明文规定诚实信用(Treu Glauben,德民第242条、瑞民第2条),德国民法将诚实信用作为债之履行的基本原则,瑞士民法则进一步扩大到一切权利的行驶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发展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为什么能够不断地被提倡和重视,被人们称为“帝王条款”呢?主要因为它具有以下功能:首先: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可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人们的民事行为有一定的道德约束。

在常人看来法律规范的要求相对于道德规范更高,其实则不然,其混淆了法律的执行力和法律的底线标准,法律的底线通常是对那些比较常见而且危害性较大、后果严重的行为加以规定,而道德的标准和范围都要高于法律,因此合同法确定这一原则对人们已经提出了较高的道德要求。

这样可以更好地继承和发展中国的优良传统,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提倡诚实守信,以诚待人,童馊无欺。

合同法的总则就规定了此原则,也是对我国传统道德的肯定,同时对商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为交易的弱方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得双方尽可能的向着平等的方向发展,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双方的利益得到兼顾,从而使整个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更加稳定。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要诚实,讲信用。

与公平原则一样。

作为法律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该诚实童叟无欺,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以善意为之,不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3)在履行义务时,要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并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预定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依诚实信用的要求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准则,也是法院解释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调整当事人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间利益关系的基准。

因此,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对于公平处理民事纠纷有重要意义。

但法院在依诚实守信原则解释当事人的的利益关系时。

也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等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

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懒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论述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衡量一个人是否有责任感的标准,它不仅反映在商业学和经济中,也是人们说话的准则,甚至可以被用来定义一个人的社会地位。

拥有诚实信用的人比其他人更加受到尊重,他们的话也更受信任。

这一原则也可以用来指导他们在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它。

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人们一种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主要体现在如何去守信贵言。

拥有诚实信用的人总是会信守自己的诺言,不轻易改变自己做出的承诺;反之,没有诚实信用的人可能会很容易改变他们的承诺,甚至会撒谎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有了诚实信用,在世界上信任他人就会建立起来,社会中也就多了一份友爱和信任。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也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安全感,使他们更加自信。

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人们敢于挑战自己,接受更多机会,因为他们有诚实信用的保障,可以确保他们在应付复杂的道路上迈出正确的步伐。

而没有诚实信用的人却可能会受到责备,甚至会被别人所疏远,在人际关系中也会有很多困难和受挫。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一种社会和心理压力,可以起到限制性作用,阻止他们做出不负责任的事情,让他们更谨慎地行事。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人们思考将来的结果,加强其自我控制。

同时,拥有诚实信用的人也能获得更多的信任,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从而获得影响力。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对我们的社会地位、责任感和自信心有着重
要的影响,也对我们的职业道路具有重要启示。

有了诚实信用,我们就可以信任自己要做的事,可以在复杂的道路上迈出正确的步伐,拥有更多的机遇和荣誉,从而一心一意地朝着自己想要的远方前进。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分为“诚实”和“信用”两个方面。

“诚实”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真实、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有虚假的表示。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

“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有背信弃义的行为。

例如,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它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守信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侵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有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

总之,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不仅适用于合同法,也适用于物权法、侵权法等领域。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

论诚实信用原则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论诚实信用原则I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

“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现代社会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关键词:诚实信用帝王规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II目录一、引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诚信原则的起源及其发展历程 (1)(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起源 (1)(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历程 (2)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及本质特征 (2)(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 (3)(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征 (8)四、诚实信用原则之“帝王条款”之称 (10)(一)肯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观点 (10)(二)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观点 (11)五、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2)(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守法功能 (13)(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功能 (13)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上的地位 (14)(一)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14)(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15)七、诚实信用原则现实问题及立法完善 (15)八、结论 (17)III致谢 (18)参考文献 (19)IV一、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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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在民法中被誉为。

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及高效运行的重要法律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限制不正当竞争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市场经济引言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世人所瞩目,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诚信问题即是其中的一方面。

假冒伪劣充斥在市场的角角落落,企业赖帐行为比比皆是,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信用缺失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再是危言耸听。

尤其是现在社会各界呼吁重塑诚信意识,重建诚信社会,充分表现了人们对诚信的渴望。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向来褒扬的美德。

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说过。

民以诚而立。

、。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并把。

信。

作为与。

仁、义、礼、智。

并列的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畴。

从古人对诚信的尊崇到现在诚信意识的暂时缺位,也使研究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当前,经济全球化步伐进一步加快,我国也已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并且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则还很不完善,发生的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和预防,诚信问题日益凸显,这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

进一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完善诚信原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为此,本文就如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进一步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探讨。

一、解读诚实信用原则(一)诚信原则的概念、涵义和法律地位1、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古今中外的法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诚实信用在拉丁文中BonaFideS,法文中是BonneFoi,英文中是GoodFaiht,直译都是。

善意。

诚。

、。

信。

合用最早见诸德文TreuundGlaube(忠诚和相信),日文中的表达为。

信义诚实。

在汉语中,指称诚实信用原则的词语是从德文直接翻译过来的。

德国法理学大师施坦姆勒(Satmmler)认为,诚实信用一语,在法律意义上,与衡平、正义、正当、善良风俗等,为同一概念。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法律上的。

诚信。

一词做了详尽的阐释,即:是或怀有善意,诚实地,公开地,和忠实地;没有欺骗或欺诈;真实地;实际地;没有假装或伪装;清白无辜地;持信任和信赖态度;没有注意到欺诈,等等。

真正的,实际的,真实的和不假装的。

而善意,是一种没有专门意思和成文定义的不可触摸的抽象的优良品质,与其他事物相伴随,它包括诚实的信念、不存恶意、没有骗取或追求不合理好处的目的。

在普通用法中,这一词语一般用来描述目的诚实和不欺诈的内心状态,概言之,即忠实于自己的义务或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法学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很少,各种民法教科书、学术著作中也很少提到这个概念。

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的情况有所改变。

但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标准,法学家们仍然是众说纷纭,有的主张以。

善意。

为判断标准,有的主张以。

公平。

为判断标准,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我认为,无论是就形式而言还是就内容而言,诚实信用原则都区别于道德层面的诚实信用和其他相关的伦理道德要求。

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洛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从形式上看,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强制性的法律原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当事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开合理。

2、诚实信用原则的涵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人认为,诚信原则虽然外延不确定,但是具有强制力,是用来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并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的一般条款;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既具有法律的调节功能,也具有道德的调节功能,法律条文弹性极大,法院可以从此条文中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人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一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不仅要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即,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并通过人们以诚实的心理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法官公正而且具有创造性的司法,来维护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仅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咯守信用的要求。

以上各种说法,各有侧重,也都有一定的道理。

综合起来看,我认为,就民事主体而言,这一原则具有三层涵义:一是不欺骗对方当事人。

诚实信用,顾名思义,就是以诚待人,取信于人。

这就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的均衡实现。

二是行为上要表里如一。

语言和内心一致是诚,语言和行为一致是信。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就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互惠行事,它要求民事主体在缔约时诚实而不欺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行为自始至终符合双方的约定和自己的承诺。

三是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民事主体的行为要出于善意。

所谓善意,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不仅应当对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给予必要的考虑和保护,而且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

由于法律不可能穷尽实际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形,这就要求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违反了这一原则,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

3、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

善意。

的要求,即对于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应当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适当的保护,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

当然,对。

正当。

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通常的交易习惯、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法律和契约的具体规定等来确定。

因此,诚信原则作为现代民法对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贯穿到民法的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基本规则体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下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社会秩序,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诚实信用因而成为任何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以其高度的概括性、开放性和包容性,补救法律法规可能出现的漏洞,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具有衡平利益的功能,而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社会正义,因而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以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也相应地从民法域扩展到不同的法律领域,而不论公法和私法,不分实体法和程序法,成为一项涵盖公、私法的世界性的法律原则。

4、诚信原则的功能诚实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立法者在必要的法律中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以后,它就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要求、鼓励和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信用和善意;另一方面,它又给予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的一条重要原则,又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诚实信用的主要功能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a、行为准则的功能。

即指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的功能。

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社会活动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应当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而且应当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此实现当事人之间外部利益关系上的平衡,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要求社会活动主体在主观上必须以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为社会活动主体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与标准。

这就使得作为一种伦理道德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了法律规范的属性,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以相互之间的协议或其他方式加以排除和规避。

b、审判准则的功能。

即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的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价值判断标准的功能。

法条有限,人事无限。

当出现某种纠纷而法律又未作规定时,法官不能以此为借口而拒绝裁判,这就有必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判断,以及时、公平地解决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并具有某种弹性或不确定性的法律规范,它的作用不限于指导当事人正确地进行民事活动,在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方面具有更重要的作用。

立法者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以。

不确定规定。

或。

弹性规定。

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执法者,使立法方式从追求法律的确定性而牺牲个别正义到容忍法律的灵活性而追求个别正义的转变,而诚信原则也借此机会获得了强大的生命力与普遍的适用性。

c、演进法律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解释或补充法律、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的功能的法律规范,因而该原则也常常被称为。

解释法。

或。

补充法。

这主要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本身就是以维护社会活动主体合法的预期利益为出发点的。

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预先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本身就是不现实的,因而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时,也很难以其所使用的文字词句将其真实意思表达得十分清楚和明确无误。

这些情况都不可避免地要求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适用法律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执法者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同时也要求执法者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各种因素,从而判明是非,确定责任。

d、解释合同的功能。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义词句不当,未能浮其真实意思表达清楚;或者因为懂得的法律知识少,没有完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合同难以正确履行,从而发生纠纷。

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签约地的习惯等,探求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正确、合理地解释合同,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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