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电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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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电器管理

1 管理职责:

1.1 机电技术部负责全矿五小电器的审批、回收及修复验收、台帐建立等。

1.2 机电技术部负责日常发放、回收、编制维修计划。

1.3 机电技术部及时与实际回收、领用情况进行核对。

1.4 机电技术部负责对五小电器的修理、保存等工作。

1.5 使用单位负责现场使用管理、维护、回收等工作,并负责建立本单位使用台帐。

2 管理办法:

2.1 发放

机电技术部负责五小电器(包括: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具、防爆点铃)、高压联接器、防爆插销及4mm²(含4mm²)以下信号电缆等日常管理,修复和新购五小电器必须经过机电技术部的验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使用单位领用五小电器时,必须提出申请,经机电技术部分管人员登记、分管副部长审批,单位将领料单交机电技术部一联后,方可领用。

供应公司应按照机电技术部审批要求,首先发放修复的小型电器,数量不足时方能发放新购置部分。井下使用小型电器更换时,要坚持以旧换新的原则。

各区队月度领用设备在书面申请,要规范使用文字,如发现错别字、数据错误等,每处对责任人罚款30元。

2.2 使用

各区队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小型电器管理员,小型电器管理员为小型电器领用、回收台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区队必须建立五小电器使用、回收情况专用台账,月底机电考核将对各区队台账建立情况进行检查,凡区队无台账或台账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每次对区队机电队长、小型电器管理员进行处罚外,区队考核按未完成工作任务扣除3分。

五小电器入井前必须有防爆和煤安标志,以及机电技术部签发的合格证,否则不准入井。

井下使用的五小电器必须保证台台完好,备用小型电器挂牌管理,闲置及损坏的小型电器要及时升井交库。

掘进巷道施工结束,配置的五小电器不允许私自撤出或挪用,移作其他地点使用时,必须到机电技术部办理转帐手续。

工作面或系统移交时,由机电技术部组织交接双方进行现场清点小型电器数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办理交接手续。

巷修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做好小型电器的防护工作,在施工措施中应做出相关规定。

2.3 维修

严格落实小型电器返修出、入库制度,对区队回撤返修的小型电器、电缆钩、信号电缆等,机电技术部验收人员应严格把关,现场监督,对丢失、缺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要及时进行统计,经区队人员、验收人员签字后,将单据当天交机电技术部留档备查。

电缆库负责按照五小电器维修计划编列的检修项目、数量,依照国家标准进行修复。

电缆库不得私自外借、发放五小电器,必须由单位办理手续,经机电技术部审批,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电缆库负责检修的五小电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因修复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者,由电缆库承担修理费用,并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台,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事故性质进行落实处罚。

2.4 回收

各单位升井的五小电器,经机电技术部现场验收后,开具回收单,交机电技术部、责任单位各保留一份存档。

各区队回收的五小电器缺少铭牌、缺少配件、小型电器喇叭嘴两端电缆直接截断的,由于野蛮装卸、拆除等人为原因造成小型电器损坏或报废的,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按物品原值进行处罚考核。

五小电器领用时,使用状态为安装或更换时,工程结束后,单位应及时将小型电器回收升井。

各单位地点加工间不允许存放回收升井的五小电器,机电技术部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采煤工作面的五小电器安装初采前一次配齐,回采过程中对其回收量按推进度进行考核。

区队升井后的五小电器不及时交供应公司库房,升井后无人卸车、故意隐瞒责任单位、及其他原因被转至矸石山废料堆的,经落实确认后,对责任单位从严从重处罚。

3 考核

3.1 区队五小电器无台帐、台帐数据错误或台帐与实际使用数量不符,没有及时与机电技术部进行校对更新,对单位机电队长、材料员各罚款100元。

3.2 工作面交接时,实际使用数量与台帐严重不符误差超过规定值(小型电器超过3%,信号电缆超过10%),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200元。

3.3 采掘工作面备用五小电器不挂牌管理,闲置小型电器现场乱扔乱放的,每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

3.4 区队领用五小电器状态为临时安装或更换时,整体工程结束后,小型电器不及时回收的,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3.5 巷道巷修期间,由于防护不到位造成小型电器损坏的,除按照物品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外,对责任单位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造成其他事故或影响的,按照矿有关规定处罚。

3.6 采煤工作面按照回采进度,每月定时定量回收小型电器、信号电缆等,一次不按规定回收(特殊情况除外),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3.7 井下未经过机电技术部允许,单位私自转交或更改五小电器使用地点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8 工作面五小电器回收率(小型电器为100﹪,信号电缆为95﹪)低于规定值,缺少部分按丢失对单位进行处罚,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承担罚款总额的30%。

3.9 区队回收交库的五小电器必须保证部件完整,缺件或接线喇叭嘴两端信号线没有拆除,直接截断的,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10 回收的五小电器铭牌及煤安标志不得缺失,否则罚使用单位200元,落实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

3.11 五小电器交供应公司库房后,供应公司管理员应及时出具回收单,区队3天内将回收单据(包括审批领料单据)交机电技术部,每滞后一天,对单位材料员罚款50元。

3.12 各区队地面加工间私自存放回收升井的五小电器(正常备用除外),不及时交供应公司库房,材料检查发现后每件按50元对单位进行处罚,队长、机电队长落实罚款30﹪。

3.13 五小电器升井后,无人卸车或卸车不及时的,经落实后每件对责任单位队长、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

3.14 升井五小电器无论何种原因被转至矸石山废料堆的,一经确认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队长、机电队长承担罚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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