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30日 15时36分 119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教科文体“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7]599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式、县(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现将《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七年七月二日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在已获得认定的列入《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
由省财政厅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参加组成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财购〔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9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不准参加投标人及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三)不得提前透露采购信息或采购意向、采购方式;(四)不得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标书,严禁串通投标;(五)不得透露定标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⑤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一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
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
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
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24•【字号】财购〔2016〕1322号•【施行日期】201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6〕132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5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的重要意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相关主体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措施,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财政部与有关部门以及我省有关部门先后联合签署多个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并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标志。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财购〔2018〕7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采购服务,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专项资金项目采购管理。
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配备市、县(区)的物资、设备、装备等采购项目,省级统一采购形成不了规模效应、对采购价格影响不大的,或预算指标已分配下达到市、县(区)的项目,原则上由各市、县(区)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二、推广应用“网上商城”采购。
省级扩大网上商城采购范围,在现行通用类办公设备网上商城采购的基础上,逐步将预算金额小、标准化程度高的其他货物类以及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纳入商城平台采购,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提高采购效率。
提高省级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直购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
已应用网上商城采购的市、县(区)可视情适当提高现行网上直购限额标准。
三、简化集采项目开标评审过程中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程序。
对已经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单一来源除外)采购的,采购人可在评审现场提出。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财购(2002)356号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源,根据《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业务代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和史料。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业务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业务代理机构要重视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加强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销毁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业务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象、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具体包括:(一)政府采购的项目委托任务书(或采购项目计划)。
(二)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工作计划书;2、采购方式的申请批复意见书;3、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名单;4、供应商选取名单;(三)项目的招标(询价等)文件材料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3、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等)、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4、购买招标(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5、邀请供应商的考察情况报告或资格审查情况报告;6、项目标底;(四)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1、开标会议程;2、参加开标会议的签到名单;3、接受投标的记录;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5、公开报价(开标)过程记录;(五)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安徽省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
2015年在安徽省实施的暂行办法
2 第二章 04 第四章
05 第五章
07 第七章
目录
06 第六章 08 第八章
安徽省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 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该办法,于2015 年6月9日颁布实施
第三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中心聘请出资人、招标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受聘的专 家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投标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 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有无重大偏离或保留。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采购中心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招标人的正式委托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应于投标截止日前15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招标人、招标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采用有限招标采购的,招标机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书的内容参照招标 公告的有关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财购〔2013〕2369•【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反馈。
联系电话:*************。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三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第六章考核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业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监管的政府采购活动使用评审专家要按照本规定先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本地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申请专家。
第二章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建设;(二)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定;(三)管理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专家库;(四)省级评审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和监督;(五)协调跨地区抽取评审专家赴异地评标事宜;(六)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七)其他监管事项。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效率性,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监督管理机构安徽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监督管理职责1. 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的程序、标准和要求。
2. 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处理。
3. 对政府采购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4. 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从业素质和专业水平。
5. 定期发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台账,记录每笔采购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2. 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审计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审计。
3. 建立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4. 建立政府采购活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监督管理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得到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六、结语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净化政府采购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希望广大政府采购人员和社会各界共同遵守,共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共同推动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财购〔2016〕1239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购〔2016〕1239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章立制,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于2016年年底前将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情况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8月12日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相关规定,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创新政府采购管理手段,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06.04
【实施日期】200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县级政府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决定建立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
第二条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统一组织,全省市、县、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采购中心)应积极参加。
第三条 2002年度部分货物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范围:分为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包括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专用设备包括医疗器械设备、发电设备、网络设备、消防设备等。
2002年先按以上货物试行一年,以后年度视试行情况后
再作调整。
第四条通用设备操作程序:
(一)先由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合肥、芜湖、蚌埠3个市分别确定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的定点供应商。
在招标时确定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随行就市的价格优惠幅度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条件。
(二)市、县、区采购汽车、计算机、复印机、空气调节设备。
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字体〖大〗〖中〗〖小〗编辑日期:2010-8-23 作者/编辑:fgc 阅读次数:114 次 [关闭](财购[2010]396号)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的部分,且为实现工程项目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和材料,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勘查、设计、监理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采购人应当在准备建设工程项目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启动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三)工程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其土建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即建设单位有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单位没有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属单位是指与市财政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属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市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形式的,代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三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是指市属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需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信贷资金,采购市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三类,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2、根据授权拟定年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和公布;3、审核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制定政府采购预算标准;4、负责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资金拨付等审批事项;5、考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业绩;6、处理供应商向市财政局提起的政府采购投诉事宜;7、监督检查市属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2、审核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3、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4、按规定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5、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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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省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
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部分政府采购;
(三)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
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般适用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财政部门以及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
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
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
安排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
经费自行支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