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2019安徽省评标专家考试样卷及答案
2019安徽省评标专家考试样卷及答案(总3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 . 【单选题】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1.地市综合评标专家分类标准2.省综合评标专家分类标准3.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4.以上专家分类标准都可以正确答案:C2 .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
1.某高速公路工程2.国家博物馆的修葺工程3.奥运会的游泳馆建设项目4.刘某自建自用的别墅正确答案:D3 . 【单选题】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法定载明内容,()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1.潜在投标人2.投标人3.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4.以上均不正确正确答案:C4 .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有效期和保证金的有关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1.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投标有效期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约定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正确答案:B5 .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应当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3.投标文件中的唱标函与投标函报价不一致4.投标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正确答案:B6 .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
1.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3.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4.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正确答案:D7 . 【单选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四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安徽省发改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专家属地,是指专家填报的本人()所在地区。
A:居住B:籍贯C:工作单位D:以上均正确答案:C2、【单选题】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
A:澄清B:说明C:纠正D:以上选项皆应选答案:D3、【单选题】《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关于交通费的标准不正确的是()。
A: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省会城市每人100元,其它设区的市每人80元,县城每人50元B: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非同城的,执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费用标准C: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安排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交通费D: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的,每人100元答案:D4、【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的情形,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B: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C: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D:无理由拒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答案:D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评标委员会应当采取的行为之一。
A:向投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B:向投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C:向招标人提出口头评标报告D: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答案:D6、【单选题】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可以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是()。
A:投标人的近亲属B:招标人代表C: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D: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人答案:B7、【单选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内上网公开。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政府令第54号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27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市长2014年3月28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项目单位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竞得人(中标人、受让人)的活动。
前款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以项目业主身份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含各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服务机构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四)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五)组织建设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六)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建设和管理企业(供应商)库、交易代理机构库;(八)配合项目单位督促合同履约;(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十)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V1.0)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和要求、服务流程、安全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及服务监督与评价。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5〕第27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03〕第2号令,2013年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1〕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2004〕第11号令,2013年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11号)《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4〕第27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11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55号)《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皖交建管〔2016〕147 号)《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 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皖发改公管〔2016〕666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管理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合肥、蚌埠、滁州、芜湖、黄山市为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城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交易平台分散设立带来的制度规则不统一、运行不透明、服务不规范、信息和资源不共享、市场主体负担较重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对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监管”模式,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城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试点目标任务探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思路和举措,推动全市范围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实现交易平台规范运行、交易制度更加完善、交易全过程监管到位的目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实行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专家资源、统一的信用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可追溯管理。
评审专家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考评标准要求,对被评单位的相关文
评审专家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考评标准要求,对被评单位的相关文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考评工作结束之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2.未按要求携带专家CA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3.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4.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1)
(五)整合交易平台
(一)各省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三)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 的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 级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省级政府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关于招投标活动,需要知 道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体系 (二)招标投标法的精髓要义 (三)招投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各方主体 (四)关于招投标管理体制 (五)招标投标场所: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六)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一)法律体系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法实施条例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采购法实施条例 按照层级和效力,分为法律、法规、规
主要参考文件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
知(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 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安徽省评标专家继续教育考试题
2 . 评标完成后 ,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
过( )个 , 并标明排序。
A. 中标候选人名单, 3;
B.评标问题汇总 2;
C. 中标人名单 2 ;
D : 评标问题汇总, 3 。
3. (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A. 竞争性谈判 ;
B. 公开招标:
-- C. 询价采购 :
A.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应当否决;
B.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否决:
C. 同 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技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否决,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
选技标的除外:
D. 被否决的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澄清予以改正
1 1.关于评标澄清说明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 澄清说明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B.澄清说明的形式是书面形式;
)
A. 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
B. 不得私自抄录有关材料:
C. 立即索要评审费用;
D. 不得将材料带离评标现场。
15. ((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对评标专家考核的依据包括(
)
A. 投诉次数 B. 接受培训及考核情况 C. 参加评标的表现 D. 个人财务状况。
三、判断题(每题 1 分,共 10 题,合计 10 分。〉
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价、比较每个技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的步骤称为
(
)。
A. 开标程序
B. 投标程序
C. 定标程序
D. 评标程序 。
25. 初步评审的内容不包括以下哪项(
)。
A. 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评审 B.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区块链+市场主体库使用指南及操作说明【模板】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区块链+市场主体库”使用指南及操作说明2020年5月目录一、信息归集3二、信息应用4三、上链存证5附录操作说明6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区块链+市场主体库”(以下简称“省市场主体库”),以16个市市场主体数据和市场监管、公安、人社等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次注册,全省共享,动态更新,不可篡改”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共享的市场主体库,为各市提供市场主体资质、信用、业绩等相关信息共享服务。
省市场主体库包含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奖惩信息、履约信息等。
市场主体在省市场主体库中登记,所有信息实时同步至16个市。
市场主体所有信息存证上链,保证数据不可篡改、不可抵赖。
一、信息归集(一)信息登记市场主体(含自然人)首次进入安徽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需在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数字证书后,凭数字证书登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填写市场主体有关信息。
市场主体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法人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奖惩信息、资质信息、履约及变更信息、其他信息。
市场主体注册时需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不得将账号及数字证书转借他人使用,因丢失或转借他人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使用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省市场主体库变更相应信息。
市场主体应及时维护和更新相关信息,因未及时更新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三)信息汇聚市场主体将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扫描件上传至省市场主体库后,在各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产生的对应成交信息,自动转为市场主体的业绩信息,且不可修改。
其他业绩信息自行录入。
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至省市场主体库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不可修改。
省市场主体库归集的项目履约及变更信息不可修改。
(四)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及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市场主体信息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进行公开。
一经发现市场主体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将在省市场主体库中作相应记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一及答案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一及答案1.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答案是D。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如果无法确定,则应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采购属性。
如果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则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但可以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以下哪项?答案是C。
评标专家可以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他们可以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他们可以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但是,在评标过程中,他们无须参考招标文件,而是应该根据自身经验评审。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答案是D。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采用以上任何一种方式投标,都应该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4.根据《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专家有权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答案是D。
如果评标专家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有关监督部门应该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5.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答案是C。
评标和定标应该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这是保证招标过程公开、公正、透明的重要保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答案是A。
如果有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该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第一节无偿划转第二节对外捐赠第三节转让第四节置换第五节报废第六节损失核销第四章处置收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省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共5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1号省政府办公厅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省政府办公厅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省政府办公厅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省政府办公厅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6〕65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共11件)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文号发布部门1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督察〔2001〕43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方案核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政策〔2008〕1306号省发展改革委—1—3关于变更我省招标公告网络发布媒介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行为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0〕248号省发展改革委4关于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的通知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省发展改革委5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6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7号省发展改革委7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招投标信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1075号省发展改革委8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法制办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皖发改政策〔2012〕112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省发展改革委10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50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法制办—2—11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6〕15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林业厅、省管局省财政厅(共29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财购〔2005〕558号省财政厅2关于印发加强集中采购执行工作意见的通知财购〔2008〕857号省财政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入GPA谈判研究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购〔2009〕736号省财政厅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财购〔2009〕778号省财政厅5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财购〔2009〕2033号省财政厅6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09〕1540号省财政厅—3—7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2〕1370号省财政厅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财购〔2012〕2826号省财政厅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财购〔2013〕251号省财政厅1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369号省财政厅1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涉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3〕2576号省财政厅1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726号省财政厅1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分散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4〕1054号省财政厅1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1739号省财政厅1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4〕1951号省财政厅17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4〕2255号省财政厅—4—1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5〕560号省财政厅1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流程的通知财购〔2015〕849号省财政厅2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1180号省财政厅2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财购〔2015〕1446号省财政厅22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1899号省财政厅23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购〔2015〕2056号省财政厅2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知财购〔2015〕2250号省财政厅2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省财政厅26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预算单位实行网上商城采购的通知财购〔2016〕160号省财政厅27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61号省财政厅28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购〔2016〕171号省财政厅—5—29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购〔2016〕20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1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152号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6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管〔2006〕309号省建设厅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建管〔2008〕149号省建设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业务管理“六统一”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78号省建设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省建设厅5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6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共10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清标工作管理规范招标评标活动的通知皖交基﹝2005﹞14号省交通运输厅2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交质监﹝2010﹞38号省交通运输厅3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124号省交通运输厅4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1〕305号省交通运输厅5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建管字〔2013〕6号省交通运输厅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皖交监﹝2013﹞20号省交通运输厅7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省本级政府性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办财字﹝2014﹞4号省交通运输厅—7—8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管〔2014〕148号省交通运输厅9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操作流程的通知皖交财函﹝2014﹞555号省交通运输厅10关于省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交建管函﹝2015﹞256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3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672号省水利厅2关于试行《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皖水基函〔2010〕494号省水利厅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皖水监函〔2015〕691号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共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8——9—各市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共计17件)序号制度名称印发文号印发机关1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市人民政府2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建市政绿化建设工程优秀承包商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4〕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6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县一体化建设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7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市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关于启用安徽合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0〕98号市公管局10评标委员会组长管理暂行规定合招法〔2012〕02号市公管局11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标文件会审管理办法合招督〔2012〕15号市公管局12关于县(市)、区招标采购机构共享市级定点招标结果的通知合招综〔2013〕19号市公管局1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约谈暂行规合公综〔2014〕15号市公管局—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备注:目录内除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外,其他文件为截止2016年5月底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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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5‟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9日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是指省市共建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属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
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
第三条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以下称行业监督部门)以及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合肥市政府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任务是:(一)研究拟订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二)加强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三)交流工作信息,沟通重要工作;(四)研究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化交易平台,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
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五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下列项目应当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省级管理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全省统一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三)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四)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五)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项目;(六)其他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第七条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八条下列项目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处臵权限有争议的项目;(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限制交易的项目;(三)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估而未审批、核准、评估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交易的项目。
第三章交易规则第九条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十条项目单位依法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交易事宜。
项目单位自行办理交易事宜,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要约邀请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
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
第十二条项目进场交易应当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进场交易流程为:进场登记、场所安排、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持项目批复文件、委托协议、交易公告、要约邀请文件、技术资料等,在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及其交易事项。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违法设臵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卖许可、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方式、规模,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安排交易场地及其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交易中心应当同步将交易信息分类发送至法定媒介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一般应实行资格后审,具体规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标准商品和通用服务等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
在符合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以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专业技术要求高、生产工艺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商品和特殊服务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以符合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不得采用抽取、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具体规定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交易中心设立和管理交易保证金专户。
竞争主体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接收和退还。
竞得候选人不得通过放弃竞得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的,或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需要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经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批准。
专家的评标评审费、隔夜评标评审住宿费,由项目单位按有关标准支付,项目单位与其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评标评审报告或交易成交报告之日起法定时限内,在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和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编号,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名称、地址、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和拟成交或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金额、服务要求等。
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当包括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拟委派项目经理的姓名、资格证书号码、评标评审中涉及的主要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当及时在交易过程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出。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或质疑之日起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质疑、投诉均实行实名制。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处理程序:投诉人在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也可直接向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应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通过交易中心窗口或者电子交易平台提交投诉材料的,交易中心应根据投诉事项分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及时以电子方式分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确定是否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交由交易中心反馈投诉人;对受理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交由交易中心送达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存在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质疑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交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二)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和竞得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约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的内容一致。
项目单位和竞得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要约邀请文件要求竞得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项目单位应当同时向竞得人提供支付担保。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法定时间内,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交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存档资料。
交易情况的书面报告和交易存档资料,应当包括交易公告、交易要约邀请文件、交易要约文件、评标评审报告、交易结果公示、成交通知书等。
项目单位应当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合同副本提交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交由交易中心存档。
鼓励采用电子文档方式完成报告、备案、存档等。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负责成交项目的履约管理,并定期将履约情况报告有关行业监督部门。
第三十一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履约情况,包括合同价款、约定人员、服务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当事人的信用信息,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网站公开。
第四章交易监管第三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牵头拟订交易制度、交易目录、交易场所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会同行业监督部门拟订分行业统一的监管制度、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信用平台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四)协调进场交易项目的监督检查;(五)会同行业监督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六)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七)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行业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拟订监管制度和交易文件标准文本;(二)负责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和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接受本行业项目进场交易的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以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相关信息的公开;(四)协同综合管理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五)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六)负责本行业竞争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