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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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3]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3〕66号2013年4月2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我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1年出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2012年12月31日届满试行期限。

一年来,试行的相关制度对防范和应对我省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各项措施规定和指标设置较符合实际,有必要继续实施。

现经修订形成《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及时掌握和处置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实施过程中,要注重采集和分析价格预警信号灯亮灯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既确保信号灯具有一定灵敏度,又避免频繁亮灯造成不合理干预的原则,根据价格调控需求,研究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设定亮灯指标及具体临界值,提出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完善信号灯管理制度。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健全完善实施细则或工作预案的基础上,抓好相关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落实到位,并将启动及实施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三、加强宣传,特别是对当地“三项建设”相关经营者,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引导和督促其配合政府实施价格调控,自觉履行保供稳价义务;进一步加强与本级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管理办法》切实执行到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以粤发改价格〔2015〕412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实现对入库项目单位的精准、连续扶持,有效提高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整体效益,全面构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平台,满足农副产品价格应急调控需要,根据国家完善价格调控机制的有关部署和《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是指依托“三项建设”,对自愿参与政府农副产品价格调控的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项目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分类筛选、跟踪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建立的项目单位数据库及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项目单位组成的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四条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应按照“立足调控需求、利用优势资源,科学规划布局、单位相对固定,强化有机衔接、方便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基于各地级以上市或顺德区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调控作用发挥明显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单位建立。

第五条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程序,动态调整。

入库的项目单位必须经过严格的评审论证、规范审批,入库项目单位相对固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级次。

(二)分类管理,明确标识。

入库的项目单位按照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销售3个环节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单位档案,根据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项目单位级次,编列唯一代码作为资格认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引导生产、促进消费、保障民生和完善市场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落后,农产品产销信息不对称、衔接不紧密,农产品“卖难”、“买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与日益繁重的农产品供给任务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围绕农民增收,创新农产品产销模式”的工作要求,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举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坚持政府规划引导、部门协作推进、市场运作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布局和流通链条,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创新流通和销售模式,减少流通环节,有效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农产品流通体系各环节建设全面加强,农产品批发零售体系布局合理,仓储、冷链、物流体系支撑有力,流通科技广泛应用,流通信息服务体系建成并充分发挥作用,流通标准化和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完善,流通环节和成本合理压缩,产销对接、直供直销的农产品比例显著提高,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有效缓解,农产品流通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收和保障群众消费需求基本相适应。

广东加速推“平价商店”稳定物价 年内破千家剖析

广东加速推“平价商店”稳定物价 年内破千家剖析

广东加速推“平价商店”稳定物价年内破千家2011年07月28日09:04南方日报牛思远我要评论(39)字号:T|T转播到腾讯微博实习生肖垚在系列扶持和调控政策之下,近日飞涨的猪肉价格终于出现了3个月来首次下滑。

7月26日,国家商务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上周(7月18日至24日)商务部重点监测的食用农产品中猪肉价格比上周(下同)下降0.2%,由前一周的26.15元/公斤回落至26.09元/公斤。

然而,虽然猪肉价格下降,物价形势仍然严峻。

同期数据显示,羊肉、牛肉、冰鲜鸡分别上涨1.0%、0.6%和0.4%。

面对着稳定物价的难题,广东正在加速推进首创的“平价商店”,全省现已建成456家,到今年底更将突破1000家。

与此同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近日公布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全省各地在城市“三旧改造”、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甚至大型公交枢纽工程建设中,都须规划预留平价商店场地;政府在开发建设保障房时,也必须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春节前肉价稳中略涨商务部26日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受各地猪肉市场供应略有增加以及市场需求清淡影响,上周(7月18日至24日)猪肉价格下降0.2%,与此前两周2.3%、0.2%的涨幅相比,上周猪肉价回落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还是5月猪肉价格上涨以来首次单周价格出现回落。

根据商务部的数据,今年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上涨,上半年涨幅高达38%。

我国6月份通胀升至35个月高位6.4%,其中的主要推动因素就是猪肉价格。

事实上,从6月中旬开始,猪肉价格涨幅已出现回落之势。

商务部上一期监测数据显示,猪肉价格上涨0.2%,涨幅缩小2.1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50个城市主要食品平均价格变动情况也显示,7月以来的两期数据中,猪肉价格涨幅也出现回落,上旬和中旬的猪肉价格仅较前期分别增长0.58和0.03个百分点,增幅明显缩小。

但猪肉价格回落并没有减轻时下物价高涨的压力。

根据商务部数据,伴随着猪肉价格下降,羊肉、牛肉、冰鲜鸡却分别上涨了1.0%、0.6%和0.4%。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粤价函[2011]1237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粤价函〔2011〕123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配合我省“三项建设”特别是平价商店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管,规范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行为,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按照省领导指示,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指导在前一阶段开展的农副产品市场摊位费用专项调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地区的农贸市场和超市存在不摆放标价签、标价签内容简单、样式不符合规定、不及时更新等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情况。

因此,各地物价部门要提高认识,通过此次检查对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整治,找出薄弱环节,重点加以规范和完善。

要指导市场主管单位、行业协会等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做好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组织农贸市场和超市经营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工作,建立明码标价管理长效机制。

二、拉网检查,重点突破这次全省农贸市场和超市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为2011年12月12日至18日。

各地要在一周时间内,集中检查力量,统一行动,对辖区内的主要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

要合理调配工作力量,在对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好的单位进行表扬的同时,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从重处罚。

同时,还要进一步查处农贸市场和超市中存在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要对价格投诉集中反映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虚假价格承诺、低标高结、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质价不符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3]15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7.08【实施日期】2013.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粤价〔2013〕158号 2013年7月8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粤发〔2012〕20号)“继续加大建立药品平价商店工作力度”的重要部署和省政府2013年十件民生实事关于“新建300家以上药品平价商店”的工作目标,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加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粤发〔2012〕20号)“继续加大建立药品平价商店工作力度”和省政府2013年十件民生实事关于药品平价商店建设的重要部署,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的有关工作要求,扩大平价商店稳价惠民成效,合理降低药品价格,创新医药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医药分业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我省药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函[2011]84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粤价函〔2011〕849号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稳定物价“三项建设”工作,规范平价商店价格行为,发挥价格监测预警的职能作用,确保“三项建设”稳价惠民落到实处,根据“三项建设”工作部署,我局决定从9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工作,统一制定全省平价商店价格监测目录,组织指导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平价商店采报价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省定目录实施价格监测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平价商店价格和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的整理、核查、分析和发布,组织指导本区域内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巡视预警和采报价人员培训等工作。

平价商店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兼)职采报价人员和专用设备,负责本商店的价格信息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价格信息台账管理;配合政府价格主要部门做好市场价格巡查、调查、分析和预警等监测工作。

二、组织实施(一)监测品种确定平价商店价格监测内容是粮、油、肉、禽、蛋、菜等40个商品品种(详见附件1)的平价商店销售量和销售价,以及非平价商店市场平均价。

省规定的监测目录中未明确品牌、规格、等级的品种,由各地结合实际经营自行选定,并在“规格等级”栏中加以注明。

平价商店和非平价商店采集品种的规格、等级应该相同。

商品信息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需更换规格的,应在报表备注栏中说明。

(二)监测点设置各地建立的平价商店都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粤价[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44号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规范管理,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平价商店经营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和《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第三条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工作,按照“资质审校、认定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组织考核评定。

第五条平价商店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粤价[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粤价〔2011〕7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有关对平价商店用电、用水实行与非普工业用电、居民用水同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其用电价格统一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深圳市执行普通工业电价标准,下同),不执行峰谷电价;其用水价格执行居民用水分类价格,并应单独装表计量。

二、其他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水价格,无法单独装表计量的,以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含仓储面积,下同)的比例作为分摊农副产品经营区用电量、用水量的系数,并根据企业用电、用水总量,分别推算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的用电、用水量。

该部分用电量、用水量分别执行所在价区对应电压等级的非普工业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电价)和居民用水分类价格。

其他用电量、用水量仍执行该企业原有电价、水价。

三、上述第二点规定的平价商店的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由审核、认定其平价商店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同)确定。

其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名单及其相应的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的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局,我局将统一公布。

如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调整时,经营企业或供电部门、自来水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审核、认定其平价商店资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其中,涉及用电价格的按前述规定报我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价[2011]6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4.06【实施日期】2011.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粤价〔2011〕67号二○一一年四月六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以下简称粤价〔2011〕39号文)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印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执行。

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政府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科学管理平价商店,切实发挥其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省印发的协议书示范文本认真学习研究,与平价商店经营者加强沟通协调,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协议书示范文本进行适当的细化和补充。

同时,要迅速部署,组织经本单位按规定程序予以资质认定的平价商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试行)本协议由以下两方签署:甲方名称:物价局地址:乙方名称:(平价商店名称)地址:根据《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平价商店建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应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扶持乙方建设平价商店。

第二条甲方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平价商店规划布局、税费优惠等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定省属第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定省属第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定省属第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专营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粤价[2011]299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认定省属第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
区)的通知
(粤价〔2011〕299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供销天润农产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丰多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平价商店建设有关管理规定,经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考察研议,现认定广东新供销商贸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黄边店等16家商店为省属第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专营区)。

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按责任义务进行量化考评,希望各平价商店(专营区),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经营承诺,
遵守诚信公约,创建信用品牌,认真执行价格调控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进一步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切实发挥稳价惠民的积极作用。

附件:
省属第一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含专营区)名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30•【文号】工商市字[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重要批示、吴仪副总理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和《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关于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的指导意见农村商品市场是当前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

无证无照经营,经营假劣有害商品、不合格商品、过期变质商品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农村市场秩序,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市场的监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对农村市场管理要予以特别的关注和加强”的重要批示、吴仪副总理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关于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管理,通过农村市场整治行动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市场规范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商品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农村商品市场由以食品为典型代表的农产品市场,以种子、化肥、农药为典型代表的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和日用工业消费品市场组成。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专题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专题调研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粤价函[2012]636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平价商店专题调研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八日粤价函〔2012〕63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了深入推进平价商店建设,探索建立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长效机制,根据全省物价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定于6月起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平价商店建设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紧紧抓住平价商店建设这一主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总结平价商店建设过程中好的经验,分析平价商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瓶颈及未来发展方向,研究如何更好发挥平价商店的作用,重点是探索平价商店长效发展的对策。

二、调研组织和时间安排本次调研由你们牵头,组织本局及辖区内各县(市、区)物价局、价格协会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并在总结实际工作的基础上,撰写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或论文可以个人名义撰写,也可以单位课题组名义撰写。

本次专题调研时间为6月至11月底,请各市于11月30日前完成报告,并选择至少两篇(多则不限)报送我局价格政策研究中心。

我局将于年底对各地调研成果进行评选并将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印发各地学习交流。

三、有关要求(一)本次专题调研是为切实推动全省平价商店建设而开展的专项活动,各地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二)调研报告要求能切实围绕平价商店亟需解决的问题,观点明确、思路清晰、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着眼长远,突出前瞻性和指导性。

(三)根据当前工作实际,我们拟定了部分题目供调研参考。

各市可选择相关专题进行调研,也可自定题目调研。

附件:2012年平价商店专题调研参考题目1. 平价商店建设经验总结、稳价惠民效果评估、存在问题探讨及对策研究2. 完善各项制度,促进平价商店建设可持续发展研究3. 平价商店产销对接,规模经营,提高影响,打造品牌研究4. 平价商店经营模式比较及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研究5. 2013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市社区的平价商店网络规模效应、数量和布局研究6. 以平价商店为龙头的价调基金扶持政策研究7. 进一步发挥平价商店等“三项建设”稳价惠民的作用研究8. 发挥行业协会、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平价商店建设的合力研究9. 推进平价商店建设的优惠政策研究10. 价调基金扶持的冷链和蔬菜基地如何更好的为平价商店建设服务研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的意见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的意见【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粤价[2014]1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01.08【实施日期】2014.0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监管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的意见(粤价〔2014〕10号2014年1月8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近年来,我省各地物价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支持下,大力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稳价惠民作用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充分发挥平价商店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遵循市场规律,坚持合作共赢原则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的稳价惠民工程。

平价商店建设坚持遵循市场规律、政府引导、适度扶持、企业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思路。

企业是平价商店建设与经营的主体,政府对平价商店管理不是采取行政手段,而是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契约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以稳价惠民利企共赢为目标,切实厘清物价部门与平价商店经营者的关系,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契约管理,确保平价商店规范发展。

稳价惠民是平价商店建设的核心,平价商店经营者应牢固树立“稳价惠民、安全诚信”的经营理念,切实做到平价质优、安全可靠、童叟无欺,应按照平价商店的管理要求,找准市场定位,根据实际调整运营策略,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增加经营效益,提升内在发展动力。

二、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增强平价商店市场竞争力为提高平价商店的市场竞争力,各地应建立和完善平价商店准入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18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18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182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规范提升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平价商店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平价商店发展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办法》,现就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内容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对象为2013年12月30日前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核认定并签订协议书的平价商店。

考核内容按《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考核时间安排结合今年工作实际,2013年度平价商店考核安排在2013年4、5月份,分制定考核方案、平价商店开展自评、组织考核、上报总结材料四个阶段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考核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年度考核是按新修定的《广东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办法》执行的第一年,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价商店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考核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制定详细的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责任。

也可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考核评定工作。

要进行广泛动员、组织考核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文件,把握考核标准。

(二)严密组织实施。

要统一标准,严密组织,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特别对经营的平价商品品种、价格水平、行为规范以及在市场价格异动时期是否严格按规定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标准的该扣分的要扣分;对经过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要予以警告并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审核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粤价[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审核工作的通知(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粤价〔2011〕229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我局《关于平价商店用电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5号)出台后,各地认真审核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名单及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比例等情况,并及时上报我局公布执行。

鉴于各地平价商店数量日益增加,情况变化较快,为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平价商店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政策的具体审核公布工作交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在地区平价商店名单及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比例等情况,并公布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政策,同时报我局备案。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已公布的名单或比例需调整时,由经营企业或供电部门提出,经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作相应调整,并报我局备案。

二、非单纯经营平价农副产品的平价商店,其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占该经营企业全部营业面积(含仓储面积,下同)的比例,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审核确定。

三、除我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平价商店名单的通知》(粤价〔2011〕190号)公布的第一批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平价商店外,各地已上报我局的平价商店由各市物价部门按上述规定审核公布后执行非普工业电价政策。

四、其余规定仍按粤价〔2011〕75号文执行。

各地物价部门与供电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电价执行时间、电量及电费分摊等问题,使我省平价商店切实得到实惠。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定期报送平价商店建设进展情况的补充通知-粤价函[2011]85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定期报送平价商店建设进展情况的补充通知-粤价函[2011]85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定期报送平价商店建设进展情况的补充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定期报送平价商店建设进展情况的补充通知(粤价函〔2011〕851号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近日,我局对部分市、县平价商店建设情况进行了暗访,发现个别地区存在平价商店建设填报材料准确性、时效性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准确全面掌握相关情况,请认真核准本地平价商店建设数据,重点包括:已建设、挂牌和签约的数量,依托建立的形式和数量,实现产销对接的数量,经营的主要品种,以及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分别在100平方米以下、100-500平方米、501-1000平方米、1001平方米以上的平价商店数量等。

因时间较紧,请你们抓紧统计核实后,于2011年8月19日前将截至7月底的平价商店建设进展情况,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加盖公章)的方式报我局。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健全和完善通报制度,切实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今后请认真按上述要求填报平价商店统计表(以附件为准),于每月5日前以传真(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按时报送我局。

附件:各地平价商店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项目相关情况一、平价商店建设情况全市现有平价商店(家)已挂牌(家)已签约(家)其中:各县现有平价商店(家)已挂牌(家)已签约(家)二.按依托形式划分其中:供销社超市生产龙头企业农贸市场粮食企业其他三、按经营类型划分其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直销门店平价农贸市场四、按经营品种划分其中:经营大米数量(家)经营猪肉数量(家)五、按经营面积划分 1.100平方米以下(家) 2.100-500平方米(家) 3.501-1000平方米(家) 4.1001平方米以上(家)六、已实现产销对接平价商店(家)七、优惠政策落实情况1.已落实水电优惠 2.已落实税收优惠 3.已落实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4.已落实其他优惠政策填表人:联系电话:——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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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11]15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7.08
【实施日期】2011.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粤价〔2011〕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
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目前,全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大力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为使农副产品平价
商店在形式多样、加快发展的同时确保运作规范,我局制定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
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不断完
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规范管理。

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
一、建设平价商店的意义和原则
(一)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重要意义
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是在政府引导和扶持下,通过产销对接,销售群众生活必需农副产品,并在价格异动时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等社会责任的商店,是平抑物价、维护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载体,是一项重大惠民惠企工程。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受能源、资源、农业生产资料以及人工等成本不断上升的影响,农副产品价格上涨将成为一种常态,稳定农副产品价格的任务长期而艰巨。

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社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利于保持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秩序,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加快供销社系统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内部科学管理。

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

通过合理规划布局、提供政策支持、加强价格引导和服务,扶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

2.坚持产销对接。

通过扶持大棚建设、冷库建设,加强生产基地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生产和流通成本。

以合同等有效方式明确政府、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规范运营、规范管理。

3.坚持企业运作。

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同时鼓励大型农产品生产企业、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建设,给予同等扶持政策。

4.坚持惠民利企。

通过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促使企业积极履行稳价惠民的社会责任,同时支持此类企业做大做强。

二、设立方式
(一)依托供销社系统内的商场或新建商场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二)农贸市场设立平价市场或者在超市、农贸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三)在粮食系统内选择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建设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四)在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建立以批发群众生活必需农产品为主的平价专区。

(五)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建立面向社区居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直销门店或者在超市设立的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

(七)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的个体经营者设立的直销门店。

(八)各级政府和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所有及投资建设的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市场或市场内设立的农副产品专区。

三、资质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符合政府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依托市场、社区布局要求;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的平价商品应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营项目,具体类别和品种须符合《关于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78)的有关规定。

(四)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外,应当签订产销对接合同或协
议。

(五)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群众必需农副产品(具体价差幅度见本指引第八条“规范管理”的“第八款”),并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专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七)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质量安全标准。

四、资质认定
(一)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申请人应当填写并提交《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企业)公章。

(二)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税务登记证或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4.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应当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5.资质审核、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申请的供销合作联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予以认定的,应当在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予认定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审核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

(五)生产经营主体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过县域范围的,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超过市域范围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六)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申请设立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省物价局审核、认定。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平价商店资质时,应当对平价商店的经营范围以及所经营平价商品的具体类别和品种登记备查。

(八)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认定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应当同时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资质认定后,如需变更设立方式的,应当按申报程序重新申请。

五、经营场所
各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平价商店建设需求,合理布局。

平价商店主要安排在人流量大、交通方便、设施较为完备的区域。

经营场所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障。

(一)通过盘活政府现有闲置物业提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经营场所。

(二)结合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市“三旧”改造、大型公交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预留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场地。

(三)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作为其配套设施予以预留。

(四)供销社系统通过充分整合内部现有物业资源,挖掘潜力,解决增加布点所需场所。

六、扶持政策
(一)落实税费优惠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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