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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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合财行〔2008〕4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会议费△办法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
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三、会议费审核及供给标准
第八条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九条二、三类会议费有关定额标准
1、租场费以政务区会议服务中心收费租场为标准:
100人以下/场次500元
250人及以下/场次1200元
500人及以下场次(小会堂)2000元
1000人及以下场次(大会堂)2800元
2、餐费、住宿费有关标准
在市区召开的会议,除市党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代表大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组织代表大会外,其余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特殊情况确需安排住宿的会议,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餐费每人每天80元、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据实结算。会议时间为一天,餐费减半。
3、公杂费主要用于交通、文件印刷、办公用品等,按与会人数每人每天10元核定。
第十条一、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会议预算,市财政审核后作为专项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当年预算。三类会议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不再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待会议结束后,据实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申请专项会议经费需提供市委、市政府批件、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中央、省直单位在合肥召开的全国、全省性会议,视具体情况,按不高于二类会议的标准,扣除上级部门核拨的会议经费和收取的会议费收入后,由市财政适当补助。
对承办全国性会议以及招商会、博览会等由主办单位提出会议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为了进一步深化会议费支出改革,增强参会人员的费用意识,一、二类会议符合就餐、住宿条件人员而未就餐
人员可享受相应就餐标准50%补助、未住宿人员可享受相应住宿标准30%补助。
四、其他
第十四条召开会议应尽量利用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或在市政务大楼会议中心召开,单位或市政务大楼不具备承接条件,应在定点饭店(宾馆)召开。(定点饭店、宾馆可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不得租用高级饭店(宾馆)召开会议,也不得到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纪念品和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六条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各单位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安排。会议费报销除承办单位出具的发票和清单外,还须加附《市直单位定点办会结算单》(见附表),否则不予报销。
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财政一律不予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行【1997】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附件:
市直单位定点办会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