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潍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潍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2012年4月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潍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将改革创新开放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覆盖政府工作全领域,拓展国际视野,强化职业意识,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努力打造拥有一流理念、一流决策、一流效能、一流服务、一流标准的现代化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潍教函〔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潍教函〔2023〕13号各县市区教体局、市教育局高新分局、滨海分局、峡山分局,各驻潍高校,各市属中职学校:现将《2023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2月1日2023年全市职业教育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职业教育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2〕65号)及省市工作部署,深度参与新一轮部省共建职业教育试点,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城融创,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提升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增强职教适应性,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全力打造省市共建职教示范区“升级版”。
1.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潍坊食品科技职业学院筹建,年内获批设立。
支持潍坊职业学院等4所“双高计划”高职院校加快建设,申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
协调推进山东化工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确保一期工程建成投用。
支持省高水平中职学校争创国家“双优计划”。
加强对省高水平中职学校、特色化专业指导、调度,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资金支出过半,顺利通过中期评估。
2.建立更加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体系。
做好规模以上企业人才需求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及专业设置情况,发布专业建设支持清单、负面清单,印发实施《驻潍高校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激励实施方案》,推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围绕我市产业需求优化专业布局。
推动高水平中职学校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为县域发展培养人、留住人。
评选认定20个市级高水平专业(群)、10个特色品牌专业。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潍政办字〔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2〕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2日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发〔2018〕3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8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受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层面对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及衔接机制等事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参照省级分工和衔接机制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3.16•【字号】潍教函〔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潍教函〔2023〕30号各县市区教体局,市教育局高新分局、滨海分局、峡山分局,各直属单位、学校,局机关各科室:现将《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3月16日潍坊市教育局2023年普法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教育干部法治意识,提高学校、教师依法执教能力,培育青少年学生法治素养,根据《潍坊市委、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的通知》(潍发〔2021〕24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潍法委普法组发〔2019〕2号)和,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完善普法宣传机制,着力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教育法治环境,为办好轻负优质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二、普法内容(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重点学习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并深刻阐述的“十一个坚持”、《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等内容,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教育系统普法的首要任务。
(二)宪法、民法典和行政法等通用法律法规。
深入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民法典》,大力弘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致、公序良俗等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流程再造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教厅办字〔2020〕19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流程再造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流程再造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委)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流程再造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20年4月24日山东省教育厅实施流程再造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攻坚年”动员大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等流程再造1+N制度体系,实施流程再造攻坚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与分工根据处室职责,成立五个攻坚组,齐头并进,合力攻坚。
(一)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攻坚组。
负责牵头落实《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差异化监管流程再造实施方案》,推进“减权放权”“双随机、一公开”等教育政务服务流程再造。
1.大幅压减行政权力事项,3年内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压减50%以上。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其它省级行政权力事项2020年12月底前全部下放给各设区的市实施,制定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的保障措施。
2.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精准监管、以承诺为引领的全生命周期监管、鼓励创新创业的包容审慎监管、严惩重罚的重点监管、高效协同的联合监管,构建差异化监管新模式。
3.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归集。
4.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有效支撑作用,动态更新监管事项清单,持续推进监管数据汇聚,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为提高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业务协同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阳光、效能、绿色政府建设,降低全市行政运行成本,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托已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特制定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网上办公的重要性根据《“数字潍坊”规划》和电子政务应用需求,我市建设完成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潍坊”城域网(电子政务网络)、协同办公平台和内部办公门户,升级完善了“中国潍坊”政府门户网站,部署完成了电子政务多层架构运行平台和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可有效支撑电子政务深入应用和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
推行网上办公是电子政务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是促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全市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水平的有效手段。
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将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规范政府办公业务流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行网上办公、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数字潍坊”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学习,积极实践,促进网上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和现代化程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潍政办发[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8日潍坊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是指将相关部门的各类表格整合,简化成一张表格,借助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公平台,建立“一窗统筹、一表登记、同步启动、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五证联办”的审批模式。
第三条并联审批实施范围是市工商局登记管辖权内的中心城区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登记管辖权内的企业设立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为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部门。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服务业)、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等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纳入并联审批流程。
市公安局应同步改革公章刻制备案流程,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表登记、五证联办”设立企业的公章由市公安局窗口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设置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窗口(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窗口”),与市工商局窗口联合办公,主要负责接受办事咨询,一口登记,帮助申请人网上填报提交《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综合信息登记表》,启动联审程序,全程协调督办。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0〕7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切实提升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县、镇政府”)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一)工作目标。
到2023年,县、镇政府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基本建成统一规范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县、镇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县、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时间节点1.2020年10月底前,县、镇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2021年底前,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其他领域标准指引编制情况,县、镇政府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认真抓好落实。
3.2022年6月底前,县、镇政府全面完成《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成政务公开标准体系,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潍政办字[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负责人审签后,由起草部门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起草部门持经审查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运转审签。
(三)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持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和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四)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制发。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研究通过,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32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心,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一、切实提高文件质量。
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的各项重要改革决策精神,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与本部门承接的改革任务密切结合起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方法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
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论证,确保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切合我市实际、符合改革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二、从严控制文件内容和规格、数量。
要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不得通过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外设定权力,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要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精简各类文件,切实改进文风。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或联合行文;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三、进一步规范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真实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规划统筹、关口前移、专家论证、群众参与”的文件起草新机制,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及时与市法制办沟通起草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
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4
•【字号】潍政办字[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
定计划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2〕13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列入计划的文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认真开展起草工作。
《潍坊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潍坊市新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通知》、《潍坊市农村“四荒”综合治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潍坊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列为重点调研项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起草部门,就文件涉及的体制机制创新方面问题搞好调研论证,确保制定的文件既保持适度超前性,又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文件草案要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的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市政府领导不予签
发。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查;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制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是否列入审查范围。
附件: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3•【字号】潍政办字〔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3日潍坊市“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重点工作攻坚年”决策部署,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和《2020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现就我市推进“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为主线,聚焦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应用区块链思维,集成“实名认证、视联网咨询、材料共享、在线发证”等技术,打造“网上办、不见面、零跑腿”的“一次不跑·事就办好”审批服务3.0版。
在市审批服务局和市大数据局实施第一批“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试点事项的基础上,推出第二批“一次不跑·事就办好”审批服务事项。
力争今年底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至少200个事项实现“一次不跑·事就办好”。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一次不跑·事就办好”事项清单1.梳理优化。
有关部门根据“一次不跑·事就办好”改革目标要求,重点梳理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高频审批服务事项,逐一分析哪些事项可直接通过网上办理,哪些环节可进一步简化,哪些材料可以通过共享等手段不再需要办事群众提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协调驻潍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安全稳定和专业统筹等有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我市教育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和省属驻潍高等院校有关工作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市教育督政、督学工作,组织进行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全市督导责任区建设。
(五)统筹规划中小学布局,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按规定承担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7.04•【字号】鲁教法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教法发〔2015〕2号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教育部门职能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教政法〔2015〕7号)要求,现就教育行政审批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落实《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4〕187号印发),各级教育部门行政审批目录一经公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加和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
二、不得变相实施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执行,彻底放、放到位。
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坚决杜绝以登记、年审、年检、监制、审定、确认、数量指标控制、限定性规定、增加审批条件等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根据省编委《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鲁编〔2015〕7号印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项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进一步理顺内部运行机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审批材料。
有专家审查、实地考察等特殊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编制行政审批工作细则,健全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潍政发〔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潍政办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研究制定的《潍坊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潍坊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潍坊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潍坊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完善发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协调渠道。
第四条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