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教费)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潍财综《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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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号)和潍坊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潍价费发〔2013〕1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幼儿园收费实际,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做出以下规定:
一、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
对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教费予以报销,其余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
二、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
(一)按幼儿园类别报销保教费
职工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其中保教费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予以报销。
县市区或镇街已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保教费不再由单位报销;部分免去保教费的,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
(二)父母双方单位合理分担保教费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园保教费父母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2、父母不在同一单位,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3、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
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保教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三、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及省直驻潍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子女,自2013年9月新学期起施行,潍价费发[2005]2号规定的报销办法同时废止。
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物价局
2013年9月16日
潍坊市财政局办公室共印150份2013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