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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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完整版)

陕西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地下水,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热井(包括地下水源热泵井和地埋管地源热泵井)、集水廊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等活动,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水利厅统一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

省地下水管理监测局具体负责全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并确定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提交施工方案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为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用地下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凿井工程,可不提交施工方案,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地源热井、回灌井、注水井以及单井钻井(孔)深度大于200米(含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大于60立方米(含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报告书。

单井钻井(孔)深度小于200米或者每小时出水量小于60立方米的取水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填写施工方案报告表。

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报告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工程概况、用途、取水量(回灌量、注水量)、工程量等。

2.场地和地质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1999年12月13日)“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已经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请组织实施。

加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是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坚决纠正。

市公用事业及城市供水部门,要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完成5个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征土地及一、二级保护区和监控区设界的问题。

有关“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技术问题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共有5处,它们分别是:灞、浐水源地(二水厂);沣、皂水源地(三水厂);渭滨水源地(四水厂);西北郊水源地(五水厂);东北郊段村水源地(六水厂)。

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灞、浐水源地(二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范围内。

其中灞西水源地11#、12#、13#井半径为50米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灞西水源地: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70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5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灞东水源地: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10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2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浐河十里铺水源地:向河侧以浐河为界,长16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16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3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5月24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管理第三章生产、生活用水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备水源井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优先供给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为生活服务的加工业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西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助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陕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下水是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和工业区的地下水超量开采问题比较严重,已经诱发了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超采区管理,不仅是确保城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沿渭(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划定的禁采区,要根据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建设情况,有序封停各类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划定的限采区,要执行地下水限采指标,把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节水理念,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实行梯级水价,加快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源,限制取用地下水”的原则,加快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城市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划定成果,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城市供水设施管护第五章城市供水第六章城市用水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调查与规划第十条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涝渭水源地(地下水)项目报告书

西安市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涝渭水源地(地下水)项目报告书

前言城市供水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城市饮用水工程建设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工程,不容忽视。

随着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的加快,西安城市供水安全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相关部门的重视。

为提高城市安全供水保证率,增加城市应急供水保障,在统筹利用境内及过境地表水资源的同时,近期开发境内地下水是保证城市供水较为现实的解决方案。

2013年5月3日,在西安市市政府常务会议室由董军市长主持召开了《加快城市供水水源建设、提高我市供水能力有关问题》的会议,形成西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年99号)。

会议纪要明确确定我市近期即将建设的10项水源工程,包括涝渭地下水源地建设项目。

涝渭地下水源地位于户县保安滩渭河及涝河交汇处,是西安市规划预留的地下水源地,地下水储量可满足规划10万m3/d的供水规模。

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为10万m3/d水源地一处,建设10万m3/d净水厂一座以及配套建设DN1200输水管道11.41km。

工程总投资为46883.64万元。

其中水源地工程19202.57万元;净水厂工程16239.96万元;输水管道工程11441.11万元。

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西安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责建设负责该项目建设,并委托西安市水利规划勘测设计院进行设计工程总承包(含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西安市水利规划勘测设计院于2015年3月20日正式委托陕西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在认真研究该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踏勘、调研和环境现状监测的基础上,编制了《西安城市应急供水工程涝渭水源地(地下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主要是占地对植被、土壤的破坏,建设过程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现有生态系统的扰动;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加氯车间泄漏的微量氯气;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主要为COD、石油类、SS等;高噪声源包括风机、水泵、污泥脱水机等设备;固废包括废活性炭、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在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影响可接受。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0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7日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引导城市建设向立体空间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主要包括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以及管线敷设、道路交通、桩基等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的地下空间,遵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执行。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使用空间和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人为本、协调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并充分考虑安全、防灾、应急避难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市政共同沟、地下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市水发〔2022〕55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水务(农林水)局、灞桥区秦保局、新城区发改委、碑林区发改委、莲湖区发改委,西咸新区住建局,各开发区涉水事务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再生水推广利用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缓解供需矛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的《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22〕008-水务局001)已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水务局2022年11月7日西安市城市再生水利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再生水推广利用和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缓解供需矛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依据《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编制完成,与《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配套使用。

第四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和维护,再生水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再生水利用第五条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3•【字号】市政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的通知(市政发〔2010〕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规范和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主管部门我市行政区内的水资源费征收统一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新城、碑林、莲湖、灞桥、未央、雁塔六区(以下简称城六区)的取水、各区县自来水公司(包括民营水务公司、供水公司)取水和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在0.5-1万立方米的取水以及水力发电装机在1-30万千瓦的发电用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征收水资源费。

市管权限以下的取用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

二、严格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陕价行发〔2010〕4号文规定执行。

我市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包括: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其它机械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水库取用地表水的;通过凿井等从地下取用普通凉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因建筑施工需要为浇注桩基而泥浆护壁取水或为降低水位取水后未予全部回灌入地下含水层的;实施水源地温空调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的,都必须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而直接从地表和地下取水),经批准在河流、水库中养鱼(包括用网箱养鱼)用水,非营业性景观用水,非经营性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开展旅游、娱乐以及城市自来水管网尚不能到达的农村集中供水,城六区之外的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少量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停市区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停市区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停市区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市政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封停市区自备水源井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西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封停市区自备水源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封停市区自备水源井工作的重要性封停自备水源井是保护城市地质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

地下水过量开采是市区地质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特别是我市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人均占有水资源量35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6,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4,且时空分布不均,属资源性缺水城市。

1996年之前,市区供水主要靠开采地下水,日开采量120万立方米。

由于长期的过量开采,导致市区地下水位严重下降,形成了大面积的降落漏斗区,诱发和加剧了地裂缝的发展,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环境地质灾害,如再不采取封井措施,任由地质环境灾害因大量开采地下水而不断扩大,将直接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由于多种原因,市区地下水,尤其是城市河渠沿线地下水污染较为严重,部分群众长期饮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地下水,对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根据我市地下水资源储备情况,2004年国家将我市列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

2006年省政府又专门下发了《关于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并将我市城六区东起豁口、西至太平河、南抵三爻、北到渭河的510.25平方公里划定为地下水超采区,城市中心区全部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并要求我市于2010年前将禁采区内各类水源井全部封停,限采区内年最大开采量不能超过4565万立方米。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六十六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在河道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渭河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市政发[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2〕1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9日西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2010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国情、水情,做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确定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着力构建与我市水资源相适应的指标体系、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8.5亿m3以内,其中新鲜水用水总量控制在17.5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30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按2005年可比价下降到33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1以上;全市70%以上的河、湖、库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

到2020年包括西咸主城区在内,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6亿m3以内,其中新鲜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4亿m3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用水量下降到25m3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用水量按照2005年可比价下降到26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2以上;全市80%以上的河、湖、库各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功能区目标要求,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陕价行发[2005]139号)
取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从地下取水)、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自备水源工程提取地下水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采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未经划定的区域不得执行超采区收费标准。
以发电量计,0.003元/kwh
煤、石油开采
以原煤、原油开采量计,煤0.5元/吨,油2元/吨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第一步征收标准为按自来水售水量0.10元/立方米计征。
3.特种行业指以水为原料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饮料、酒类行业以及洗浴、桑拿、室内游泳、洗车业等。
4.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
5.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煤炭、石油开采企业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
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2元/m3
0.15元/m3
O.3元/m3
1.5元/m3
服务行业
1元/m3
0.7元/m3
2元/m3
经营销售
1.5元/m3
1元/m3
3元/m3
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地表水
O.5元/m3
O.4元/m3
地下水
1元/m3
0.8元/m3
2元/m3
地热水矿泉水
1.5元/m3
1元/m3
3元/m3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0.1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市政发[2005]163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05〕163号2005年11月30日) 《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建设全国节水型社会试点城市的要求,结合我市水资源紧缺的实际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原则与任务(一)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

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到2010年形成节水型社会的基本框架,节水体系、节水制度比较完善,节水意识深入人心,节水器具、节水工艺广泛使用,污水处理率和中水利用率大大提高,全社会用水高效合理,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提高,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发展对水的需求。

(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原则。

节水型社会建设应坚持五个原则:即节水型社会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节水与开源、节水与涵养水源、污染治理同步实施的原则;加强管理、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完善机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任务。

1.法规制度建设。

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供水、节水及水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节水监督、管理的制度和体系,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制定出台《西安市地下水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西安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出台《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西安市供水水价改革五年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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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

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
(一)严重超采区域;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
(三)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
(四)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
(五)重点文物保护区;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第八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
(一)一般超采区域;
(二)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三)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

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九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六区的地下水开采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区、县的地下水开采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在30日内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条承建开发地下水凿井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凿井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在其监督下方可施工。

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
工单位不得承建该凿井工程。

第十一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委托的凿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文件批准的取水地点、凿井深度、开采
层段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施工。

取水工程及其设施竣工后,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取水工程及其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二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同时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水资
源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
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取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用途。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销售地热水。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应当以地表水为主,公共供水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地下水工程,在满足城市供水需要和确保地下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供水调度计划
确定的指标取用地下水。

第十六条人工湖泊注水、新建造纸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需要大量用水的工业建设项目,不得开采地下水。

第十七条开采矿泉水的,应当在勘测基础上由矿管部门签署鉴定结论后报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热水应当控制开采量和限定开采井距,防止水源枯竭和井间取水相互影响。

地热水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的规划和建设。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回灌、雨水渗透等
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地热水供暖以及水源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相应回灌措施。

第二十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含水层,不得混层开采。

第二十一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
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
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贮存含
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作肥料;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水区及农村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与取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
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地下水取水工程废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取水工程所有人及时填埋取水井。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开发地下水取水工程、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对外转供、销售地热水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单位处5万元、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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