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玻璃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单位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建筑物的玻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建筑玻璃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合格的试验才能使用。
第二章建筑玻璃的选择第四条建筑玻璃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场所、高度和气候等条件进行合理选择。
第五条建筑玻璃一般应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等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使用普通玻璃。
第六条涉及到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的玻璃墙、玻璃门等玻璃构件的选择,应进行专门的设计和工艺论证。
第三章建筑玻璃的安装第七条建筑玻璃的安装应由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且应配备合格的安装人员。
第八条建筑玻璃的安装前,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核对材料和数量,并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第九条建筑玻璃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玻璃脱落和碎裂。
第十条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建筑玻璃的安装质量。
第四章建筑玻璃的维护与养护第十一条建筑玻璃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与养护,确保其正常的使用和安全。
第十二条建筑玻璃维护与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洁:定期清洗玻璃表面,清除污垢和灰尘;(二)检查:定期检查玻璃的破损、裂纹或其他异常情况;(三)补漆:如有需要,进行涂漆保护;(四)防护: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部撞击和破坏。
第五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玻璃破碎、脱落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的玻璃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尽快撤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建筑玻璃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幕墙玻璃栏杆要求规范汇总情况
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
9。
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
90m时,应有可不受此限制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
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
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
2。
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 4.9。
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
6。
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最新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
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可不受此限制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 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2010-9-30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房间名称净高小学教室 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实验室 3.40舞蹈教室 4.50教学辅助用房 3.10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门窗安全玻璃规范
门窗安全玻璃规范篇一:安全玻璃相关规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第六条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OOmm的落地窗:3、幕墙(全玻幕墙除外);4、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5、观光电梯及外围护:6、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7、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8、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9、易遭受撞击、中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除此之外,有关规范对安全玻璃的使用规定还做出了具体要求:有框架的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当玻璃面积大于0.5m2时应使用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l13—2003)表6.1.2-1规定的安全玻璃,无框架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 Omm的钢化玻璃运动和健身场所中装配的玻璃,有框架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无框架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Omm 的钢化玻璃:浴室内除门以外的所有无框架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浴室的无框架玻璃门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Omm的钢化玻璃: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0.38mm的夹层玻璃,承受水平荷载(指人的背靠、俯靠及手的推拉等)的栏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玻璃位于建筑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O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O.76mm,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O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单片玻璃高度大于4m时,应使用吊夹或采用点支承方式使玻璃悬挂:屋面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 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夹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O.76mm;篇二: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时,其高度不应小于;(第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第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第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时,其高度不应小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第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第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篇一: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
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
6。
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
6。
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
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
6。
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
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
20m(第3.1。
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房间名称净高小学教室 3.10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实验室 3.40舞蹈教室 4.50教学辅助用房3。
10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注:①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
3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6.7.7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6.3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建筑安全玻璃和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15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超白浮法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尖锐的角部。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 的规定。
7.2.3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7.2.4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 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栏杆规范 (2)
强制性条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ﻫ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04住宅、托儿所、计算。
ﻫ0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ﻫ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0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ﻫ发布日期 :2006-10-25ﻫ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住宅楼梯栏杆扶手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
ﻫ2引用标准ﻫGBJ96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JGJ37 建筑设计通则(试行)ﻫGB1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JGJ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GBJ30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BGJ10 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3 术语ﻫ3.1楼梯由一个或若干连续的梯段和平台的组合,用以连接不同标高的建筑平面。
ﻫ3.2踏步(Step)踏步面和踏步踢板(或不带踢板)组成的梯3.3扶手(Handrail)附在墙上或栏杆上的长条配件.级.ﻫ3.4 栏杆(Balustrade)布置在楼梯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栏隔设施.ﻫ3.5 楼梯井(Stair Well)四周为梯段和平台内侧面围绕的空间。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篇一: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篇一: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安全玻璃及防护栏杆有关规范条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范》JGJ113-20097.1.1 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7.1.1-1的规定;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应符合表7.1.1-2的规定。
表7.1.1-2 有框平板玻璃、真空玻璃、夹丝玻璃的最大许用面积7.1.2 安全玻璃暴露边不得存在锋利的边缘尖锐的角部。
7.2.1 活动门玻璃、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7.2.2 室内隔断应使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
7.2.3 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 的钢化玻璃。
7.2.4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2.6 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
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7.3.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 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护栏等防碰撞措施。
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 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当屋面玻璃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 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 地板玻璃必须采用夹层玻璃,点支撑地板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1 框支撑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撑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撑的点支撑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20083.1.2 门窗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使用安全玻璃:1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2 距离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3 与水平面夹角不大于75°的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顶等在内的顶棚;4 7层及7层以上建筑外开窗。
3.1.3 门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 214—20104.12.1人员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易于受到人员和物体碰撞的铝合金门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12.2建筑物中下列部位的铝合金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1 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3 倾斜安装的铝合金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12.5.7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在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4.1.3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3.6.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7.4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5.3.2条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第6.2.3条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6.3.4条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
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4.5.4 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 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05m.4.5.5 小学宿舍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 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 15m,楼梯扶手应采用竖向栏杆,且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 11m,楼梯井净宽不应大于0. 20m。
4.6.2 宿舍的外窗窗台不应低于0. 90m,当低于0. 9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11 低层、多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05m;中高层、高层宿舍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 lom.4.6.12 中高层、高层宿舍及寒冷、严寒地区宿舍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