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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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与公平性,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发〔2013〕5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管理适用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使用、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加入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的社会各界专业人员和人代会、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
(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够胜任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与绩效评审工作有关的财政部门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的人员不能被聘为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自我推荐、专家互荐与市财政局邀请等方式审核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推荐。自荐或推荐时应填写《绍兴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并交验以下材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七条市人代会和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入库人选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负责专家库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专家库评审专业分类;负责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
第九条经审核通过并登记的专家,由市财政局颁发聘书,获得评审专家资格,加入专家库,专家库按评审专业分类。
第十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审专家;
(二)逐步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复审和退出机制。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的信息资料;
(二)受邀参加财政支出绩效评审工作,对相关的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确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
(二)完成规定的工作底稿,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工作纪律,不收受被评审单位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私下透露或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审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退出;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
(六)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六)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一般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的评审专业类型应根据拟评审项目的性质和类型来确定,因项目特殊,专家库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另行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的候选人。
第十五条市级部门开展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自行聘请,自行聘请专家的条件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应配合做好选取工作。
第十六条每次选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选取必要的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所选专家应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作出接受与否的回复。
第十七条抽取的专家因故提出请假、主动回避等原因致使评审专家数量不足的,应予以补充抽取。在申请抽取的专业中无法抽取满足要求数量的专家时,可变更专业,在相近专业中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
第十八条遇有特殊需要,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及时办理专家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按照参加评审项目的数量和工作时间,由邀请单位参照相关规定或业务的报酬标准支付一定的专家评审费。
第二十条专家评审劳务费原则上按照现行评审劳务费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评审专家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家库人员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评审专家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底考核相结合的考
核办法。市财政局应经常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新政策、新规定,并按照专家管理要求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是否在已参加的评审工作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应当复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经复审不再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市财政局可以随时办理取消资格和解除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有关评审纪律的,如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故意损害项目单位的正当权益、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形象的活动等,经查实一律取消专家资格,收回所发聘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原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聘请的第一批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审专家聘用期已满,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