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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起因并不复杂。2004年,双方签约由亚肯公司为 沃尔玛设计制作商场标牌,沃尔玛拖欠了原告大量钱款;此 外由于沃尔玛通过电子邮件指示亚肯公司制作标牌,之后无 故违约,致使大量标牌库存和半成品成为废品。在庭审中, 沃尔玛最终承认欠款119万元,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邮 件证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亚肯公司与沃尔玛签订合同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 公司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1月, 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 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8
8.1.2 有关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由于电子合同与
传统合同的差别而引起的诸多问题,突 出表现在书面形式,如签名有效性、合 同收讫、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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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状告世界零售巨头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审理。
电子商务网站是电子商务运营的基础, 规范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是电子商务法的 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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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有关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2、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商务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
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且确定 哪些主体可以进入虚拟市场从事在线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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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诉浙江淘宝、支付宝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
3
8.1 电子商务法
8.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电子商务法重点探讨因交易手段
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 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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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有关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
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的改变,产生了 大量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法律新问题。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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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广东某制衣厂抢注英文 商标“kelon”域名纠纷案
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 “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 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 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 注册“kelo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该制衣厂自知理 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 其注册的“www.kelon.com.cn”域名,并交回了注 册证书。
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律
8.1 电子商务法 8.2 电子商务立法
1
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 状告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 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创 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 骏马》和《北方的河》通过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 的网站(www.bol.com.cn)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 播。为此六作家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作 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 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称,2004年7月,该出版社以7.8万美元 价格从韩国MBCProduction处受让了电视连续剧《火鸟》在中国大陆 的音像版权。在《火鸟》音像制品还未制作出来之前,全国各地批发商 的订单就纷至沓来,但不久,批发商陆续取消了大部分订单。究其原因, 是淘宝网上已经开始出售各种规格、版本的《火鸟》,最低价格只要20 多元,连国家明文禁止的压缩光盘HDVD等也在该网站有出售。而支付 宝则为网上交易提供支付平台。
据原告方称,出版社为引进、翻译和发行《火鸟》共投入近100万元 资金,根据预算,至少要发行2万-3万套正版《火鸟》才能收回成本。 但到目前为止,金蜂音像出版社发行的《火鸟》不到8000套,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
原告认为,阿里巴巴下属的淘宝网站作为全球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 不仅没有担负起审查销售商资格和音像制品的义务,还通过支付宝方式 参与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允许大量被文化部明文禁止的版本进行销售。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金蜂"要求法院判令淘宝网和支付宝立即停止侵权;责令被告赔偿经济 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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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的同一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思瑛称, 淘宝网只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出售涉嫌侵权的 音像制品。审查信息发布者的市场准入资格不是淘宝网的法 定义务。支付宝受客户之托提供网络支付的技术平台和代收 代付货款的免费服务。两者既非信息内容的发布者,亦非货 物的销售者,只是提供交易的中介。为尽可能避免网络侵权 行为,被告方在上网用户发布信息前,就以网站服务协议条 款的形式,提醒"用户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上不得销售国家禁 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 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具体内容详见禁止和限制销售物品规 则"。因此,不论卖方所售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被告均无须承担责任。
10
2005年4月和5月,沃尔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亚肯公司下达了上海、 武汉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肯公司尽快制作,亚肯 公司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但是,2005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 同,改为向他人定做,导致亚肯公司为沃尔玛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 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武汉、上海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 为废品。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沃尔玛认为,实际金额难以确定,亚肯公司提 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沃尔玛有严格的订货规范程序,都 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同时,沃尔玛 辩称,沃尔玛与亚肯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期是1年,沃尔玛并没有口头 通知中止合同,合同是到期自动终止,中途废止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此, 沃尔玛不应承担废止合同和违约的责任。
亚肯公司则指出,合同期内正在执行的项目和已通知执行项目不能随意 终止。亚肯公司当场出示两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发送日期为2005年 5月13日,邮件后缀为“@wal-mart.com”并有电子签名的邮件上称 “这个是武汉店的鲜食和非鲜食的部门牌清单,请尽快制作。”在这份 邮件附加的清单部分,不仅明确标示了部门牌的尺寸和数量,还标示了 内容。而另一份邮件上,也有“这个是部门牌的清单,请仔细核对后尽 快制作”字样。
亚肯公司与沃尔玛签订合同后,双方合作较为顺利,亚肯 公司一直按照沃尔玛的指示完成制作安装义务。2005年1月, 双方召开工作评估会议,沃尔玛向亚肯提出,应根据沃尔玛 年度市场计划,做好标牌备货安排,制作两间店的标牌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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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有关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法需要解决由于电子合同与
传统合同的差别而引起的诸多问题,突 出表现在书面形式,如签名有效性、合 同收讫、合同成立地点、合同证据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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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状告世界零售巨头
该案的原告是上海亚肯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则是世界连锁商业巨头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9日,该案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审理。
电子商务网站是电子商务运营的基础, 规范电子商务网站建设是电子商务法的 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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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有关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2、网上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商务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
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并且确定 哪些主体可以进入虚拟市场从事在线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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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诉浙江淘宝、支付宝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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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电子商务法
8.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
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电子商务法重点探讨因交易手段
和交易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特殊商 事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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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有关电子商务的特殊法律问题
(△)
交易环境和交易手段的改变,产生了 大量传统法律难以调整的法律新问题。 1、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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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广东某制衣厂抢注英文 商标“kelon”域名纠纷案
1998年3月,被广东某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 “kelon”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 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 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 注册“kelon”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该制衣厂自知理 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 其注册的“www.kelon.com.cn”域名,并交回了注 册证书。
第八章 电子商务法律
8.1 电子商务法 8.2 电子商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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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北京法院审判的六作家 状告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世纪互联在未取得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 淑敏、刘震云、张承志的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们创 作的文学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 《白罄粟》、《预约死亡》、《一地鸡毛》、《黑 骏马》和《北方的河》通过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 的网站(www.bol.com.cn)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 播。为此六作家认为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有限公司作 为提供互联网络内容的服务商,未经许可以营利目 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诉讼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
原告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称,2004年7月,该出版社以7.8万美元 价格从韩国MBCProduction处受让了电视连续剧《火鸟》在中国大陆 的音像版权。在《火鸟》音像制品还未制作出来之前,全国各地批发商 的订单就纷至沓来,但不久,批发商陆续取消了大部分订单。究其原因, 是淘宝网上已经开始出售各种规格、版本的《火鸟》,最低价格只要20 多元,连国家明文禁止的压缩光盘HDVD等也在该网站有出售。而支付 宝则为网上交易提供支付平台。
据原告方称,出版社为引进、翻译和发行《火鸟》共投入近100万元 资金,根据预算,至少要发行2万-3万套正版《火鸟》才能收回成本。 但到目前为止,金蜂音像出版社发行的《火鸟》不到8000套,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
原告认为,阿里巴巴下属的淘宝网站作为全球最大的网上交易平台, 不仅没有担负起审查销售商资格和音像制品的义务,还通过支付宝方式 参与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允许大量被文化部明文禁止的版本进行销售。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金蜂"要求法院判令淘宝网和支付宝立即停止侵权;责令被告赔偿经济 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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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的同一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思瑛称, 淘宝网只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出售涉嫌侵权的 音像制品。审查信息发布者的市场准入资格不是淘宝网的法 定义务。支付宝受客户之托提供网络支付的技术平台和代收 代付货款的免费服务。两者既非信息内容的发布者,亦非货 物的销售者,只是提供交易的中介。为尽可能避免网络侵权 行为,被告方在上网用户发布信息前,就以网站服务协议条 款的形式,提醒"用户在淘宝网交易平台上不得销售国家禁 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物品、不得买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 其他合法权益的物品,具体内容详见禁止和限制销售物品规 则"。因此,不论卖方所售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被告均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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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和5月,沃尔玛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亚肯公司下达了上海、 武汉两家标准连锁店的标牌制作定单,并要求亚肯公司尽快制作,亚肯 公司依照约定进行了实际制作。但是,2005年6月,沃尔玛突然中止合 同,改为向他人定做,导致亚肯公司为沃尔玛制作的两家标准连锁店的 库存标牌和即将完成的武汉、上海两家连锁店标牌成品和半成品全部成 为废品。 法庭上,双方针锋相对。沃尔玛认为,实际金额难以确定,亚肯公司提 供的电子邮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沃尔玛有严格的订货规范程序,都 是先向客户发出正式订货单,不会通过电子邮件来订货。同时,沃尔玛 辩称,沃尔玛与亚肯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期是1年,沃尔玛并没有口头 通知中止合同,合同是到期自动终止,中途废止的指控不能成立。因此, 沃尔玛不应承担废止合同和违约的责任。
亚肯公司则指出,合同期内正在执行的项目和已通知执行项目不能随意 终止。亚肯公司当场出示两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发送日期为2005年 5月13日,邮件后缀为“@wal-mart.com”并有电子签名的邮件上称 “这个是武汉店的鲜食和非鲜食的部门牌清单,请尽快制作。”在这份 邮件附加的清单部分,不仅明确标示了部门牌的尺寸和数量,还标示了 内容。而另一份邮件上,也有“这个是部门牌的清单,请仔细核对后尽 快制作”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