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驾照科目一考试地方题(共89题含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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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交通信息卡不可以驾驶车辆。√
2.凡是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遇到《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有序,安全和畅通的原者下通行。√
4.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5.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可以转借他人使用。×
6.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5学时。×(24学时)
7.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可带可不带。×
8.在道路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带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9.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但可使用扩音装置揽客。×
10.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身携带。√
11.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照。√
12.机动车交通信息卡遗失,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13.以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使,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4.经登记后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查。×(应该是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查)
15.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1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17.机动车涉及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驾驶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上道路行使的汽车应当配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19.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不用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20.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不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21.在道路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区范围设置施工标志,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
2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为快速车道,左侧为慢速车道。×
23.在道路作业时可以不用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4.在快速车道行使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行使速度行使,未达到规定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使。√
25.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使。√
26.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27.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使,行使速度可随意。×(不可超速)
28.在夜间或在隧道内行使时,或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底能见度行使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廊灯和后位灯。√
29.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30.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3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
32.牵引车辆使用软连接牵引时,不用设置示警标识。×
33.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30CM,驾驶人方可离车。×(因为是临时停车,驾驶人不能离车)
34.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可以高速行使。×
35.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6.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用避让。×
37.机动车试车应当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
38.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
39.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40.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
41.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得先撤离现场。错
42.因案情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机构进行。√
4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全利人与义务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以承认。×
44.交通事故中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45.在追缴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强制征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工具。√
46.交通协警不能对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
47.《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交通管理部门)
48.遇到《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有序安全和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9.驾驶车辆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侧,赶,骑牲畜则不受此原则的约束。×
50.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51.机动车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使证不能转借,涂改或伪造。√
52.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使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53.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
54.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5.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56.机动车不一定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就可上道路行驶。×
57.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
58.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机关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
59.驾驶人应当定期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60.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到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62.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可以变更车道。×
63.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20KM/H,公路为50KN/H。×(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Km/h,公路为40Km/h)
64.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KM/H,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7 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