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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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5)
第二十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拒绝代理的权利。
2、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诉讼;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的意见。
3、有权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5、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6、对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质证的权利。
7、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8、在执业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9、参加二审审理,或者在二审不开庭审理时,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权利。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义务主要有:
1、律师代理权必须基于委托人的明确授权委托,当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消灭的情形出现时,代理即告终止。
2、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越权或擅自转委托。
3、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内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或不履行职责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不滥用代理权。
6、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的隐私。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的特征
1、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自刑事案件立案至判决裁定生效这一阶段,律师才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代理活动。
2、被代理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
4、代理人的范围有明确限制,即专指持有有效证书、执行法律事务的律师。
★委托代理和委托辩护的区别: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没有委托权限的限制,其辩护内容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律师辩护,是律师依据自己对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理解,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和意见,律师应充分听取,但只能支持其合法的要求,接受其正确的意见;对非法的要求和意见要对其进行法律教育,让其放弃或收回。
★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意义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一方面可以辅助国家专门机关充分行使追诉犯罪、审判犯罪的职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惩罚犯罪分子;另一方面,
可以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制约,保障国家追诉权、审判权有目的地行使,防止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放纵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自诉案件的类型
1、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注意:第3种类型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反诉的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该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案件。
★五、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起反诉时应注意的情况
代理律师经自诉人委托可以行使辩护职能。这时,该律师身兼二职,即是代理人,又是辩护人,在诉讼中既代理自诉人在自诉中行使控诉职能,又作为自诉人的辩护律师在反诉中行使辩护职能。但是应当注意,在行使代理职能时,应按照自诉人授权的范围进行代理活动;在行使辩护职能时,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活动。
★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联系与区别
主要联系:诉讼方向是一致。
主要区别:
1、诉讼地位不同。公诉人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有权支持起诉、变更起诉或撤销起诉。代理律师受被害人的委托参加诉讼,行使属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控诉一方当事人的辅助人地位。
2、诉讼职责不同。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负责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代理律师只代表被害人个人,侧重维护被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3、工作重心不同。公诉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出庭支持公诉,需要对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全面评价。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诉讼活动,其工作重心就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工作主要有:
1、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
2、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工作;
3、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
4、庭后的工作。
★被害人特有的诉讼权利
1、对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对有关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被告知并申请复议;对公安机
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2、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4、对于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之前,进行审查的内容:
1、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适格。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正确。
4、附带诉讼民事诉讼的其他条件,如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证据;是否在法定期间内即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等等。
★接受委托后的主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