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流程及资料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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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
(一)消防安全检查办事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三)、补正
上述1-6项为消防安全检查受理的关键项材料,其中第1、2、3、5项为必须项,第4、6项缺少部分资料的,可以先受理并填发《受理资料补正通知书》。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2、对于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总投资小于30万元的公众聚集场所的行政许可。
各单位可不要求申报人提供消防审核、验收许可或备案材料,直接申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应查验以下资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办理文广立项的应提供相关立项手续;
(2)、与该场所使用性质相对应的所在建筑的所有权(使用权)证等确权文件;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建筑装修平面布置示意图(加盖建设单位或申请人印章)等其他申报资料。
(五)、说明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加盖单位印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名;
2、申请网吧、游戏厅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或变更的批准文件,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其他应当申报的材料主要有:
(1)、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2)、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3)、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材料;
(4)、相关电气检测、消防设施检测的合格报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