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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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
1.出卖人(甲方):姓名余生,身份证号码44********6565,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69********9541
2.
买受人(乙方):姓名高生,身份证号码44********656,住所深圳,联系电话136*******8541
3.
双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货物(具体数量、质量、单价、包装等约定详见货物清单),合同总价格为元。
4.
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后,出卖人应开具等值的发票。
5.
双方订立合同时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缴纳定金5000。
6.
出卖人可以选择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费、在途货物保险费由出卖人承担。
7.
货物需要运输交付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运输费和运输保险投保人承担。运输费支付一方是货物的托运人。运输货物投保人的保险受益人。
8.
如买受人承担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运输货物为种类物的,出卖人应采措施将种类物特定化。
9.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10.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数量交付货物。
11.
双方约定出卖人于货物交付日在交付货物。
12.
出卖人应将样品交买受人封存,作为交付检验货物的质量标准之一。
13.
在发生下列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情况时,出卖人可以宣布中止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被列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买受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买受人被行政拘留超过十五日;买受人被行政处罚超过五万元;买受人出现超过50万元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如有)被查封;担保人担保能力显著下降;买受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出卖人认为其他可以认定买受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情况。
14.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出卖人2019.5.1交付货物。
双方约定在合同订立之日,买受人预付货款款项的30%%,货物交付当日,买受人应支付所交付货物款项的70%%,余款在全部货物交付之后3日内结算。货款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买受人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6553,出卖人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账户名为,账号为
43********6559。
15.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货款后5日内开具应税发票。
16.
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五日内提交约定金额的定金给出卖人。
17.
出卖人应该预付运费的方式,直接向运输人支付费用。
18.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风险的一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输费并做好运输货物投保,妥善保存单据。
19.
出卖人可以将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标识号、运输人、运输货物保险单、仓单/提单编号与种类物品名、数量、产地、品级相结合等方式将该种类物特定化。
20.
出卖人应于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足以证明货物质量的书面资料。双方通过书面资料、合同约定并随机抽样检验实物确定货物的质量。
21.
在检验期内,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通过现场清点确定实际交付货物的数量。
22.
出卖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即视为完成交付义务。
23.
封存的样品应贴上封条,写上封存样品编号,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24.
发生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的,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以短信、电子邮件和信函的方式均可。
25.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双方为变更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而买受人接受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出卖人可以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已经投入生产或销售约定货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润、出卖人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在途货物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如有)、货物总价的20%违约金,延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按每延长1日支付千分之一计算)和延期付款利息。
26.
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其开具发票。
27.
买受人提供定金又违约的,出卖人可以没收定金。买受人拒不提供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承担货物总价值20%的违约金。
28.
出卖人没有支付运费、保险费的,买受人垫付后可以向支付人收取或者在货款中扣除。
29.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但是相应责任方没有投保或者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和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30.
出卖人未将运输的种类物特定化,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1.
出卖人未能提供货物质量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买受人接受货物在检验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
经检验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约定折价处理。双方同意折价处理的,互不追究责任。
32.
交付货物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补货。在15日内补足货物的,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交付货物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约定折价处理。买受人在检验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受人同意接受超过部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售价计算超过部分货物价值。超过部分货物货款应当在15内支付完毕,否则按照买受人逾期付款追究违约责任。
33.
出卖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的,双方可以约定变更交付时间和地点。达成变更意见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34.
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封存样品质量不一致但不影响使用功能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35.
出卖人因买受人履约能力恶化而通知买受人中止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在3日内提供相应担保措施。逾期不提供担保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逾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