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_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
2. 买卖合同须是支付对价的有偿合同
3. 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
4.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全部事项,包括合同 条款、合同附件等。
(一)买卖合同的一般条款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 的对象。
(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处 分权之物。
(二)买卖合同的特殊条款
1. 包装方式 2. 检验标准和标准的方式 3. 结算方式 4.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5. 其他条款
第二节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 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 1.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一般有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两种。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实际转移 给买受人。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的交付。
(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将自己对标的 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受买人,由受买人持有标的物的 所有权的行为。 1. 转移方式 转移所有权的方式,按标的的不同分为动产所 有权的转移方式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 2. 转移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有以下情况:
(1)当事人没有约定转移时间的,标的物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当事人约定转移时间的,按约定的时间转移。 (3)法律规定了转移时间的,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转 移。 3. 所有权保留条款 保留所有权的的条件一般为两种: (1)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时可以约定保留所 有权的条款。 (2)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以外的其他义务时也可 以约定保留所有权的条款。
4.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包括标的物的知识产权
买卖合同法律知识及风险防范培训课件
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当事人名称、住所 标的、数量 价款及付款时间、方式 质量标准与质保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验收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解除或终止 争议解决条款
➢ 目前产品的质量标准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国家标准,一类是 行业标准,还有就是厂家标准。
➢ 国家标准有许多是强制性的,也有部分是倡导性的,行业标准, 一般是倡导性的。厂家标准可能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 可能劣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标准就行。 产品质量标准,是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原因:名称应为准确的全称,写明电话及地址,争议发生后便于 诉讼、仲裁等机构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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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当事人名称、住所 标的、数量 价款及付款时间、方式 质量标准与质保 交货条款 验收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解除或终止 争议解决条款
➢ 标的,即交易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的产品可能会 有多种不同的规格、型号,有的公司甚至会拥有多个品牌。
➢ 数量,计量单位要写清楚。 ➢ 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签订一定期限的合同,可能对标的的具体规
格、型号 、数量等不进行约定,只是约定购买公司系列产品。在合 同中约定对方下订单,在订单中对该批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品牌、数量,以订单为准。(也有企业喜欢书面通知的形式,但不 管如何,应写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
➢ 接受货物的一方为买受人。买受人义务: 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 知的义务。
➢ 特点: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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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基本法理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 主体合法(有主体资格和相应行为能力); • 标的合法(禁止流通物不可作为标的); • 内容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公平、不违法); • 形式与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二篇)
2024年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经常被混淆。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_____》的规定来看,虽然二者具有相似性,但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_____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
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法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做如此规定,是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它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出卖人有义务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有义务支付约定的价款。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性质:
1. 双务性:合同双方互负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
2. 有偿性:买受人需支付一定对价以换取出卖人的标的物。
3. 转移性:出卖人通过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4. 法律性: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特定性:合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合同双方对标的物有明确的约定。
6. 可执行性: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7. 可转让性: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8. 可解除性:在特定条件下,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9. 可变更性: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
更。
10. 可分性: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可以部分履行,即部分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先行转移。
买卖合同的这些性质确保了交易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出卖方”)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出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出卖方应当保证所出售的物品是合法、有效的,不侵犯他人的权益,没有重大缺陷。
(2)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买方的货款,并开具发票。
(4)出卖方应当保护买方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不泄露交易中的重要信息。
(5)出卖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物品,并经过认真检查确认其质量。
(3)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买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买方应当保护出卖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履行方式和期限:(1)交付物品的方式:出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买方交付物品,并确保物品未经修改或损坏。
(2)支付货款的方式: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3)履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各自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之义务为止。
4.违约责任:(1)出卖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物品,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买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2)买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出卖方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3)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内容均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应当按照相关法规予以调整或调整无效。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双方合法权利的实现,如出现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第九条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条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威胁等违法行为;(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四)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付方式、时间等条款。
合同一经签署,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等条款进行。
买卖双方应当互相信任、诚实守信,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
第五条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货物的质量保证。
卖方应当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第六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买卖合同的风险,在合同约定的交易地点交接时起转移。
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卖方承担;如果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在交付时发生损坏,损失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条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买卖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但变更合同应当经过书面确认。
2020年最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约定的价款。
以下是买卖合同的几个关键解释:
1. 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交易的对象,可以是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
2. 所有权转移:出卖人需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通常在交付标的物时发生。
3. 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的行为,可以是实际交付,也可以是象征性交付。
4. 价款支付: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的金额,通常在交付标的物后进行。
5. 风险转移:标的物的风险通常在交付时从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6. 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反合同条款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7. 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8.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
诉讼。
9. 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10. 合同期限: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指合同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
时间。
11. 合同的书面形式:买卖合同通常需要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利
义务的明确和可追溯。
12. 法律适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法律
依据。
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条款和条件应根据
具体情况详细制定,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简答题一、双方基本信息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住所地/注册地: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出卖人为本合同项下出售的商品(以下简称“商品”)的合法所有人。
2、乙方身份:买受人为本合同项下购买的商品的合法买受人。
3、甲方权利:(1)甲方应当对商品的履行方式及交付时间做出诚实宣告。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完整商品,并保证商品的质量。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批准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4、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并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商品的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2)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交付的商品。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商品的相关配件和保修书等。
5、甲方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与商品有关的义务。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商品的质量,并承担保修责任。
(4)甲方应当对商品及其质量做出诚实宣告。
6、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和其他费用。
(2)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商品。
7、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方式和验收方式。
8、期限: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交付时间和支付时间。
9、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对商品交易的管理规定。
2、甲方和乙方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权力和义务进行履行。
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何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在现实⽣活中,存在买卖关系的卖⽅和买⽅都会事先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就包括了卖⽅和买⽅所需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呢?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卖⽅有何义务合同法规定,出卖⼈应当履⾏向买受⼈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卖合同的买受⼈的⽬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最基本的义务。
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使标的物处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也可以是出卖⼈将对于第三⼈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
出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买卖合同中买受⼈的⽬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同样是出卖⼈的基本义务。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法,依法律的规定⽽定。
动产⼀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转移。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的⽅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
⽆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都应当协助买受⼈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续。
⼆、卖⽅违反买卖合同买⽅怎么办买⽅可以要求卖⽅履⾏义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可以要求卖⽅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民法》第十二章 买卖合同
第十二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于他方的义务,他方负有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一)买卖合同以负担转移所有权义务为最终目的。
(二)买卖合同虽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但与所有权转移是分离的。
(三)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的分类:(一)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二)动产买卖合同与不动产买卖合同。
(三)对现存物的买卖合同与对未来取得之物的买卖合同。
(四)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五)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六)受限制的买卖合同与不受限制的买卖合同。
合同必备条款:当事人条款、标的物条款、数量条款三种。
买卖合同对于出卖人的法律效力:(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二)瑕疵担保责任(三)从义务的履行(三)对标的物的回收义务(四)其他义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二)首领标的物(三)检验义务风险负担:我国《民法典》采取“交付转移风险”的基本原则,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法对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一)关于风险的转移时间1.一般原则“交付转移风险”原则2.在有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负担问题(1)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运输途中的货物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但是,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应当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哪一方是甲方
买卖合同中哪一方是甲方
在买卖合同中,甲方和乙方是买卖双方的标识。
在合同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甲方和乙方分别代表了不同的角色和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为了一方向另一方转让或者买取所需的物品,以价款为对价订立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分别代表了卖方和买方。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卖方有义务提供买方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其品质符合合同约定。
交付物品: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物品交付给买方。
承担物品未按时交付的责任: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物品,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买方的损失。
价格支付:买方在收到物品或服务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款项给卖方。
收取物品或接受服务:买方有权利收取卖方提供的物品或接受卖方提供的服务。
检验物品的质量:买方有权利在接收物品后进行检验,确保物品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付款: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给卖方。
承担物品的风险:自物品交付给买方之时起,买方将承担物品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并没有硬性规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来确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国际贸易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标识可能与上述解释有所不同。
总结起来,买卖合同中的甲方代表卖方,乙方代表买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并进行充分的协商,保证双方权益的平衡。
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义务
买卖合同双⽅有什么义务⼀、买卖合同的类型1、分期付款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付的买卖合同。
其特点在于,合同成⽴之时,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付。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
买受⼈应按期履⾏⽀付价⾦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未⽀付到期价款的⾦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可以要求买受⼈⽀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要求⽀付该标的物的使⽤费。
2、样品买卖样品买卖,⼜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定样品⽽定的买卖。
当事⼈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品质,其意义是出卖⼈提供⼀种质量担保。
样品买卖的当事⼈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买卖的买受⼈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3、试⽤买卖试⽤买卖,⼜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时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试⽤,买受⼈在试⽤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
⼀般认为,试⽤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试验使⽤,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的意愿。
试⽤期间届满,买受⼈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的,视为购买。
4、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应价者的买卖⽅式。
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参加竟拍的⼈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拍定的⽅式确认买卖成交。
5、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所有,买受⼈⽀付价⾦的买卖合同。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对于进⾏物品买卖的双⽅来说,了解清楚什么是,才能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符合⾃⼰需求的条款,这样才能维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介绍。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另⼀⽅⽀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为出卖⼈或卖⽅,⽀付价款⽽取得所有权的⼀⽅为买受⼈或者买⽅。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根据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买⽅向出卖⼈⽀付价款。
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都享有⼀定的权利,承担⼀定的义务。
⽽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的权利就是卖⽅的义务,买⽅的义务就是卖⽅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就可以成⽴,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要件,当事⼈交付标的物属于履⾏合同。
4.买卖合同⼀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有效并不需要具备⼀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民事法律⾏为。
买卖合同是当事⼈双⽅为了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的协议,买卖合同是卖⽅和买⽅意思⾃治的产物,法律要求⼀旦买卖合同签字⽣效,双⽅就要严格遵守其中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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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卖主或卖方将某种物品或商品卖给买主或买方,双方在确认商品价格、数量、质量和交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后,达成的一种法律协议。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通过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的定义需要包含以下要素:1. 出卖人和买受人:出卖人是卖方或卖主,买受人是买方或买主。
他们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商品或物品:买卖合同的核心是商品或物品的交易。
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电子产品、衣服、食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商品,如专利、版权等。
3. 价格:确定买卖合,双方需要协商并约定商品的价格。
价格可以是固定的金额,也可以是根据市场行情或其他约定方式确定的。
4. 数量和质量:买卖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商品的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指交易的商品数量,质量是指商品的性能、品质等方面的指标。
5. 交付方式:买卖合同需要明确约定商品的交付方式。
可以是当面交付,也可以是快递、货运等其他方式。
6. 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受人有义务支付货款,并有权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
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在签订买卖合,双方应认真核对合同条款,确保各项约定清晰明确、合法有效。
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买卖合同来解决争议,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法律协议,通过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在签订买卖合,双方应认真核对合同条款,确保各项约定清晰明确、合法有效。
只有遵守合同约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章,规定了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的订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一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明确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买卖双方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对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卖方应按时交付物品,并保证物品的合法所有权和质量符合约定。
买方应按时支付价款,并保证支付的货币合法有效。
如果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请求强制执行、请求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的变更需要买卖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新的合同内容进行履行。
如果一方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买卖合同是经常发生的一种合同形式,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是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及时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此,买卖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篇2第九章买卖合同第一条买卖合同的基本规定第一款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的合同。
第二款买卖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买卖合同为单务合同B. 买卖合同为实践性合同C. 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D. 买卖合同为无偿合同【答案】C【解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因此选项A、B、D均错误,选项C正确。
2. 甲向乙出售一台电视机,约定乙于一周内付款,电视机所有权自付款时转移。
乙付款前,电视机被雷击中烧毁。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所有权未转移B.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后C.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前D.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买卖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电视机在交付之前毁损,风险应由出卖人甲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二、简答题1. 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减少价款等。
2. 简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答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家属楼房屋买卖合同模板
家属楼房屋买卖合同模板家属楼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一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
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家属楼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二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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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_买卖合同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出卖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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