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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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法庭剧本
陈兵诉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王恩祥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书记员:(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代理人:陈兵,男,青海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07级学生。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跃进,西宁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被告青海大学,法定代表人:王远方,校长。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成,青海政法大学副教授。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兵诉被告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张宁担任审判长,杨军,赵红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然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下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由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3、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4、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规则,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擅自发言;
5、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双方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并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被告是否清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原告:清楚
被告:清楚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该说明理由。

首先
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
一、为原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二、及时有效地为原告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青海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您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公证的裁决!
此致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原告对诉讼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陈兵诉青海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陈兵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过程中夹带写有英语试题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陈兵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陈兵办理退学手续。

给陈兵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陈兵所在的学院。

至此,陈兵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陈兵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陈兵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师默许陈兵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陈兵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陈兵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因此法院应当依法驳回陈兵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没有。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案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传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2007年9月被告青海大学为陈兵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青海大学不仅从2007年9月为陈兵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陈兵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
有青海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
证据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陈兵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陈兵在青海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
证据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陈兵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
证据4、加盖青海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青海大学已经承认陈兵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
证据5、青海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陈兵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陈兵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由本案的被告出示证据。

被告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陈兵于2008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

证据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证据3、青海大学教务处关于陈兵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

证据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青海大学对陈兵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青海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陈兵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青海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
证据5、青海大学的《关于给予青海大学学生陈兵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审判长: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

对于证据1中的证人证言的采信度存在质疑,请求法官传唤证人王蓉到庭接受双方质证。

审判长:原告申请王蓉出庭作证,请证人王蓉到庭。

证人王蓉,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
证人王蓉:王蓉,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青海大学教师。

审判长:证人王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王蓉: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请原告代理人进行发问。

原告代理人:你发现原告携带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吗?
证人王蓉:是的。

原告代理人:你是否发现原告偷看的事实。

证人王蓉: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好,我已询问完
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还有什么需要向证人发问的吗?
原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1能够证明陈兵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
看的事实。

证据2所列的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证据3的书证能够证明青海大学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过对陈兵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陈兵,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证据5的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此外,青海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的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33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审判长:被告可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我方对诉讼的类型提出质疑,认为本案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审判长: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普通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高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审判长:被告可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调取证据。

但对象是针对——原告和证人,而不包括被告自己。

学校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自己调取了相关证据(其实质就是补充证据),并未违反此项“禁令”。

终审法院对此——并未指出。

《行政诉讼法》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应该是: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应该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形成并收集完毕方为有效。

至于,被告是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补充提供早已形成的证据,未涉及。

审判长: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上方的争议焦点有:
1、普通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之处分决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之处分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3、高校不予颁发毕业证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原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普通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发表辩论意见。

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本案被告青海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陈兵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我方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1、陈兵已被取消学籍,原告认定我校改变了对陈兵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
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3、我校向法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

请求法庭驳回陈兵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青海大学实际上从未给陈兵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

特别是陈兵丢失学生证以后,青海大学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陈兵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此后发生的陈兵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陈兵仍具有青海大学的学籍。

此外我方认为青海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

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青海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审判长:被告可有异议?
被告代理人:有异议,原告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

审判长:原告可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有异议,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青海大学的职务行为,青海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长: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代:没有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代: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青海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被告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审判长: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原告在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过程中夹带写有英语试题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且有原告本人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为证,足以证明陈兵考试作弊的违纪事实,我校据此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陈兵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综上所诉,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进行合议,待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休庭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并签名。

如有遗漏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休庭结束,现在复庭。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审判长:本案经合议庭认真评议,本庭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被告青海大学认为原告陈兵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海大学对陈兵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

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

因此,被告青海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陈兵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陈兵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

故陈兵以青海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陈兵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青海大学据此事实对陈兵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陈兵的名誉权造成损害。

因此,陈兵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海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综上,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18日判决:
一、被告青海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兵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青海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陈兵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青海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陈兵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陈兵的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长:(宣读完毕)原告,是否上诉?
原告:不上诉
审判长:被告,是否上诉?
被告:不上诉
审判长: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双方当事人起立。

在审判庭退庭后,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庭。

注:本剧本由真实案例改编,其中涉及到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等均为虚构,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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