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
工作交流房地产企业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及税务问题解析◎文/杨祥云摘 要:随着经济水平的迅猛增长,有限的城市地面空间制约了汽车停放的需求,利用地下空间便成为最佳的解决方案,但依附地下室空间建造的车位却在产权归属、建造成本、面积测绘、税收计算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争议,不同的计算方法能够直接影响房地产项目是否盈利,是否产生税务风险。
依据房地产行业实际操作经验提出在账务处理上将人防工程成本作为公建配套分配到其他可售的产品成本中,土地成本不分摊到地下室车位,建筑成本在其他可售产品中分摊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利润和纳税,但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和税务管理者管理差异也对结果造成巨大影响,因此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本地区政策及管理规范找到最合适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方案。
关键词:地下室车位;成本核算;税务问题1 地下室车位的政策规定及产权车位与人防车位的区别在城市化进程中为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空间,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保障地下室车位和人防工程的建造。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应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工程。
各地方政府也明确要求新建建筑应配置相应的机动车停放场(库),这类车位在立项、设计时就定位为地下车位,具有产权登记证明,即俗称的地下产权停车位。
《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
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会利用人防设施建设停车位,这类车位不具备产权登记证明,通常称为地下人防车位。
地下产权车位权属明晰,归买受人所有,并办理相关产权证明,但人防车位归属则有较大争议。
《人民防空法》中明确了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因此,开发商将人防车位使用权出租给业主,业主并不具备所有权[1]。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在多层地下停车场建设中,地下车位的成本需要进行合理的分摊,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1.按购置成本分摊:根据各个车位的购置成本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较为直接,但不同车位的购置成本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业主之间对此可能产生争议。
2.按面积分摊:按照车位的面积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相对公平,但不同车位的使用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比如一些车位较靠近出口或停车场入口,因此车位的面积并不完全能反映其实际价值。
3.按使用权期限分摊:按照车位的使用权期限来进行分摊,即车位的建设、装修和设备等费用按照使用权期限比例分摊给每个车位的业主。
这种分摊方式考虑了车位使用周期的长短,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每个车位的实际价值,但需要业主签订长期使用权协议,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二、地下车位的税费计算1.增值税:若地下车位为新建地下停车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地下停车场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销售交易一般适用5%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具体地方税务局规定,可能会有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存在。
2.土地出让金:地下车位的建设往往需要购买土地使用权,因此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的金额通常根据地下车位所占用土地面积、地段、使用权期限等因素来计算,并由招投标程序确定。
3.物业管理费:地下停车场需要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因此业主需要缴纳一定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根据地下车位的面积、服务范围和管理维护成本来计算,一般按月或按季度缴纳。
4.土地使用税:地下车位使用土地产权,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需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使用权人每年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支付,税率0.5%-6%不等,根据具体地区和土地的不同而有差异。
综上所述,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可以根据购置成本、面积和使用权期限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证公平性和合理性。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与清算办法房地产开发中,地下室(地下停车库)因为成本倒挂属于负增值产品,房企都想让地下车位抵减其他产品的正增值,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
但目前税局多将车位归于其他房地产,包括别墅、商业用房、车位、储藏室等。
进行清算时其他房地产多是负增值的,实际并没有产生可观的抵减效果。
如果车位能在普通、非普通、其他房产对应归集,那抵减效果一定立竿见影。
只是,地球人都知道,没政策能咋办?那么,我们做好当下,搞清现有清算政策规定,捕捉土增政策的风向,期待未来。
01有无产权的划分标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地上的建筑面积,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
02人防非人防的划分标准人防车位是开发项目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产权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
建成后需要由当地防空办公室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人防专项验收。
人防工程移交难度大,难以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不能取得人防证明的这类车位被划分为非人防无产权车位。
03有产权车位有产权车位产权权属转移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
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库(位)面积计入容积率,如果开发商调整容积率或者后期建设超容,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还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解释以取得认可,难度大成本高,影响整体项目的资证办理,故而有产权车位极少。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不同类别房地产应分别核算,销售有产权的车位,应当按“其他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允许其成本费用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产权车位的成本核算方式分以下两种:方式一:分配方式,将开发总成本分摊至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应分摊成本费用=成本费用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X地下车位可售面积。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财税实务中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单独建造的停车场应该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则应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建成后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和费用可以扣除。
对于转让有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而无产权地下停车位取得的收入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税务机关允许其成本费用按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但其他无产权的建筑物等则按照执行。
在分摊技巧方面,可以采用减小分摊基数或减小分摊面积的方法,也可以按土建的单独审价报告确定工程土建成本,将土建成本按总可售面积在房屋和车位中分摊,车位仅确认土建
成本,因为车位成本除土建外和其他关联很小。
另外,地下基础也可以单独出结算报告。
在售楼处、样板间装修的财税处理技巧方面,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红线外成本财税处理与票据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纳税处理和票据要求,不能将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的支出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并不断改进和提高。
同时,不断关注相关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以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此外,要注重团队协作和交流,借鉴他人的经验和优点,共同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水平,实现共同进步和成长。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产品一般都有地下车库,这部分是否需要分摊土地成本,长期以来存在会计核算、涉税处理方面的争议。
01成本分摊的会计处理依据《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通知》(财会[2013]17号)中对于成本分摊问题做过这样的描述: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发生的费用,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按照所对应的产品成本项目类别,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
项目中的住宅、商铺、写字楼都共同负担了土地成本,因此必须分摊,但地下车位是否负担了土地成本?有人讲地下车位也是建在土地之上,但这并不是理由。
真实的原因应追溯到土地成本的构成原则。
02容积率是土地成本归集的内在因素土地出让金的计算通常同很多因素有关联,如土地使用性质、土地面积,还有土地容积率。
容积率决定了未来土地上可以建设的房屋面积,直接影响开发商的收益,因此土地如果调整容积率,也必然涉及出让金补缴。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03地下车库(位)是否影响容积率?根据上述分析,地下车库(位)如果影响容积率,应当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影响容积率,不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政府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可能有差异,但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并未将地下车库(位)面积计入容积率。
所以,地下车库(位)面积通常属于总建筑面积,但不属于计容面积。
关于这个问题,在企业规划审批中可以清晰区分。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地下车库(位)不计入计容面积,不需要分摊土地成本;如果计入计容面积,应当分摊土地成本。
当然,还要考虑地下车库(位)如为同时符合会计与税收定义的公共配套,则不涉及成本单独分摊问题;如为可售资产,应作为单独成本对象,分摊对应成本。
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背景
房地产管理公司通过租赁或出售停车位给业主,需要确定合理的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来实施公平和透明的管理。
目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成本分配,满足业主的需求。
方案
1. 成本计算方法
- 停车位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费、维修费等费用。
- 成本计算应按照停车位的面积或数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2. 分摊比例确定
- 分摊比例可根据停车位的使用频率、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 停车位的位置越靠近住宅楼,分摊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3. 分摊方式
- 分摊可以通过每月固定费用或每次使用的费用进行。
- 如果采用每月固定费用,应根据成本计算方法确定每个业主
应缴纳的费用。
- 如果采用每次使用的费用,应根据停车位使用记录计算费用,并及时通知业主。
4. 分摊公告
- 管理公司应事先向业主公示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 公示内容应包括成本计算方法、分摊比例和分摊方式等。
实施
1. 管理公司应在业主大会或相关会议上提出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并征求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 在得到业主的支持后,管理公司可以正式实施停车位成本分
摊办法,并通知业主缴纳相应费用。
3. 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确保停车位成本分
摊的透明和合规性。
结论
房地产管理公司停车位成本分摊办法是确保公平和透明的停车
位管理的重要措施。
管理公司应根据本文档的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并与业主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成本分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
[转载]关于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李经理:关于你提出的公司地下产权车位是否应当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思考如下:1、根据公共配套设施的处理方法推导目前税总在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对地下车位是否应分摊土地成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根据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处理原则进行推导。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3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17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可见,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是有两种处理方法的:非营利性配套设施按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应先归集然后分摊入独立成本对象,而营利性配套设施按开发产品单独归集,不再向其他成本对象分摊。
因此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出售的地下车位应该作为开发产品处理比较合适,成本应该是完整的,应分摊土地成本。
2、根据成本对象确定原则推导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6条规定了六种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第一条即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单独出售的地下车位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成本对象,开发成本应该完整,应该分摊土地成本。
基于以上两点认识,税审机构要求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土地成本的调整是正确的。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三种车位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
三种车位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转⾃:投拓狗⽇记近期,不同车位的成本分摊及计税问题在咨询中经常被提及,分析主要原因在于车位种类多和各地税务处理难以形成统⼀⼝径。
我们针对这个问题,将不同车位的分类与归属、成本分摊与计税⽅法进⾏梳理,综合多种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处理地⽅,也归集了⽬前最主流的处理⽅式,在此分享给⼤家,如果仍有疑问或者建议,欢迎与我们进⼀步沟通交流。
他、1、地下⾮⼈防⽆产权车位是否参与清算地下⾮⼈防的车位,开发商⼀般都是以出售给业主,车位是否属于⼟地增值税应税范围?部分省份以产权定调,有产权就参与清算,⽆产权就不参与清算,地税局选择⽆产权不参与清算,根源是车位收⼊成本倒挂,参与清算势必造成⼟地增值税减少。
国税发[2006]187号对于配套的停车场规定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并准予扣除成本、费⽤”。
2、分摊:地下⽆产权车位成本的分摊接着上⼀个问题,确定了是否参与清算,对成本如何分摊,地产车位⽆产权,不计容不分摊⼟地成本是没有争议的。
如何分摊其他开发成本?是仅分摊建安成本还是包括地上精装修、园林景观、开发间接费⽤等等?是据实分摊还是全部⼀⼑切按⾯积“⼤平摊”。
⼟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作⾮常繁杂,是⼟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
企业扣除项⽬及其⾦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虚列开⽀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越来越严格。
房地产企业应合规经营,充分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的⽅向和⽬标。
关注点⼀、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12⽇营改增视频通报会问题答复中也提及到,如果房地产企业⼀次性收取⼄⽅其他⽆产权地下车位的价款,视同转让开发产品的所有权,按照销售不动产⽅式处理,同样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注点⼆、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并转让其所占⼟地的使⽤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关于“永久使⽤权”的认定各地标准不⼀,⼀般来讲,⼀次性收租⼆⼗年以上可视为转让“永久使⽤权”;可见,房地产企业将地下⼈防⼯程建成车位、车库的,对外⼀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前⼤多数地⽅是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但有个别省份是按照租赁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如⼴东,结合上述的⼟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综合考虑的话,租赁⽐销售税负⼤了好多;。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
地下车库的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附计算过程及结果分析】地下车库有别于地上车库,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既不是在开发商土地上建造,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故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对应的成本分摊与涉税处理也就成了难点问题。
上期我们对地下车位的分类与归属、分摊与计税问题进行了简要介绍,本期我们将以地下车库为例,就车位成本分摊与涉及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税处理问题进行全面解析。
本次分享大纲如下:案例描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开发建设精装修的电梯公寓小区,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使用。
该项目情况如下表:该住宅项目2013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业主时,住宅销售告罄,销售均价为1.6万元/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2.8亿元;至2013年12月31日地下车位仅销售了200个,占总地下车位个数700个28.6%,地下车位销售均价15万元/个,取得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开支期间费用7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均以2013年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剩余的地下车位500个,在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以后的3年内全部销售,销售均价仍是15万元/个,将取得销售收入为7500万元。
假定:营业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5.7%;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开发成本”的10%在土地增值税税前计算扣除。
一、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核算问题,一直困扰企业财务人员,怎么样核算其成本?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值得认真探讨。
No.1计算地下车位开发成本的两种模式关于地下车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模式,尽管没有任何政策规定,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按照总成本与总可售面积分摊计算地下车位成本其计算公式为:地下车位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发生额÷(住宅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地下车位可售面积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地下车位成本计算如下:1、地下车位成本=总开发成本10亿元÷(住宅可售面积8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地下车位可售面积2万平方米=2亿元2、地下车位单位成本=2亿元÷2万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也就是说,将地下车位成本与住宅、商业等业态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进行平均计算。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
房地产企业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地下停车位税收争议总结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车库(位)长期或无期限使用权转让合同,视同销售,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签订主房销售合同赠送车库或车位,属于价外收入,均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缴纳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位)、杂物房、阁楼等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所适用的预征率、清算率和核定征收率等应与买受人房屋所属类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一致。
二、地下车位国税函[2005]83号: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是对“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企业出租地下车位,应当按场地出租对待,缴纳税营业税。
取得租金时一次性缴纳。
(企业所得税可按国税函[2010]79号:“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车库、车位一定期限租赁使用权合同,其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应该按照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出售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并入非普通住房转让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按照非普通住宅缴纳土地增值税,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各地答疑精解:一、房地产公司卖车库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车库的行为,无论其将来在民事法律上如何处理,在该行为发生时应当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价之外另立名目向购房者加收房款,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房企将车库或者停车位转让,是否计入房地产转让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上述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给购房人的,取得的收入视同向购房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所购房屋的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计入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
房地产企业出售地下车库(车位)涉税实务解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有哪几种形式?不同产权归属形式下,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应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目前,我国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其产权归属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产权归属开发商。
地下车库单独计价,不用作为公建分摊成本,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地下车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种形式,产权归属全体业主。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车库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业主,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
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第三种形式,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地下车库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涉税处理的难点,下面对房企开发的地下车库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分六种情况进行阐述。
第一,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地下车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下车库-税务处理办法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2、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 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 限内(长期) 转让。 • 有限年度内(如5年、10年、20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
定年限(如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而言,在
有限年度内出租地下车位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
• 【结论】--房开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
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 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
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 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
•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
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
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
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
收入。
• 【结论】--其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 成本已分摊至
可售面积成本, 其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国税发〔2009〕31 号)第17条第1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
权属于全体业主的, 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
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 摊
• 【结论2】--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
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
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 以上相关文件中可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
地下车库成本处理与税务的关系
地下车库成本处理与税务的关系第一篇:地下车库成本处理与税务的关系税务处理上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税法规定其建筑面积应归入可售面积相应分摊土地成本,未办理产权证则无须分摊。
具体计算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那么地下车位应划入何种清算类别,收入和成本如何分配?各省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一般是按照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来分配收入和成本。
房地产企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往往进行了单独的工程预算,由于地下车位与地面建筑属于同一整体不可分割,如何分摊两者之间的共同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由此看来,地下车位成本并不等于地下建筑成本,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是简单的成本汇总。
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具体分配方法: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位应分类别计算增值额,办理了产权证的应并入非住宅类,分摊相关成本和费用,未办产权证的应按照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来归类分配收入和成本;共同成本费用按受益对象和合理的分配方法来分摊。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地下车位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成本费用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税前扣除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3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一文搞懂!
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三种地下车位的成本分摊方式,以及相关的税费计算方法。通过本文,读者 可以全面了解地下车位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细节,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对于业主和开发商来说,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更好地评估地下车位的投资价值,以及在购 买或租赁过程中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了解这些成本和税费也有助于业主和开发商在谈判中 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决建议
建议开发商在规划阶段就明确车位 面积的划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成本分摊方式,以减少后期争议。
税费计算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税费计算通常根据当地 相关税法规定进行,一般包括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等。
注意事项
由于无产权非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其转让、出租等行为可能存在法律 风险,需谨慎处理。
在实操中,应遵循属地税务机关 的具体规定和口径,以确保地下 车位的成本分摊和税费计算的合 法性和准确性。
02
如有疑问或需了解更多信息,建 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 顾问,以确保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和正确性。
THANKS
感谢观看
注意事项
在购买人防车位时,需要注意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开发商的销售方式和产权归属问题。同时,还需要了解 车位的维护和管理情况,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04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类
成本分摊方式
无产权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通常按照车位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进行计算。
争议点
由于地下车位的特殊性,成本分摊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面积 的确定上,以及如何合理地计算车位与其他公共区域的分摊比 例。
地下车位的税务规划
地下车位的税务规划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政策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案例,对房地产企业有产权地下车位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土地增值税处理提出建议。
土地增值税地下车位成本计算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总可售面积与总成本的比例分摊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地下车库的成本,如果不能办理产权(如人防车位),则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在住宅的可售面积中分摊;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且能够销售的,即按照可售面积(含住宅+车位等)与总成本的分摊率预留车位成本。
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6〕186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相关规定。
第二种模式:地下车位有产权,预留车位成本,其成本按照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方式确定。
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在于车位成本的预留计算方式:车位成本不采取完全的分摊方式计入,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以直接计入与分配计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此种处理模式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基于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遵循“新成本核算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两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以前述案例数据为例,在两种模式的地下车位成本处理方式下,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如下:第一种模式下土地增值税情况如表①所示:第一种模式下,竣工交付业主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较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510万元,但是这个项目销售完毕后其增值额其实较少,仅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80万元,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330万元,房地产企业需要从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企业地下车库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是涉税事项最多的行业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住宅的同时,往往需要配套建设地下车库。
那么地下的车库的成本如何分摊到建造成本中,尤其是一些产权并不明确的地下车库,在涉税方面又应如何处理,都是在实务当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本文从地下车库的不同类型,分析其在成本分摊及涉税处理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涉税事项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谓车库,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附属建筑物。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的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
车库和停车位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也是开发商开发项目必备配套设施。
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严格地说,此种表述并不是准确的法律语言,因为在小区内,车库可以分为地下车库与地上车库。
如果开发商独立兴建地上车库,既可能是开发商独立兴建的建筑物,又可能是在业主共有土地上建造的,所以其归属就有可能在法律上确定为开发商或者业主共有。
从这一点而言,地上车库有别于地下车库。
就地下车库而言,因其不是作为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兴建的,它既不是在开发商的土地上建造的,也不能说完全就是在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兴建的,因而其归属常引发争议。
在法律界也有着较为广泛的争议,在此我们并不去讨论。
但对于车库成本如何分摊及涉税处理,我们首先要清楚车库的性质。
一、地下车库的分类
首先,根据建造的目的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分为两类;
(一)是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空间,后期可供停车的场地,我们暂且称之为无产权车位。
这种情况也可以分为两类,(1)是项目建筑工程规划
许可证标识的属于人防面积的,该人防地下面积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县(区)人防办公室。
开发商在和平时期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但无权出售;(2)是测绘报告中明确为不分摊的公用面积(即不属于可售面积),同时也不属于人防设施,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也未明确车位的归属。
(二)是通过规划、设计在地下专门建造的供业主停车的场所,我们称之为产权车位。
通过对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我们把车位分为产权和非产权车位。
那么我们再来确认一下车位的归属问题。
二、地下车库的归属
对于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产权车位是无可争辩的,但对于无产权车位,由于归属问题不确定,开发成本能否计算扣除,是在实务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尤其是不属于人防设施,“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
这具体是指:开发企业在建造地下基础设施时附带形成的,可供部分业主临时停车的空间位置,不是开发企业为了业主停车而专门建造的停车场所。
相对于来说,这种停车场在实务中这种情况较为普遍,车位的确是建在了公共基础设施上,开发商也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但目前没有法规对此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这里也说得不明确。
但总体上看,《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成本分摊
对于地下车位,不同的类型到底如何进行成本的分摊呢?换句话说车位的成本应该如何计入开发成本之中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地下停车场产权归属于业主的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公摊成本处理。
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者没有明确产权关系的,应按照开发产品或者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同时,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室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
综合上述文件,对于产权车位,是开发企业开发的一个产品类型,成本也自然可以记入到开发成本之中,对于非产权车位(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作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所,其成本经二次分配给地上开发产品后,其成本为零。
但笔者认为,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并不是对建造的地下停车场所的例外处理,应当是该通知第十七条的一个补充条款,即对公建配套未明确、未包括的范围但在实际税务处理上可按公建配套来处理的单独补充。
比如,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必须规划、设计、建造人防设施,由于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建造的人防设施是不可售的设施设备及空间位置,但平时也可用于业主停车等经营活动,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因此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税务处理原则有二。
(1)是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者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是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
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产权车位,往往是直接对外销售,销售价
格公是仅低于产权车位。
笔者认为,作为非产权可售的地下,如果是开发企业开发的一个产品类型,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其建造成本全部摊入其他可售建筑物上并不太合适。
四、涉税处理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就开发项目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地下车库而言,产权车位和其他开发商品一样,并无太多差异,但在实务中,产权车位的销售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却是争议较多。
众所周知,地下车库与其他项目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从建筑面积上看,车位公摊面积非常大,而实际使用面积却非常小。
其次,在销售价格方面,车库的单方销售价格肯定要低于同一项目的住宅。
第三,在建造成本方面,肯定也是低的。
正是由于地下车库有着上述三个特点,作为可售的产权车位而言,在进行完工清算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地下车库的销售比例低于总体清算比例,那么收入成本倒挂的问题就出现了。
而对于非产权车位,在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虽然两个税种都是就开发产品的增值或所得部分纳税,但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属于配套设施的地下停车场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其成本由地上开发产品承担。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配套设施的停车场所,转让时,其成本可以扣除。
不转让时,其成本不得计算为扣除项目。
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该文件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
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所、变电站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人、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位由于建造目的以及设计、规划的不同,会有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和不同的涉税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体问题详细剖析,恰当进行成本核算和履行纳税义务。
同时,在制度层面,对于有些事项的处理,也应该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
首先,在非产权车位的成本列支方面,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将其建造成本全部摊入其他可售建筑物,这种做法并不合适。
笔者认为,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产品应根据可否销售原则,而不是根据权属原则或者说产“是否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原则,严格按照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法的规定,准确归集和核算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对可售而未售的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不得提前扣除,待实际销售时准予扣除。
其次,对于产权车位的成本确认方面,要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停车场所的实际情况。
防止在后期销售时可能出现收入与成本倒挂的问题,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地下停车场所计税成本的归集范围,这样既解决了企业税负的合理公平问题,也便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