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环股份
5,022 万,同比增长
增长、而公司参股的二滩公
7.67%。EPS 0.3828,
司和新光硅业公司与上年同
同比增长 4.88%
比有所减少等各种因素共同
影响的结果。新光硅业公司
占营收的 11%。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3 月 9 日, 由于国内光伏产品 90%以上
降 90%以上
8 英寸<110>晶向直拉硅单晶:
8 英寸<110> 晶向直拉硅单晶是一种新型的太阳能电池材料。由于在不明显增加成本和 工艺复杂性的前提下,<110> 单晶硅上实现的环路振荡器性能比现金半导体工业界的<100> 取向有 15% 的提升,因此,预计未来 CMOS 可能会转向使用采用<110> 取向的晶圆。公司 2006 年即成功研发出 6 英寸<110> 晶向无位错硅单晶,2011 年 8 英寸产品开始批量供货, 同时成功拉制了 9 英寸产品。公司产品主要用于超薄太阳能电池和 CMOS(影像传感器)的制 备。以公司<110> 晶向无位错硅单晶产品制备的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可获得较高输电效率, 并可有效克服遮挡效应。采用特殊工艺制成的太阳能电池片厚度降低了 2/3,同比传统太阳 能电池可节约材料 3 倍,最终获得最优的成本/ 功率比值,同时这些电池板厚度约为 45
2011 年业绩
股价今年以来波动
年报解释原因
营业收入 11.50 亿元,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3 月 9 日, 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同比增长 5.04%,营业 上涨 12.59%
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 4.87%,
利润 4.2 亿,同比增长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精)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6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一次修改,2010年5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改)二○一○年五月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六号—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规范必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从事或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管理、披露、保密,适用本办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三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中环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陆剑秋) 2011-03-18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陆剑秋,作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八、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九、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
十、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上市公司接待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秦世龙
员姓名
公司证券部长、证券事务代表:蒋缘
一、简要介绍公司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的提问环节:
1、公司目前的硅片订单情况?
投资者关系活动
光伏单晶硅片在 2019 年供需关系比较紧张,公司订单饱和,
主要内容介绍 尤其是长期订单已覆盖 90%以上产能,剩余 10%作为机动调整,
8、2020 年公司 8 英寸的展望? 从 2019 年来看, 公司已经具备成熟的 8 英寸半导体硅片供
应能力。公司已经累计通过 58 个国际、国内客户涉及 9 个大品 类的产品认证并实现批量供应,应用于 IGBT 器件的 8 英寸区熔 抛光片、应用于功率器件的 8 英寸重掺抛光片及应用于集成电路 领域的 Low COP 产品等陆续通过客户认证,并实现批量供货。 同时,公司积极开展 12 英寸产品的研发和认证工作。
证券代码:002129
证券简称:中环股份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其他
方正电新:于化鹏
东方证券:惠博闻
民生加银基金:尹涛
盘京投资:汪林森
西南电新:陈瑶
景顺长城基金:徐超
中银基金:周斌
中海基金:陈星
前海开源基金:崔宸龙
参与单位名称及 东北证券:顾一弘
人员姓名
申万电新:张雷
农银汇理:邢军亮
华富基金:李天成
中融基金:甘传琦
大成基金:魏庆国
润达盛安:曾稳钢
中金资管:韩庆
千合资管:谢平
华北集团:胡铁牛、奕海燕
中环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0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罗美红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1年3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011年4月8日(星期五),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旭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计7 人,代表公司股份305,541,1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28%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1、《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3、《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董事会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6、《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7、《关于聘任201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9、《关于200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运行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的议案》。
中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0-04-09(精)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年度审计机构一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为公司提供了多年审计服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二、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作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价格公允,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0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余额为31,994.08万元,全部为对控股孙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2.89%。
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不存在与证监[2003]56号文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2009年度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09年度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2009年度能严格按照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TCL_科技并购重组中环电子的协同效应研究
90Internet Application互联网+应用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通信行业在我们的历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信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渗透性强的先进高端行业,在当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并购重组成了通信行业上市公司加快公司发展、增强自身行业竞争力、树立市场地位的上乘选择。
以5G 技术为代表的通信行业势头正热,深刻影响着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将在中国电信业掀起更大的并购浪潮。
并购通常是指企业之间兼并和收购两类活动:兼并意味着两个或多个独立企业重组为一个企业;而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出资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份,并获取对被收购方一定比例的控制权。
在安索夫看来,协同效应的含义是企业通过发现与自身发展情况相匹配的潜在机遇,从而使得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企业各部分价值的总和;Hiroyuki Itami(1987)在前人安索夫的研究基础上,将协同效应划分为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另外在他看来,只有企业的无形资产才可以产生有效的协同效应;J.Fred Weston(2004)认为协同效应分为经营协同、财务协同和管理协同三种。
冯根福(2001)使用杜邦分析法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国内的若干并购案例,研究表明则认为并购交易完成后第一年协同效应并不明显,第二年有所改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协同效应呈递减趋势。
张新(2003)也认为并购公司的协同效应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并购交易对公司逐渐造成消极影响。
而李屯(2005)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在并购完成后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协同效应,公司经营利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上升。
张翔(2013)对吉利汽车并购沃尔沃的案例进行了协同效应分析,认为并购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协同效应。
但白雪洁、孙红印和汪海凤(2016)考察了国内2007至2013年期间内工业行业TCL 科技并购重组中环电子的协同效应研究高梓耀(1999.08-),男,汉族,辽宁葫芦岛,本科学历,研究方向: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12 号
公司发起人包括:天津市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 司、天津经发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禄大新、张爱华、丛培金、孙志昌、张贵武、李石柱、滕新年、吴桂兰、白建珉 等 9 名自然人。
公司设立方式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有限公司资产负债全部由股份公司 承继。
(二)房产
1、股份公司拥有位于南开区黄河道 495 号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 权证号:房权证南开字第 040178662 号,房产面积:15,646.25 平方米。
2、股份公司拥有位于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东路 12 号土地上的房屋,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房产面积:39,780 平方米。公司将在取 得土地使用证后尽快办理房产证。
022-23789787 022-23789786 Liangyan@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由天津市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市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2 月 27 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股批 [2004]6 号文批准,以天津市中环半导体有限公司截止 2004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按照 1:1 的比例折为 262,663,687 股股份变更设立本公司。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16 日领取了股份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张家口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张家口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环股份”)与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北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统筹协调、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就金融资本、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项目落地、可再生能源基础产业建设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签署协议的基本情况1、合作目标通过积极有效的整合各方项目资源、人才资源、技术资源、金融资源,促进张家口市产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世界一流的高科技产业聚集区,推动经济有序可持续性的快速发展.2、合作主要内容(1)建立高技术产业基金,主要用于投资张家口市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引导一批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落户.(2)建立高技术产业园区,形成信息产业、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企业聚集群.(3)建立新能源产业基金,充分发挥中环股份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形成不低于2gw的光伏电站规模,打造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支柱产业.3、四方责任和义务(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条件支持,给予基金配套不低于2gw光伏电站的建设指标和项目用地配套.(2)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建设高技术产业园区落实政策;负责协调引进企业落地相关事宜,给予落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价格、税收等方面的最优惠条件;负责组织落实光伏电站建设指标与用地配套相关事宜;负责协助落实光伏电站建设地县区项目落地、税收分配等事宜.(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2gw以上的符合张家口可再生能源发展要求的生态、高效光伏电站,并出资参股高技术产业基金及新能源产业基金.(4)河北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建高技术产业基金和新能源产业基金,并负责基金的投资与管理.二、对公司的影响1、在张家口市产业规划发展的战略框架下,公司参与共同推动张家口市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水平,促进河北省张家口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发展,打造国家级优势产业基地,提升了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行业影响力.2、本次合作,将在张家口建设汇聚全球顶尖技术、高转换率、低发电成本的环境友好型生态光伏电站,总体规模不低于2gw,是公司布局在内蒙、四川高效光伏电站业务后又一全新的布局,对公司高效光伏电站实施全国化产业布局、全球化商业布局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公司新能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3、本次参与投资建立高技术产业基金、新能源产业基金并打造张家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公司世界领先的技术优势,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产业支持,同时,可利用金融工具和手段放大投资能力,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更多投资标的,进一步提高公司开拓能力和核心竞争力.4、本次战略合作事宜对公司2015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未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三、风险提示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四方合作的初步意向,具体以合作方签署的正式合作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10月14日。
中环股份: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马佳敏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上述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审查,2020年4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20年4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天津市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注册资本
状态
50.000000 万人 注销来自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学勤
投资数额(万 元)
50
4
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7 股权出质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二、股东信息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三、对外投资信息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天津市豪尔希科技开发有 限公司
1996-07-19
动产抵押、欠税公告、经营异常、开庭公告、司法拍卖 六.知识产权信息:商标信息、专利信息、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网站备案 七.经营信息:招投标、债券信息、招聘信息、税务评级、购地信息、资质证书、抽查检查、产
品信息、进出口信息 八.年报信息
*以上内容由天眼查经过数据验证生成,供您参考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天眼查接受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天眼查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
考。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光伏简介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为高新技术企业,由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下属企业天津市环欧半导体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占股80%)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下属企业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占股20%)共同投资组建,从事绿色可再生能源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产业化工程项目建设。
公司技术中心于2011年10月被评为市级研究开发中心。
我们的优势:经产业化验证,中环光伏自主设计热场并委托制造的直拉单晶炉及相关辅助设备,单位MW直拉晶体生长投资较目前国内同行业下降了33%以上,生产效率提高了60%以上,生产成本降低了25%以上。
未来发展规模:(1)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太阳能硅材料科技人才队伍;(2)把中环光伏打造成为在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技术领先、管理先进、规模和经济效益名列前茅的公司;(3)预计在“十二五”(2015年)末,中环光伏将形成晶体产能4GW/年,产业规模处于全球前十位。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将在未来发展中不懈努力,凭借专业的工作队伍、先进的生产设备、严格的质量管理和控制,坚持遵纪守法、质量为本、科学管理、开拓创新、实施过程控制、增强顾客满意度的质量标准,本着“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积极倡导并努力实践现代化企业经营理念。
同时,公司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主线、以精益求精为基础、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以人力资源为根本,秉承商业化思维管理上要效益,国际化理念竞争中求发展的战略思想,为股东谋回报、为员工谋发展、为伙伴谋共赢、为社会谋和谐。
公司以建设受当地政府和员工尊敬的企业为目标,力争将公司打造成具有竞争实力的太阳能单晶企业。
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奉献社会振兴行业造福职工文化理念以机制稳定人以爱心团结人以创新吸引人以事业凝聚人管理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主线以精益制造为基础以现代管理为依托以人力资源为根本企业战略商业化思维管理上要效益国际化理念竞争中求发展企业核心科技为道持续研发创新为魂永不自满企业愿景高效团队卓越品质持续创新行业领先企业品格无私敬业谦逊守则激情责任团结模范建企目的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成为一个对环境友好的企业成为一个受员工爱戴的企业成为受当地政府尊重的企业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光伏 > 关爱员工关爱员工利益共享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光伏给予每一位员工一片理想的空间,让全体员工的每一份努力都能在光伏得到收获。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精)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2005年4月4日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05年7月20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改, 2006年6月20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改, 2010年6月7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改)二○一○年六月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人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本规则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002129中环股份:公司章程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4年7月15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5年7月20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改,2006年6月20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改,2007年6月28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改,2008年7月7日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改,2008年10月28日公司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改,2009年3月16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改,2010年6月7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改,2011年4月8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八次修改,2011年5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改, 2012年3月12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次修改, 2012年6月25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次修改,2012年7月25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改,2013年1月21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改,2014年4月15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修改,2014年10月1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改,2015年8月26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改,2016年2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修改,2017年1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八次修改,2017年11月2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九次修改,2018年9月25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次修改,2020年4月3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次修改,2020年10月29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二次修改)二○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党组织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环股份:公司章程(2020年4月)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4年7月15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5年7月20日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改,2006年6月20日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改,2007年6月28日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改,2008年7月7日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改,2008年10月28日公司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五次修改,2009年3月16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六次修改,2010年6月7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七次修改, 2011年4月8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八次修改,2011年5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九次修改, 2012年3月12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次修改, 2012年6月25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次修改,2012年7月25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次修改,2013年1月21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三次修改,2014年4月15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第十四次修改,2014年10月10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次修改,2015年8月26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六次修改,2016年2月18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七次修改,2017年1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八次修改,2017年11月28日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九次修改,2018年9月25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次修改,2020年4月30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次修改)二○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党组织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002129中环股份:中环股份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且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9日,向34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485.68万份,行权价格为30.39元/股。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7月9日。
中环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011-01-13
股票代码:002129 股票简称:中环股份公告编号:2011-0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11人,实际到会董事11 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旭光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筹备工作所涉及的部分政府审批文件取得时间较原计划有所延迟,且中环光伏在太阳能电池用单晶硅材料行业中比较优势突出,市场对中环光伏产品的需求量大幅增加,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将调整后的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作出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决议自动失效。
表决票11票,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度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情况企业基本情况
0.38
-
25
100
氮氧化物(锅炉废气)
56
0.145
无
13.655
-
25
400
氮氧化物(工艺废气)
<3
0.029
无
13.655
-
25
400
氟化物
0.11
0.005
无
0.867
-
25
9.0
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危险废物名称
产生量(吨)
处置量)(吨)
是否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处置单位名称
废有机溶剂
310.12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中环股份”,股票代码002129。公司致力于半导体节能产业和新能源产业,是一家集科研、生产、经营、创投于一体的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独特的半导体材料-节能型半导体器件和新能源材料-高效光伏电站双产业链。公司围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致力于半导体节能和新能源两大产业,制造管理上推行自动化、产品创新上实现差异化,在自身快速发展的前提下推动行业的整体发展,实现回报股东、奉献社会。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传输、新能源汽车、高铁、风能发电逆变器、集成电路、消费类电子、航天航空、光伏发电等多个领域。截止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210.83亿元,净资产103.11亿元。
关于废水的处理:
我司主要废水为含镍废水、含氟废水、酸碱废水,上述废水分别进入三套废水处理装置进行预处理后与其他污水汇合,再经过混凝沉淀处理达标后经由厂总口排入污水处理厂。其中含镍的废水在处理装置出口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股份公司于2016年8月经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新建一座废水综合处理站项目预计于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
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辖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美茹张璇史军锋【审理法官】刘美茹张璇史军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雪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侵权人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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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27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4,912,97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7.99元。
至2014年9月4日公司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4,912,97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66,784,384.27元,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52,081,700.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14,702,683.72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164,912,973.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749,789,710.72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4年9月4日到位,已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CHW证验字【2014】0020号验资报告。
2.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38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7,976,307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0.13元。
至2015年11月27日公司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7,976,30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24,999,989.91元,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67,177,54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57,822,449.91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347,976,30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109,846,142.91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5年11月27日到位,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07298号验资报告。
3.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05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936,87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7元。
至2018年7月18日,公司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936,870股,募集资金总额396,849,983.90元,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17,636,577.2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9,213,406.63元,其中,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56,936,87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322,276,536.63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7月18日到位,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303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首先由项目负责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1.公司于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12001835400052505785,用于中环股份补充流动资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15001706685052505612,用于中环光伏CFZ单晶用晶体硅及超薄金刚石线单晶硅切片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微电子工业区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12001835400052506373,用于环欧公司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银行余额明细表单位:元2.公司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77200154800000779,用于中环股份补充流动资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152443773426,用于呼和浩特环聚公司武川县300MW光伏电站一期工程1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建银大厦支行专项帐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15050110205000000023,用于阿拉善盟环聚公司阿拉善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59050154500000308,用于苏尼特左旗环昕公司苏尼特左旗高效光伏电站一期50MW光伏发电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51050148850800000118,用于阿坝州红原环聚公司红原县邛溪20MW光伏电站(示范)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51050148850800000119,用于阿坝州若尔盖环聚公司若尔盖县卓坤20MW光伏电站(示范)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77200078801000000046,用于环鑫公司大直径玻璃钝化芯片(GPP)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浦益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77200154800000762,用于环欧公司大直径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用硅单晶的技术改造及产业化项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银行余额明细表单位:元1中环光伏公司募集资金账户15001706685052505612已注销;3.公司于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董事会为本次募集资金批准开设了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147202209002261,用于中环股份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专项账户,其活期存款账户为:3202230501010000019390,用于国电光伏有限公司厂房及公辅设施的修复与维护。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银行余额明细表单位:元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2呼和浩特环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152443773426已注销;3阿拉善盟环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15050110205000000023已注销;4阿坝州红原环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51050148850800000118已注销;5阿坝州若尔盖环聚公司募集资金账户51050148850800000119已注销;6环欧公司募集资金账户77200154800000762已注销。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243,102.22万元,详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266,547.77万元,详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2)。
3.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额27,209.77万元,详见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募集资金变更项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审核、进展与完成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3月28日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7原募投项目“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截至2017年5月31日已经累计投入24,039.85万元,均用于该项目的子项目“金刚石线切片项目”。
“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将原募投项目“CFZ区熔单晶硅及金刚石线切片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85,960.15万元,在原募集资金项目DW钻石线切片的基础上扩建8英寸抛光片生产线。
因此,“8英寸半导体硅片及DW切片项目”,投资总额合计110,000万元,已投入金额86,787.68万元。
67附表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止2018年12月31日,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8910附表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配套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单位:万元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