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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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模板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模板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食品安全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

2.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负责赔偿因食品安全事故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1)食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食品加工、包装、运输、储存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规定;(3)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4)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2.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食品本身固有缺陷造成的;(2)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3)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故意造成的;(4)食品质量事故是由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

三、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万元。

2. 保险金额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

四、保险费1. 保险费由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支付。

2. 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

五、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____年。

2. 保险期间届满,如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提前____天向乙方提出续保申请。

六、保险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调查。

3. 乙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照本协议约定,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险赔偿金。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

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三、保险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内容

食品安全责任险协议甲方(投保人):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遵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基于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食品安全责任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限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甲方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三、保险金额本协议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四、赔偿处理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保险人报案,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核实工作。

被保险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报告、医疗证明等。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3.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4.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免责条款1.对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免责条款详见乙方提供的保险单条款。

六、其他约定1.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险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险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险标准要求
1. 食品安全责任险得要求商家诚信经营吧!就像开饭店,要是用了过期食材还不承认,那保险能赔吗?当然不行啊!
2. 对食品的来源得严格把关呀!好比说进水果,得知道是从哪来的,有没有安全保障,这多重要啊!
3. 制作过程得干净卫生吧!你想想看,要是做面包的地方脏兮兮的,那怎么能让人放心呢?
4. 储存条件也得达标呀!就像牛奶得放在合适的温度下保存,不然坏了可咋办呢?
5. 员工得有食品安全意识吧!不然他们都不懂怎么保证食品不出问题,那不是白搭嘛!
6. 得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吧!就跟我们定期体检一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呀!
7. 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得积极应对呀!总不能逃避责任吧,那不是坑人嘛!
8. 保险赔偿得合理公正吧!不能让受害人吃亏呀!
9. 相关部门得严格监管吧!这就像有个警察在旁边监督着,商家才不敢乱来呀!
我觉得食品安全责任险非常重要,只有这些标准要求都做到了,才能真正保障我们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1. 范围
本保险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包装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责任事故。

2. 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3. 赔偿范围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对受害人
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丧失收入、精神损失等。

4. 免赔条款
保险人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中的部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金额和免赔条款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5.费用负担
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具体金额根据风险等级和保险金额确定。

6. 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在约定的终止日期到期后终止,或者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7. 索赔及理赔
被保险人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8. 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 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以上是本次起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

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

限额保险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1.保险标的:●食品经营者在大学生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产品时没有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侵犯大学生消费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食品经营者应该承担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的责任。

2.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此造成消费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承保这项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是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意外事故引发的,且事故发生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准确的。

(2)被保险人为食品安全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私下协商的并且不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在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有关费用的补偿责任。

(3)当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已经经流通在市上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因及时主动召回产品而产生费用,如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时的通讯费等;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的误工费等;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产生的费用,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

(4)被保险对于变质食品做出正确处理的,保险人会根据在保单规定的比率内承担限额补偿责任。

●除外责任(1)由于生产经营者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如生产假冒产品、出售变质食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除外不保。

(2)对被保险人事先所能预料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负责,如被保险所生产的产品是未经过质量安全检测的;由于添加某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成份来使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或者更有卖相的;食品经营者没有提醒消费者哪些食品不宜与哪些的食品共同食用造成消费者的小额损失的;食品经营规模不符合要求的。

3.承保方式:●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4.保险金额:●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保障责任的保险金额(1)由于生产经营者的食物安全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消费者医疗费用、住院康复费及营养费。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确保其产品的安全性,愿意向乙方投保食品安全保险,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内容与责任范围1. 本保险涵盖因甲方生产的食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法律赔偿责任。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中毒、食品污染、食品过期、包装破损等问题。

3. 保险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二、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的生产规模、历史销售数据及市场风险评估确定。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率计算得出。

3. 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费给乙方。

三、索赔程序1. 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

3. 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赔付。

四、除外责任1. 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2. 由于甲方未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3.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五、协议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纠正或提前解除协议。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
一、保险定义
本保险旨在通过承保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被保险人
在生产、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二、被保险方
被保险人是指食品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单位。

三、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将对以下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进行承保:
1. 因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因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3. 因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污染、变质等问题导致的责任纠
纷和损失;
4. 其他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风险。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金额
保险费用将根据被保险食品企业的规模、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并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五、保险期限和终止条件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日期至合同到期日。

保险合同可能因以下原因提前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资格;
2.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安全责任;
3.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

六、索赔和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企业如发生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并需要进行索赔,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索赔申请的真实性和相关证据进行理赔处理,赔偿金额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支付给被保险企业。

以上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契约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和细则应根据具体保险合同进行规定。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场所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场所责任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被保险人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

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饮料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投保人):
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
名称: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食品、饮料责任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标的
1. 本保险覆盖甲方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和饮料产品
第二条保险期限
1. 保险期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保险责任
1. 乙方对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
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五条免赔额
1.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____元
第六条报案与理赔
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在__小时内通知乙方
2. 乙方在收到完整索赔材料后__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未按时赔付,需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生效条件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
(二)被保险人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加工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 (4)1.1 定义 (4)1.1.1 目的 (4)1.1.2 术语定义 (4)1.1.3 地域范围 (4)1.1.4 行业范围 (4)1.1.5 对象范围 (4)第二章保险合同 (4)1.1.6 保险合同的定义 (5)1.1.7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5)1.1.8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 (5)1.1.9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5)1.1.10 保险合同的特殊内容 (6)1.1.11 保险合同的变更 (6)1.1.12 保险合同的终止 (6)第三章保险责任 (6)1.1.13 保险责任的概念 (7)1.1.14 保险责任的范围 (7)1.1.15 保险责任免除的概念 (7)1.1.16 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 (7)1.1.17 保险责任的确定原则 (7)1.1.18 保险责任的确定方法 (8)1.1.19 保险责任的争议解决 (8)第四章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8)1.1.20 保险金额的定义 (8)1.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 (8)1.1.22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9)1.1.23 保险金额的调整 (9)1.1.24 赔偿限额的定义 (9)1.1.25 赔偿限额的确定原则 (9)1.1.26 赔偿限额的种类 (9)1.1.27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调整原因 (9)1.1.28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调整方式 (10)第五章保险期间 (10)1.1.29 保险期间的定义 (10)1.1.30 保险期间的确定方式 (10)1.1.31 保险期间的变更 (11)1.1.32 保险期间的延续 (11)1.1.33 保险期间的终止 (11)第六章保险费 (11)1.1.34 保险费支付的定义 (11)1.1.35 保险费支付的方式 (12)1.1.36 保险费支付的期限 (12)1.1.37 保险费支付的法律责任 (12)1.1.38 保险费率调整的定义 (12)1.1.39 保险费率调整的依据 (12)1.1.40 保险费率调整的方式 (12)1.1.41 保险费率调整的周期 (12)1.1.42 保险费退还的定义 (13)1.1.43 保险费退还的条件 (13)1.1.44 保险费退还的计算 (13)1.1.45 保险费退还的程序 (13)第七章保险的处理 (13)1.1.46 报案的意义与重要性 (13)1.1.47 报案的方式与流程 (13)1.1.48 报案注意事项 (14)1.1.49 查勘的意义与任务 (14)1.1.50 查勘流程与要求 (14)1.1.51 定损与赔偿标准 (14)1.1.52 保险赔偿申请流程 (14)1.1.53 赔偿支付方式 (14)1.1.54 赔偿支付注意事项 (15)第八章保险赔偿 (15)1.1.55 行政赔偿 (15)1.1 请求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为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一旦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一份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条款范例。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承保条件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范围本保险合同适用于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餐厅、酒店、快餐店等经营食品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因被保险人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风险程度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经营额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定义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因被保险人在餐饮服务中所生产、销售、加工、供应的食品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食品中有毒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

第六条: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赔偿责任。

第七条:赔偿范围1、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消费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医疗费用的合理收费标准进行赔偿。

2、误工费用: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消费者的误工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消费者的实际工资水平进行赔偿。

3、残疾、死亡赔偿: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消费者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和保险金第八条: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支付1、被保险人应在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

第四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1、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防止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扩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一种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责任险产品。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
1. 保险范围:
- 产品责任:对因食品或食品包装材料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进口食品责任:对进口食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 污染责任:对因食品污染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进行赔偿。

2. 保险金额及费率:
- 保险金额根据企业规模、食品种类、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

- 费率根据企业的历史风险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等因素
确定。

3. 免赔额:
- 对于小额损失,可以设定免赔额。

- 对于严重事故或品牌影响的食品安全责任,不设定免赔额。

4. 保险条款:
- 包括对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规定,如生产、储存、运输等
环节的要求。

- 对于风险较高的食品企业,可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措
施或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5. 保险理赔:
- 保险公司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出险事故进行赔付,同时对企业进行调查,以确定赔付责任。

-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或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种可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方案,具体方案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量身定制。

企业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时,应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并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浙江省食安险试点项目专用)基本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组成第一条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指定,一般和投保人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订立时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订立后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合同自不具备之时失效。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另行约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人的,应使用附加条款载明相关事项。

第三条本合同订立的一般方式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经审核同意承保的,本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约定的合同内容。

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采取签订保险协议书等方式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或保险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条本合同采用书面方式,包括上述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保险协议书、所附条款含附注,还包括构成本合同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生产、经营纳入本合同范围的食品,因缺陷导致受害者人身损害,依法须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或疑似保险事故而承担的下列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金:1、为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为确定保险金数额而承担的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2、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而承担的仲裁费、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六)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食安险赔付的法律规定(3篇)

食安险赔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食品安全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在食品安全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食品安全险赔付的法律规定,以期为食品安全险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食品安全险的定义与特点(一)食品安全险的定义食品安全险是指保险人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经营者提供的一种财产保险,主要保障因食品质量不合格或因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消费者或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食品安全险的特点1. 广泛的保障范围:食品安全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2. 强大的赔付能力:食品安全险的赔付能力较强,能够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足额地补偿损失。

3. 专业的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险在承保前,对食品经营者的风险进行专业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4. 便捷的理赔服务:食品安全险的理赔流程简单,理赔速度快,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食品安全险赔付的法律规定(一)食品安全险的合同关系食品安全险的合同关系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

保险人是指承担食品安全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投保食品安全险的食品经营者;受益人是指因食品安全事故遭受经济损失的消费者或经营者。

(二)食品安全险的投保与承保1. 投保:食品经营者根据自身需求,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承保: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险费。

(三)食品安全险的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食品安全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食品质量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等环节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2. 保险责任限额: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范本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范本

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范本【食品安全保险协议书】甲方(投保人):_________(公司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保险公司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食品的生产或销售企业,愿意为其产品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乙方作为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愿意根据以下条款为甲方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内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生产的食品导致的消费者食物中毒、健康受损等事件。

3. 保险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保事宜。

三、保险费率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根据甲方所在行业的风险等级及历史安全记录等因素由乙方确定。

2. 甲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一次性付清保险费。

四、赔偿条款1. 如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应根据约定负责赔偿。

2. 赔偿金额将依据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但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五、免责条款1. 如果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甲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若甲方未按照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生产操作,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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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未按要求年检而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五)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六)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七)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八)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七)销售到境外(包括港、澳、台)的食品所引起的责任;(八)由食品引起的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及肥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所引起的责任;(九)基因或转基因食品所引起的责任;(十)食品保健功能的失效所引起的责任;(十一)食品退换、回收、召回所造成的损失;(十二)食品本身的损失;(十三)由于消费者自身疾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十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每人责任限额的一定比例,并包含在每人责任限额之内。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产值、销售额或预计营业收入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的生产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间内的生产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数据。

保险人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应当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及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损失、费用清单;(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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