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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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首先介绍了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的概念,分析了它们在刑法适用中的重要性。

主观解释侧重于犯罪主体的意图和动机,而客观解释更注重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

接着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

结论部分讨论了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结合,认为在刑法适用中应该平衡主观与客观解释,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严谨性。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平衡之道,为实践中的刑法司法提供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刑法适用、主观解释、客观解释、重要性、比较、结合、平衡、法律解释、刑法条文、司法实践、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

主观解释强调个体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诠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客观解释则着重于法律规定的客观含义和目的,即法律规定的本意和目的。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主观解释可以更好地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在意图,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和判断;客观解释则可以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

在刑法适用中,应该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既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又确保法律规定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主观解释是指依据个人的主观理解和认识对法律条文或事实进行解释和判断的过程。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自身的理解和认识来判定罪行是否成立或处罚的程度。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的适用往往需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而这些情况是客观规则无法完全覆盖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刑事法律解释和应用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解释方式。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以法律规定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为核心,注重对法律政策的把握和义务的履行。

客观解释则更侧重于对法律规定的直接文字意义的理解,强调法律规定的字面解释和表面含义。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与决定主要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学界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

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通过法律的文字表述和阐释旨在实现的社会目的,对刑法适用的主观解释起到了先导和引导的作用。

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综合运用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方法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法学界则负责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研究和探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解释强调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

通过对法律规定目的和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把握,能够更好地准确理解法律的真实意图和规定所要达到的效果,从而更好地明确规定所要保护的权益和义务。

主观解释对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和裁决起到指导作用。

通过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目的,能够更好地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并作出更公正合理的裁决。

客观解释强调对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和表面含义的理解。

通过对法律规定的文字表述的解读,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则和要求,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指在分析刑法规定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所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和角度。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主体的内心意图和行为动机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主观解释注重犯罪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意图,强调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主权和自主性。

主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计划、犯罪手段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主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在犯罪行为中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故意去实施犯罪行为。

相反,客观解释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和结果来解释和适用刑法规定。

客观解释注重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性和客观性的结果,强调犯罪行为的客观特征和客观规律。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实质特征、对象、方式、结果等因素的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的核心是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和客观性定罪的根据,即犯罪行为本身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和条件,是否产生了刑法规定的法定后果。

在具体的刑法案例分析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通常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

在确定刑法的罪名和量刑时,一般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可以相互补充、相互验证,以便实现对刑法的准确解释和适用。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判断,主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确定其是否有明确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解释需要分析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如是否具备杀人的手段和方法,是否导致他人的死亡等。

中国刑法解释理论的新走向_客观解释论的提倡

中国刑法解释理论的新走向_客观解释论的提倡

法学精粹■ 中国刑法解释理论的新走向:客观解释论的提倡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消极地、被动地去发现立法者的原意。

因此,“刑法解释应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荒谬时,才应采取主观解释”。

随后,他又进一步修正自己的观点,提出:“进行客观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因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具有外部形式的刑法,而不是存在于立法者大脑中的内心意思。

总之,应当采取客观解释论。

”因为,“虽然成文刑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的真实含义存在于立法者的大脑中,并不意味着‘立法原意’是法的真实含义”。

“立法原意”是什么,并不是十分明确的问题。

刑法一经制定,它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与立法原意产生距离,追求立法原意的结果常常导致人治。

因为法治意味着我们是在法的统治之下,而不是在人的统治之下;刑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它便没有生命力;立法原意可能具有缺陷,因为刑法是人制定的,而不是神制定的。

一般人可能出现的疏忽,在立法者那里也可能出现。

虽然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法官不能离开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适用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

“相反,必须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

只有在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才能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

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不能拘泥于立法原意,而应在立法意蕴所允许的范围内,使刑法解释起到阐明立法精神,补救立法之不足的功效,在对法律解释过程中,必然掺入解释者的理解,并根据客观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坚持的是客观解释论。

根据刑法解释原理,对刑法用语,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

这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

”但同时,“客观解释本身也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就是可能文义,超出可能文义的客观解释就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方法。

主观解释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入手,客观解释则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出发。

本文将对这两种解释进行分析。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动机来解释案件。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是
对犯罪行为心理状态的解释。

在考虑故意杀人罪的适用时,主观解释需要考虑嫌疑人是否
有恶意并有意图杀害他人。

主观解释考虑的是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动机、心理状态等因素,这些主观因素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主观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主观解释需要事后推断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动机,这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困难。

主观解释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
的不一致性。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一致性,主观解释需要与客观解释相结合。

客观解释是以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和解释。

客观解释不仅考虑到行
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动机,更重要的是分析案件的客观情况和证据。

在考虑盗窃罪的适用时,客观解释需要考虑被盗物品的价值、盗窃的手段等客观事实。

客观解释更加注重证据的真
实性和可信度,通过客观证据来分析案件事实。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刑法适用中的两种不同方法。

主观解释考虑犯罪者的主观意图
和动机,客观解释注重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

在实践中,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往往相互
补充,需要结合起来分析案件。

只有全面客观地适用刑法,才能够保证司法公正和合理
性。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3)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3)

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1. 引言1.1 引言刑法是一项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规范,对于刑法适用而言,解释的方式决定了对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刑法的解释过程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方式,它们对于刑法适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观解释是指法官或者司法人员依据自己的意愿、心情、观念、情感等主观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其特点是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情感的影响,判决结果可能会出现偏颇。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判断不够客观、公正,造成司法不公。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刑法适用中需要对二者进行恰当的权衡和运用。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客观客观的角度出发,尽可能避免主观情感对案件的影响,以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公正。

本文将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的概念、特点及具体表现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进行全面全面的探讨。

2. 正文2.1 主观解释的概念与特点主观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或者司法机关以其个人的理解、判断和意识来解释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

主观解释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主观解释强调法官或司法机关个人的主观意愿和判断。

在法律适用中,法官或者司法机关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看法来解释法律条文,这种解释往往受到其个人的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

主观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

由于主观解释注重个人理解和判断,因此在具体案例中,法官或者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灵活的解释,使法律规范更贴近实际情况,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观解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由于主观解释受个人因素的影响,不同法官或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同一法律规定做出不同的解释,导致法律的适用结果可能不确定,从而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主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中具有其独特的特点,既具有灵活性和弹性,又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在实际工作中,法官或者司法机关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谨慎进行主观解释,确保法律的适用符合法律精神和目的。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作者:张建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9年第20期摘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但是在刑法的应用过程中,由于一些观点和条例在运用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致使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基于此,本文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关键词刑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从刑法的实质上来讲,刑法在运用过程中不能从表面的角度上来进行解释,其蕴含的意义凌驾于人们普遍的认知之上,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刑法的认知是有限度的。

在主观的理论解释当中,认为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满足立法者和受法者的追求、目的以及价值。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制定法律条例的人员评价以及意向的约束。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主张法律一旦制定实行,就会体现其独立性和实效性的特点。

在法律的应用过程中,也不会受立法人的约束,法律的社会价值也处于个人价值之上。

1“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对立在人们对字词含义理解的过程中,由于表达不正确,语句逻辑思维不强,导致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存在一定争议,从真理的角度出发,主观解释认为法律与自然法则是不同的,是人类基于维持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建立的,在生活中不仅受法律条例的约束,也会受立法者评价的约束。

客观解释认为,法律一旦实行,就会处于中立的状态,是有生命的存在,会在运用过程中背离立法者建立的观点。

基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场,主观解释呈客观性,客观解释呈主观性。

在发展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相对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刑法中是独立存在的,客观解释融入了新文本主义观点,在刑法中也得到了发展。

二者在运用过程中,主观解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强调的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主从关系,主张先立法,后解释;客观解释强调立法者与法律条例之间的独立性,注重群众的观点。

主观解释认为客观解释违背了立法者法律条例建立的基础,脱离了法律建立的初衷;客观解释认为主观解释没有考虑社会价值,认识到社会发展的变化;从而产生一定的对立和分歧。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理论上,关于如何对刑法进行解释,存在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争。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

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

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是犯罪人也不应受到法外制裁。

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

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

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

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

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

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

法律只有在适应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

刑法的解释方法,是链接刑法文本与现实案件的桥梁,对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平衡好刑法解释主客观两个侧面,以构建合理的刑法解释论,让法官能合理有效的解释刑法条文以应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让法条真义与案件正义共存,是刑法学不懈追求的目标之一。

如何维护好法益,把握好主客观方面的平衡,促使我们思考中国刑法解释的最终路径选择。

一、关于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形式解释论”的提出者梁根林在《罪刑法定视域中刑法适用原则》一文中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等同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认为形式解释就是主观解释,实质解释就是客观解释。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指的是当某行为对刑法所做的解释手段:主观解释指
的是根据指派行为的主体的主观意图来做解释,即行为当事人的诚意,而客观解释则是根
据行为本身来判断,与主体的主观意图无关。

主观解释在刑法上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更加直接地关注当事人的本意,刑法的
灵活性也通过它而得到促进,以确定行为的本意,而不是本身的意图,因此它可以有效地
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当行为并非故意而意图不明确时。

,例如,当事人实施某项行
为结果造成损害时,如果该行为是出于一种无心或者不是特意做出的行为,这时就要结合
主观解释来考虑如何确定行为的本意。

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上也十分重要,它关注的是行为本身所带来的结果,而不是行为
当事人的本意。

它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帮助我们将不同的行为或活动正确地分类,以帮助
判断谁应该为不良行为负责,减少犯错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

例如,当驾驶员
的行为导致车祸造成了损失时,即使驾驶员本意是安全驾驶,而且没有故意犯罪,但仍然
应该追究他的责任,这就是基于客观解释明确责任的结果。

总之,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在刑法适用上都至关重要,两者结合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能够构成刑法适用体系,进而有效地运用刑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浅析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作者:刘萃波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当前刑法学界存在超过很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其中一些观点间存在对立,但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当属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

本文通过对两种解释进行分析后,得出支持客观解释的结论。

关键词:刑法;解释方法;主观解释;客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95-01作者简介:刘萃波(1990-),女,汉族,北京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法。

刑法的实质解释是指刑法解释不能只停留在字面理解,要根据其内在的标准对法律条文作出凌驾于其一般含义之上的论理解释。

客观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在意义并不仅限于它最初产生的意思,应该与时俱进,二者并不相同。

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我是主张客观解释论的。

但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我又是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两者并不相悖”①。

而刑法学者梁根林教授曾表示,对于刑法中的客观解释顾名思义就是重点探寻法律条文应有的现实的客观意义,强调法律文本的独立性,从而根据现实状况与其所适用的目标,来挖掘法律文本现在的合理意思的解释论,所以这种解释又被称为实质解释的理论②。

笔者在此主张客观解释并不与前文所述冲突,坚持形式解释的同时主张客观解释也并不矛盾。

一、“客观解释”弥补了刑法的滞后性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存在滞后性,随着时代发展,我们应站在新时代的高度,对刑法条文做出符合社会现实情况的解释,才能发挥刑法的保障作用。

此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③为例来论证,本罪规定的交通工具立法者仅列举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交通工具。

根据立法本意,“汽车”是以柴油或者汽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驱动前行的车辆。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汽车”早已不仅仅指上述的内容。

在此情况下,一味坚持主观解释,一味探求立法原意,那么就会得出太阳能汽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磁悬浮列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等一系列谬论。

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

法律解释的目标【摘要】为了冲破个体间的障碍,就需要法律解释来达到一种想象的重构,但是这是个浪漫的想法,是不可能达到的,所以要从具体社会来说明这个目标问题。

在现在的大陆法系的理论中,通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除此之外,折衷说也占有一席之地。

而且折衷说的“中庸之说”更能让我们所接受。

在实践中也赞成折衷说的基本立场。

【关键词】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作为法律中实践理性的法律解释是个神秘的过程,完全不同于逻辑的和科学的观察过程,这并不是对法律的客观性发难,科学家们选择测定哪一个理论假设也是一个神秘的过程,但我们知道哪一个是有效的,因为我们可以证实其结果,我们也经常能证实交流的结果。

但对我们称之为法规或宪法的东西,这种成功的交流却不能证实,这个问题导致了各种不确定的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

由此引起的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一直是人们争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对大陆法系中的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的通说进行简要的概述,并在此基础上阐明自己对法律解释目标的认识和看法。

1.法律解释目标的概述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指法律解释者在法律解释活动中所要理解和说明的法律文本的意思,即探究和阐明的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

在概念中首先要确定两个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法律解释的目的的区别。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来说,目的比较抽象,是某种活动的普遍性的、统一性的、终极性的宗旨和方针。

目标则比较具体,是某种活动的特殊性的、个别化的、阶段性的追求或目的。

在任何的法律规范中,都是以实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为目的的。

任何法律规范的后果都隐藏着服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目的和目标,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不仅存在于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关联之间,还存在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

法律解释的目的则是法律解释活动以及其后果所起的作用。

根据庞德的法理学中的社会控制的观点,法律解释的目的就是要协调法律规范与社会现象之间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新视线法律效果的最优化。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刑法适用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对犯罪行为的特定情节、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犯罪后果等方面的判断和定性,以及对相应的法律规定的适用。

其中,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一、主观解释主观解释是指在犯罪事实中,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犯罪意图等方面进行的解释和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犯意、法益意识、追求利益等。

1. 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知或应知的犯罪目的,而且是自愿实施犯罪行为。

而犯罪的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犯罪,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 主观上的犯意主观上的犯意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和评价。

主观上的犯意一般分为三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条件故意。

3. 法益意识法益意识是指犯罪主体中有没有意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般来说,犯罪主体的法益意识越强,犯罪意识就越大,罪名就越重。

4. 追求利益追求利益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动机,包括经济利益、利用犯罪行为获得的地位或荣誉。

1. 犯罪行为2. 犯罪后果犯罪后果是指犯罪主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伤害等,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恐吓等。

3. 社会危害社会危害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包括危害轻重、频率等。

4.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要对每个犯罪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认定和解释。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关系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是密不可分的。

在犯罪事实中,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是相互关联的,客观因素是主观因素的加工和表现。

在刑法适用中,犯罪行为不仅要分析主观因素,也要分析客观因素,需要全面、客观认识犯罪事实并进行综合分析。

总之,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犯罪行为的判断需要基于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相互配合,透彻理解、准确分析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才能做出合理的刑法适用。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理念

法学讲坛刑法解释理念张明楷(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摘 要:刑法解释的目标是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客观解释),而不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本意(主观解释);对于刑法文字表述的缺陷,应当通过解释予以补正,批判刑法不如解释刑法;刑法的真实含义是从生活事实中发现出来的;解释者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具有相对性。

关键词:刑法 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中图分类号:D 924 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9428(2008)06 0140 10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本文根据作者2008年9月11日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演讲录音整理而成。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实际上是对解释目标的争论,就是说对法条的解释结论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才是妥当的、合适的。

主观解释论追求的是要把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候的原意揭示出来。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你的观点是违反立法原意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所欲得到的解释结论就是要把立法者的本意揭示出来,这就是主观解释。

而客观解释基本上是否认存在立法本意或立法原意的,是主张法律有其自身的客观真实的含义。

我个人就是客观解释论者。

现在有的人一遇到问题时就主张立法解释。

实际上以前我们的立法解释很少,后来立法解释多起来了。

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刑法界主张追求立法本意,而立法机关是最能够知道所谓立法本意的,于是就要求立法机关作解释。

我这里先讲一下立法解释的范围。

人们现在所说的立法解释也很宽泛。

比如说将刑法典中关于用语的解释也称为立法解释。

实际上他们不是解释,而是法律本身。

再如,把有关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上对草案做的说明也作为立法解释。

其实,这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解释,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所讨论的是法律草案本身,而不是讨论关于草案的说明。

所以真正的立法解释只能是在法律公布之后,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客观解释论的提倡(一)

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客观解释论的提倡(一)

刑法解释的立场选择:客观解释论的提倡(一)刑法解释的立场问题,是刑法解释的基础理论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刑法解释正当性的思考。

对于许多刑法条文,无论是根据立法原意,还是根据社会需要,得到的解释结论可能是相同的。

但是,不同的立场对于证明解释正当性的方式是不同的。

主观解释论主张根据立法原意来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客观解释论则主张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

主观解释论及其理论基础应该受到反思和批判。

一、主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

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

主观解释论的哲学理论基础是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假定解释文本中有独立于解释者之外的“原意”,正确的解释就是“原意”的重现。

传统解释学的目标就是对解释文本的原意的揭示。

在传统解释学中,“原意”成为理解和解释的客观标准,也是判定理解和解释是否正确的标尺。

主观解释论的政治学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学说。

按照三权分立学说,法律只能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按照立法者的意思适用法律,否则就是越权。

这样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的法律解释就必须以探求立法者的原意为目的。

主观解释论强调法律的安全价值。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只有具有稳定性,才能给人们提供安全感。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必须将立法原意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唯一标准。

立法原意是确定的和固定不变的,所以只有以立法原意为标准来解释、适用法律,才能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如果排除立法原意,就会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具有随意性,导致人们在法律面前感到恐惧不安,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安全价值。

法律是用来保障公民权利的,要发挥法律的保障机能,就必须将立法原意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标准。

如果允许超越立法原意来解释和适用法律,势必会导致法律的滥用,从而侵犯公民的权利。

二、客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应以揭示适用刑法时刑法之外在意思为目标,刑法解释的目标不是揭示制定刑法时立法者的原意,而是揭示适用刑法时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

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分析在刑法适用中,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刑法的适用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解释的方式可分为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两种。

主观解释是指根据背景、意图、目的等主观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而客观解释则是基于客观事实、案情和证据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两者各有特点,本文将就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进行分析。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

主观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中,解释者根据自己的理解、认识和对案情的主观分析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方式往往受到解释者个人的认知水平、法律知识、主观意愿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但主观解释也能够更好地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和背景,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

在一些涉及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中,主观解释能够更好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需要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运用是需要兼顾的。

刑法适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也不能仅仅依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主观解释,又兼顾客观解释,实现对法律条文的全面理解和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对案件的综合分析,同时兼顾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刑法适用中,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融会贯通也需要法官和相关司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并且能够全面地分析案情、掌握证据,以便实现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也需要遵循法律的客观要求,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干扰。

进行刑法适用中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也需要建立在对法律精神和价值观的尊重与理解之上。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对刑法适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法适用中,要尊重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和价值观,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既兼顾主观解释又兼顾客观解释,实现对法律的正确适用。

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理(2)

刑法分则解释的基本原理(2)


(三)形式、实质解释论分歧的焦点
大众的解释 vs. 精英的解释
(1)解释的语境性 (2)解释的经验性 (3)可能语义域的悖论

结论:实质的解释论



三、构成要件的解释中心 (一) 法益保护说的展开 1.何为法益? 2.法益的解释论机能 (1)决定罪与非罪; (2)决定实行行为的认定; (3)决定因果关系的判断;

(4)决定犯罪对象; (5)决定的正当化事由; (6)决定既遂与未遂。


(二)法益中心说的不足 1. 刑法保护什么法益; 2. 刑法如何保护法益; 3. 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的解释



(三)构成要件的人格类型 1. 何为构成要件的人格类型 2. 人格类型与构成要件的解释 (1)关于违禁物品的财产犯罪 (2)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3.人格类型与法益解释 4.结论:构成要件解释的“双核”主义


二、构成要件解释的基本立场 (一)现存的学说 1.形式的解释论 构成要件解释以实现法律的安定性为首要价值, 应当以语词的表面意思为准绳。 2.实质的解释论 构成成要件的解释应以实现法律的合理性为首 要价值,允许超出语词的表面意思。

(二)刑法的符号学分析 1. 索绪尔的符号学二元结构 能指—所指
2.皮尔斯的符号学三元结构 能指—解释项—所指对象 3.理查兹与奥格登的语义三角结构



4. 刑法的语义三角论 法律文本——规范意义——具体的案件
法律文本与规范意义的区分 (1)物质性vs.观念性 (2)立法者vs.解释者 (3)有限性vs.无限性 (4)独立性vs.语境性

法律文本与规范意义的联系 (1)联系的任意性; (2)联系的经验性; (3)联系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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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主观解释论 和客 观解 释论 的学说 之争 , 有调 和二 亦
者的折衷说的观点 , 下面进行简要梳理。
主观解 释论 在 1 纪 和 2 纪 初期 在 刑 法 解 9世 O世 释论 中 占据 着主 导地 位 , 历史 发 展 的 角度 看 , 有 从 是 其产 生必然性 的。在欧 洲的 中世纪 , 封建刑 法基 于人
性等存在着矛盾 , 要在动态司法实践和静止的刑法典
之 间建立相 应 的对应关 系 , 即正确 的将刑 法适 用于具 体 的司法 实践 , 对刑法 的解 释就不 可避 免 。在 刑法理
论上, 对于 刑法解 释 有 不 同 的解 释 学说 和 观 点 , 刑 对
法 的解释从 解 释的 目标 或解 释 的立场来 看 , 历史 存在
由于这 种 法律 解 释的 主张 以立法 原 意 为认 识 目标 , 企
律 便 随着 时 间的变 化 而 逐渐 地 并 越 来 越 远 地 脱离 立 法 者 而独立 自主 地 生存 下去 , 并逐 渐地失 去 了立 法者 赋 予它 的某 些性 质 , 获得 了另外 一 些性质 。法律 只有
图达 到立 法者 的主 观状况 , 因而 被称 为法 律解 释上 的 主观解 释 理 论 。 主 观 解 释 论 的根 据 主 要 在 于 以下 ①
作者 简介 : , 屈钰 北京师 范大学刑事法律科 学研究院 0 级博士生( 8 北京
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 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
值的保障。因此 , 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 立法 时表达 的立法 原 意 的理 解 , 即 找 出立法 原 意 。 亦
10 7 ) 0 85 。
刑 法解释的 目标 选择
法 学 论 坛
刑 法 解 释 的 目标选 择
— —
主 观解 释论之 提倡
屈 钰

要 : 法 解释 从 其解释 立 场或 者 解释 目标 来 看 国外刑 法理 论 存在 着主 观 解释 论 、 刑 客观 解 释
论、 折衷 论等 学说 。我 国刑 法解释 解释 的 目标路径 选择 , 国外刑 法理 论 的影响 , 受 也存 在主 观解释说 、 客 观 解释 说和折 衷 解释说 的争 论 , 从我 国的法 治传统 、 法的 实施 历 史背景 、 刑 罪刑 法 定原 则的视 角来 看, 采取 主观 解释论 的立 场则更符 合我 国现 阶段 的客观现 实。 关键 词 : 法 解释 ; 观解释 ; 刑 主 客观 解释
着 主观解 释论 、 观解 释论 以及 调 和 主、 观解 释论 客 客
罪 , 刑法 的解 释要 求 以探 求 立法 原 意 为 目标 , 斥 对 排
的折衷说 的争论 , 国外 刑法 解释论 的考察 和研 究对 对 于 我国刑法 解释 的发展 是大 有裨益 的 。

法官造法。与民众需求相适应 , 在法律解释学上, 主
关 制定 出明确 的刑法 , 刑 法适 用 上 , 了防止 司 法 在 为 官 员利用 自由裁 量 权 任 意 的解 释法 律 、 意 出 入 人 肆
表现 的成 文法存 在着 规范性 、 象性 、 抽 多义性 、 模糊性 等特点 , 与司法 实践 的具体 性 、 多样 性 、 态 性 、 动 复杂
21 0 0年 7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un lo n a o r a fYu n n Umv ri L w Edto es  ̄ a i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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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2 N . o. 3 o4
第2卷 3
第 4期
文章编号 : N 3—14 / 2 1 )4— 4—0 C5 13 D(00 0 3 5
观解 释论应 运而 生 。


国外刑法 解释 目标观 的学说
主观解 释论认 为 , 法律是立 法者 为社会一 般人设
从 刑法 解释 的立场 或解 释 的 目标 来看 , 国外 理论
计 的行为规 范 , 达 了立 法 者 希望 或 不希 望 , 许 或 表 允 不允许 人们从 事 什 么样 的行 为 的主 观愿 望 。 因而法 律应 该具有 明确性 。就 刑法而 言 , 法应 以成 文法 的 刑 形式 明确规定 什 么行 为 是犯 罪 以及 应 受何 种 和 何种
刑法 典是 以成文 法 的形 式表 达 出来 , 以文 字方式
提 出 自由 、 等 、 平 民主 、 赋人 权 等 口号 , 对 罪 行擅 天 反 断 的封 建刑法 。新兴 资产 阶级需 要制定 明确 的刑 法 , 确 定何 谓犯 罪 、 犯罪 应 受 什么 刑 罚 , 民可 以根 据 法 公 律 规定来 规制 自己的行 为 , 保在 不触犯 刑法 的前提 确 下 , 人权 利不 受 国家任意侵犯 。根据三权 分立 的政 个 治体制 , 立法 上 , 们 寄 希望 于 代 表 民意 的立 法 机 在 人
几点 :1 立法行 为是立法 者的意思行为 , () 立法 者透
在适应新 的社会需要 的情况 下才能保持活力。激进 的客观解释论者认为所谓立法意图只是一个纯属虚 构的概念 。从否定立法意图开始 , 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逐渐演变成在法律解释的名义下对法律的创造, 即法
程度的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 的行为规范, 人们就 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 自己的行为方式, 预见到 自己
行为 的法律后 果 。法 律 的 明确性 同 时促使 法 官 严格
身份的不平等, 以罪行擅断、 刑罚残酷、 任意出入人罪 为特色 , 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 由法律加以规定 , 即使 法律已有规定 , 统治者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 , 而是可 以恣意 、 自由的斟酌决定。随着 资本主义 的萌芽 , 新
依法办案 , 在法律规定 的权限范 围行使权力 , 禁止法 官滥用职权 , 侵犯公 民的合法权利 , 即使犯罪人也不 应受到不应有 的惩罚。而法律的安全价值 由此得到
兴资产阶级要求在政治上分权 , 期望以资本主义制度
取代封建主义制度 , 要求建立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
基 础 的法 律制 度 。与此相适 应 , 资产 阶级启蒙 思想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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